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世谎言当“令箭”

中国有句俗话叫“捡到鸡毛当令箭”。“令箭”本是发号施令用的或三角形或方形的小旗,拿到“令箭”就是要执行命令,在这个意义上“令箭”就是“法”。“鸡毛”却是无关紧要的东西,把两者联系起来固然有其荒唐之处,但也有其巧妙之处。荒唐处在于一是微不足道的,一是庄严的;一是虚飘的物事,一是“令”一是“法”,是必须执行的硬件。巧妙之处在于变通的机智,譬如红军伟大的“长征”。既要上“征”途而且是“长”征,总该预先有个目的地,但中共的“长征”却是没有目的地,说穿了就是择路溃逃。哪里没有危险就往哪里跑,最后见到一份报纸上说陕北还有人有一股力量有一拨队伍,于是到了陕北。叫这段亡命之旅为“长征”是在摆脱了国民党的围、追、堵、截之后的事,可见这是含着撒谎的大智慧,几十年被津津乐道。

现代社会的趋势、走向或曰潮流就是法制、人权、民主。管你是君主立宪、民主立宪,绕来绕去也绕不过“法”。就连处在神位上的独裁极权主义的舵手毛泽东也不得不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了,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说白了就是靠“鸡毛”而不靠“令箭”。

无视法律以“令箭”治国

刘少奇是国家主席,彭德怀、贺龙是开国后第一批元帅,这样一些重量级人物的权力、权利、地位甚至于人权、人格(我们以前不谈这些)是通过“法”的一定程序赋予的,却可以不通过“法”去废止。只须某人一个暗示或一次会议或一篇文章的点名或内部的红头文件(这些都可叫做无足轻重的“鸡毛”)等把他们打入地狱,任“革命小将”和“革命人民”侮辱、贬损。一九四九年以前就有“共产党的会多,国民党的税多”的民谚,共产党就是一个善于制造“鸡毛”者,这就是“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一九四九年以后,我们不是没有“法”,我们也定了《宪法》,还经过了几次修订。“六中”全会看来似乎要把中国“法治”一番的味道,单是提的“体系”就有一长串,什么“完备的法律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的法规体系”等等。正如列宁在《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中所言:“谁害什么病,谁就老谈什么病!”正因为我们缺“法治”才喋喋不休闲磕牙,到头来不是我们叫嚷响的“法”,这“法”那“法”在起作用,起作用的反而是“鸡毛”。《炎黄春秋》的编辑、出版、发行权益是“法”赋予的,但当它的权益受到侵犯,法人代表杜导正诉诸法律时,几级法院都不予立案。他们只认“鸡毛”──艺术研究院及其上司的决定。

本来“煽动分裂国家罪”应当是一个大罪名,法律就该有具体的界定与定义。但西藏方面的掌权者定这项罪却不凭刑法的相关条款说事,整治“图百特”(tubetan即西藏)却凭《寺庙“以案说法”读本》。按“读本”所指:所呼口号或书写了“达赖喇嘛长寿”、“让达赖喇嘛回图百特”或高举达赖喇嘛法相的都算在“分裂国家罪”项下,西藏当局就曾以这项罪判处了碰在枪口上的四年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徒刑。有叫桑吉嘉文者辩称道:“实质上,他们只是表达了图百特人的想法或者意愿,最多是享用了他们的言论自由、主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这事儿与美国二○一一年九月发生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及美国政府的举措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占领华尔街长达数月,人数达到上万,占领者提出了形形色色的要求。但纽约市长迈克尔?布隆柏格却声明:“民众有抗议的权利,如果他们想要抗议,我们将乐于确保他们有举行活动的地点。”占领华尔街在进行,纽约警察局却部署大批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以意见、条文、指示取代法律

早在二○一二年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自焚为“犯法”。按:自焚是犯法并不是根据法律的某条某款,依据的仍然是“意见”,说穿了就是“鸡毛”。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修改、解释法律和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意见”或某领导的讲话根本就不是法律或不能当做“法”来看。

按“鸡毛”所指,每年自杀的中小学生就犯了罪,这些自杀学生的家长就不该获得学校或教育部门的赔偿──如果比照西藏多名自焚获救者都受到严厉处罚的案例。

看一看色达喇荣寺五明佛学院自杀僧尼的悲惨与壮丽──这些僧尼与学员眼看着自己心目中神圣的殿堂被推土机强势推倒的时候,他们心中牢记着已故尊者堪布晋平措的教诲,只是把磨得油光?亮的佛珠抱在掌心,双手合十,含着眼泪,默默地祈祷,而没有任何暴力反抗行为,连一句粗暴的谩骂都没有。有的当宽容达到极限时,宁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违背佛教戒律,这是多么悲惨和壮丽的场景。这样的自杀者何罪之有?

可见我们的“鸡毛”反人性的残酷。从本质上探究红头文件所谓的“意见”,它确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习惯权利(如毛泽东津津乐道的)。借用马克思的话说,这种习惯权利“按其内容来说是反对普遍法律形式的,他们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为它们是已固定的不法行为。”(《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P143)这段话使我们明白了为什么至今中国没有《新闻法》、《工资法》(美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总统的工资不能高于最低工资的若干倍),如果有了法,就法说了算,没有法就可依“我们的一套”制定的“鸡毛”说了算。

制造“鸡毛”就是几十年来们“红色官僚”的习惯,但“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因为已成为他的习惯就不再是不法行为,正如强盗儿子的抢劫行为并不能因为是家风而被宣告无罪一样。”(马克思,同上文上书)

争鸣2016.11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