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目标是要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社会的特征是公平正义原则起指导作用,每个人的收入、享受由其能力、贡献决定,人们的基本权利平等,生活、医疗、受教育等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贫富差距固然存在,但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这种差距产生的原因是自然的、公正的,即是在机会平等和竞争规则一视同仁的条件下产生,而不是基于强势的社会地位、畸形的行业差距等等。

人们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在今日之中国,妨碍和谐社会的形成,妨碍公正原则贯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活动和发展,这些特殊利益集团获得了巨大的不应得的利益而保持着合理合法的外表形式,因此,根除这种弊端比打击和惩治个人性的贪污腐败更加困难。最近,已经有不少人越来越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了一些抑制和防范的思路,在这种形势下,清醒的认识和广泛的共识是必要的。

“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概念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特定的内涵,不能顾名思义地作字面上的理解。一般而言,一个社会中的不同阶级、阶层、行业、集团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此不必讳言。农民希望农产品价格高,运输业职工希望票价上涨,这是自然的。白居易早在诗中写道,卖炭的老者“心忧炭贱愿天寒”。我们现在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

对于特殊利益集团引起的社会不公正,人们的最初印象是行业之间收入存在巨大差距,并且不断扩大。金融、能源、电信、民航和某些基础建设行业的收入比一般行业高得多,与农林牧渔业等相比更是极为悬殊。至于房地产业的暴利,其中某些人在征地、拆迁方面的巧取豪夺,在出台政策、操纵舆论方面的能量,更是令人侧目。更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在同行业内部,居领导地位的人相对于一般职工又形成了一种特殊利益集团,他们的奖金和工资外收入往往比名义工资高,甚至高很多,比如,据2001年的一项调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隐形收入是工资的10倍左右。

这样获得的利益之不合理和引起人们的极大非议,在于收益既不反映能力,也不反映贡献,而是由于垄断地位造成的。有人说,效率与平等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似乎在平等方面有所失就一定会在效率方面有所得,但行业差别和特殊利益集团造成的不平等恰恰极大地损害了效率,因为进入这些行业不是基于竞争(没有能力的比较,甚至没有学历的比较),这些行业又由于基本上没有同行的竞争而不思进取,以致服务水平低下,多年来人们抱怨的“电老虎”、“铁老大”等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特殊利益集团的弊端不仅是由于收入差距引起不满,还在于有人为了维护特殊利益集团而在立法、执法等方面拼命活动,使国家的政策为自己的行业、部门、集团服务,使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永远难于得到改进,离现代化目标遥遥无期。

从表面现象看,特殊利益集团是个行业、部门问题,但实质上是权力垄断的问题。如果没有行政性的、硬性的规定,如果没有排他性的政策,行业和部门的差别会减小到人们能够接受的程度。解决的办法,也不可能是人为地抹消行业、部门、集团的差别,而是要用法治来规范权力。一个和谐社会或法治社会不可能取消人们的阶级、阶层、职业等方面的差别,但一定不允许靠权力垄断而独占好处的权势集团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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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之吴向宏专栏:政府如何实现经济公正

中共六中全会的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其中,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这消息让我非常振奋。几年来,我一直从经济人的角度,强调经济公正,关注贫富分化。我一直认为没有经济公正,也就不会有经济效率。未来一段时期,如果中国的商业秩序和经济环境能够变得更加公正合理,单这一制度因素就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成长。

但经济公正怎样才能实现?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强政府”传统的国家,大众往往对政府的能力有不切实际的期望。或许,人们会希望政府发起一场运动,来“缔造”社会公正,比如说,以快刀斩乱麻的手法,杀一批贪官,打几个奸商,达到“圣人出,黄河清”的效果。这类想法,在我看来,恰恰是偏离正道的。说到杀贪官,中国历朝历代都不乏狠手。比如清朝揪出的大贪官和珅,按今天来说属于总理副总理级别的人物,反腐力度到此可谓已经强得不能再强,但那并没有改变“一任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官僚贪渎、经济不公局面。

必须认识到:政府要实现“经济公正”,比之实现“经济增长”,是一个更加困难得多的目标。所谓政府,它的主体,是一个自上而下、令行禁止的官僚机构,这种机构最适合完成单一目标的任务。经济增长就是一个可以用GDP指标来衡量的单一目标。政府只要把全部资源动员起来,层层压任务、加价码,GDP数字自然就会扶摇直上。所以,假若我们用“杀了几个贪官”、“没收了多少非法财富”、“投入了多少教育经费”这样的单一指标来衡量经济公正程度,则政府将毫无困难地在短时期内就能缔造出一个经济异常“公正”的社会。可惜,经济公正并非这样容易用单一指标衡量的目标。若是用上述方式人为缔造的“公正”,多半将成为不能持久的假象。

实现经济公正的难点在于,“公正”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在个体层面上,无论某甲和某乙做了一笔生意,还是老板和员工签订一个合同,这些交易公正不公正,归根到底,只能看交易双方自己的主观判断。外人也许觉得某甲或某乙吃亏了,但是只要他们自己毫无怨艾,那对他们来说就是公正的。在整体层面上,全社会的经济公正无非就是所有个体公正的加和,是无数个人、团体、机构之间每日发生的无数交易均达到或接近公正状态的加和,是无数主观评价的加和。有没有任何客观的指标可以用来衡量“社会经济公正”这个主观评价的加和?对这个问题,时至今日,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道德家能够给出答案。以基尼系数这样的指标为例:我一向反对有些经济学者的“基尼系数无用论”,曾痛批他们的观点,但另一方面,我得承认它不能作为硬指标。基尼系数太高,当然说明社会贫富分化严重,意味着经济不公;但另一方面,基尼系数太小,又说明社会分配过于平均,也是经济不公。在某个范围内,一个基尼系数0.35和另一个0.30的社会,究竟哪个更合理更公正?这根本没有现成的标准答案。

只有一个社会全体人民从各自主观立场出发,他们共同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才是达到公正的最佳途径。正如在经济学上,自由交易可以达到最高的市场效率,在道德领域,每个个体的自由和自主选择也可以实现最高的公正。如果让政府来抓“公正”,如果把“实现经济公正”作为考核各级官员的一个政绩,那么各级官员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就不得不人为设定一些“公正”目标,强力推行,其结果,将是政府意志代替了人们的自由选择,那在我看来,必将造成更大的经济不公。

这绝不是说政府对“经济公正”就无所作为。恰恰相反,政府在保障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从而最终实现经济公正上,具有无可替代的责任和能力。如上所述,经济公正的前提,是每个社会个体都拥有自由选择的经济权利。但是在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中,在原始的资本主义积累中,弱势群体的经济权利经常被强势群体剥夺。在这种情况下,奢谈“自由市场”、“自由交易”等,乃是极不负责,极无良心。因此,我希望看到这样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它不遗余力地保护社会最弱势群体的经济自由选择权利,保护他们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仍能有最基本的、符合尊严的生存选择;我希望看到这样一个明智的政府,不是去企图“缔造”公正,而是创造一个基本的土壤,让公正能够通过人民的自由选择来自主实现。我最不希望看到的,是这样一个政府:它一方面剥夺人民最基本的经济自由,如拒绝工作的自由、集体谈判的自由等,另一方面却用人为手段来转移财富、人为缔造“经济公正”的表象。

作者文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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