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自由的人格,在自由创造的行动中,都会按照自然的规律制定一项合乎于自身创造的行动自由的最低纲领及其道德的责任。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决不会在最低纲领性的自由行动中丧失人伦道德的责任。

也不会将创造的能量诉诸于对理性的绝对服从和绝对的奴役,更不会在自由的最低纲领性的规则中寻求理性的力量。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在创造的自由空间里,将会发挥出由经验和传统而束缚自由个性的规律里解放出能量,去探求真理及感性的力量和人伦道德的规范与法律的责任。

如果没有行动自由这一解放准则,那么,个体自由创造的价值观,就国度中,还有什么进步和文明可谈?当统治阶级恬不知耻地说道:他们的统治理论就是进步与文明。我们会怎样去理解呢?因为随着时空的转换,他们所统治的国家在时间的推动下,也进入了新的时间领域,这当然是进步,是时间的进步,但却是文明的倒退。因为在一个专制的绝对的服从和独裁的绝对的奴役中,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创造的价值都被封闭和压制,自由创造是进步和文明的唯一动力和因素,当这唯一的动力和因素都被封闭和压制以及被强行剥夺后,社会出现的就是倒退的邪恶而非文明的进步。行动自由这一准则是增强个体创造价值的启动器,只有这样,进步才是真实的进步,文明才会使社会得到精神的净化。

进步中的事物是一种不可知的事物,文明环境是一个未知的环境。如果没有个体创造价值观的自由准则,那么,不可知的事物和未知的因素永远存在。进步的文明是由个体价值观在自由创造的时空中使物质与社会的消费品成倍的增长,以至于使得社会中各层次的人都能享受到物质的富庶。可是在专制暴政的国家体制中,除了绝对的服从和绝对的奴役外,民众还能得到什么呢?那种凭各种票证购买生活物质的匮乏的年代,倒是能够真正给予我们无限的历史的反思和思想批判的启示。失去了自由创造的时间和空间,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会导致人类精神的乏味以及社会物质和民众生活必须品的严重匮乏。

文明与进步的社会,首先应该认定是由少数的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以不懈努力和毫不妥协的自由创造的价值能量,才能形成一种先进而富庶的社会文明的形态。如果没有这些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的辉煌创造,或者这些天才的人物被专制独裁的暴政所囚禁,那么,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就是黑暗的社会和近似于原始野蛮的部落恐怖。可是,偏偏就是这些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他们永远也不会失去行动的自由,更不会放弃自由创造的时间和空间,自由的精神永远不会被封杀,也永远不会被毁灭。

党权国家主义的精髓,就是独裁的绝对服从和暴政的绝对奴役。在这个政体中,散乱松弛,随心所欲的无政府官僚状态,不作为或非法作为的恶劣风气,永远也填不满的个人特权的欲望,财富再分配的不公正,立法、行政、司法混淆不清并以党中央某个执掌大权的人物为核心或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勾心斗角,致民众的生存利益而不顾,把战争与和平混为一谈,想发动战争就发动战争─比如法西斯纳粹的第三帝国所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只要本党派的权力和本集团的利益受到挑战和诘难,就不顾一切地包括使用国家军队,对追求自由与民主的国民进行镇压和屠杀─例如1989年6月4日的北京大屠杀─党权国家主义的目的就是将所以的自由个体的创造价值彻底消灭,至少也要将其贬低到无足轻重的田地。

法治,是在每一个自由个体的创造价值的追求中所形成的自发自生的法律状态。自由的意志及其精神所倡导的是适应于每一个个体价值的追求和创造的法律原则。并以此来约束每个个体的极端邪恶的心理行为而制造出的行动后果。在此意义上,没有什么“生而自由”的学说。法治的每一法律条目都是保障每个个体的生活中的自由和自身用劳动所获得的私有财产不受任何侵犯。

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所持的论点,都说明了他对自由价值观念的无知和思想独裁的邪恶,同时对每一个个体价值及其创造力的蔑视。他对自由主义所列的11条立论,正好击中他以及他所统治的政党和国家是一个反人类社会和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以及毫无节制的放任自流的低能的思想及其逻辑的结果。由此而衍生出毛泽东思想是一种毫无知识论证的低级的逻辑思维及其恶劣经验的死亡体系。以毛泽东思想为依据的立法者,把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所有的民众都假象成无产阶级的敌人─如黑五类分子的阶级分类─毛泽东把自由视为混乱,而他自身在混乱中却无所顾忌地掌握着中国人的生杀大权。

自由的精神及其意志是同一种根深蒂固的人伦道德的信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人伦道德的信念是生长在每一个自由个体价值观念中的以良知和健全的心理活动所呈现出的辉煌的亮度。自由的思想以及自由的精神,自由的权利意志和人伦道德的良知,这些都和责任与法律精神所分不开的。一个具有自由个体价值创造观念的人,他的创造力在于行动的自由和对机会的选择。但是当他选准了机会在进行创造的时候,他必须承担对创造结果的绝对责任,同时,在进行自由创造的时候,他必须时常扪心自问着自己的道德良知,在道德良知绝对的最高境界上,作出承担个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榜样。如果惧怕承担道德良知上的责任以及行动后果的责任,那么这个个体就不是个体自由创造价值的最高境界的人。一个往往对行动后果和道德良知不负责任的个体和整体,都会堕入黑暗的邪恶深渊而蜕变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人渣。

承担责任就是在法律的条款下,作出不超越自由行动所带来的负面恶果。实际上,一个具有自由个体创造价值能量的人,最注重的就是人伦道德的良知和尊重自由民主法治的精神及其法律的权力意志。强制就是理性的压迫和放纵,而责任却是感性的道德良知的认可。

个体创造的价值观念,在自由创造的基础上,将学习和经验中所获得的创造性的知识用于指导自身的行动自由,并承担所有经创造后所应该负起政治和法律的责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他的行动准则是超越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对那些没有足够的经验及创造力知识的个体来说,他所有的行为都是不自由的,因为他对自由的概念是盲目的,同时对自身行动的后果惧怕承担政治和自由民主的法律责任,为了自身极端的私利而丧失其人伦道德的良知的准则,在这个意义上,他的所作所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在专制暴政和独裁恐怖的社会制度下,他的这一切都可能逃避人伦道德的良知对其所追究的责任。

在自由创造的价值的观念中,每一个自由的个体都必须承担着一切创造价值所带来的政治和法律的后果和责任,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会呈现出和谐、稳定、秩序和辉煌的景象。这就是行动自由的最低纲领及责任。

(2002-06初稿;2006-07-17定稿)

作者文集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