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余杰先生第一次到中国大陆之外的另一片中国土地──台湾出访的计划,意外被一场未了结的民事官司给破坏了。9月22日,余杰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正式通知,被限制离境。

该法院支持的是《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一个情形: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不批准出境。显然,司法机关在中国是有权威的,余杰就不能出境了。

可这次出访,本不是什么“出境”,但由于中国特有的“中国两制度”环境,一名中国人从中国的此地到彼地就成了出境,北京的余杰先生到台湾,有法律严格限制,他也只能遗憾“无法成行”了。

本来,余杰到台湾,是为了参加台湾纯文学刊物《印刻》杂志社的邀请,参加纯文学交流活动,但只是不知道他还没有对外公布这个事情,起诉他名誉侵权的原告就已经知道了──可见他们的情报系统还是相当厉害的。原告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余杰出境,很快得到法院支持。

2004年4月,余杰曾在《南方周末》撰文《作文岂能“爆破”》,批评号称数小时即可教会中小学生写作文的“作文研究专家”郑北京以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和家长的钱财。2006年,郑北京以余杰侵害其名誉权为名,将余杰告上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余杰败诉,法院判处余杰赔偿对方一万元人民币。余杰遂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19日,郑北京向二中院提出申请,限制余杰出境。

9月29日,余杰到二中院与处理此案的民事二庭的李经纬法官面谈。

杰表示,尽管该决定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公民权和人身自由,但他本人尊重法院的决定,愿意按照一审判定的数额,如数先将一万元人民币缴纳到法院作为保证金。李经纬法官表示,在他15年的法官生涯中,处理过若干民事案件(其中有许多是名誉权案件),但从来还没有发生一起因此而提出限制当事人出境的情况。郑北京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提出申请,法院难以拒绝。可余杰也提出了预交保证金一万元的申请,可这次法院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余杰特向法官介绍了自己将于10月中旬因《印刻》杂志社访问台湾的计划,表示不希望此计划受到影响。法官遂与郑联系,建议尽早审理此案,但郑拒绝,并表示将把此案拖到11月。

这一结果,恰恰表明余杰在法律规定不可出境的条件下,连台湾这个“中国的另一片地方”也无法成行了。按照“一个中国、一中各表”

的思路,我想,不是台湾人在闹“台独”,而是大陆的领导和权力机关在闹“台独”。中国之内出访,何来出境?法院限制余杰出境,偏偏不是出中国“国境”,而是到台湾,这难道不是支持“台湾独立于中国之外”吗?那些自以为聪明的法院法官们有没有想过“不让余杰出访台湾等同于助长‘台独’”这个问题?有没有想过宪法上有关“维护祖国统一”的规定?

“我不敢想象一个没有文学的社会是怎样的社会。”这是台湾《印刻文学生活志》(即《印刻》)总编初安民的一句名言,时常被媒体引用。现在我套用这句话,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我不敢想象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是怎样的社会。”

余杰此次出访台湾,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坚决不能认为是出境。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对公民出境的限制,是指对出了国境、出了国界者的限制,而不是指一国国境内出入需要限制。按照“一中各表”的精神,我们还应该看到中国的司法机关也好,行政和立法机关也好,都应该看到中国政府的胸襟是广阔的,即使大陆人到台湾需台湾当局的申请和限制,但大陆人对台湾人到来应该无条件欢迎,随时申请随时开放,不能有任何的限制。

这次,余杰到台湾,恰恰是台湾方面邀请的,却意外受到了大陆方面的限制,真是非常令人遗憾。

当然,我相信未来有一天,大陆对台湾人士来访也不要限制,或者主动邀请马英九、陈水扁、吕秀莲来访;台湾对大陆人申请防台,也不要有什么限制,大家都属于一个大中国,就没有必要严格区分彼此你我。

回顾余杰不能出访台湾这一“不幸事件”,我们还应该看到,最关键的一点: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不是一句空话?北京二中院无权限制公民余杰出访台湾的自由,或理由不当。对于余杰郑北京名誉权官司的诉讼,法院应该收下余杰递交的一万元保证金,以示对原告郑北京的公允,但就是不能限制余杰出访台湾的公民人身自由。一旦限制,法院就陷入非法违宪境地,形象受损,而且还要舆论指责和承担法律责任。

余杰表示,他被限制出境的时间正好是计划访问台湾的时间,他特别感到不得其解的疑问是原告郑北京如何正好知道他有此访问计划而进行破坏?最合理的解释是:有关方面窃听了余杰的电话和邮件之后,告知郑并唆使其作出限制余杰离境的申请。这恐怕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另一个“杰出”翻版了。

对此,余杰的律师浦志强表示,此事将开一个恶劣的先例,使得深陷民事案件的知识分子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受到侵害之后,公民却没有任何手段申述和寻求救济,中国也没有宪法法院可以伸张宪法权利。张思之等法学界前辈和萧翰等法学家均表示,因小小的名誉权案件而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可谓史无前例,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有不为人知的内幕。

如果说,中国的“以法治国”仅仅停留在口号阶段,那么,这些“反常”现象就容易理解了。但是,中国的法治建设若仅仅停留在口号阶段,这说明人人难以想象一个没有法治的中国社会“是怎样一个混乱和无序的中国”,官方就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权利了,尽管表面上是以法治的名义,其实质仍是“非法法也”,根本不可能指望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能够走向进步。

民主论坛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