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十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出台了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舆论称为“中共史上最全、最严党纪”。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列出了一长串的“负面清单”,也即中共党员违反党纪的具体行为,可按情节轻重不同予以处罚。这其中,最引人注目同时也是引发最多争议的,就是该党首次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将受到惩处,被认为该党首次将原本属于“潜规则”的党纪进行明文规定。这一消息引发了各界关注和舆论热议。

这一妄议中央的条款,具体来说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简言之,这一条即是禁止党员妄议中央、妄议大政,不允许党员批评非议党中央的重大政策和方针。

对于这项中共史上最全最严的纪律处分条例,让人不由对其可操作性有很大疑虑。首先,就拿“妄议”一词来说,到底什么才算是妄议,这是含糊不清的。在汉语中,“妄”这个字有着胡乱、非分的、不实的、荒诞的、不合理的意思,均是一种主观的评判,而没有客观的评断标准。请问,该如何辨别“妄议”和批评建议的区别?或者说,怎样的批评、建议才不算“妄议”呢?再有,如果中央自己犯了错误怎么办?如果中央的大政出错了怎么办?条例中并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新条例有着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那就是,中央是不会犯错误的、中央的大政方针是永世不变的绝对真理,这就将“中央”擡高到永不犯错的神的位置上了。同时,中央既然反对下面党员妄议自己,那么表明中央将永远不会改变自己业已作出的一切重大决策,中央也必然不会在任何情况下承认和改正错误。必须指出,这样一个前提是不成立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代表歌曲《国际歌》中有一句,“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自然就包括国际共运组织之一的中共。

根据中共自己于一九八一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党自己就承认一九四九年执政之后中央犯了不少错误,包括“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在经济建设上急躁冒进的错误”,具体有批判彭德怀决议的错误、大跃进的错误、反右倾的错误,以及文革这样“全局性的、长时间的严重错误”,也指出毛泽东晚年犯了“严重错误”,表示今后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显然,在当时那些对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的“妄议”,对共产风的“妄议”,对大跃进的妄议,对文革的妄议,才是提出批评和纠正错误的忠言。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几十万“妄议者”被打成右派,遭遇摧残和迫害,结果一代知识精英尽失;大跃进之后,将“妄议者”彭德怀等人打成右倾分子,结果酿成饿死数千万人的惨剧;十年文革浩劫,亿万“妄议者”更是被迫害被虐杀,直至将中国拖至濒临崩溃的边缘。如此看来,“禁止妄议”曾经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主政者岂能忘记历史教训,重蹈历史覆辙?

而从新条例的规定来看,这样的规定无疑是相当专权的表现,是一个政党在党内施行专制的一种做法。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政党,不管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在野党,它的大政方针应当在各种各样不同的议论中、多元的议论中来产生的,倘若不允许党员有不同的看法、意见或评论,那么这个党就不是一个民主的党,而是一个专制的党。列宁所自诩的俄国布尔什维克是有史以来的第一个有“铁的纪律”的党,即为一例。

从党章国法来看,新条例也是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首先,在中共党章党员的义务中第六条规定:“(党员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也即党员有提出批评、乃至揭露和纠正错误的义务。其次,新条例明显涉嫌违宪,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而中共党员首先是中国公民,其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国家机关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并且,新条例也违背中共领袖的主张。毛泽东曾说:“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习近平也说过:“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由是观之,禁止党员妄议中央大政,既于情理不符,也违背了党章国法,甚至可以说连一些古代的帝王也不如。翻开历史,中国历史上较为开明的皇帝像唐太宗尚且能从谏如流,听取批评,懂得“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道理。说到底,中国是中国人的中国,作为现代社会的执政党,其大政方针关乎中国的命运前途,关于中国亿万人民的福祉,包括执政党党内成员在内的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去“妄议”,去提出意见和批评,去揭露和纠正,哪怕是错误的批评意见。因为执政者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乃是国家的主人,其只是为人民提供服务的仆人,而主人批评议论仆人的服务实属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写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文章来源:讯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