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尊重个人权利的道义就是非道义,即便是在变态社会中也是如此。

从《报关心浦案友人书》公之于众至今已近一个月,关于浦案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案件刚为公众所知的时候,舆论的热点在于批判当局的错误行为,借由案件本身,浦的相关信息也更为公众知晓,比如浦长久以来所做的诸多努力,以及其对64的纪念等等。当前公众舆论的热点在于浦案的辩护策略问题或如何“营救”浦的策略问题以及由此引出的相关问题。这期间有《读张思之》、郭玉闪的《致斯伟江律师的几条建议》、萧瀚等人的微博评论以及新近的守鱼先生的《浦志强案件为什么不能公开讨论》等为人们所关注的文章。笔者作为一个看客也就浦案闲话几句,现公之于众,供大家批判。

一、辩护策略或营救策略

通常而言,引起大众之广议的案件,当局一般也会不顾及到公众之舆论压力,浦案若能获得公众之广泛支持,或能使得浦能够受到较轻的迫害。就这一点而言,不论是张思之律师、浦身边之密友还是那些质疑张思之律师的人都不反对。郭玉闪给斯伟江律师的建议中提到“老先生常言,政治案件,起决定作用者乃天下众人悠悠之口,绝非辩护人。辩护人之积极作用,仅在用好法律方法做防御,防止低级错误发生。”由是观之,作为浦案辩护人的张思之律师及浦之密友也清晰的认识到公众舆论之于政治案件之意义。浦志强及张思之律师被质疑之处在于没有将更详尽的案情公之于众,以满足于公众对案情的期待,这使得关心浦案的部分公众难以对浦案发表更进一步的言论,于是热心的公众转而将关注之热点放在浦案的辩护策略上,对当事人、辩护策略、辩护人提出了各种批评。

在策略上,批评的理由主要理由有二类:一是,公开案情,增加公众的关注往往会取得较好的结果,一味沉寂并不能使得浦受到较轻的迫害,为了浦的利益计,应公开案情,维持公众对案件的关注,给当局一定的压力;另外,有的评论者如守鱼先生将当事人不愿将案情公布、选择低调处理视为一种法治的“暗箱造作”,此种方式有悖于浦多年以来的追求,是一种中宣部的逻辑,浦也藉此走向了自身的反面。

关于第一类理由,笔者认为有其合理性,有些案件确实因为公众的广泛关注而取得较好的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做法是捍卫当事人利益最好的办法,采取何种策略要取决于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浦案,公众并不知晓相应的具体情节,在不了解情况下的评论仅是评论者的意愿而已。实际上,效果好坏的对比是难以进行的,在两种矛盾的策略中只能选择一种,另外一种策略的结果是不得而知的,这种两相比较的实质意义是有限的,大多数的法则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某个具体的个案。

关于第二类理由,笔者认为是一种抹黑和一种难以形容的傲慢。守鱼先生是这类论者的卓越代表。守鱼先生在其大作中说到“对浦志强案的所有讨论,只有少数的几个人拥有‘龙票’,公众可见的就是张思之大律师,夏霖律师,郭玉闪,萧翰,以及萧翰夫人阿花等寥寥数人。”;“作为最知名的维权律师与八九一代旗帜人物,在办理其他人案件的时候是不惜一切代价的通过媒体来扩大影响,而轮到自己作为被告与政府对抗的时候则严禁泄露半点口风,还不允许外界讨论。”敢问守鱼先生,浦被刑拘后那么多的讨论不是讨论?说浦不允许外界讨论更是荒谬?浦一介律师而已,而且身在狱中,他有何种权力不允许外界评论?浦能够暗箱操作法治吗?浦及其辩护人有公布案情的法律义务吗?自称法律学者的守鱼先生出此论调让人费解。

另外,关于浦案的案情没有公布细节及其后果需要更加细致的对待,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可以加以更细致考虑:1、浦及其辩护人对此案的案情掌握多少及其获取案情的能力;2、浦及受浦案影响的人所面对的压力、影响或现实威胁;3、浦案是否降温了,若是降温,是否仅仅是因为辩护人没有公布相应的案情,还是这种降温是公共舆论自然发展的结果,亦或兼而有之;4、郭玉闪在给斯伟江律师的建议中提到过“哈儿面临大凶险,且主动权操之当局”的话,这句话不是空穴来风,值得深思。

二、选择背后的观念

把事情简单化,设若浦本身没有任何可以受法律惩罚的行为,仍然发生了此案,若浦、辩护人及其亲友若选择“低调”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罚,而若高调就会被加重处罚的时候,选择低调以求较轻之惩罚,而非主动诉之公众以求公众之声讨是否就应当受到道义的非难呢?笔者认为,在此假设之下,浦选择低调并不应当受到道德非难。

趋利避害和自我保存是本能,也是普遍的人性,若为了自身的利益和亲友的利益选择低调处理此案虽称不上是壮举,但也绝非是不道德的。就笔者而言,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对此种行为进行某种是非分明的道德判断是不合适的。背离人性的道德要求常常是人类悲剧的一个根源。身处变态社会之中,一个秉持公义、救危扶困的人受到公权的构陷而身陷囹圄,而且当局仍在罗织罪名,前景未卜,旁观者若是基于其以往之英勇表现而期待其继续“勇敢无畏”地和变态体制斗争,当其无法满足期待的时候,便付之以挖苦和讽刺,而忘记其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理应受到同情和支持,这是一种难以形容的傲慢,说重一点,这是一种卑劣的行径。

笔者以为,浦之前的表现可以称得上是英雄了,但公众为英雄品质制定不切实际、有悖普遍人性的标准就是道德专制的一种形式。身处政治专制中的人,又有着道德专制的惯习,何其悲也!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英雄,不应该只看其愿不愿随时以自己的生命和自由来冒险,而还应看在被人都惊慌失措的时候,他是不是保持镇定,始终站在良善人性的立场上。辩护人在《报关心浦案友人书》中对浦的描述感我至深。浦身系狱中,基于自己对政治情势的判断而又真切关照其亲友,为亲友的切身利益考量而又自己的选择,乃有情有义之人。对这样的人,笔者只能报以深深的敬意。而浦的辩护人及其他友人也同样为浦的切身利益考量,而不是不顾其切身利益而催着他成为光彩夺目的血泪英雄,这就是朋友。

三、个人权利与对社会的义务

作为个人,有权利对涉己之事做出自己的选择,此种权利不受干涉。浦案中,浦有权决定采取何种辩护策略。浦案首先是一个个人的案件,同时这一案件也具有较大的公共影响。这就存在公众期待和个人选择相冲突的可能,现在这种冲突已经成为现实,有些人在网络上以言辞攻击浦及其辩护人,谴责浦的懦弱和立场之转变,谴责辩护人的不出声,好似只有公布案情回应公众期待才是好的辩护人,虽然辩护人已经表明政治案件之辩护人的职责在于避免法律上的低级错误。浦及辩护人受到了道义上的指责而非尊重。笔者以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正常社会的基石,不论是公权机构还是普罗大众,都应该秉持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即便是在变态社会中也应如此。对基于个人权利的选择进行道义非难在道义上是不合适的,当非难的言论构成当事人名誉的侵害时,此种言论便是违法的。

个人是社会中的个人,个人对社会亦负有义务,这个义务首先是不作恶、不侵害的义务。社会不应也无法要求个人为社会做的更多,除了个人的自主选择。在变态政制之下,有的人选择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有的人选择了隐忍,有些人则是主动的拥抱变态政制以攫取权力和各种利益。变态政制的运行裹挟了所有的人,在道义上,所有人都有反抗变态政制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每个人生命的价值仅在于反抗变态政制,每个人都可以也应该有专属于自己的生活领域。在社会中,有些人走在了反抗变态政制的前沿,为社会的改善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样的人值得人们尊敬,但是,不能因为他一直走在前面就在道义上要求他一直走在前面,他的一切只有由其自己选择。变态政制是一个魔咒,笼罩在所有人的头上,没有大多数人改变的愿望和实际的行动,它就无法终止。终结变态政制,寻求的是正常的政制,在正常的政制之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社会存在和良性运行的基础,寻求改变的人们,不能因为身处变态政制之中而放弃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浦是一个变态政制的受害者。道义应该给予同情和支持。

浦案的旁观者

于2014年7月8日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