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 law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据中国人大网,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社会公众可能不包括我。所以我在这边写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我的意见:

该法在第一条说以“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为制定该法的目的。但是很少有关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的内容。全67条的大部分是关于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自由活动。按照6条、7条、19条、24条、37条、55条、56条等条文,境外非政府组织,无论活动的内容,都要在各级公安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开展活动,不可以超出给政府报告的业务范围。如果违反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实施没收财物、责令限制停止活动、罚款、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置。

在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早就受很大压力。但是该法对他们活动的内容限制更厉害。例如,按照32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可以直接招募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而要委托当地政府有关的单位。即是虽然中国普通公民希望在境外非政府组织从事志愿者活动,但该组织不可以采用他。另外,没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如果违反的话,会受拘留、罚款等处置(57条等)。这些条文在培养中国公民社会上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不能了解为什么中国要把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搁在一个法律下管理。第38条说“中国境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这条文禁止的只是在中国国内的活动吗?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如没有登记的话,只接触中国国内的人也是违法吗?

第38条等跟我今后的活动也有很大的关系。不少境外非政府组织也会受该法的负面影响。第5条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除非明确地定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不鲜明的表现,什么法律都会用于规制的工具。

而我认为就大多数日本NGO来说,该法给他们的影响很小。因为他们一直以来以政府和政府NGO为主的交流活动,习惯受官方的管理和保护下进行活动。可以说该法的理念是让境外非政府组织学习日本NGO的以政府为主的行动形式。1995年北京会议以来,中国NGO抬头,跟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越来越密。20周年后的今年,中国政府准备公布逆行旧社会的法律。

来源:东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