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国凯先生等“客观事实论”者商榷

刘晓波砸枪-六四去年12月23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刘晓波在审前准备了一篇题为《我没有敌人——我的最后陈述》(以下简称《我没有敌人》)的短稿,但被法庭以时间不够粗暴禁止他当庭全文照读,直到前不久才得以传出发表。

《我没有敌人》发表后在网上已经引起了不小争议,不过据笔者观察,这种争议其实基本是公说婆理、鸡同鸭讲:批评者多半谈的是事实问题,也就是基于他们坚持的“敌人”定义——只要一方被某方执意要侵犯而发生根本利益冲突,无论自己如何对待,客观上就必然产生“敌对关系”,而使双方事实上“有敌人”;而辩护者基本谈的是价值观问题,即作为一种信念或思想境界的存在——即使自己被某方当作敌人侵犯,但在主观上仍可以坚持不把对方当敌人对待,也就是不必“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是“以德报怨”,甚至如耶稣所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

虽然“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但是刘晓波本来也只是重申自己的个人信念:“但我仍然要对这个剥夺我自由的政权说,我坚守着二十年前我在《六·二绝食宣言》中所表达的信念——我没有敌人,也没有仇恨。所有监控过我,捉捕过我、审讯过我的警察,起诉过我的检察官,判决过我的法官,都不是我的敌人。”他并没有作出价值判断,没有说坚持自己“有敌人”事实者就错了,或不正当了。既然只是一种信念,那么一个人是否“有敌人”,就只是一种见仁见智的问题,不是基于同一种价值观,往往根本无从讨论,就如不信基督教者往往会说:耶稣是在提倡人都“犯贱”。

不过,见仁见智的问题也并非完全没法讨论,或不值得或不应该讨论,而是需要首先有起码的共识才有继续讨论下去的价值。要讨论《我没有敌人》,最起码的共识就是至少“敌人”的概念必须双方一致,不能各有各的定义,尤其是不能强加于人。

批评《我没有敌人》的论点很多,其中以刘国凯先生的《对有关刘晓波“我没有敌人”争论的八点意见》(以下简称《八点意见》)最为就事论事、概括全面,不但在批评者中看来最能引起共鸣,而且不少反批评者者也认为在许多方面言之成理、客观实在,只是有人认为他“太认真了点”。刘国凯先生一向很认真,这是他的长处,因此他的文字多半都值得一看,我也很认真地看了《八点意见》,倒不觉得其观点“太认真了点”,而是很大程度上仍存在“见仁见智”的问题——显然是由于对刘晓波的思维和行事方式缺乏了解,因此难免还是基于自己信念而想当然,仍然不够“客观”。为此,我就也认真地对认为有必要商榷的各点先讨论如下:

《八点意见》:一·“没有敌人”与“没有仇恨”应该是两回事。“敌人”是客观世界的事物,“仇恨”是精神世界的内容。出于各人的理念·情怀·行事风格·策略考量等等因素,对于“敌人”,会予以仇恨也会不仇恨。但不仇恨敌人却不能等于没有敌人。

首先有两点相信争议的双方确实不难形成共识:1)“没有敌人”与“没有仇恨”应该是两回事,2)“不仇恨敌人却不能等于没有敌人”。但是,要说“‘敌人’是客观世界的事物”(以下简称“客观事实论”),恐怕至多只能是“客观唯物主义者”之间的共识了。中国大陆人受“党文化”教育很深,很多人包括反共者往往都属于“客观唯物主义”一元论的世界观,不承认其它世界观有真理性,甚至根本不能理解其它世界观——比如“我思故我在”,比如“存在即是被感知”,这类主观唯心主义的观念其实也是能言之成理的。

“敌人”就其定义而言,无非是一种“彼此敌对”的人际关系,既非与生俱来(如血统关系),也非单方面外力可强加(如性关系或法律关系),因此完全可以看作是双方主观上彼此互动才能形成的关系,并不能根据什么“客观”标准或手段来直接或哪怕间接认定。因此,至少基于主观唯心主义的观念,“我”不把甲或任何人当“敌人”——或者说没有感知到“我有敌人”,那么甲或任何人就不是“我”的敌人——“我没有敌人”也就是“我”所感知的真实存在。就如“我”不把乙或任何人当“朋友”,无论乙如何坚持把“我”当朋友,难道“我”说“我没有朋友”有错吗?因此,要从主观唯心主义的角度反驳“我没有敌人”,只能基于人家的定义,找出他事实上或逻辑上把任何人当他的敌人了,证明他要么是在说假话,或要么是自相矛盾才行。比如,佛家(不必是佛教)的基本世界观是“众生平等”,“我没有敌人”是题中应有之义,用“客观事实论”来否定佛家的世界观,无非是鸡同鸭讲。

《八点意见》:二·“敌人”可以是具体的某个或某些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某种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刘晓波上面那段话的意思,显然只把“敌人”定位于“自然人”。作这样定位明显是片面的。

这就更是一家之言了,很难说在多大范围内属于公认的定义。首先,“法人”只包括团体,无论从哪个角度也不包括“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其次,“自然人”(比如刘晓波)与任何“法人”(如中共或政府机关)的对立关系无非是法律纠纷,一般而言并不涉及对方是否“敌人”的问题。《我没有敌人》说的“敌人”大约有两种含义,虽然主要是指“我没有私敌”,但显然没有排除“政治敌人”(是否“法人”无关紧要),这里应该包括团体——中共及其政权,因为他专门谈到“被政权的敌人意识……”以及“中共执政理念的进步”问题。因此,也不能说他全文是只把“敌人”定位于“自然人”,而是说他的理念显然是:即使中共政权把他当敌人,他也不把对方当敌人,因此就不存在任何“煽动颠覆”的动机和行为。他不否认希望通过改变社会来和平地改变政权,使专制政权变民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敌对关系,这不但是基于第一点的观念,而且基于以下要讨论的理念及事例。

《八点意见》:三·在政治宏观上,刘晓波和所有民主志士一样,都有“敌人”。这“敌人”就是中共专制主义及其政权。民主与专制不能相容,如何不是敌对关系?只不过有些民主志士主张用激进乃至暴力方式终结专制(击倒这个敌人),有些主张用缓进的和平演变方式而已。

这个判断恐怕失于武断和绝对化,属于典型两分法的强加于人,忽视了不同的政治学理念问题,也忽视了民主化过程的多元化事实。比如就笔者赞成的理念看来,“民主”与“专制”,首先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即使确实不能相容,也不一定就是“敌对关系”,因为两种价值观往往只是高下之分,并非都是有你无我的“敌对关系”。比如“和平”与“暴力”其实更不能相容,但两者往往并不构成敌对关系——“没有敌人”正是和平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说和平主义者有“暴力者”为敌人显然属于强加于人了。“民主”与“专制”的不相容,远没有“和平”与“暴力”之间那么大,因为这两者在实践上主要还只是决策程序的差别,很大程度上只是功利上的高下之分,因此事实上并非完全不相容。根据某种政治学的观点,现代代议制“间接民主”其实正是“绝对民主”(直接民主)和“绝对专制”(极权独裁)的有机融合,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一种“寡头政治”,在专制的“寡头政治”和民主的“寡头政治”之间,其实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有专制和民主共存程度不同的多重光谱。尤其是在民主制度下,专制制度其实仍有相当大的生存余地,比如军队内部就基本是完全专制的,此外从司法、行政机关直至商业公司,专制决策往往多于民主决策。反之也如此,专制也非极权独裁一种方式,除了极端的个人或家族独裁,专制也能容纳一定程度的民主决策,在上可以有贵族共和、寡头政治等所谓“精英民主/专政”——目前的中共专制也属于“寡头政治”,在下可以有村社、社团民主,并且也难以避免地会容许民主决策范围扩大,否则“缓进的和平演变方式”就根本无从谈起。只要是在缓进过程中,就不存在“绝对民主”和“绝对专制”两大政治势力两分法的唯一正确性——一个“民主志士”非得有敌人不可。两个人或两个团体可以在政治上有不能相容的关系,比如甲与乙势不两立,凡是甲的意见乙必反对,只要甲掌权,乙一定要设法让其下台,这就是所谓“政敌”,属于广义“敌人”范畴。但甲与乙也可以不必势不两立,也就是并非完全绝对互不相容,而只是部分不相容,因此仍可以“和而不同”,那就是只要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而不至于形成“敌对关系”,不必成为政敌,尤其是个人其实也很难与一个团体形成政敌。事实上,至少民主恰恰有这个雅量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与某些专制形成敌对,不但能存在于民主与专制国家之间,而且也存在于走向民主化的过程中国家内部各政治势力及政治人物之间。当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放弃“敌对关系”就是最好选择,但毕竟是一种可能甚至可行的选择。此外,对于缓进论者,“终结专制”甚至可能就不是自己一生能实现的目标(刘晓波就明确就这么表达过),因此就这类个人而言,也就更不必与任何政治势力形成“敌对关系”。

《八点意见》:八·让宗教情怀归宗教情怀,让民主理念归民主理念。我们民主营垒中有许多宗教人士,或者说许多民主人士皈依了某种宗教。在此,我诚挚建议,我们在世俗社会探索政治理念时,最好不拿宗教来类比;不拿宗教故事来引经据典·不拿宗教原则来参照。否则,会把争论弄得难以理清头绪,浪费了许多精力。

抽象而言有道理,但具体到一些问题就得就事论事了。一方面,宗教情怀与民主理念其实是难以分开的,因为很多人的民主理念本来就建立在宗教情怀之上,一概而论主张这种分开恐怕是对“政教分离”的误解。另一方面,是否“有敌人”的问题基本属于信念之争,在很大程度上正在是否有宗教情怀(并非只有宗教人士才有),至少笔者知道对刘晓波而言确实是如此,因为我们过去讨论过。无论如何,笔者实在看不出“有敌人”与民主理念有何关系,还真不知道有什么民主理念能推出“有敌人”的必然性,反倒是知道一些人基于民主理念能推出“民主没有敌人”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另一个问题)。

总而言之,要讨论问题首先得在一些基本概念上彼此有共识,否则往往就只是公说婆理,永远扯不清。

到此为止,本文还只是说明:以“客观事实论”来批评《我没有敌人》事实判断有误,至少是误解和误释,属于“见仁见智”,是信念、价值观甚至世界观不同的问题。以下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客观事实论”基于论者自己的信念是否真的言之成理。

反对《我没有敌人》的观点多种多样,但一般至少有两个共同点:

一,无论刘晓波自己的主观情感和意愿如何,他在事实上“有敌人”,或者按刘国凯先生的说法,“‘敌人’是客观世界的事物”,即把他当作敌人关押审判的当局——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人把他当敌人,他就应该而且必须承认“有敌人”是个事实;

二,坚称反对当局的定罪判刑,主张无罪释放刘晓波。

即使我们相信这两点都真诚合理,仔细想想就不难发现它们彼此是有逻辑矛盾的,根本没法自圆其说。

《我没有敌人》所指的“敌人”,无论“客观事实论”者怎么理解或诠释,显然不包括“论敌”、“情敌”、“商敌”等非政治性的“敌人”,他们所说的“敌人”甚至也不是指个人权争中的“政敌”,而至少是当局把刘定罪的那种敌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敌人,或者按刘国凯先生的说法,是旨在“终结专制”的敌人。既然是这样的“敌人”,那么当局关押审判刘晓波不同样也成了基于“事实”——“客观世界的事物”了吗?既然只要当局认定谁是敌人谁就必须承认与当局存在事实上“敌对关系”,那中共当局岂不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在划定敌人方面制造任何“冤假错案”了?那么他们基于事实所做的定罪有何不对,根据他们认定敌人的危险性来判罪有何不可?那还凭什么要无罪释放一个“敌人”呢?即使根据国际标准,也没有这样对待“敌人”的国际法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没有规定是适用于可以被剥夺公民权的“敌人”,即使对于不作为“敌人”的一般刑事犯,在依法剥夺了部分权利后也不适用,比如限制被依法关押者哪怕只是罪嫌的言论自由,也是不言而喻的。

反之也如此。只要主张无罪释放,那么就是肯定当局以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敌人来定罪是违背事实的,而事实是:刘晓波不是政权的敌人,而是守法的公民,那么又怎么能以当局单方面的判断当作为他“有敌人”的事实——“客观世界的事物”呢?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吗?

由此可见,“客观事实论”者的以上两点必有一假。其实,经过这个分析还能看出:即使没有这两点的自相矛盾的问题,比如“客观事实论”者可以放弃第二个点——不主张无罪释放刘晓波,而认为他被定罪判刑是“求仁得仁”——反抗恶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一种光荣的标志,第一条也很明显站不住脚,因为这意味着是否“有敌人”的所谓“事实”其实纯粹是以当局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怎么能够一概而论判定为“客观世界的事物”呢?这不但是以专制当局的“敌人观”作为自己的判断标准,而且还要作为普世标准推广,以此来否定“我没有敌人”的合理性,怎么可能说得通呢?

请刘国凯先生和“客观事实论”再想想看,是否你们批得没道理?

2010年2月13日

来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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