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出差,接到朋友余杰的短信:“我因批评郑北京,法院限制我出境。我的公民权和自由受到严重伤害,下月中到台湾的访问无法成行。”

据悉,余杰曾经于2004年4月在《南方周末》撰文《作文岂能“爆破”》,批评号称数小时即可教会中小学生写作文的“作文研究专家”郑北京以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和家长的钱财。2006年,郑北京以余杰侵害其名誉权为名,将余杰告上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余杰败诉,法院判处余杰赔偿对方一万元人民币。余杰遂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9月19日,郑北京向二中院提出申请,限制余杰出境。22日,法院发出通知:因为余杰与郑北京的名誉权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因郑北京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做出在案件审理完结之前限制余杰出境,法院研究其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遂做出限制余杰离境的决定。

这是当局第一次公开对余杰实行边控,采用的居然是“司法”手段。

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实行边控,《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公安部发布的一些部门规章。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对于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出境。《若干规定》在参照“两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依法予以办理边控手续,不准其出境。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一般指当事人本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这些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裁判的执行有直接关系,他们是否在我国境内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并且强调:(1)对于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或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尽快办理,从严掌握。(2)在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的设置上,要求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以及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由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3)法院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过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法院如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4)、《若干规定》还要求:法院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

民商事案件对当事人实行边控,主要是担心案件当事人出境后不归,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或者审结后无法执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如果不存在这种危险或者被边控的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边控不应受理或者应当及时撤销。

郑北京诉余杰的名誉权案件标的很小,一审法院也只判了一万元,余杰已经上诉,胜负还没有落定。余杰在国内有房产、有汽车,妻子在外企工作,根本不存在当事人出国不能执行的问题。何况,9月29日,余杰到二中院会见处理此案的民事二庭的李经纬法官面谈。余杰表示,尽管该决定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公民权和人身自由,但本人尊重法院的决定,愿意按照一审判定的数额,如数先将一万元人民币缴纳到法院作为保证金。本案根本不存在当事人出国不能执行的问题。郑北京申请边控有何必要?法院受理申请有何理由?法院受理后,余杰立即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担保,法院却拒不接受,这就更让人匪夷所思了。

难怪审理此案的法官也说:“在他十五年的法官生涯中,处理过若干民事案件(其中有许多是名誉权案件),但从来还没有发生一起因此而提出限制当事人出境的情况。”

其实,即使傻瓜也能看出,边控余杰绝对不是郑北京的能量能够办到的。因为边控的审批极其严格,边控的成本极其浩大。

按照公安部规定,每次边控的申请周期为三个月,当边控期届满之前,必须申请续控。由于申请边控或续控的手续比较繁琐,要经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初查、上级法院复查及省级公安厅(局)审批并办理上网三层把关,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人采取了边控措施后,往往会因需要多次办理续控手续。三个月边控期的规定,使得办案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上多次重复,极大耗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

为了区区1万块钱边控余杰,郑北京能动员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等单位,他不是太牛了么?

余杰的律师浦志强先生对此表示:此事将开一个恶劣的先例,使得深陷民事案件的知识分子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受到侵害之后,公民却没有任何手段申述和寻求救济。

以民事纠纷为借口,运用司法手段达到剥夺独立知识分子出访的权利,这是整肃独立知识分子的新手段,一种看似合法实际上践踏法治精神和公民权利的愚蠢之举。

2006/9/29日与旅途中

──《观察》首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