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深度质疑

一、一连串案件所引起的质疑

上星期的一个夜晚,我接到友人杨先生的电话。杨先生讲话的语气非常激愤,他那安徽口音再加上吐音急促,以至我听了好半天才弄懂是怎么回事。原来杨先生女儿的被性侵犯案败诉了。

杨先生说:“本来从几天的当庭辩论来看,我以为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因为检控官检控得很有力。警察、医生都来法庭作证。那个家伙已部分承认罪行。法官还在庭上说;对十七岁以下的女孩子性侵犯,即使没有使用强迫手段,也属犯罪……他妈的!没想到最后陪审团竟判那家伙无罪。这是什么混帐陪审团?这是什么法律?……”

我听了杨先生的愤慨之语无言以对之余,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由来已久的质疑又腾升起来。对美国陪审团的业绩我有着相当负面的记忆,且回顾一些事实。

1982年,底特律的华裔工程师陈果仁与几个朋友在一间酒吧小聚。两名失业的白人汽车工人进来后凶声辱骂他。据说是因为当时日本小汽车大量倾销美国,致使美国汽车工业受挫。而陈果仁被那两个白人误认为日本人。他们不但辱骂而且动手殴打陈果仁。陈见状奔逃,但被追上、被用棒球棍活活打死。此案最终由10名白人、两名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判那两名打死陈果仁的凶手无罪。

1995年,纽约十六岁个子瘦小、还没有发育的黄永新同几个亚裔学生在自家后院玩耍。有人向警察举报说他们握有手枪(其实是玩具枪).警察不问青红皂白前来拘捕,并开枪把黄永新打死。身材巨大的行凶警察说,是因为黄永新“拒捕”,妨碍“执行公务”,在互相拉扯中,他失手把黄打死的。验尸结果,子弹是从黄的左耳后方射进去的,明显是黄在逃跑,而警察从背后开枪。这个验尸结果,同当时逃跑的其他亚裔学生说法一致。但是,陪审团只采信警察的说法,判行凶警察“刑事过失”,不予提起公诉。

这是两件有生命丧失的案件,至于仅伤无亡的案件就可以举出更多例子。最著名的有洛杉矶金恩案。

1992年,洛杉矶黑人金恩因驾车违章被警察追及后当街暴打。这种情况被一名过路驾车者目击并用录像机录下,呈堂作证。此案在所有人心目中都有结论:打人警察必判有罪。不料由10名白人、一名亚裔、一名拉丁裔组成陪审团竟判定打人警察无罪。这极端不公的判决引爆了一场数千人受伤,55人死亡的社会暴乱。

把镜头拉回到近期。2004年,来自中国天津从事健身器材生意的赵燕于7月12日持B1/B2签证到华盛顿、费城洽谈生意,工作结束后,她参加了从纽约出发的“尼亚加拉瀑布两天一夜游”旅行团,旅途中遭到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员毒打。报纸上、互联网上都载有赵燕被殴打得脸部伤肿的相片。事实如此的清楚简单,没想到陪审团竟又是判殴打赵燕的美国警察无罪。

如果说陪审团总是偏袒被告,尤其偏袒警察被告,其实也不尽然。2003年7月13日晚,42岁的帕洛阿图华裔警察Craig李在执勤时,发现小路边一辆车子内坐着一名现年57岁的非裔男子哈切森。李觉得该车可疑,随即停车并亮灯前去盘问。在相互的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通过电话寻求警局协助。另一名华裔警察,现年27岁的甘维亮赶到,两人再度勒令哈切森听从指挥,但是,哈切森依然如故,并与警方发生肢体冲突。为此,甘维亮拿出辣椒剂喷向哈切森脸部,两人共同把他拖出车外,使用警棍等制服他,并押送至警察局。案件发生之后,检方以两名华裔警察滥用警力向当地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两名华裔警察滥用警力,触犯了法律。Craig李和甘维亮两名华裔警察坚称自己是清白无罪。可是陪审团以八比四裁定这两名华裔警察有罪。

这一次警察不被“偏袒”就公正了吗?对照这个情节,如果是一个华人驾车者对抗白人或黑人警察而被制服,陪审团还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吗?参考一下赵燕案、黄永新案、金恩案就不难作出判断。而这判断无可避免地促使人们质疑。纽约发生多少警察对华人施暴的事件,警察都被判无罪,怎么这会儿华人警察制服一个抗拒检查的黑人,警察就有罪了?

二、陪审团制度的渊源、初衷及其硬伤

陪审团制度盛行于美英。应该说陪审团制度的创立是有着极其良好的初衷。它甚至可用以说明欧洲深远的民主基因。封建时代,中国是绝对君主制,欧洲是等级君主制。中国的断案是各级衙门首脑说了算,以至冤狱遍地。偶尔出现一、两个包公、宋慈式的明吏便要千年传颂。可是欧洲民族则不然。早在雅典和古罗马时期就有公民陪审团。当雅典古罗马的此项司法文明湮没在中世纪的愚昧和专横中时,不列颠岛上的人们却继续了这段薪火。

诺曼征服带来的不仅是血统融合,也把诺曼人古老的陪审团制度带到不列颠。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并没有因为陪审团制度是诺曼征服者的泊来品就排斥它,相反,他们力图使之更加完善。十三、十四世纪的英王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三世都曾发布昭令,使陪审团制度更加丰满。随着日不落帝国的扩张,陪审团制度远远越出了英伦三岛,甚至在遥远的新大陆也扎下根来。

陪审团制度极为善意的初衷就是限制贵族豪门专权。随着民主思想的萌芽和深化,它又成为宪政民主的一大体现。现代宪政民主把社会公权力一分为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权中最有可能直接关系到某个社会个体的是司法权。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生活中成为控告他人者或被控告者。陷入诉讼的人究竟有罪无罪,这甚至是比一个社会的根本制度更直接地关系到某个人的利益。为了不使司法权的行使者——法官专权,制造冤狱、戕害无辜或姑息乃至纵容罪犯,近代陪审团的设计者们再把司法权一分为二而成有罪与无罪的判定权和具体判刑权。一个人的有罪或无罪,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它不需要高深丰富的法律知识,每个心智正常人都可以做到。于是设计者们把判断权交给陪审团。只有陪审团判定某人行为事实有罪的前提下,法官才能使用具体判刑权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其具体服刑期限。

然而,智者千里必有一失。或许陪审团制度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功绩彪柄,但现在看来它已陷在重重迷思之中。许许多多的具体案件表明陪审团昔日光辉的业绩已经退色。而不胜枚举的缺失表明它已步履蹒跚。

陪审团不能实现昔日设计它的功效,原因来自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中世纪人类生活相对简单得多。社会事件的技术含量相当少。对于一个事件的事实判断并不需经过复杂思维。故此一般人都能胜任陪审团的设计指标。但是在今天,客观社会生活高度复杂。许多事件的事实就往往不是那么容易被辩明洞察了。犯罪个体或群体会利用其智谋和权力巧妙地为自己脱罪、甚至嫁祸于人。文化大革命不就是最好的事例吗?共产党利用其智谋和权力把党委、工作组、高干子弟红卫兵、保皇派、军队、专案组、工宣队、工人纠察队、贫下中农特别法庭等所做之恶都移花接木到造反派头上,而许许多多的“独知”都认同了共产党的说词。设想,如果由那些“独知”们组成陪审团,他们岂不众口一词地判定造反派有罪?你可以说他们不是主观上蓄意要诬陷造反派,而是复杂的客观现实使之无法洞悉事情的真实。

然而,尽管如此,今日陪审团制度的硬伤其实还不是在客观而是在主观。

硬伤之一是相当数量的公民非常缺乏担任陪审团的政治热情。最近笔者在报上看到一个报导极可发人深省。

“加州图拉市通知500名陪审员候选人到法院接受挑选,结果只有160人到场。”

“美国司法协会表示,在某些城市逃避担任陪审员的现象非常普遍……逃避律往往高达50%.”

“一些城市开始采取严厉措施,惩罚那些逃避陪审员职责的人。伊犁诺州一名19岁的女子由于逃避担任陪审员,被定藐视法庭罪,并被判坐牢14天。在托皮卡市,逃避者每天被罚款100元。密西根州大湍市的法院对56名逃避者发出逮捕令。”

“图拉市法官席克斯说:‘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逃避律高将损害美国民主制度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为什么这么多人不愿要那份“神圣权利”呢?法官席克斯疾首痛心其实是他自己陷入了迷思不能自拔。

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里的人群最具政治热情?是那种处于从专制向民主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完全的专制社会里,由于统治者实行政治高压,除极少数“普罗米修斯”在冒着巨大危险关心政治外,绝大多数人都是沉默的一群。在一个完全的民主社会里,人们则放心地把社会公权力交给几年一次选出来的人们。自己则去经营自家的那片园地。有时他们甚至连几年一度的选举都懒得参加,以至许多民主国家的投票率常在百分之六、七十徘徊。1979年3月,我在广州街头发售《人民之声》第四期。那油印的、仅有四十几页的粗糙刊物竟吸引购买者排起两百多米的长龙。那是一个政治热情多么浓烈的社会。刚从毛式政治高压走出来,并对邓小平的政治改革寄予厚望的人们对社会有着一份发自内心的激动投入。可是当邓小平重新露出其专制铁腕,既镇压民主墙,又收买老一代知识分子后,中国社会再次回到那政治冷漠之中。“六四”屠杀后再辅以重金收买,当今中国知识界不是“和谐”在政治冷漠感高度泛滥的社会中吗?

担任陪审团与选举议员、市长、总统那样更使一个公民感到与自己利益相关些?当然是选举议员等。可是,几年一度的选举已有大量公民不参与,遑论与自己利益完全没有关系的陪审事务。而且岂止不相关,还会损害自己的利益。美国人工资的中位值是130元一天。担任陪审员一天的津贴各州不一,最高50元。一个案件审下来旷日持久,有什么理由期望社会上的人们都紧握那份“责任感”,而甘愿每天损失约100美元?在民主制度下,这么多缺乏政治热情的人逃避担任陪审员的“神圣权利”,对他们究竟是应严厉惩罚,还是应另作思量呢?

或许有人提出大幅度提高津贴就可以解决问题。且不论这样做政府财政是否可以承担,即使采取这种措施降低了逃避率,陪审团就可堪所任吗?在那群临时召集而来的人们中,他们的品格、心智、学识、洞察力都足以担当那份“神圣责任”吗?于是这就涉及到陪审团制度的第二个硬伤——陪审员的素质问题。

赵燕案发生后网上有许多议论。诸如“赵燕是官太,该打!”“赵燕可能是做人蛇买卖的、打了活该!”对中共贪官的痛恨程度我不会比其他人低,可是我要问,仅因为是官太就该打吗?赵燕若真的做人蛇生意,那当另案惩处。还没有确认她做人蛇生意,就断言该打,那还谈何法制?试想如果是让持有这样观点的人去让当陪审员,其判决将会如何?这种情况难道不值得陪审团图腾者反思吗?

陪审团断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即人人皆有良知。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因为判多少年的刑,这一复杂作业由法官承担。陪审团只是作被告有罪、无罪的简单事实认定。要做到这一点,只要有实事求是的良知就够了。粗看下去这似乎十分简单,但其实大谬不然。因为良知的价值可塑性极大,既可廉价亦可珍稀。诚挚者良知伴其终生;狡诈者良知始终被其排斥。世间诚挚者、狡诈者、和介其之间者各占多少比率?临时召集来的陪审团员都是些怎样的“者”,这犹如变系数微分方程——永远无解。以无解之程式去作事实认定,于是用棒球棍殴毙陈果仁的两名白人凶手,从背后击毙男孩黄永新的警察;在金恩倒地后仍然狂欧不休的四名警官等等、等等都被陪审团事实认定为无罪了。

陪审团一审一召集的非职业性是它的第三个硬伤。一个职业法官如果判错了案将是他永远的记录,甚至是永远的耻辱。他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受损害人们的怨恨。而且还不仅此而已,它甚至会关系到实际利益。一个办案出错较多的法官其升迁仕途将会相当暗淡。在这么多因素的制约下,法官判案还是相当谨慎的。可是陪审员则不然。就算判错了案,完事以后,我立即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谁会知道我有责任?谁会来追究我的责任?我照样干着我原来的工作,过着我既有的小日子,一切都没有任何影响。

陪审团的硬伤之四是它的哑锤一捶定音式。陪审团聆听控辩双方的辩论,然后闭门思考、评议、投票判决。若能取得一致意见便向法庭提交。至于为何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则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这种哑锤一捶定音式其实已陷入了民粹主义泥潭。即使法律规定陪审团的判决一经得出不可驳回,也不排除可以同时规定陪审团必须陈述其判决的理由。因为这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随意性,加强法律的严肃性,否则,就给人以草率的感觉。而且陪审团的理由陈述可以促使人们对案件的深入思考。如果今后案情有新的突变,陪审团的判决确实是错误的,那人们也可从陪审团先前的陈述中洞悉它错在何处。作为今后的借鉴。

陪审团的第五个硬伤是其规模非常有限。陪审团制度的设计者估计到了陪审员会因其个人品性、生活经历、种族背景等因素对案件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认定,故给控辩双方的律师有淘汰陪审员的权力。这淘汰甚至是可以不申述任何理由。可是这其实也就暗含了控辩双方的倾向性。他们都各自把陪审团力求拉离中立位置而倾向自己的意向。

据说杨先生女儿被性侵犯案件,陪审团经过约一星期的评议后被淘汰至六人(按照有关规定这是最低人数)。四名男子、两名女子。抛开这个具体的案件而另作典型性研究,可知无论对控者和被控者,陪审团人数的小数量都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可以作这样的假设,六人都因种种非正派原因倾向被告。如有的男子会因自己的性取向有瑕而心态上先天倾向被告,使之不愿正视事实,而作出对被告有利的“事实认定”.当然也有可能因另一些原因使六名陪审团成员的意向正相反。于是这就在严肃的司法事务中涂上了深深的赌运气的油彩。

可以假设几名或十二名陪审员都因某种原因以情绪代替公义,但不可以假设几百人、几千人都在以情绪代替公义。可是陪审团的规模可以扩至几百上千人吗?绝无可能。

除了以上五个硬伤外,陪审团裁决的得出亦是很有疑问的。大多数州的法律是要求陪审团必须搭成一致意见才可作出裁决。在旷日持久的评议后不能取得一致时,有的陪审员会产生厌战情绪,违心地赞同对方意见。虽然法律规定了“流审”重新遴选陪审团,但是陪审员大多都不愿面对这样的结局而选择妥协。妥协的同时也就可能失去了公正。

三、陪审团制度改革之构想

美国陪审团的错判率究竟有多高,笔者无从得知。而且陪审团是否错判也是个难以认定的问题。但是,从笔者所举几个陪审团错判的典型实例来看,陪审团错判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即使陪审团的错判率低,那也是个不可掉以轻心的问题。

陪审团是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这是有或无的质的问题。而不是判两年或五年的量的问题。故须慎之又慎,要做到不枉、不纵。共产党常以“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谬论来为其治国频频失误狡辩。民主国家的政府不应效仿它。尤其在司法判案上绝不能搞什么“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论。试想,如果每年陪审团若审判一万个案子,其中有百分之十错判,那么就是有一千个好人被冤,或一千个罪犯被纵。从全国来看是个百分比的问题,而对当事人来说是完完全全的问题。一个好人被冤就完完全全地毁掉他乃至他的家庭。一个坏人被纵就完完全全地伤害了被害者和他(她)的家庭。故此,即使在实际中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但是有理由要以百分之百正判为要求、为目标。这类似数学上的极限。不能达到它,但可无限趋近它。

陪审团制度虽有如此之多的缺陷,但笔者决不认为要取消它,而是主张改革它、完善它。

为防止法官专权和司法腐败,欧洲民主国家都呕心沥血的设置种种方案来实现这一目标。英、美实行着历史悠久的陪审团制度。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则实行审判陪审制度。比较这两种制度的利弊,孰长孰短尚未见分晓。它们都可以在各自的改革发展中继续比较下去。为了使陪审团判案无限向百分之百正确趋近,笔者认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应作如下改革。

针对其硬伤之一,陪审团成员不应在全体公民中随机召集,而应在有志于担当这一社会责任的人士中设置合适的程序进行召集。各行政区可按其居民人数的比率来确定本地区陪审员的总数量。

针对其硬伤之二,陪审团成员的资格取得采取自愿报名;笔试录取、品格审查。各级政府设置专门部门掌管此项工作。为使陪审团成员既具大众性,又具应有的文字能力,其学历不应低于高中。为使陪审团成员的品格有所保证,凡有任何刑事记录者或正在刑事诉讼中者均无报名资格。已取得陪审团资格者,若被刑事处罚便同时失去其资格。若处于刑事诉讼之中则暂停其资格。

针对硬伤之三,陪审团成员应具半职业性。陪审期间陪审员的薪资可高于同级法院法官的薪资。休审期间亦可发于津贴。职业性会带来责任感。职业道德比社会良知来得更加具体。责任感是比良知更靠得住的东西。

针对硬伤之四,陪审团判定必须陈述其理由。

硬伤之五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靠解决前三个硬伤来减低第四个硬伤的不良影响。陪审团的规模或许可以少许扩大,但亦有限度。

其他还可作一些具体措施的改革。如不强求陪审团一致意见,可采取多数票通过。这样可以防止由于厌倦而违心地赞同对方意见,或为避免“流审”而草率行事。由于陪审团来源改变,故控辩双方淘汰陪审团成员的规定应予以取消或限制。由于陪审团成员改以半职业性,故其被召集的频率不可采取随机形式,而应采取顺序轮值式等等。

四、不抱希望与充满期望

虽然笔者自信所拟陪审团之改革刍议可作抛砖,但绝不承想会引来美国社会之玉。且莫说笔者的空议论传不到美国主流社会之中,就算有人协助传到了又会如何呢?

什么叫因循守旧,陋习难改?看看美国的一些事情便可得到活生生的解答。

摄氏温标以零度结冰,100度沸腾(在海平面的高度上)何其清楚。

开氏温标以分子停止运动为绝对零度,与之相匹的是摄氏零下274度。

可是美国就是要用古里古怪的华氏温标。

如果说华氏温标有其特别需要之处,笔者的异议纯属孤陋寡闻所至,那么长度单位的英制就没有多少可狡辩的了。10进位是人类智慧的一大发展。公制从公分(厘米)到公寸(分米)到米(公尺)何其清晰。可是英制竟搞什么8英分等于1英寸;12英寸等于1英尺。令人如坠烟雾。我叫一个工人锯一条15寸5分的料来。他锯了15寸半。我说你锯错了。15寸半不是15寸5分而是15寸4分。并再一次把英制进位制告诉他。可是这位来自广东台山的农民始终眼神迷茫。

不要说那个在纽约华人建筑工地里讨生活的前农民兄弟,就算我自己也曾困扰不堪。刚应聘到深圳港商厂任职时几乎翻船。因为那螺钉和钻头的尺寸都是那么的古怪。什么5/16、11/32、25/64,我的天,这是什么尺寸啊!现今连英制的发源地英国都在逐渐转用公制时,美国和奉美制为圭臬的香港还在用英制。不要去批评规劝他们。因为他们会一脸不耐地说:怎么啦,我们这英制制造出来的波音747不是世界第一吗?

近几年涉足民宅建筑。纽约所有三层楼的民宅一楼到二楼的楼梯都是外置的。而我设计的是内置。有美国朋友见了颇为诧异。我解释,外置楼梯须砖制。其建筑费用3000元。而内置楼梯可用木制,造价1000元,此其一。外置楼梯占用前院位置,少了一部泊车位。而楼梯内置则多了一部泊车位,此其二。外置楼梯阻挡阳光使一楼前半部采光不足,内置楼梯不会挡光。此其三。美国朋友反驳我说:楼梯内置使一楼有个走廊,减少了一楼使用面积。我说:如果一楼前半部确实全部作为客厅使用,那你说得有理。但我观察许多人家都把一楼前半部再隔一个房间。因为一楼只是后半部的两间房对于许多家庭都是不够用的。一旦把前半部隔出一个房间,那么走廊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听者无言以对,但从没有其他人放弃楼梯外置的流行模式。

美国的确是美丽之国。但是它也有许多古怪的我们无法改变的东西。例如对弊端丛生的陪审团制度,我们东方面孔、英语蹩脚者如何能奢谈改革。对此我确实不抱希望。

美国的事让美国人和决心融入美国社会的其他族裔的人士去关切、思考、努力吧。我的目光始终向着遥远的故国。我的陪审团改革刍议与其说是讲给美国人听毋宁说是讲给中国人听。

当今中国也在搞什么人民陪审员制度。这实在可笑。在司法不独立,法官要听从党的“一元化领导”,政法委书记统率法院的大格局下,几个“人民陪审员”岂非布偶法官戏服上的几串缀饰?

只有在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中国才可探讨如何扬弃美国陪审团制度,在中国逐步完善确有实效的中国陪审团制度。

从投身反政治歧视、反政治迫害的文革造反运动开始,至今已三十九个春秋过去了。我一直在期盼着中国民主旭日之东升。可是那曾在1989年几临灭顶之灾的专制怪兽后又起死回生。我会尽力与之对持,力求看到它最后的结局。如看不到,期望中国民主事业的青年一代在成功实现中国民主转型后,继而为我们的国家设置完善的陪审员制度,安定社会、造福民众。

作者文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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