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
北京市收容教育所仍在執行收容教育。

北京市收容教育所仍在执行收容教育。

「现在你们还关着半年内抓进去的人吗?」

「我们这儿关的都是半年内抓进来的人。」

11月19日,我装作要查询的家属,打电话到北京市收容教育所,从管理警察口中确认,北京市仍在执行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一项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强制措施,来源于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并规定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收容教育制度由此正式形成,至今已执行了30余年。

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国务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是行政法规,因此,收容教育的存在违背多部现有法律: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2009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以及「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条文。

简而言之,仅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经过法院审判,即可监禁当事人半年到2年的收容教育,实质上属于非法拘禁。而在实际执行中,被收容教育者往往是交不起罚款的性工作者,更有社会和经济资源的性服务购买者则往往能交钱免于处罚。也就是说,收容教育是一项受害者主要为女性的非法拘禁。

与收容教育制度同样属于「堂而皇之」的非法拘禁的劳动教养已于2013年底废除,在此10年以前,性质类似的收容遣送制度在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舆论压力中被废除,中国现存的「无法可依」的制度性拘禁措施仅剩下「收容教育」和「收容戒毒」两项。

在2014年,一度有颇为广泛的呼声和猜测,认为政府应尽快正式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去年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余明永向广州政协会议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3月,来自广东省的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政协会议提案,建议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5月初,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109名学者、律师和各界人士通过联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有关法律规定。

《南都深度》记者王星调查了解到,在全国多地,收容教育都被视作一种「过时」的制度正在萎缩,甚至名存实亡。广州市收容教育所的工作人员也曾向我证实,广州警方已不再新增收容教育处罚,而只是等待现有的被收教者结束期限。然而北京是个例外,在2014年甚嚣尘上的「扫黄」中,收容教育仍被作为「利器」使用,其中被大张旗鼓地抓获的演员黄海波即是一例。

由于收容教育相关信息极不透明,在去年4月初,我发出共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包括广东省在内的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公安厅,以及国务院和公安部,公开各省和全国的收容教育执行现状。

这批信息公开申请的结果是,20个有答覆的公安厅中,除了安徽、江西和西藏称辖区内现无收容教育所外,17个答覆称设有收教所的公安厅均拒绝公开辖区内的被收教人数,其中11个公安厅的理由是「警务工作秘密」,6个称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或申请不符合规定。对于被收教者劳动生产收入,除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称未组织劳动生产外,其余13公安厅均不回答,其中8个以「内部管理信息」为由, 5个称不属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广东省公安厅的答覆还显示省内有13个收容教育所,是已知所有省份中最多的。

由于认为这些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收容教育信息是违法的,我起诉了自己所在的广东省的公安厅,但两审据被判败诉。

为了表示对诉讼结果的抗议,以及坚持要求废除收容教育,我在去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一切对妇女暴力日,许下承诺,若收容教育在接下来一年都没有被废除,我则一年不剪发,如今头发已有半米来长。一年之期将近,我已快要兑现承诺可以剪发,却无法换来轻松,只能用自己的断发再一次证明一种悲哀:民间的关注、呼吁和抗议,甚至无法纹丝摇撼一项垂死的非法制度,统治者漠然而且按自有逻辑运转,并不在意具体的正义,也没有响应民间推动的常设神经回路。

来源:东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