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44号陈树庆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告人陈树庆法庭最后陈述如下:

一、 无论中国民主党还是其成员陈树庆以和平、理性、公开、合法的行为方式捍卫人权、推动中国实现民主法治,从主观动机以及从客观行为、效果上,都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们国家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共和国就是民主国家的意思,是天下为公而非天下为私。与共和制度相对应的是一家之思御天下的君主专制或一党之私窃天下的一党专政。共和国国家政权的实质内容是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其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共前领导人邓小平、胡锦涛等先生也曾讲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所以说中国民主党的组党行为包括被告人陈树庆的参与,只是对国家政权的循名实质而已,将其指控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是乱扣帽子,乱打棍子的政治迫害。

二、 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法治才能持而久之而最广泛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有效保障共和国国家政权的民主实质。中共现任领导人习近平先生一再倡导法制浙江、法制国家。而法制的核心内容就是将一切公共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受到法律的规制和权力制度的制衡。执政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无论从其权力的来源、设立权力的目的、权力运行的程序及权力运行的后果,也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接受社会包括舆论、在野反对党及民众个人等的监督制衡,应该说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因为法制社会决不允许任何主体只享有权力而不承相应的责任,不允许任何主体拥有凌驾于法律和民权之上的政治或社会特权。

本案即使中共组织对民主党或其成员陈树庆有纠纷,也应将中共组织作为维权的主体原告来起诉被告人陈树庆,而不是应该将中共组织始终凌驾于法律主体之外,操纵司法以权谋私,实施政治迫害,打击异己,这显然与建设法治中国背道而驰。

三、 中共当局不少领导人口口声声说“立党为公”。我们不难发现,捍卫人权,推动中国实现民主法治,不仅仅是中国民主党的宗旨,而且中共当局及其领导人在许多公开场合也有相同的语境及相似的表述。说的是一回事,但做的又如何呢?

中国大陆有几百万军队、警察、各种国家强力机构设置也很齐全,如果真的是人民共和国政权因其“民有、民治、民享”而得到人民的普遍拥护与捍卫,国家政权当为基础坚持、牢不可破。但遗憾的是,本案将民主党以和平、理性、公开、合法地捍卫人权、推动中国实现民主法治进程的活动污蔑成“颠覆国家政权”,似乎将国家政权比作了衰败透顶,不堪一击的豆腐渣工程,被告认为,不仅是再一次开了有损司法公平的玩笑,也再一次制造了一个当权者对人权、对民主法治叶公好龙似的荒唐故事而让今世与后人永远耻笑。

四、 实际上,早在1998年中国民主党在中国大陆公开组党及随后被告我参与民主党活动前,本人在学习中国近代史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后的历史时,就产生过这样的一些疑惑;假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有一个反对党能够存在,并敢于对执政的中共当局发起的“大跃进”活动进行公开的批评与抵制,那么随后的大饥荒是否可以避免或至少大大降低国家与人民所遭受的灾难?假如上世纪六十年代有一个公开、合法的反对党能够堂堂正正的监督执政党的中共,疯狂的所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否可以避免或减轻损害?改革开放后,假如有独立而强大的在野反对党监督机制,贪官污吏是否还能如此猖狂的盗掠国民财富甚至制造了一起又一起严重侵犯民众人权的大事件?等等,等等疑惑及思考,使本人深信,来自民间遵循和平、理性、公开 、合法行为准则并独立自主的反对党,对执政党,如今是中共当局的监督制衡,不仅利于国民,也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历史潮流。中国民主党公开形成后,我有幸能够成为一份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之做出了一分微薄的贡献,亦是我人生最有价值与意义的行为,哪怕我今日再次面临政治迫害,也是义无反顾、无怨无悔。

最后,我要对自己所深爱的家人,包括妻子、女儿、岳父母等表示深深的歉意,毕竟因本案或多或少给他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带去了一定的痛苦与不便。但是因为“在外尽忠”与“在家尽孝”不能两全,我现在只能对国家与人民尽忠,等将来有机会一定回家好好对家人尽孝。

陈树庆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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