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读过鄢烈山先生两三篇杂文,不怕这位在大陆又红又专的“杂文家”伤心,读过后没留下什么映象。近日在网上看到鄢烈山先生的《这就是皈依上帝后的余杰吗?》一文。本来,他与余杰之间的争斗,孰是孰非,我都没什么兴趣,不愿搅和。所以,对余杰的那篇批鄢的文章固然没怎么认真去看,对这位文人的回复,也就更懒得花时间心力了。今天闲来无事,上关天茶舍故地重游,一片萧杀之间,举目皆是中共文化剿杀下的残山剩水,无意间,就点进了这位御用帮闲的帖子。打开一看,真是气不打一处来。

这位在共产党统治下颇吃得开的文人在文中说什么:“我确实写道:’不可否认,这些年来,中国取消了’反革命罪’和’政治犯’的罪名,日常交谈中已不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对伟大领袖’的’恶攻罪’,单纯的言论领域杀头坐牢的风险可以说已经消失;在境外发表激烈抨击当局言论的人,只要不涉及实质性重大事务或国家机密,一般也是进出自由。这样就出现了政治投机的可能。”还说过:“有的人非常清楚,随着执政者的’执政能力’提高,不想升官发财的平民百姓在国内媒体(包括网络)发表文章并无多大的政治风险……在境外媒体发表’出位’、犯忌的言论也未必出什么大事,仍然可以出国访问、演讲,只要不搞串连、不搞组织活动,不参与实际的政治操作,是不会坐牢的,纵然坐牢一般也不会把牢底坐穿,更不会受到张志新一样的对待。

这讲的只是一个基本事实,讲的是管治策略的’与时俱进’,即主要着力于控制言论发表媒介,通过’把关’不给你发表不利于当局的言论,通过奖惩让你’自律’.我说得很清楚,对于“单纯的言论”一般不追究个人。至于像南都的程、俞,因孙志刚事件涉及到具体的人事、地方官的政绩和形象,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高与郭的入罪,是因为他们的言行与某些人的直接利益发生了冲突。“

看过这一段,这个帖子其它内容我都不想再去看了。这种满嘴浑话的混帐文人,能说出个什么理来?不外乎蛮打缠斗罢了。在共产党下混碗饭吃不难,要入我的法眼,实话说,他鄢烈山真还差得太远。

这段话为什么让我气呢?

一,混帐得拿猜测当事实。高与郭的案子,审还没审,判也未判,按中共的办案规矩,现在别说你鄢烈山这等抬桥子的货色,就是高与郭的律师,就是两地公安的不相干官员,对具体案情现在都不可能知道什么。你凭什么判定“高与郭的入罪,是因为他们的言行与某些人的直接利益发生了冲突?”你如此断定的依据何在?

二,混帐得不顾基本事实。据[维权网]和[观察]网公布的《中国近年文字狱受迫害者名录》公布的初步调查数字,2000年到2006年11月,因言获罪者(包括前期因言获罪关到2000年以后者)达36人。这些公案,几乎件件举世皆知。你鄢烈山在这6、7年里难道生活在外星球上?你难道会不知道这些公案?你是眼瞎了?

谈到中国当前的言论自由状况,有一件事可作证据证明你鄢烈山完全是在睁开眼睛说瞎话。当我读到这段文字后,本来准备到鄢烈山的个人专栏里上个帖,把下面这个名录贴上去,提醒提醒这位御用文人,说话要符合事实。可是,在中国有所谓“自由网站”之誉的[天涯网]上,这么短小的一个帖子却怎么也贴不上去。一会提示里面有敏感字符“六四”,待反复三次把三处“六四”改过后,又提醒里面有敏感词“博讯”,等把博讯拆开,再上帖,却还是“此页无法显示”。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中一个完整的内容,是一个底线问题,一个重大原则问题。稍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对任何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都应当坚决地站在谴责一方。只要存在对言论的管制,就必须出来抗争。鄢烈山平时喜欢借鲁迅抬高自己,却毫无“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鲁式风骨。不仅如此,鄢烈山在此居然故意偷换概念,文笔之下,把用对言论管制的严宽,混淆言论自由的有无,把原则视为交易,间接为中共的侵犯言论自由行为唱赞歌。这就不仅仅是眼瞎了,而是无耻!

附:

中国近年文字狱受迫害者名录(共录入36人)

一、2000年及以前调查到5人

喻东岳,湖南省浏阳市人,原《浏阳日报》编辑,因在北京1989年民运中污损天安门城楼上的毛泽东像,于1989年8月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以“反革命破坏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此后减刑到十八年)。喻东岳虽然现已出狱,但在狱中被折磨至神经失常。

陈晏彬,北京第二外语学院进修生,地下刊物《铁流》编辑,因1989年5月与张亚飞等人成立中国革命民主阵线,并出版地下刊物《铁流》,于1991年3月5日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刘京生,北京市工人,前民刊《探索》杂志编辑,因1991年与胡石根等人组建中国自由民主党及成立中国自由工会筹备委员会,散发民运传单,于1994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结果被维持原判。

胡石根,居住地点:北京市,北京语言学院(现北京语言大学)讲师,因组建中国自由民主党及成立中国自由工会筹备委员会,起草了自由民主党纲领、章程和其它该党和自由工会的宣传材料,组织纪念“六事”活动,于1994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原判,现被关押于北京第二监狱。

拖乎提-吐尼雅孜,出生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居住地点:日本东京,因收集有关民族关系问题的敏感材料,发表涉及历史上民族分离的文章,于1999年3月10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以“煽动分离主义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二、2001年2人

郭庆海,河北省泊头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职员,自由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了27篇文章时政评论文章,于2001年4月6日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王金波,居住地点: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东良店村247号,因在互联网上发表要求中国政府重新评价六事天安门事件和中国民主党等异见文章,于2001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2002年3人

陈少文,自由撰稿人,前警察,湖南省涟源市五金公司失业职工,因在互联网上撰写40多篇文章批评失业、社会不公、法制弊端等,于2002年12月2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人不服判决,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牟传珩,居住地点:山东省青岛市,自由撰稿人,前律师,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于2002年9月1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大山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姜维平,居住地点:辽宁省大连市,记者,香港《文汇报》驻东北办事处主任,因在香港杂志《前哨》着文批评中共高官腐败,于2002年1月25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法院重审后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2003年9人

罗永忠,居住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广厦胡同5号,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了150多篇批评时政的文章,于2003年10月14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罗永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被维持原判。

颜军,自由撰稿人,原西安市第68中学生物教师,因在互联网上发表了20余篇批评共产党的文章,于2003年12月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系狱期间曾遭其它犯人殴打,伤势严重,送医院抢救。

赵常青,陕西省汉中市山阳县中学教师,因在互联网上撰写发表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呼吁政治改革,于2003年8月4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被关押于陕西省渭南监狱。

黄琦,居住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原成都天网寻人咨询服务事务所网站站长,因国外的异议人士在其网页上发表了有关1989年天安门事件的文章,于2003年2月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但上诉的结果是四川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在狱中,黄琦被打成脑震荡、脑萎缩。

陶海东,居住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民路82号,自由撰稿人,原新疆喀什市人大常委会职员,因在国内外互联网站上发送其预测中国经济崩溃和批评中国领导人的文章和书稿,于2003年1月被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被关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

姜力均,居住地点:辽宁省铁岭市,私营企业主,自由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于2003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被关押于辽宁省锦州监狱。

罗长福,居住地点:重庆市,自由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于2003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蔡陆军,居住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外贸公司业主,自由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22篇,成立网络组织“自由民主同盟会”任主席,于2003年9月1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经秘密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何德普,居住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9-1-5号,自由撰稿人,原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工作,2000年3月被辞退,因任“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监察委员会”、“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28篇,在中共十六大会议期间参与撰写并散发“致十六大公开信”,于2003年11月6日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原判。现被关押在北京第二监狱,关押期间高血压、肝炎病等病情加重,时时头痛和耳聋,挨打致残。

五、2004年6人

杜导斌,居住地点: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区粮贸街16-10 号,湖北省应城市医疗保险中心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独立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了26篇批评当局的文章,于2004年6月11日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被湖北省高级法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驳回。

欧阳懿,居住地点:四川省遂宁市保石镇保石街37号附11号,因撰写发表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呼吁民主宪政,于2004年3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桑坚成,上海市退休工人,因在中共十六大会议期间参与撰写并散发“致十六大公开信”,于2004年1月6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水,居住地点:广东省深圳市,自由撰稿人,因发表异议文章,包括纪念“六事”,揭露司法部门违法乱纪,呼吁释放北京新青年学会“四君子”等,于2004年5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收容教育两年。

张汝泉,居住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245号3号楼2单元13号,自由撰稿人,郑州百文依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因先后将周秀宝的《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要问题的严正声明》文章和自己撰写的《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文章交给同案的张正耀散发,两文中抨击邓小平和江泽民路线反动和腐败,于2004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诽谤(最初分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亚莲,居住地点:上海市迎勋支路5号,暂借住尚文路133弄18号201-3室,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以亲身经历揭露警察和官员拆迁户和上访者的欺压、迫害和人身虐待,于2004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六、2005年3人

张林,安徽省怀远县人,户籍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984号1单元12号,因利用互联网在境外网站上发表了《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全军覆没》、《不再沉默的火山》等文章,以及在2004年12月30日接受境外电台“希望之声采访,于2005年7月28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张林被关押于蚌埠第一监狱。

郑贻春,自由撰稿人,诗人,辽宁省营口市原超群外国语学院教务处主任,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于2005年9月20日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现被关押地点不详。

努尔莫哈提?亚辛,居住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作家,诗人,因在2004年第五期《喀什噶尔文学》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野鸽子》,于2005年2月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年。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喀什噶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被关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第一监狱。

七、2006年8人

李建平,居住地点:山东省淄博市科技园樱红村落23号2单元602室,自由作家、原淄博医疗器械公司董事长,因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批评时政,于2006年10月25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2年。

李长青,居住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原《福州日报》社采访部副主任,记者,因在互联网上支持“穿防弹衣的县委书记”黄金高,并在博+讯网上登出一篇名为《福州市爆发“登革热”,百余人染病,政府刻意隐瞒,引发民众恐慌》的文章,于2006年1月2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初分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监视居住和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被关押于福建省永安市监狱。

李元龙,居住地点: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路东园小区F4栋一单元8-2号,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报社周末特刊部编辑兼记者,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四篇异见文章,于2006年5月11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被关押于贵州省毕节地区看守所。

阳小青,居住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北京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因受报社派遣到湖南省隆回县调查中共县委书记杨建新侵吞国有资产,在报纸上发表发表的揭露隆回县腐败问题的文章,于2006年6月15日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郭起真,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荷花小区5号楼,因2002年2月~4月在《民主论坛》网站上发表了《关于参加高智晟律师绝食抗议活动的声明》、《绝食日记》、《株连九族的妖风正在大陆肆虐》、《从“我不敢说”小议日本的领土扩张》等文章,2006年10月17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郭起真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被关押在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张建红,居住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宁舟一村5幢604室,自由撰稿人,作家,诗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议文章,于2006年10月12日被宁波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高智晟,原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法人代表,律师,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于2006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厅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逮捕。

陈树庆,杭州市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于2006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议报2006.11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