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获》不及时改正“小疏忽”而导致文化欺诈和商业欺诈

2006年4月1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朱建国的“为公正审理本案,应改正原一人审理的‘简易程序’为‘合议庭’的‘普通程序’”申请,废除3月21日下午的“一人审理”之“简易程序”庭审,定于4月28日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以“普通程序”“合议庭”重新开庭。原告按时到庭,开场即提醒法官:希望此次庭审杜绝无关闲话、废话,密切围绕主题,将该案六大要点辩论明白——

一、此案是状告《收获》,还是告巴金先生?

原告认为:是状告《收获》文学杂志社,与巴金先生无关。

证据(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上刊登道歉内容消除不良影响;

2、判令被告《收获》文学杂志社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在全国各地主流媒体上和《收获》杂志上刊登道歉内容消除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和《收获》文学杂志社双倍赔偿原告购书款合计人民币54元整;

4、判令被告《收获》文学杂志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误工损失、交通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5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2):被告至今没有巴金遗嘱证明,“2005年11月15日后出版的《收获》虚假广告”是巴金遗愿;相反,大量史料证明,巴金生前一再反对《收获》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参见2002年11月22日新华社文章《把心交给读者——纪念收获杂志创办45周年》和2005年新闻晨报关于“巴金反对《收获》刊登广告”的报道),更不会赞同发布不实之词的虚假广告。已于2005年10月17日去世的巴金先生,不应为28天后——2005年11月15日出版的《收获》杂志中的虚假广告负责:“2005年11月15日后出版的《收获》虚假广告”之责任只能由以李小林为主编的现任《收获》编辑部负责。“2005年11月15日后的《收获》”故意混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欲让死去的巴金先生为现在的《收获》代受发行“虚假广告”之过,让逝者替活人顶罪受罚,是极不道德的,也是不可能的。

二、《收获》2005年第6期是否确凿存在虚假广告信息?

原告认为:《收获》2005年第6期确凿存在虚假广告!

证据(1):《收获》2006年第1期——该期仅在版权页署名“主编李小林”——此据证明《收获》2005年第6期“活页广告”宣布“巴金主编2006年《收获》”为确凿无疑的虚假书刊广告;证明《收获》杂志已悄悄改正了原来在杂志封面封底署“主编”名做广告的违法行为。

证据(2):《收获》2006年第1期插入的活页广告(A4幅面)——正面文字是:

“订阅 2006年收获 李小林主编”。

证据(3):现代汉语电脑工具软件《金山词霸》(附光盘)中“高级现代汉语”对“主编”一词的解释是——

主编:(1)[editor in chief;chief editor]∶编辑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全体编辑人员的领导者;(2)[supervise the publication;edit]∶主持编辑工作。

又,商务印书馆2006年2月北京第348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规定:“主编”一词的意义是:“(1)[动词]负责编辑工作的主要责任;(2)[名词]编辑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杂志版权页的正规署名规范是”主编“作为名词——如”主编巴金“,一旦将”主编“一词作为动词使用,在封面上署为”巴金主编“,就成为广告陈述语,不但毫无”纪念意义“,且涉嫌违反国家期刊管理规定,违规发布变相广告。

此据证明,在现代汉语语法规范中,“主编”没有任何“纪念”的意义。2005年第6期《收获》封面上的“巴金主编”只是一种违法虚假广告语。

三、原告是否受到被告的欺骗?

原告认为深受被告的欺骗。

证据(1):原告于2005年12月20日中午,到深圳市新华书店(深圳书城)大厅杂志专柜购买《收获》2005年第6期一本,付人民币12元。该发票盖有“深圳市新华书店(6)440301192188836发票专用章”,填票人:朱(一女服务员)——证明原告与深圳市新华书店发生购买合同关系。

证据(2):《鲁迅全集》第六卷《且介亭杂文》“许广平后记”说:“且介亭杂文共三集,一九三四年和一九三五年的两本,由先生自己于三五年最末的两天编好了,只差示未有重看一遍和标明格式。这,或者因为那时总不大健康,所以没有能够做到。……所以就不自量其浅陋,和排印,装订的草率,急于出版的罢。……一九三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许广平记。”(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北京第1版,1991年北京第5次印刷,P637.)原告因此以为《收获》2005年第6期署“巴金主编”,是鲁迅的学生——巴金委托其女儿仿效许广平,遵循文化传统“生前主编”,死后由亲友出版的惯例,其中有巴金“生前主编”的内容。

此证据表明,虽然原告在购买《收获》2005年第6期时已确知巴金28天前已去世,但却在被告的误导下以为《收获》2005年第6期中有巴金“生前主编”的内容。直到事后细读,才知上当受骗。

四、状告《收获》是否具有公益诉讼意义?

原告认为既是个人的消费维权行为,也是呼唤社会诚信的公益诉讼。

证据(1):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徐友渔、北京文学编辑萧夏林、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节目认为应该对“《收获》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利“”较真“。

2006年2 月21日12:30分,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12)“大家看法”栏目播出20分钟电视专题报道《较真》,讨论“收获欺诈读者”事件基本思想倾向原告。

徐友渔说:近几天来,我每天关注着“《收获》的虚假广告”事件,这是一个让《收获》非常难堪的丑闻,是一个非常荒唐的事!本来《收获》(2005年6期)的“悼念巴金专号”又是“巴金主编”,这就够荒唐,然后又来一个“巴金继续主编2006年《收获》”的虚假广告,这就太荒唐!太有戏剧性!这事是对广大读者的一个侮辱!这件事揭露出来后,无须打官司,也可令《收获》羞愧难当了。这件事的是非已非常清楚了,《收获》不道歉,说明了《收获》的品位问题了。《收获》因此事件现在是缺少道理的弱者了,但还是应该承认错误,道歉。如果坚持不认错,就是已经弱智到了不可忍受的地步了!如果我先知道这件事,我也一定会揭露!虽然我不一定去打官司。《收获》现在应该有个书面“更正”。这件事太荒谬了!我不主张“痛打落水狗”,但如果《收获》始终傲慢不道歉,只会逼人打官司。这样的事由官僚机构来做都说不过去,《收获》却比官僚机构还做得差。比方说,一个市长昨天就死了,你今天还报道他在主持工作,这不是太可笑了?!官僚机构都不会出这种笑话,你文化人怎能做?!《收获》太愚蠢了,这是叫全国人民都哈哈大笑的蠢事!

此据证明北京著名学者希望《收获》应就“《收获》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利“事件迅速向全国读者道歉。

证据(2):2006年3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博士写给原告一份关于《收获》案的“法律分析”——

被告知道巴金逝世而仍然在杂志上冠以“巴金主编”头衔,属于主观故意的行为。

被告在答辩书中承认“确实是我社刻意而为,是我社同仁向巴金先生表达崇敬之意和进行追思纪念的一种特殊方式。大家不忍巴老离去,感到他虽死犹生,言犹在耳,人犹在旁。”也表明这一点。这种辩解不值一驳。

被告在巴老去世后仍在杂志上冠以“主编”头衔,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这已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读者进行了欺骗。至于原告以及其他读者因为知道巴金逝世而没有被欺骗,并不影响被告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事实成立。

原告对巴金思想进行的学术研究,以及并不影响他主张自己作为读者的权利。被告声称“原告对《收获》杂志的编辑管理事务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享有任何权力”,是没有道理的。原告购买《收获》杂志,就和杂志发生了合同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对被告故意使用虚假信息的行为当然有权提出起诉。

法律依据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此据证明,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家也反对“《收获》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利。

证据(3):2006年3月23日,《新京报》发表署名江子骏的评论《崇敬巴金先生至少要尊重事实》——文章说:

《收获》杂志的这种行为,涉嫌违背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显然,巴金先生去世后不可能承担主编的职责,此时依然坚持在杂志上标出巴金是主编,当然有问题。巴金先生本人向来十分反感所谓的名人效应。他不仅多次在各种场所说过“我不是名人、也不要当名人”的话,也坚决拒绝、反对修建“巴金故居”和以他的名义搞评奖或基金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纪念巴金先生,恰恰要尊重事实,尊重读者,这样才符合巴金先生“讲真话”的一贯品格。

此据证明,《收获》说读者都希望在巴金死后继续在《收获》上署“巴金主编”广告语,是不实之词。《新京报》的主流读者也认为“《收获》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利。

证据(4):2006年3月25日,《世纪学堂》出现一贴《王晓华本人正式授予朱健国部分代表我的权力(利)》——

刚刚读完《南方都市报》,发现有人质疑朱健国是否有代表深圳读者要求《收获》道歉的权利。这个问题很好:包括朱健国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他人说话。我恰好是深圳读者,又恰好认为《收获》应该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做出解释乃至道歉,因此决定正式授权朱健国以代表我要求《收获》向读者解释和道歉的权利。此授权仅限于此,不包括其它方面的任何意向。

王晓华       2006年3月25日

此据证明,《收获》说朱健国告《收获》虚假广告侵权不是“公益诉讼”,不能代表其他读者是不实之词。

证据(5):2006年2月9日,上海民间维权法学专家顾则徐,在《世纪学堂》网帖出《我就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申明——

(一)我的基本态度: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是正当的。

(二)朱健国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跟的:

1,朱健国以消费者角度诉深圳市新华书店和《收获》杂志两被告,有购卖发票证据和商品(杂志)为证据,法律关系是清晰的。朱健国从《消费者权益法》和《广告法》角度切入起诉,所循的法律路径也是正确的。

2,朱健国要求精神赔偿只有象征意义,在法律上不能充分站住脚跟。朱健国并没有因为觉得被欺骗而发生不得不就精神伤害问题进行就症,并被确认发生精神疾病或与精神有关的疾病,朱健国没有相应证据。

3,媒体所披露的《收获》杂志之前的解释说,《收获》2005年第6期和活页广告是在巴金活着时印刷的,这不能构成免责理由。第一,《收获》2005年第6期仍然为巴金主编,但巴金不能在自己活着时召开悼念自己的编辑部会议,并主编悼念自己逝世的文章;第二,即使2006年活页征订广告是在巴金活着时印刷的,但一当巴金逝世,《收获》杂志作为一个商品(杂志)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为节省广告成本而发放事实上已经是虚假的广告品,因为,对消费者来说,必须购买和获得具备真实信息的商品以及广告,企业的困难与消费者无关,企业不能因为自己有困难,就把困难转嫁给消费者。

4,网络上有为《收获》杂志辩护的言论,但至今我没有看到有一条能在法律上真正站住脚跟的理由。

(三)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案是有意义的:

1,对我国的组织、人事制度是个促进。巴金逝世,而《收获》杂志社是个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所面向的是消费者,组织、人事工作必须及时跟上,不能停留在老观念上,以为《收获》杂志只是件文学形式的宣传品,因此而不及时任命新的主编。

2,即使组织部、宣传部、人事部门没有及时跟上工作,对《收获》杂志社来说也不是不可以有所作为的,虽然不得不继续以“巴金主编”字样出现,但必须加黑框,以这文化业习惯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巴金主编”仅仅是种荣誉形式,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本案对提高我国编辑工作水平是个警醒。

3,利用名人效应要慎重,时代不同了,有法律意识的人多了。

4,以上是就案件本身说的意义。扩展开去的意义很深远,我就不能说了。

五、被告是否逼原告“状告《收获》”而蓄意商业炒作?

原告认为,自己曾在2005年12月下旬的相关文章中一再表示,只想得到《收获》的一个说法和私下道歉。但是《收获》文学杂志编辑部拒绝解释与道歉,恶言逼原告上法庭。

证据(1):2005年12月23日14时35分,朱健国从深圳打电话到上海《收获》文学杂志编辑部,投诉:“《收获》2005年第6期用活页广告宣布‘巴金继续主编2006年《收获》’,涉嫌发行虚假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结果得到《收获》一自称“扫地先生”(后查证姓蔡)“逼人上法庭”的傲慢答复:“那么你就通过法院过来!我们电话里就不接受了!”从这一刻,原告才在忍无可忍之下决定实施“状告《收获》维权工程”。

2006年2 月21日12:30分,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12)“大家看法”栏目播出20分钟电视专题报道《较真》,对此有报道。

可见,被告《收获》杂志涉嫌逼人告自己而蓄意商业炒作,企图以此缓解巴金去世后《收获》发行量可能下降的趋势。

证据(2):2006年2 月26日14时许,原告取得深圳龙华丰润花园大门报刊亭经营者王显平写的证明材料——

我是深圳龙华丰润花园大门口书报亭的经营者王显平,我在去年12月销售《收获》杂志2005年第六期8本,今年元月下旬销售《收获》杂志2006年第1期4本。

此据证明,没有署名“巴金主编”的《收获》杂志2006年第1期与署名“巴金主编”的《收获》杂志2005年第6期相比,前者销量要降低一半——《收获》杂志在巴金死后仍署“巴金主编”的虚假广告,给其带来了经济利益。

六、“巴金主编”是否表示被告对巴金先生的“刻意纪念”?

原告认为,所谓以“巴金主编”表示对巴金的“刻意纪念”,是被告事后为掩盖疏忽而刻意编造的谎言。

证据(1):2005年12月24日,《华商报》头版发表记者黄哲报道:《巴老去世后仍然“当”杂志社主编——〈收获〉因“巴金”被指欺诈》,其中透露——

“记者随后辗转同与朱健国打过交道的那位工作人员(‘扫地先生’,后查证姓蔡)取得联系。他对记者介绍说:‘该期杂志内容都是巴老逝世前就定下来的。而那时大家都在为巴老后事忙得不可开交,谁还会注意广告上巴金主编那几个字?而且谁都知道巴金不可能继续担任主编。难道我们会在根本就不可能的情况下欺诈读者?’他认为朱健国拿一个德高望重的逝者做文章,有别有用心之嫌……”

此据证明《收获》文学杂志社的编辑蔡先生在2005年12月24日还不知:巴金死后继续署“巴金主编”乃编辑部的“刻意纪念”。

证据(2):2005年12月28日,杭州《青年时报》实习记者焦璐颖报道:《巴金女儿李小林接手〈收获〉》,文中透露——

“《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说,2005年第6期的《收获》早在巴老去世之前就已经印刷好了,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目前他们已经接到上海市委宣传部的通知,任命巴金女儿李小林(现《收获》杂志副主编)为《收获》新一任的主编。”

此据证明《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在2005年12月28日还不知:巴金死后继续署“巴金主编”乃编辑部的“刻意纪念”。此时2005年第6期的《收获》已出版发行43天了!

证据(3):2006年2月9日,上海《东方早报》报道:《朱健国诉《收获》小题大作?》,记者陈佳透露——

“‘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能做的只有等待。’《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接受早报采访时说,对于出现2006年《收获》由巴金主编的问题,他表示并非为促销有意为之,也谈不上是个错误。‘报刊征订时间为每年的十月、十一月,在那段时间插入征订广告是《收获》的惯例,巴老十月份去世是突发事件,当时杂志社要参与很多纪念活动、李小林也要接待很多人,一直非常忙乱,征订广告也就没有改过来。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个杂志总不能不写由谁主编,巴老去世后直到12月底市委宣传部才通知由李小林担任杂志主编,在此之前总不能将主编一栏空着。

“他同时表示,即使是故意为之,这种做法在出版界也有先例。《万象》、《小说选刊》在该杂志的一些顾问去世后,也并没有立即将其名字撤下,往往会再放几期以示纪念,在征订广告上打出‘巴金主编’的字样即使是故意为之也情有可原。‘有利益可得才会采取欺诈手段,是否由巴金主编根本不会对《收获》的销量产生什么影响,事实上,2006年第一期印有李小林主编的《收获》销量还略有上升,朱健国此举不知有何目的。’程永新说。”

此据证明《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在2006年2月9日还不知:巴金死后继续署“巴金主编”乃编辑部的“刻意纪念”。此时2005年第6期的《收获》已出版发行85天了!而且程永新明确说:“巴老十月份去世是突发事件,当时杂志社要参与很多纪念活动、李小林也要接待很多人,一直非常忙乱,征订广告也就没有改过来。”这证明所谓“刻意纪念”只是《收获》文学杂志社2006年3月15日递交的“答辩状”时的一种事后诡辩。

证据(4):2006年2月10日,《新民晚报》报道:《“纪念版”保留“巴金主编”绝非欺诈》,记者夏琦透露——

“《收获》副主编肖元敏则表示,巴金逝世是事先不可预期的,而杂志征订是每年都要进行的工作,去年第5、6期中的征订广告早在9月就已经印刷好了,巴老逝世后事情比较多,也没有更换。但这绝对谈不上是欺诈读者。更何况去年第6期本来就是怀念巴老的纪念版。”

此据证明《收获》杂志第一副主编肖元敏在2006年2月9日也不知:巴金死后继续署“巴金主编”乃编辑部的“刻意纪念”。肖元敏明确说明:是因为“去年第5、6期中的征订广告早在9月就已经印刷好了,巴老逝世后事情比较多,也没有更换。”此说与《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在2006年2月9日的说法完全一致,证明“巴金主编”乃编辑部没有改正一时疏忽所产生的错误而将错就错。

证据(5):2006年2月10日,《南京晨报》记者仲敏报道:《深圳市民状告《收获》发布虚假书刊广告》,其中透露——

“昨天记者打电话给《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他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收到法院的传票,‘这件事情都是通过你们媒体我才知道的。’程永新解释:‘谈不上什么失误吧,了解报刊征订的人都知道,征订时间为每年的十月、十一月,在那段时间插入征订广告是《收获》的惯例,巴老十月份去世是突发事件,当时拿下广告不好,不拿也不好,这个事这么突然,在没得到市委宣传部通知前,总不能将主编一栏空着吧?’”

此据再次证明:2005年第6期的《收获》插入的活页广告“征订 2006年收获 巴金主编”,是为了促进《收获》2006年的征订量。而《收获》的征订量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因此可以说,“征订 2006年收获 巴金主编”之虚假广告,是为了替收获杂志社赚钱,而非纪念巴金。

综上,2005年第6期的《收获》之所以出现“巴金主编”和“征订 2006年收获 巴金主编”等虚假广告信息,一是由于《收获》多年借巴金病重而违背巴金意志滥用“名人广告”效应的病态惯性所致,二是因为巴金突然去世,《收获》因忙于丧事而疏忽撤下不实广告,事后却坚持将错就错,拒不认错,以致一个文化特权思想下的小疏忽,最后因其“刻意纪念”的诡辩而酿成了事实上对原告和广大读者的恶意文化欺诈和商业欺诈。

《收获》不及时改正“小疏忽”而导致文化欺诈和商业欺诈之违法悲剧,值得全社会举一反三,深深反思!

2006年4月28日于深圳“早叫庐”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