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享誉海内外的著名记者高瑜女士,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重判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公民力量对此表示强烈愤慨,强烈抗议中共当局对高瑜的政治迫害!

我们认为:

一、本案办理程序违法。

(一)北京警方涉嫌多项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高瑜被强迫失踪持续14天之久)、侮辱罪(未经审理和判决,胁迫高瑜认罪并公开播放)、滥用职权。

(二)认罪不等于有罪。人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将认罪(尤其是被胁迫的认罪)本身当作犯罪证据,于情理上是可笑的,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高瑜之“认罪”,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北京三中院将高瑜被胁迫之下的“认罪”,作为主要定罪依据,乃是枉法裁判,即对明知无罪的高瑜,故意判决有罪。

(三)高瑜所提供之“秘密”,据官方声称已全文刊登,引发多家网站转载,那么它已经不是秘密。所以,不存在因需要保密而秘密审理之法理依据。而据我们所知,本案系秘密审理。如此则任何案件皆可借“秘密”之名秘密审理,被告人的权利无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法院拒绝采纳辩护律师提供的真实可信的证据,明显偏袒控方,伙同构陷高瑜。

二、本案实体判决错误

(一) 本案所涉高瑜“泄密”之文件,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其为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另外,所谓“九号文件”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文件,检控方没有提供证明这样一个社团组织的文件规划为国家机密的任何法律程序依据。

(二)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高瑜向境外提供了“泄密”文件。

(三) 就算高瑜向境外泄露了该“九号文件”,也不构成本案所定之罪,恰恰相反,高瑜所为,乃是行使一个记者的天职,一个公民的良知,人之为人的天赋权利。

我们认为,“泄密”,说明高瑜所为,乃是揭露真相。对高瑜的非法重判说明,中共当局试图以此对所有媒体、记者与公民宣示:不得透露中共不愿意透露的真相。否则施以人民民主专政之铁拳,哪怕是对七十岁的老人。这是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侵犯。

九号文件,事涉广大民众,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执政党也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当局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是当为而不为;当局对高瑜非法抓捕与审判,乃是不当为而为。之所以如此,乃是执政者自己也明知九号文件所规定之“七不讲”,逆历史潮流,违普世价值,故而对此不但毫无信心可言,而且做贼心虚。因高瑜披露真相,当局重判高瑜,可谓条件反射般的恼羞成怒。

高瑜曾说过,“二十年后还要做一只蛋”,面对坚墙,面对重刑,她依然淡定如初。她是中国的良知、民族的脊梁。

公民力量将对高瑜一案表示密切与持续的关注。

我们呼吁所有记者、媒体、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为高瑜发声,督促中国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高瑜。

我们并呼吁中国政府与司法机构,尊重法治,切实保障人权。

2015年4月17日

《公民议报》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5/4/18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