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有评论指出:“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订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限制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无疑是约束公权力的一部分,从人类走向文明角度而言,从“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的需要,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约束怎样的行政权力?如何约束行政权力?以及凭什么来确定哪些该约束的权力?这些问题显然需要进一步明细化,需要弄清由谁来说了算。诚如前面所言,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但后面紧跟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这句话可谓意有所指,其中明显带着对曾经采取的一些限行、限购政策的批评与否定,且这种否定是以维护公民权利的名义登场,而这种限行、限购究竟是减损了怎样的公民权利?又究竟在维护哪些公民权利?对此的维护又将带来怎样的公民权利的损害?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是需要特别警惕那种假借笼统的公民权利而行维护少数人利益甚至权贵利益并伤害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的。

毋庸置疑,中国地方政府权力不受约束造成了大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像,也激发了社会矛盾,加剧了社会冲突,设法对地方政府权力予以限制确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依法设定限制条规时,应该弄清如何界定公民权利?如何才是真正维护公民权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杭州等等城市,因为考虑人口稠密,私家车剧增,为了缓解交通压力,而采取了摇号限购的方式与出行限号的方式。这一方式有人认为:限行常态化后,汽车的使用权受到影响,这实际上已经使得全价购买的汽车在使用时被强制性“贬值”,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

粗看如上观点似有道理,但细究起来就会发现其中一些偏颇之处。首先,那些拥有汽车的人毕竟是占所在城市人口的少数,而如果不约束这少数人使用汽车的权限,那么城市大多数的居民上班出行交通就将受到影响,不仅公交车被阻塞,就是骑车甚至行走都带来不便,这就意味着小数人权利的行使实事带来对大多数人权利的影响乃至损害;其次,小数人汽车不受限制的使用权必然给城市环境如空气、空间、噪音等等带来更大污染,事实上侵害着城市大多居民的环境权。就此两方面而言,汽车限购与限行虽然带有对购买汽车者权利充分享有的限制,但是,对整个城市大多数居民权利提供了一定的保护,而如果不予限制,给汽车拥有者享有了充分使用汽车权,却对城市大多数居民的交通出行与环境权利造成了危害。这种为保护大多数人权利的限行情况,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也都存在,如一些城市明确要求汽车上街必须坐多少人以上,否则罚款等。还有类似的一些限购与限贷,也在一定程度有着这种小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冲突的调解性问题。所以,当某地或某时期,少数公民权利的享有与多数公民权利享有出现矛盾冲突时,公权力出面行使协调管治权,出台一些限制性规章,应该也是人类之所以需要公权力的一个方面。

由此可见,公民权利限制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因时因地因情况而定。之所以需要强调这种公民权利中个体、少数与群体、多数的矛盾冲突情况,就是为了避免公权力依其所好,用其所需,而肆意假借公民权利的名义,来制造出各种侵害公民权利的勾当。对此,公民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因为从过往多年的历史来看,那种公权力打着维护公民权利旗号而大肆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例层出不穷。只要看看那些强拆,绝大多数都是在改善住房,美化城市,安置贫困,维护民生权利等等旗号下,最后只是中饱了官僚与开发商的私囊;那些污染环境的项目,都是在增加就业,扩大财政,发展地方经济的维护发展权利的口号中,最后垫高了官僚的政绩,充实了奸商的钱包;那些破产改制,盘活参股等等,多是在增加效益,减轻负担,搞活经济的说词中践踏公平公正,掘取国财民脂,豢养出一大批吞国巨蠹。如此种种过往在维护空泛的公民权利旗号下的所谓改革,最后发现侵害着大多数人的权利,造成了社会资源枯竭,环境毁弃,贫富分化,贪腐泛滥,公平正义无存。公民权利在一个个妄称保护公民权利的政策规章中被剥蚀殆尽。从某种程度而言,中国权贵阶层得以兴盛坐大,正是在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旗号下得逞。国人对这种权利“被代表」应该深有痛感。所以,那种空泛的公民权利,常常会成为掌握权力者借用来谋取自身利益的口实。

诚如前面已经谈到的放开限行限购,这事实是维护了小数有钱能够购车者的权利,却必伤及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所以,对于修法或出台政策,我们应该充分警惕公民权利被权贵或小数人冒用,应该特别厘清什么才是真正反映公民小数与多数、眼前与长远的权利,什么才是真正维护着大多数人的权利,而什么又是借公民权利之名而维护少数人利益,伤害大多数人利益。

至于如何判定一项法规或政策是符合小数人权利还是多数人权利?这就需要充分落实公民宪法所赋予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等等基本人权,畅通公民权利诉求表达的途径,架设公民自由参与议政、评法、定章的讨论平台,以使公民能够充分伸张自己的利益与愿望,从中比较鉴别出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分野。同时,必须保障公民集会、游行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能及时促使纠正那些侵害公民权利的政策、规章。进而还需要建立起充分的民主机制,通过民主来协调平衡公民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总之,公民权利应该由公民自己来说了算,而不能由个别团体或权力机构来妄称代表。

来源: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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