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三十余万字的《“文革”造反派真相》,不仅仅是目前为止的由大陆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本有关文革造反派研究的著作,而且是一本很有份量的学术专着。我在这里之所以强调这是一本学术专着,是因为造反派问题和文革中的许多问题一样,在文革爆发四十年后已经在客观上成了一个严肃的学术研究的历史对象,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翻案的问题。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及其错综复杂的历史事件,造反运动卷入了数以千万计的民众,决不是用非黑即白的中共的“阶级分析”的套路—无论是说造反派是“好”还是“坏”——可以说得清楚的。可喜的是,我们在这本专着中看到不仅是周伦佐先生追溯历史真相的执着,还看到了他评析研究对象的客观和冷静。因为对文革造反派问题的研究尚还处于一个起步状态,周伦佐先生的一些方法和结论可能未必一定会被读者和同行所全部认同,也当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是,任何学术见解都不可能是追寻真理的终极点。有时候,起点上的踉跄的足迹远比以后坚厚脚印来的可贵——如果没有难能可贵的播种,就不可能有未来的黄金丰收。

诚如周伦佐先生指出的:造反派在今天已经被完全妖魔化了。在今天大多数中国人的集体记忆中,恐怕“造反派”已经成了文革罪孽的两个最重要的集体记忆之一:上层是“四人帮”,下层则是“造反派”。在某种程度上,造反派成了诬陷、阴谋和暴力的抽象代名词,承担着文革中所有罪恶的大半责任—因为在人们的记忆中,即便是林彪、“四人帮”的罪恶,最终也是通过他们的造反派“爪牙们”去具体执行的。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类错误的历史记忆并不是发生在没有经历过文革的年轻一代的脑中,相反却大多是在文革的亲历者身上;而这些亲历者们,又大多是文革后话语权的主要掌握者,例如中共老干部、社会名流、教授学者乃至今天的文革研究者。他们的回忆录,控诉书乃至研究文章都不约而同地助长了这一错误记忆的广为流传。周伦佐先生在他的专着中用不小的篇幅提出了上述的集体失忆现象。但是他的目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为造反派“平反”的政治诉求,更不是要掩盖文革中造反派组织及其个人确实参与了的任何错误和罪恶,而是表明我们今天严肃的历史研究的态度:对造反派和文革中的任何历史派别和现象,既不能美化,也不能丑化,更不应当简单地妖魔化。历史,尤其是文革这样风云际会、瞬间变幻的历史事件是极其复杂的。而澄清历史真相,纠正流行的记忆偏执却正是我们任何一个严肃的历史研究者的责任。

对于这一集体失忆的描述和澄清,周伦佐先生的专着已经从现实和历史两个角度作了大量的论述,因而我也就不再赘说。但是我这里还想谈一下这一集体失忆现象的原因和另外一场对造反派不公的中共的政治运动—“清查三种人”。这些可能因为周伦佐先生作为一个身处大陆内地的学者,许多新的信息和材料还是不太能及时得到的。

追溯上述错乱的集体记忆,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其一是一些在1966年运动初期就被打倒的社会名流,因为长期身处“牛棚”,对“桃花源”外的群众运动已经分不清什么“造反派”,“保守派”和“专案组”。因为文革结束后的主流媒体上对“造反派”的一片讨伐之声,自然也就把整他的“革命群众”和“专案人员”也当作了“造反派”。不少文革前的高级知识分子在他们晚年回忆录中的混淆,大概都属于这一类的错误。其二是一些中共老干部和社会名流,虽然心知肚明整他们的其实是毛泽东或刘少奇为代表的“党中央”,但又无法向最终又带给了他们荣华富贵的“党”发作,心中又对文革中批判过他们的群众有气。便就自然地紧跟党已经定下的官方口径,把所有的罪责全部推在犯上作乱的“造反派”头上。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文革后官方舆论误导的结果。1976年10月以后的中共,尤其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执政的中共老官僚集团,既不想否定文革实际上最大的罪魁祸首毛泽东,又不想承认造成文革的制度性的原因(比如承认他们都曾经发动文革的支持者)——其逻辑结果就必然要积极寻找替罪羊。在中共上层,当然是林彪和“四人帮”;在社会下层,就是“造反派”。这里仅举一例便可以借一斑而观全豹:如果你检索一下自1976年10月到1983年的《人民日报》,便会发现竟有260篇把“造反派”作为文革最大的罪孽来批判的社论和理论文章。至于把“造反”作为一个罪恶的公共贬义词的文章,共有1229篇之多!换句话说,在中共的中央党报上,每天便至少有一篇丑化造反派的文章,更遑论数以千计的地方性的官方报刊、电视电影里对造反派描述的简单化和脸谱化了。

论及官方对造反派问题的蓄意误导,就不能不提及在1976年年底后全国范围内的“揭、批、查”“四人帮”帮派人物的运动,和1980年到1982年中共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期间,审判了百余名在全国范围内较为著名的造反派领袖的事件(如果连同地方的审判,恐怕至少有数万人之多)。毋庸违言,这些人中确实有一部分积极参与了“四人帮”的帮派活动的,如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也确有一些是触犯了刑律的坏人。但是,邓小平、陈云为代表的中共老官僚集团侧重要清算的却主要是他们在文革初期的“造反行为”,乃至明眼人一瞥间便可以洞悉这些中共老官僚的公报私仇的阴暗心态。例如,被判重刑的不少人只是学生造反派的领袖,例如北京的“五大红卫兵领袖”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和谭厚兰。其中除谭厚兰因癌症后期而没有起诉外,其余四人一律被判15至17年不等的重刑。毫无疑问,这些“领袖们”在文革中都犯有极大的错误、有的甚至是罪行。但对比判他们的重刑和起诉他们的罪名,却令人啼笑皆非。例如,在对他们的“起诉书”和“判决书”里,人们都可以读到他们在文革初期(1966-1967 年)“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罪责。而一个简单的历史常识却是:在文革初期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只有“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在号召“造反”。而无论是邓小平还是陈云,都是这个党中央的一员,都是对发动文革的纲领性的文件《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投了赞成票的!另外,1979年中国便有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新的《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毫无疑问,造反在文革初期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完全无罪可定。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刑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追诉的“时效性”。在中共1982年起诉他们1966-1967年的造反行为时,时间已经过去了13-14年,其实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追诉的“时效性”。而这些学生造反派领袖其实从1968年起便被毛抛弃,自当年的“清理阶级队伍”到1971年的“清查五一六”运动中,长期处于被监禁状态。他们根本没有也无法和70年代中后期才形成的“四人帮”的活动有什么关联。

邓小平等人对他们的定罪还带有很大的私人挟嫌报复的阴暗心理。例如,在对聂元梓的起诉和定罪中特别突出了她对当时的北大学生,邓小平儿子邓朴方和女儿邓楠的迫害。事实上,聂并没有参与任何直接的迫害活动,只是在1967年1月全国第一个写大字报要打到邓小平的人。而邓的儿子邓朴方在文革初期,也还是一个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他曾经策划过在北大的高干子女中组织类似“红卫兵”的秘密组织“贫协”,鼓吹“高干子女掌权”论,也担任过系里的文革委员。他的被抓和在自杀中摔坏了腿其实和下面的派性斗争有很大关联。邓小平无法找到和追究和他儿子自杀的直接有关者的刑事责任(因为是自杀而不是他杀),便把所有的罪责都推倒了其实与此事无关的,但公开写过大字报要打到他的聂元梓的身上。可见他个人的挟嫌报复的阴暗心理和作为一个政治家气量的狭窄。

更为严重的是,自1976年开始的在各省市大抓“四人帮”黑干将、黑爪牙的“揭、批、查”运动,在不少两派斗争本来就严重存在的省市迅速地演变为一场专门针对造反派的新的“清理阶级队伍”。成千上万的参加过造反的群众又一次被斗被关、致伤致残。这便使得这一政治运动失去其合法性,而又一次坠入“翻烙饼”式的派性的泥潭。1982年7月4日,湖北工人造反派领袖胡厚民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说:“我认为,既然文化大革命全错了,那就不是你是我非。更不能一派的受害者得到了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得到了各种优厚的照顾;而另一派的受害者至尽不仅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仍然背着各种罪名(包括其子女及亲友仍然遭到歧视和排斥)……不是说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吗?我想在这里也应该是平等的。造反派这边伤害了那边的问题,我愿承担一切责任,那么百万雄师那边伤害了这边的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接着,他又提出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省委大抓牛鬼蛇神,1967年武汉军区搞所谓的“镇反”一夜抓成千上万的群众,1968 年军人政权搞的清理阶级队伍和1969年在武汉镇压所谓的516集团和“北决杨分子”,以及1976年底以来的“揭、批、查”运动的责任追究。因为所有这些运动都造成成千上百人被斗被关、致伤致残。仅仅因为不是湖北的造反派搞的,都不予任何法律追究。胡厚民在法庭上最后说:“如果上述情况属实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实就该给上述人员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以上问题如果真正得到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瞑目。如果得不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不瞑目。”无论从今天法律公正的角度,还是当年中国已经制定了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看,胡厚民的辩护都非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尽管胡在湖北造反派领袖中只是第四、第五号人物,但是结果却以他“认罪态度恶劣”而重判了二十年徒刑,最后惨死在狱中。值得一提的还有:当时领导和主持整个审判工作的省委第二书记、省长韩宁夫正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湖北省委大抓牛鬼蛇神的第一线领导,又是在一月夺权中被胡厚民等造反派的批斗对象,此案的个人恩恩怨怨,便尽在不言之中了……

如果说1982年对造反派领袖的审判还只是针对百余名著名人物,而且经过了一定的——虽然很不像样的——法庭程序,那么中共在1983-1989年间发动的“清查三种人”的运动,就把一场新的“清理阶级队伍”非法地推向了全国。本来中国八十年代初的政治局面已一派大有希望的改革景象。但是邓小平为代表中共老官僚集团先是发动了“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后又自由地联想到文革中的造反派会“从当年搞极”左“跳到另一个极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起劲得很。对这些人,只要我们稍一疏忽,他们就会爬上来。等到将来土壤、气候对他们有利,他们就会会兴风作浪,乘机上台。所以对这些人的能量,对这些人对于我们党的危险性、危害性,千万不能低估。”(《邓小平同志关于如何划分和清理“三种人”的谈话》,1983年11月16日)为此,中共中央在1982年12月30日和1984年7月31日连续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三种人”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关于清理“三种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什么是“三种人”呢?按这两个文件的解释,是“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一开始,这一运动还只是中共党内整党运动的一部分,但是很快就发展成了一个波及全国全民的政治运动。对全国高校参加过造反的学生,中共还特别“青睐”,于1983年4月23日向全国颁发了一个《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重要头头记录在案工作的意见》。文件中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应由原所在院校认真负责地将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通知这些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凡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在校学生中选拔领导干部和选派出国人员,用人单位都必须主动与这些同志原所在院校联系,取得他们在校期间的表现材料。高等院校党组织应积极协助”。换句话说,这些被“黑材料”记录在案的年轻人成了隐性的“黑五类”,起码丧失了“被选拔”和“出国”两项重要的公民权。

如同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在一个国家已经有了正式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一个党以它自己党规党法不通过任何国家法律程序,而只是政治运动来刑罚成千上万非党群众,剥夺他们的公民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从中共文件定义的“三种人”来看,除了“打砸抢分子”尚可能依法追究实实在在的刑事责任外,所谓“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和“帮派思想严重”都没有触犯刑律:前者不符合起码的历史常识;后者以思想定罪,必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即便对“打砸抢分子”的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这里也有一个追诉的法律“时效性”的界限。

除了合法性之外,“清查三种人”的运动还缺乏公平性和公信力。如果是清查“打砸抢分子”,那么无论他们在文革中属于哪一个派别,无论他们的现在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如何,都应当一视同仁地清查处罚,“王子犯法何庶民同罪”。而实际上,中共老官僚集团发动的这一运动,只是针对曾经造过他们反的造反派群众而来。在1966年北京的“红色恐怖”中,由高干子女组成的“首都红卫兵西城纠察队”(西纠)可谓无恶不作,血债累累。在“清查三种人”运动中北京不少市民上诉中共中央,要求清查已经入党并任要职的孔丹等人。不料陈云立刻在上诉书上批示:孔丹等人是我们自己的子弟,是我们将来可靠的接班人,他们不应当是清查对象(大意)。由此,这批高干子弟便一直被包庇了下来。即便在发动这场运动的讲话里,邓小平也公开指出:“老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不能叫‘三种人’。那个时候,不说违心的话行吗?有些事明明自己不赞成,不违心地去做行吗?不能把那时在特殊情况下说过一些违心的话,做过一些违心的事的,也说成是‘三种人’。”(《邓小平同志关于如何划分和清理“三种人”的谈话》,同上)——换句话说:即便中共的老干部在文革中紧跟毛泽东、迫害无辜,指挥逼供信,操纵武斗,打人致伤致残,都没有关系,只要用轻轻一句“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便一点事也没有了—用这样的截然不同的两套标准来清查“打砸抢”,会有公正的结果吗?广西省委第一书记韦国清便是典型的例子。韦在文革中直接指挥军队和他操纵的保守派组织“联指”屠杀了近二十万群众。既有反对他的造反派“四二二”,又有从不卷入两派斗争的“黑五类”。文革后数十万群众和受害者家属上书中央,要求清查这一广西最大的“三种人”。但是因为韦国清和邓小平私交甚笃,非但被包庇下来,还一路官至政治局委员和人大副委员长。内蒙古原革委会主任、北京军区副司令滕海清是另一个例子。滕海清是一手制造“内人党”罪魁祸首之一。仅据中共自己的文件承认:在他的直接指挥下,这一臭名昭著的大冤案在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中共打死16,222人,致残87,188人。但因为滕海清是在军内很有人脉的“老干部”,晚年照样在他的大军区副司令级别上颐养天年。相反,内蒙古师院学生造反派东方红纵队的头头之一的高树华,在当时仅是内蒙古革委会常委,更曾经对这一冤案公开提出过异议。但却在“揭、批、查”和“清查三种人”的运动中被逮捕入狱四年,作为滕海清等老干部罪行的替罪羊。结果在查了四年都无法查出他任何“打砸抢”问题的情况下,才于1983年7月5日被迫以“不予起诉”的名义释放。比较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清查”标准,这场运动有什么法律公正可言?

如上所述,造反派问题无论在文革研究中还是在中国的社会的现实里,都成了一个函待澄清的历史真相和急需深入研究的历史课题。在这一时候,周伦佐先生的《“文革”造反派真相》写成出版,不仅对于文革研究的学科建设有很大的建设性,对于官方的文革“结论”—如中共的《决议》——自然也具有了极大的挑战性。

原载《“文革”造反派真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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