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高危险的职业,需要在第一时间内妥善处理公共事件,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广东恩平市的特大恶性凶杀案(《民主与法制》)中,警察徒手出警,见场面难以应付时又返回取枪,对被害人一家四口的死亡是负有责任的。问题的关键是:在处理恶性治安事件时,警察应否随身佩带枪支?在已赶到犯罪现场后,警察能否以“取枪”为由擅离现场?对警察而言,合格的专业素质和起码的职业道德都是入此行所必须具备的。恩平两警察的这次出警实在是有些离谱了。在通常状态下,我们更应当假设的是:如果警察随身佩了枪,在这种情形下他应当如何使用他的枪?

在广东恩平市的凶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疯狂和残忍很容易让公众将舆论诉求集中于警察的开枪。但这种诉求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很多时候,警察应如何使用枪支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是否“敢于开枪”的“果断”问题。权衡开枪的理由,判断开枪的时机,选择开枪的部位,考虑开枪的后果,这都需要警察在具体情境中给予迅速和综合的把握。警察开枪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制止犯罪。但这一行为从原则上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和依法被定罪量刑的权利;更不能成为对无罪公民的生命安全的潜在威胁。世界上最难以把握和最容易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的莫过于“自由裁量”的权力,而警察的开枪权就是这样一种权力,它的生效只是一瞬间的事,但后果确是严重和致命的。警察的“自由裁量”若不能以良好的职业培训作基础,若没有一套完整的审查程序加以制约,若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与之相辅,当然容易产生从无辜者受害到逞凶者肆虐等一系列问题。

在这方面,美国警察有一些比较完善的经验可供我们参考。在美国警察局的政策当中,对一些具体情境下应当如何作出反应、以及必须避免何种反应,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这样,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就有严格的程序可供遵循,例如不能向开动着的车开枪等,受过严格训练的警察可在下意识间做到依程序办事,完善的程序对于自己能够免因犯错而受追究已构成了有效的保护。

警察有效使用武器,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是警察的必要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前提。只要对公民权利构成损害,无论是不作为还是任意妄为,事后都必须对当事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就警民间的互动而言,梁家的行政起诉不论结果如何,对警察如何使用武器,以及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都是一种有益的教育。

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