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640年的英国革命以及后续的1688年的光荣革命,其实质乃是朝气蓬勃、不断上升的英国普通法与暮气沉沉、不断下降的罗马法之间的一次你死我活的生死大决斗。

【按】作者赐稿《论革命》,从多个视角梳理和分析“革命”背后的复杂动因和演变进程,具有比较强的历史纵深感和现实穿透力。历史频道将陆续连载,今天是第三篇。

1640–1688年的英国革命到底是一场什么性质的革命?

大部分历史学家都赞同英国革命是一场清教革命,因为反对国王的议员、乡绅绝大部分都是清教徒,克伦威尔的军队更是由清一色的清教徒战士组成。这种观点不能说是错误,却缺乏全面性和深刻性。中国的英国史权威学者钱乘旦先生则认为:革命的真正目的是树立议会的主权。在伊丽莎白统治末期,议会已经对王权的专制提出了挑战,只因为伊丽莎白的政治手段高明,才使冲突没有变成战争。詹姆斯一世登基后对议会的合法权利进行挑战,并一再使冲突升级;查理一世对议会的存在加以否定,最终使暴力冲突不可避免。战争爆发时,议会仅是为生存而战;但随着战争胜利,议会提出了主权问题,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专制王权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了,议会以人民的名义要求主权。从这个角度看,革命的实质是推翻专制[20]。同样,钱先生的观点亦欠缺深刻性和全面性的,这是因为:

其一,1640年贵族大规模武装对抗国王的革命在英国历史上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如果不是两个愚蠢的苏格兰人的一意孤行,革命爆发根本就是不可想象的。这两个苏格兰人对英格兰独特的历史传统一无所知,只因偶然的血缘关系才幸运地当上了英格兰国王,而他们所代表的统治理念正是苏格兰和欧洲大陆复兴的查士丁尼时代的罗马法之理念,然则查士丁尼时代的罗马法已经不是处于上升时期之生机勃勃的罗马法,而是不断走向衰落的罗马法,其要害之处就是奉行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反动思想。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以复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陆的君主们意欲为绝对君主制寻觅理论上支持和历史中依据,这却与英国普通法精神是水火不容的。看不到詹姆士和查理一世与英国议会的冲突其实是英国普通法传统与欧洲大陆复兴的罗马法传统的冲突,此乃钱先生的重大局限。

其二,钱先生将当时英国政体定义为“专制王权”亦是不妥的。英国政体与欧洲大陆主要大国的专制王权或绝对主义是截然不同的政体。这是因为,自1215年《大宪章》的签署开始,普通法就形成了 “王在法下” 之优良传统,国王是受法律制约的;随着议会制的完善,又形成了“王在议会”的传统,这就清楚的表明国王与议会是共同治理国家的,绝非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 的专制王权,即使在王权的鼎盛时期伊丽莎白时代,女王的多项重大权力均受到议会制约;此外,英国历史悠久的乡村自治也大大消弱了王权专制。

相比之下,虽然依旧缺乏深刻的哲学和宗教维度,大历史学家屈勒味林(G.M. Trevelyan)的观点却超越了一般史家。Trevelyan 指出:这两种不同的法律系统间势必有个你死我活的恶战,因为英国再也不能如在都铎时同时受制于两者。先挑衅者为查理,他把异己的法官革职而易以服从他的法官。由此一来,连普通法的法院亦似乎在接收特权的观念。但最后的胜负则须由国会来决定。科克和国王的争论简单说起来是这样一回事,詹姆斯及查理和罗马法学者持同样的说法,他们以为君王的意志即是法律的根源,而法官不过是培根所谓“王座下的狮子”,有以国王之意为言的责任。科克则相反,根据英吉利普通法的精神,他以为法律有它自己独立的存在,在人民之上,也在国王之上,而法官则有平允判断不偏袒任何一方的义务。法律只有国会可以更改。援用罗马法及武断的程序的授权法院,他以为属于外国文明,而不是英吉利国法所能容的[21]。

为什么仅仅是两种法律传统的争斗,却竟然可以引发一场剧烈的政治革命呢?这是因为,如前所述,普通法传统决不仅仅是狭义的部门法,而是涵盖了宗教、政治、社会和经济等因素在内的英国自由传统,它体现了英国人民独有的精神气质,并早已沁入其灵魂而变成了他们安身立命之本。在这里我们进一步加强叙述如下:

在宗教思想上,早在革命的近300年前,约翰-威克利夫就提出了除“因信得救”之外的几乎所有的新教思想,虽然被罗马教廷当作异端屡遭打压,但是,在路德思想来到之前,体现威克利夫思想的罗拉德派一直在英国知识分子和底层民众中暗中残留,这才是亨利八世偶然因个人婚姻问题而反对罗马教廷并选择新教后,新教几乎是在一夜之间传遍整个英格兰之最重要的社会基础。而被誉为“基督教世界最聪明的傻瓜”詹姆士一世虽然也信奉新教,可是他不仅奉行绝对君主之理念,甚至令人惊骇的提出“君神同等”的思想[22],这就不止是悖逆了英国人民光荣的历史传统,也不止是违背了欧洲大陆长久流传的“君权神授”的观念,而是颇似太平天国洪秀全的邪教了!因为他已经出现了把自己当成神灵的疯癫念头!

在宗教心理上,教会–罗马法之刑讯逼供的纠问制之所以能在法国等欧洲大陆畅通无阻,就是因为刑讯在法国被视为是最直接最感官的洗涤被告人罪孽的方式和手段。也就是说,在当时社会的普遍宗教氛围中,对被告人这种可能有罪孽的人,让他在肉体上承受一定的痛苦能帮助他减轻罪孽,从而促进他与上帝的沟通。因而刑讯具有很多正面的宗教社会功能。这种积极的对刑讯措施的宗教理解在各个地方高等法院的检察官与法官们心中根深蒂固[23]。教会法在西方法律史上有其独特的贡献,主要是其所创立的刑法中的犯罪学理论,至今仍是现代刑法的理论基石,然则其纠问制却是不正确的,尤其是从中延伸出的有罪推定之刑讯逼供更是大错而特错。它乃是对人格的侮辱,故而被极具人格尊严感的英国人民拒绝了。这恰是教会-罗马法不能在英国立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政治体制上,英国是欧洲唯一摆脱绝对君主制之魔咒的大国,其主要标志是1215年的大宪章的签署,其后,王在法下和议会统治的原则被逐渐确立,任何企图凌驾于法律和议会之上的国王,诸如爱德华二世和理查,都必遭身首异处的命运。可笑的是,对英格兰人民这个伟大而光荣的传统,那两个愚蠢的苏格兰人竟然一无所知。

在社会自治上,英国不仅有贵族高贵的公益精神,更有普通法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这一杰出的制度安排甚至在英国的宪政结构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赋予英国普通国民庄严的人格尊严感,使他们感觉到,国家是由国王、贵族和他们自己来共同治理的。正因如此,18世纪的英国议长卡麦登认为:陪审制是英国宪政的真正基础,没有它,整个(英国)政体就会化为灰烬[24]!而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竟然试图颠覆英国人民这一光荣传统,从而激起了英国人民强烈的不满。

在经济上,不仅英国农民在欧洲率先进入了市场经济的农业社会,更有贵族们的开放和桀骜不驯,《大宪章》早早就奠定了不经同意就不得被征税的原则,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个人的经济自主权。

正当英国人民对詹姆士和查理一世一再执迷不悟地违背普通法传统、一再蛮横剥夺其传统自由而极度愤懑的时刻,查理一世竟然因苏格兰战事的需要而企图强行向议会征税,终于点燃了英国人民的怒火,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对专制王权的革命就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1640年的英国革命以及后续的1688年的光荣革命,其实质乃是朝气蓬勃、不断上升的英国普通法与暮气沉沉、不断下降的罗马法之间的一次你死我活的生死大决斗。英国人民的自由事业在这次决斗中取得了胜利,从而为西方、也是为世界的现代化开启了一扇崭新的历史之门。

注释:

[20]钱乘旦、许洁明/著《英国通史》2002.10 ,p.160,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1] 屈勒味林(G.M. Trevelyan)/著《英国史》,钱端升 译,p.437,东方出版社

[22]钱乘旦、陈晓律/著《在传统与变革之间》2010.10,p.43,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23]《西方检查制度史研究》,黎敏/著,2010, p.111,清华大学出版社

[24]《英国司法制度史》,程汉大、李培峰/著,2007, p.302,清华大学出版社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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