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大陆六十五年来,在不同时期,不同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政策五花八门,眼花缭乱。特别是中共建制初期,在无产专政与计划经济背景下政府的一些批示、指令甚至信件,至今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利益部门利用。

最为典型的就是,当年中共“镇反”时期推行的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归零”的覆函,即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九日内务部([五九]内人事福第七四○号)《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覆函》。这种未有任何依据、未经任何授权、未有任何程序,就由民政部门一个临时性答覆信件,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收益权利,做出如此违宪非法、野蛮、不人道的规定,本来就是中国大陆在最荒唐的年代,产生的最荒唐的行政,却在一九九五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覆函》(劳办发一九九五年一○四号)再次以信件的非规范性答覆确认,至今还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中国,在“依法治国”口号下,心安理得地推行。如今,全国各省、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大都从本位主义出发,引用这一违宪非法的文件规定,继续野蛮推行对除名职工的视同缴费工龄“归零”(即一笔勾销)的荒唐政策。

劳动者基于工龄的长短领取退休金养老,本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劳保制度的设计。当年中国,实行强制就业分配、“低工资、高积累”的劳资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仅是自己劳动中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其中的大头,被以国家名义截流,由政府承诺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职工退休福利。因此,政府对所有在计划经济年代为国家工作的劳动者,负有义不容辞的养老责任。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职工工龄是已经完成的劳动贡献,是无可否定的事实,其积累的养老金,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收入”部分。因此任何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权剥夺。既然今天政府高调提出“依法治国”,“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就不能用行政手段否定劳动者已然的劳动贡献事实,剥夺相关者的合法财产权利,强行实施野蛮的“工龄归零”政策。

“工龄归零”政策,野蛮剥夺了劳动者工龄权益,非法侵吞了公民合法财产,已致使大量被劳改、被开除、辞退、自行离职(包括出国离职人员),晚年因无法享受劳动积累养老金与医保待遇而陷于哭诉无门绝境;特别是对当今中国那些仅仅因行使表达思想、言论等合法权利的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人士而被单位除名或刑事处罚的,更构成了终生侵害,导致其无法安度晚年。这已成为当今政府经济迫害异己,断其后路的主要手段。这种事实上的终生惩罚更为残酷、更为漫长、更践踏人权、惨无人道,将是一辈子的精神折磨,直至老死。反观如今那些够级别贪腐官员,出狱后的晚年生活大都由政府包养,而全国成千上万弱势群体中的“工龄归零”者,却因被剥夺劳动积累而晚年致贫,形成了一个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世界上最伤天害理的事莫过于断人后路、无法安生。在我中华民族这个立于现代文明之林的国度,如今却偏在“依法治国”名义下推行如此违宪非法,伤天害理的野蛮、反人道的“工龄归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老年法》第四条规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鉴于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和《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新旧法之间的适用原则,在应当选择新法时执法者选择了旧法就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规定,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五九)内人事福字第七四○号覆函的明确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为此,本作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借助媒体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致函,提出审查[五九]内人事福第七四○号文件的非法违宪性质,并依程序予以撤销建议。

牟传珩

文章来源: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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