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1看了张会新律师写的《我的第一个当事人》,勾起对律师生涯的回忆。我在大陆当过十五年律师,也曾经在香港出版过一本律师札记《光荣与梦想——我的律师生涯》,里面记载了三十多个我办过的案例。从今天开始,我会有选择地刊载一些章节。

今天我写的这个案子并没有载入这本书中,因为我对写这个案例一直十分踌躇。那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案子,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已经被停业,而且当事人还是两个法官。

那应该是2008年我出国之前的事了。我因为不便道明的原因被律师管理部门非正式停业(不说明原因不予年检注册),正茫然于前途和生机。律所主任突然找我,让我再出一次庭,替两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官当辩护人。

在十五年的律师生涯中,我给形形色色的人当过辩护人,甚至代理过三十多个法官状告过司法局的行政案件,但给在职法官担任辩护人,而且还是在被停业的情况下,这可是破天荒的经历。

“可是我已经没有出庭资格了呀。”我对主任说。

“这个无妨,司法局已经特批了,法院也同意你出庭辩护。”主任曾经是司法局的官员,他拿出一张司法局开具的临时执业证明,上面通红的大印似乎昭示着权力的威严与信任。

我花了三天时间看完了卷宗。案情其实不复杂,青岛市某区的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对法庭判决不满,酒后到法院闹事。当时法院已经下班,闹事者葛某提着酒瓶子闯进法院大院,拆了停在院内的几辆车的车牌,还冲进法院办公大楼,砸坏了几间办公室的门。在法院值班的刑庭副厅长王某和闻讯赶来的法警大队长梁某带着保安将肇事者葛某制服,将其约束于法院的临时羁押室,然后报警等候处理。不想葛某在公安警察来到之前,在羁押室大发酒疯,还放火烧了羁押室的软包装材料。王某、梁某和其他保安拼命灭火,将其救出,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葛某终因包装材料失火散发的有毒气体侵入体内,不治身亡。

葛某死后,北京某报纸刊载消息,声称青岛某区法院两法官杀害案件当事人,毁尸灭迹,导致舆论大哗。检察机关迅速立案,王、梁两位法官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两人开始被刑事拘留,后因梁被严重烧伤,王的妻子临产而改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王、梁二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案件当事人,导致葛某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基本事实没有争议,葛某肇事在先,放火在后,死亡原因系易燃物品中毒,并非两法官蓄意谋杀。争议在于法律适用,即法官梁、王二人是否系滥用职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主任安排我给第一被告法警大队长梁某辩护,副主任张律师给刑庭副庭长王某辩护,而且指定由我主辩。

我跟主任说,这个案子一目了然,两个法官不但无罪而且有功,青岛两级法院不乏刑事专业人才,难道这样的判断还不能做出?对他们自己的法官都不能做到公正裁判?主任叹道:他们何尝不知道法官无罪?但是现在舆论很不利,检察院又咄咄逼人,法院是要找个能替他们说话的律师,说出他们想说的话而已。主任还悄悄说,他们已经调阅了你全部的档案材料,知道你有三十多个无罪成功的案例,辩护风格大胆、犀利,所以才向司法局指定你来辩护。

我苦笑道:原来法院也需要法治!

为了减低影响, 青岛中院故意安排了一个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开庭那天,法庭调查我基本没讲话,张律师辩护到位,两个被告人都精通法律,能够把事实讲得十分清楚。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检察院一口咬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公诉人说,被害人闹事,自有公安警察对他进行处理,法院的法官哪来的权力对其非法拘禁?而且拘禁行为还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理所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副主任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成跟公诉人进行了一番辩论之后,我突然问公诉人,您觉得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两个法官不对正在针对司法机关的侵犯行为进行制止是可以允许的吗?你所谓的受害人在干什么?非法侵入司法机关,辱骂诋毁司法机关,拆毁车牌、砸毁办公室、毁损公共财产,他已经不是什么单纯的案件当事人了,而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两名法官难道不该将其制止、约束,并报警处理吗?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导致法院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公务员法,反而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呢。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本案两名被告人制止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管不问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你让他们怎么做?横竖都要坐牢,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公诉人明显理亏,却还要强辩说:那他们也不能把人关起来呀。没有手续怎么可以乱关人?

我说:在那种情况下,法官和保安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约束,以制止其犯罪行为继续,而将其约束于法院临时羁押室是最安全最合适的办法,不然,请公诉人给想个办法,如何将其约束至公安警察带来?

我接着说,葛某死亡,是他放火烧羁押室导致的,而放火实质上是犯罪行为。你能把一个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让履行公职人员职责的两被告人承担吗?

公诉人无言以对。法官敲下法槌,宣布择日宣判。

但是,过了好几个月,我也没有得到法庭判决的消息。临出国之前,法官梁大队长突然托人给我传话,感谢我的辩护。据说,法院最终判了两个法官无罪,但是必须让两人答应两个条件:一、判决结果不要告诉律师(也就是本人);二、每人出五万元钱给受害人做赔偿(他们所在的法院出了40万赔偿费,但是被害人家属非要五十万不罢休。)

为了前途,两个法官只好答应了条件,交了钱领回了无罪判决书。

我这个辩护律师,到现在也没有看到承办案件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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