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以后,民主运动逐渐走向低潮。二零零三年,中国的大地上兴起维权运动,也为民主运动带来了生机。

维权运动是在民主运动多年经营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主运动为维权运动准备了道义资源和人才资源;民主运动又从维权运动获得助推力,维权运动则为民主运动扩大了活动空间和思维空间。

只有不民主的社会才会发生民主运动。无论是民主社会还是不民主社会,都会发生维权行动或维权运动。在民主的美国,上世纪三十年代发生了妇女争取选举权运动,六十年代发生了黑人民权运动,现在爆发的百万移民示威风潮也是维权运动。在不民主的中国,维权的行动更为频繁和普遍,仅二零零五年一年发生的群体性维权事件就达八万七千多起。

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各有特点

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但又各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运动的诉求来说,民主运动是为了实现民主的理念,建立民主的制度。维权运动是为了保障切身的利益,抗议政府的侵权。

第二,从运动的主体来说,民主运动是群体的事业,任何个体无法实行民主。民主运动有一个内在的矛盾:运动的诉求是在全社会实行民主,但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全社会都来参与运动。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形成全民发动,因而在高潮过后走向低潮是不可避免的。一九八九年之后,坚持民主运动的旗帜不倒,这就是重大的贡献,为等待时机迎接下一个高潮准备了历史的连续性。

维权运动必须从个体出发。由于命运相关,形成一定的利益共同体,进行群体抗争,例如失地农民群体,拆迁户群体,农民工讨薪群体,爱滋病、血友病受害者群体等等,最终维权的成果也必须落实到个体,不能落实到个体的维权运动是空虚的、无谓的。

维权就是为了获取,满足现实的利益要求。民主运动的参与者,追求的是全体的、长远的利益,对个体来说只能是奉献;如果在民主运动中追求个体的获取,必将发生腐败。

由于维权运动个体性的特点,而且是为了获取,不必强求奉献,任何个体随时可以加入,因此维权运动比民主运动具有更广泛的参与性。

第三,从运动的客体来说,民主运动作用的对象是政治制度,一切的努力都集中在变不民主的制度为民主的制度。维权运动作用的对象是政府行为,以改变政府行为来消除对自己有害的结果。在民主社会,没有必要改变政治制度,但针对政府行为的维权也是必要的。无论何时何地,人权、公民权的享有和实施,都必须靠自己来争取。在不民主的社会,维权运动虽然并不直接针对政治制度,但只有建立了民主制度才能保证维权有效。民主运动比维权运动具有更深刻的彻底性。从维权运动到民主运动是相通的。

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出自共同的根源

维权运动和民主运动之所以相通,因为它们出自共同的根源:民主运动所反对的不民主制度就在于权力不可制约,维权运动所救济的对人权、公民权的侵犯也是来自权力不可制约。

用什么来制约权力?直接的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根本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我这样说,大家听起来一定不知所云。英文的power and rights 译成中文是权力和权利,发音相同。中国人常常在概念上、思想上混淆power and rights,相同的发音更是助长了这种混淆。问题是出在将rights 误译成“权利”。“权利”的词义是强调“利”,意为有权享受的利益,例如盈利、红利、专利就是“权利”。这不是rights 的原意。rights 强调的是“权”(《牛津词典》有关的释义为authority to do sth),应当译成“利权”,意为保障利益之权。例如财产权、继承权就是“利权”。有财产而无财产权,财产没有保障。有遗产而无继承权,遗产不能继承。保障公民的利益之权就是公民权,保障人的利益之权就是人权。言论自由权、游行示威权、集会结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虽然不是保障物质利益,同样都是保障公民和人的存在所必须的广义的利益。

将“权利”改成“利权”,我就可以说明权力和利权的关系了,否则,我说quan(2)li(4),你们不知道我说的是“权力”还是“权利”。

民主运动要实现民主的理念、建立民主的制度,维权运动要保障的切身的利益、抗议政府的侵权,根本问题都在于正确处理权力和利权的关系。

在皇权专制的制度下,权力有三个特征:第一,权力是不可转移的;第二,权力是不可分割的;第三,权力是不可制约的。人民没有利权可言,多少有一点利权是官方授予的。在权力和利权的关系上,是权力决定利权。民权官授,官权君授;那么,君权是哪里来的?据说“君权神授”。这是专制制度确立的一个不容置疑的当然前提。推翻了这个前提,将“君权神授”代之以“政权人授”,专制制度就转变为民主制度。在民主制度下,权力和利权的关系颠倒过来了,是人民的利权产生政府的权力。因而,权力的三个特征完全相反:第一,权力是可以转移的;第二,权力是可以分割的;第三,权力是可以制约的。

辛亥革命以后,一次又一次的暴力革命,表面上轰轰烈烈,实质上并没有触动深层的社会变革。其原因就在于革命的目的只是夺取权力,不是改变权力的特征。国民党和共产党先后建立的一党专权,专制权力的特征依然如故:党权是不可转移的;党权是不可分割的;党权是不可制约的。稍有一点变化,不过脱去龙袍换上了中山装,“党天下”代替了“家天下”。反思中国一百多年社会变革的道路,首先要变革的正是社会变革的方式。我曾经打过一个比喻,中国的问题是要改剧本,不是换演员。暴力革命,夺取权力,只是换演员,没有改剧本。把蒋介石领衔的国民党演员全部赶下台,换了一批毛泽东领衔的共产党演员,结果还是上演一党专权的连续剧。相反,蒋经国这个演员没有换,但剧本改了,将国民党的一党专权改为多党竞争,结果台湾就从专制政治变为民主政治。所以,剧本非改不可,演员换不换都行。

在专制权力的三个特征中,最根本的一条是权力不可转移,但改变专制权力的特征必须从权力的制约入手。首先是以人民利权制约政府权力。受人民利权制约的政府权力才能加以分割;在权力分割的条件下,才能以权力制约权力;既然权力可以相互制约,不可转移的极权统治就结束了。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表面上看起来,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国务院)、司法权(法院)也有分工,但一切之上还有太上党权。如果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完全分割,相对独立,太上党权就无容身之地了。政治改革改什么?就是要改权力的特征。现在中国的政治改革还没有正确的提法,就像清朝末年和袁世凯的改革只是改“官制”,中国的政治改革还是停留在“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等行政措施。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共同的战略方针就是以人民利权包围政府权力、制约政府权力,促成真正的政治改革,从而达到改变权力的特征,从专制政治走向民主政治。这是一条不同于暴力革命、夺取权力的社会变革的新路。

呼应配合,齐头并进

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既有不同点又有共同点。根据它们的不同点,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根据它们的共同点,又不能使两者分道扬镳。维权运动的参与者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是为自己维权;另一部分是为别人维权,以维权为事业,例如民主社会中的各种NGO(非政府组织)和律师群体等等。在中国,民间社会不发达,民运人士大多投入了维权事业。同一个人既可以参与民主运动又可以参与维权运动,但在不同的运动中有不同的定位,不应造成角色错乱。

能不能说维权运动是民主运动的转型?恐怕不能这样说。如果民主运动转型为维权运动,民主运动自身就消失了。事实上并非如此,民主运动没有消失,仍然存在,而且正在重振旗鼓,我们这次柏林大会就是证明。再者,如果维权运动从民主运动转型而来,维权运动就必须接受民主运动的全部遗产。事实上不可能,拆迁户、农民工等等不会按照民主运动的纲领来采取自己的维权行动。

能不能说维权运动是民主运动的集大成?也不能这样说。这种说法与上述转型说差不多,似乎更强调维权运动高于民主运动。从时间上来说,民主运动在先,维权运动在后,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后来者居上。维权运动发生的根据是公民利权意识的觉醒。民主运动发生的根据是反对政治不民主。正是民主运动多年不懈的斗争,才促成公民利权意识的觉醒;在公民利权觉醒的条件下进行维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但并没有立即改变政治不民主的现实,民主运动不能放下武器,转移阵地。

有人主张将维权运动升级为政治运动,是否可取?不可取。如果将维权运动升级为政治运动,就不是维权运动了。对维权者强加政治诉求,同时增加了政治风险,将使许多人裹足不前。民主运动是政治运动,维权运动是非政治的人权运动。政治运动不能不反对政敌(不是仇敌)。人权运动是出于对人的关怀,即使是政敌,人权、公民权受到侵犯也应当为之辩护。政治运动必须坚持自己的立场,面对利益冲突。人权运动不只是维护自己的人权,也要维护别人的人权。维护自己的人权时,不以侵害别人的人权为报复,也不以剥夺别人的人权为补偿。人权运动的理想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仇恨,结束冤冤相报复仇的历史。国际人权公约指出,任何煽动仇恨、鼓吹歧视的主张,应制定法律加以禁止。现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还没有这样的法律。从维权运动到政治运动也不能称之为“升级”,人权运动才是体现人类的终极关怀。

既然维权运动不是政治运动,是不是维权就不能采用政治手段?倒也不是。一般来说,维权运动应采用法律手段。法律手段不够用了,怎么办?当然不能排除采用其他手段,政治手段、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都可以采用。

维权有两个层次:首先是维护法定利权,更进一步还要维护天然利权。什么是“天然利权”?我们中国人又有一个对西方人权概念的错误翻译,natural rights 被翻译成“天赋人权”。中国的“马列主义”理论家又来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了,据说“资产阶级人权观”首先认为人权是“天赋”的。其实,natural rights

毫无天赋的意思,是中国人自己加上去的,它的准确含义是“天然利权”。是人,就应有做人的利权,不证自明,天然如此。所以人权是天然利权,不是“天赋人权”,不是人以外或人以上的力量赋予的,而是人自身固有的。由法律规定的利权是公民权。规定公民权的根据正是人权。各国对公民权的规定并不一致,对公民权的规定是否合理必须以人权为准作出矫正。公民权也不可能穷尽人权的全部,因此不应当以法定利权代替天然利权。中国政府认为,人权是国内立法问题,这就是以法定利权代替了天然利权。

维权运动首先是维护法定利权,即公民权。上世纪六十年代,马丁·路德·金率领黑人队伍向华盛顿进军,他们的口号是:我们来向政府兑现一张支票。因为这张支票所开出的法定利权,公民并没有完全享受到。最后的结果,黑人争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大部分是空头支票,维权运动就是要使这张空头支票切实兑现。法定利权中包括政治利权,维护政治利权不能不采用政治手段。例如广东太石村的维权行动就是维护政治利权。

兑现法定利权,当然必须采用法律手段。但有时法律手段失灵,采用包括政治手段在内的其他手段,还是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回到法律手段上来。而且,有的法律本身是恶法,不足以成为维权的手段,首先必须采用包括政治手段在内的其他手段反对恶法。反对恶法是要求以上位的法律来修改或废除下位的法律,并没有超越法治的边界。

更重要的是,法律手段并不能完全消除有害的结果,因为受侵犯的是超出法定利权的天然利权。上海有一批血友病患者,因使用了某厂家的血液制品而感染爱滋病和丙种肝炎,导致有人死亡。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的判决认为,厂家生产该种产品期间(现已停止生产)获得卫生部的批文,因而是合法的,不予赔偿。虽然是合法的生产,其后果害了人以至死了人,侵犯了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人人固有的生命权”。例如这样的个案,在法律范围内得不到救济,不能不采用除了法律之外的包括政治手段在内的其他手段,以维护人的天然利权。

维权运动即使采用了政治手段,仍然不是政治运动,因为它所针对的是具体的政府行为,不是根本的政治制度。

以上提到的一些说法和主张,有的企图将民主运动纳入维权运动,或者将维权运动又搞成民主运动,抹杀了两者的不同点。打仗的时候,高明的军事家总是将一支军队兵分两路,形成犄角夹击之势。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本来已经对中国政府形成犄角夹击之势,非要将两者合而为一,是很不明智的。另外一些人又忽视了两者的共同点,主张维权运动与民主运动保持距离,对民运人士避之唯恐不及。这是画地为牢,自我设限。总之,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彼此隔绝,必须呼应配合,齐头并进。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柏林

郭罗基

《动向》2006年6月号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