首 页 文坛动态 笔会动态 会员新作 思想视野 书人书话 国际笔会动态 狱中作家委员会 自由写作网刊 狱委会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独立中文笔会 >> 思想视野 >> 正文     独立中文笔会网站正在改版测试暨升级调整中,推迟到3月15号左右恢复正常更新,具体时间请留言本站公告。敬请关注!  [admin  2008年3月5日]        
  华为事件: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         ★★★
华为事件: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
作者:何兵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21:15:23

 

作者: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华为大规模策略性裁员,沃尔玛紧随其后。劳动部门表示严重关注后又安抚企业说,对劳动合同法不必谈虎色变。实情是这样吗?以我的分析,劳动合同法确有虎性。华为们不过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山西恰好发生了臭名昭著的“黑砖窑”事件。对劳动者悲惨遭遇的同情和对黑心老板的愤恨在社会上急速发酵。激愤之下,立法者采取了所谓对“劳动者一边倒”的立法政策。同情和保护劳工理所应当,但立法者激愤之下,似乎忘记了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一边倒”式的立法将使社会关系失衡。轻则严重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重则诱发社会动荡。现以劳动合同解除为例: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对劳动者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未设条件限制。只要劳动者情绪不佳,就可以提前三十天“挥一挥衣袖”,趾高气扬地告诉老板:“老子不想干了,结工资吧!”企业不仅必须接受,还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福利。劳动者无需为自己的背信弃义支付代价。法律未在此设立法定违约金。令企业更绝望的是,法律还禁止企业约定违约金。该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和23条涉及企业培训费和技术保密条款。非此,企业无法求得任何违约赔偿。

关于单位技术培训费用的赔偿,某位参与立法的学者说:“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据说如此言谈“引来一片笑声”。真不知大家如何笑得出声?许多技术尤其是非专利技术只能岗位培训,不必要也无法由第三者培训,无法提供发票。这真让企业欲哭无泪。该法第22条还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依此,任何人学得技术后可以马上翻脸:“老板,你看还剩多少培训费?我要另谋高就!”这叫什么违约金?这是公然支持偷窃。如此劳动合同法,岂非与企业为敌?

为了所谓的保护劳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企业不得收取劳动者保证金,不得扣压劳动档案。试问,没有财产担保,没有人事担保,没有信用记录体系,企业如何维权?没有约束的劳动者,就像大海里的鱼,让企业直翻白眼!按照该法,劳动者简直可以畅游商海,这恰似“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现代翻版。

立法者不能假定,企业都是黑心的,劳动者都是善良的。这些年来,由于劳动关系紊乱,确实造就了一些黑心企业,但千万不要忘记,还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处于薄利状况。据商务部统计,2005年,我国餐饮业虽然人工成本低,但经营总成本高,餐饮业微利状况没有大的改善。企业微利,劳工低收入,那么利润到哪里去了?利润的一部分被电力、石油、电信、房地产这些垄断行业夺了去。

我国的劳动者收入确实很低,大部分劳动者诚实善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的立法精神和许多制度值得赞赏。但不要忘记,劳动者中也有背信弃义的无赖,也有懒散成性的刁民。劳动合同法应当保护社会良知,引导社会向善。如果诚实善良的人得不偿失,如果背信弃义的人逍遥法外,这无疑会将社会推向深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但决不能鼓励人们用邪恶的手段来纠偏。

恶法通常会得到社会的抵制,例如立法禁止小摊贩。法律驱使数百万的城管与数千万小贩,在大街小巷展开长达几十年的都市游击战。直到近来才放言,要合法化小摊贩,而社会已付出血的代价。

复杂的社会千姿百态,立法应当因类处置,区别对待。对于无法预测的情形,则设定原则条款或鼓励人民自由约定,万勿“一刀切”,要给企业喘息的空间。企业与劳工唇齿相依,唇亡则齿寒。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 近 文 章
    固顶文章《诗与坦克》(独立笔会会员
    普通文章长平:官员的形象是怎样被破
    普通文章昝爱宗:空喊“改革成果全民
    普通文章胡平:美国为什么还没出过女
    普通文章余杰:以“童子军”取代“仇
    普通文章26位人权活动人士就滕彪、李
    普通文章刘晓波:黑暗权力的颠狂
    普通文章独立中文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
    普通文章陈奎德:三场大选与中国“两
    普通文章[组图]王  怡:自由的传染性
    普通文章老戴维:民工何时变公民
    普通文章国际笔会狱委会、女作家委员
    普通文章国际笔会狱委会严重关注四君
    普通文章王德邦:从政权统治力演化看
    普通文章杨宽兴:还有多少神话被植入
    普通文章世界报业协会和世界编辑论坛
    普通文章李元龙:我的“蜕化变质”
    普通文章世界报业协会和世界编辑论坛
    普通文章关于作家兼人权活动家吕耿松
    普通文章刘晓波:胡温政权的画饼民主
     
    相 关 文 章
    何  兵:不要对韩国人怒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