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9%b2%81%e8%bf%85%e5%85%84%e5%bc%9f【在共产党与国民党军队之间爆发的国内战争中,教员学生与一般北平居民在走与留之间面临两难抉择。与胡适等人的选择国民党及选择离开不同,周作人显然是倾向于选择共产党并留在国内的。作为法人的国家及其政府,与作为自然人的周作人,至少在法律面前应该是相互平等的关系,一直以来高调谴责周作人的悖兄与叛国,显然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从来没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或者说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筑起一道足以保障个体人权的刚性的制度规则和法律程序;于是便形成了一种非常奇特的专制吃人加礼教吃人的社会文化现象:任何党派及个人都可以套用“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的道德教条,欺软怕硬地牺牲别人以抬高自己。

对于这种不惜牺牲弱势个人去充当“烈士”的高调道德,鲁迅早在1918年发表于《新青年》5卷2号的《我之节烈观》中就反思说:“国民将到被征服的地位,守节盛了;烈女也从此着重。因为女子既是男子所有,自己死了,不该嫁人,自己活着,自然更不许被夺。然而自己是被征服的国民,没有力量保护,没有勇气反抗了,只好别出心裁,鼓吹女人自杀。”

针对中国传统的专制吃人加礼教吃人的社会文化现象,周作人即使在兄弟失和之后,也依然与鲁迅保持一致。1925年,周作人在《吃烈士》一文中写道:“中国人本来是食人族,象征地说有吃人的礼教,遇见要证据的实验派可以请他看历史的事实,其中最冠冕的有南宋时一路吃着人腊去投奔江南行在的山东忠义之民。不过这只是吃了人去做义民,所吃的还是庸愚之肉,现在却轮到吃烈士,不可谓非旷古未闻的口福了。”

1947年,周作人在《〈往昔·修禊〉说明》中再次谈到南宋义民替天行道的“只反弱势个人不反强权皇帝”的吃人爱国,说是自己为此事写下的打油诗“犹幸制熏腊,咀嚼化正气”,只有鲁迅才能够理解。

周作人的所指,是鲁迅1934年4月30日致曹聚仁信中的一段话:“周作人自寿诗,诚有讽世之意,然此种微辞,已为今之青年所不憭,群公相和,则多近于肉麻,于是火上添油,遂成众矢之的,而不作此等攻击文字,此外近日亦无可言。此亦‘古已有之’,文人美女,必负亡国之责,近似亦有人觉国之将亡,已在卸责于清流或舆论矣。”

鲁迅这段话是针对当年的左翼青年胡风、廖沫沙等人“古已有之”的爱国“正气”的。1936年,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鲁迅在《半夏小集》中再次强调说:

“用笔和舌,将沦为异族的奴隶之苦告诉大家,自然是不错的,但要十分小心,不可使大家得着这样的结论:‘那么,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这是明亡后的事情。凡活着的,有些出于心服,多数是被压服的。但活得最舒服横恣的是汉奸;而活得最清高,被人尊敬的,是痛骂汉奸的逸民。后来自己寿终林下,儿子已不妨应试去了,而且各有一个好父亲。至于默默抗战的烈士,却很少能有一个遗孤。我希望目前的文艺家,并没有古之逸民气。”

鲁迅所说的“逸民气”,依然是指“目前的文艺家”胡风、廖沫沙身上的爱国“正气”。但是,鲁迅逝世之后,被发扬光大的并不是他针对专制吃人加礼教吃人的社会文化现象的批判精神,反而是为他明确反对的“古已有之”的爱国“正气”即习惯于抢占“替天行道”的道德制高点痛骂别人是所谓“汉奸”的“古之逸民气”。

%e5%91%a8%e4%bd%9c%e4%ba%ba%e5%92%8c%e9%b2%81%e8%bf%85迄今为止,在崇拜鲁迅的文人学者心目中,周作人不可原谅的第一桩大罪,就是他与同胞兄长鲁迅即周树人的情感决裂。1923年7月18日晚上,周作人给鲁迅写下绝交信。8月2日,被周作人要求“自重”的鲁迅,主动离开由他自己购置改建的八道湾小王府,“携妇迁居砖塔胡同六十一号”。

兄弟二人的决裂反目,原本是家庭内部日积月累的私人恩怨,其中的深层原因,连作为当事人的周氏兄弟都说不出口。但是,随着鲁迅去世之后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爱党爱国的“民族魂”,同胞兄弟之间情感决裂的死人恩怨,也因此演变为周作人单方面悖兄犯上的忘恩负义。鲁迅当年借助于陈独秀、胡适、钱玄同、刘半农、陶孟和、沈尹默等人轮流编辑的同人刊物《新青年》,以及借助于钱玄同的登门催稿和周作人的改稿送稿,才得以崛起于现代文坛的历史事实,更是被刻意掩盖和抹杀。

有据可查的历史事实是,《新青年》时代的北大教授周作人的知名度及稿费收入,明显超过“托名”鲁迅而从事匿名写作的教育部佥事周树人。当年的鲁迅与周作人之间已经不存在恩养关系,而是相互平等的合作关系,倒是一度与两位兄长一起居住在八道湾的周建人,以及被他离弃后一直居住在八道湾的妻子儿女,一直是由二哥周作人负责供养的。鲁迅与周作人之间被人为设定的恩主与叛徒的单向关系,其实是被鲁迅明确否定的“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的主奴专制思维的传承延续,与胡适在《新青年》“易卜生号”率先提倡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思想自由、甲乙平等、兼容并包、尽职尽责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现代文明意识,更是背道而驰。

比起犯上悖兄来,加在周作人身上的更加严重的道德罪名,是所谓的“汉奸”罪。1946年6月17日,周作人被国民党南京政府的首都高等法院,依据《惩治汉奸条例》提起公诉。11月16日,首都高等法院判决“周作人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公权十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由此可知,周作人在法律意义上的正式罪名并不是所谓的“汉奸”罪,而是“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叛国罪。

1947年12月19日,南京政府最高法院改判周作人有期徒刑十年。1949年1月26日,周作人被保释出南京老虎桥监狱。

同年4月1日,上海《子曰丛刊》发表周作人署名王寿遐的文章《北平的事情》,其中写道:“北平人心安定,总是好的。特别是各大学各学校决定不迁移,以学术机关立场论,都是很好很对的,虽然自己觉得不大安全的要想逃走也是人情,也是可以原谅的事。教员学生都不是有钱的,而且弄学问的人原不该怕苦,也不见得生活更坏,那么茫茫如丧家之狗似的乱跑也正是可以不必的事吧。不过拿去与一般北平人的态度配合,倒也是很合适的。”

这篇文章针对的是在共产党与国民党军队之间爆发的国内战争中,教员学生与一般北平居民在走与留之间所面临的两难抉择。与胡适等人的选择国民党并且选择离开北平及中国大陆不同,周作人显然是倾向于选择共产党并且留在中国大陆的北平古城的。此时此刻的周作人,显然已经属于爱国人士,而不可以再用“汉奸”之类的字眼来定性了。即使因为国内战争而离开中国大陆的蒋介石及国民党,也同样不能被定性为不爱国的什么人。

从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的层面上权衡立论,无论是国家、政府、民族、党派及其文化、艺术、教育、学术,都应该是让所有个人和谐共处的,而不是动不动就让自己或别人去殉葬牺牲的。作为法人的国家及其政府,与作为自然人的周作人之间,至少在法律条款面前是甲乙双方相互平等的良性互动关系,而不是单向维度的强制与被强制、奴役与被奴役、主宰与被主宰、牺牲与被牺牲的绝对服从关系。时至今日,依然要高调谴责周作人的悖兄与叛国,显然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反而是对于以人为本、自我健全、思想自由、甲乙平等、兼容并包、尽职尽责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现代文化精神的摧毁败坏。进一步说,即使周作人在担任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期间,确实犯下过“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罪行,并且确实有必要给他扣上一个法律之外的道德罪名,也应该在多民族的国家层面上采用“中奸”或“华奸”的称谓,而不能贬斥他为大汉族主义层面上的所谓“汉奸”。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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