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康晓光先生写于一年前的《关于“法轮功问题”的思考》一文。我的感觉是康先生站在政府谋士的立场上讨论如何真正消灭法轮功。虽然康先生得出的“开放结社”的结论深合自由主义者的方向,但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法轮功问题并不是如何消灭的问题,而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公民有没有信仰自由的问题。

康文指出:“何谓’法轮功问题’?所谓’法轮功问题’具有明确的、特定的内涵,它是指与法轮功事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法轮功组织与政府的对抗、对抗的性质,对抗的渊源,对抗的社会及政治后果,以及如何缓解、化解乃至消除这种对抗。但是,’法轮功问题’不包括’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政府对法轮功组织采取的各种措施是否得当’之类的’短期问题’.”

康先生把法轮功问题(不知其引号代表什么意义,姑且省略)的本质定性为“和政府对抗”。接下来谈到的就是如何消灭之了。这中间隐藏了一个三段论的假设:和政府对抗的一切东西都应该消灭。康先生写这篇文章时还是体制内人,站在政府的立场上谈如何消灭政府的对立面当然无可指责。但我一不是党员二不是政府职员,而是站在普通中国公民的立场上,所以也有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的必要。

“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政府对法轮功组织采取的各种措施是否得当”之类的“短期问题”康先生回避了,但这两个问题确实有讨论的必要。虽然我相信科学,不相信一切神学,但是我尊重一切其他人的和平信仰。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一样,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虽然今天中国的专政体制还不可能实现公民的选举、示威、出版、结社等自由,但思想自由确实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一个潮流。对没有结社自由,一般人还能够容忍,或者说,假如一个有良心的人容忍了没有结社自由,他不应该被指责为根本不争取自身权利的懦夫。但是假如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今天被剥夺,而大家还若无其事,听任只有改革开放前靠“右派”“黑五类”“反革命”等帽子肆意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做法横行于世,那就是整个国家的倒退,是每个有良心的中国人的耻辱。

“邪教”的说法根本不值一提的原因是它同“右派”的说法一样,不过是个政治或文化口号,而根本不是法律概念。政府是执法部门,怎么能根据本来就没有的法律处罚信仰邪教的公民呢?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是大家通称的邪教。其教主麻原彰晃也因毒气杀人案件被起诉。但他被起诉如同任何一个刑事犯一样,因策划杀人而受审判,而对此不知情的普通教徒并未受到政府任何迫害,该教也没有被宣布非法组织加以取缔。美国的大卫教因为胁迫教徒自杀而受到政府干涉,其悲剧结果被媒体引用指责政府无能。教徒本身也没有受到来自政府的迫害。

假如大卫教发生在中国,人大要立法禁止,我也会赞同的。对一个自由主义者来说,是否反对某个组织,在于其组织本身是不是暴力的。因为如果某组织有暴力强迫的行为,那就剥夺了其他人的信仰自由。假如某民主国家出现一个“新马克思小组”号召暴力反抗民选政府,政府则有权禁止之。如果仅仅是宣传鼓动,教徒自觉接受,那就是教徒的权利。反对这套思想的人当然可以进行思想上的辩论反驳,但利用政府暴力干涉个人信仰是无论如何都应该受到谴责的。“要是欺骗呢?”这是最普遍的担心。这也没什么了不起,按法律办事就足够了。谁骗的钱谁承担诈骗的罪名,但是否诈骗必须是法院裁定,而不是执政党的领导人判定。而且即便是有诈骗行为,那么追究骗子的责任是正常的,而被骗的人因何要受到残酷的对待呢?

法轮功是一个公民的信仰问题,它提倡的“真善忍”是和平的而非暴力的原则。并且法轮功没有政治目标,只求“修炼”的自由。如果说政府和法轮功之间有对抗的话,就是政府要暴力消灭法轮功而不是法轮功要暴力颠覆政府。如果站在执政党和法轮功之外的第三者的立场上看问题的话,康先生凭什么得出法轮功和政府对抗就应该消灭法轮功的结论呢?

官方列举了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很多罪状。在中国目前的气氛下,是不可能调查这些指控的真实性的。权且当这些指控是真的,那么,普通的法轮功信徒就没有修炼法轮功的自由了么?甚至假定李洪志是刑事犯罪嫌疑人,那么这就是政府剥夺公民修炼法轮功的法律依据吗?毛泽东受到否定,他领导的党是否应该根据这个逻辑解散呢?

我从因特网上看到全国各地无数的法轮功信徒受到迫害的事例。同样,在没有言论自由的情况下,没有谁能够公正的调查这些事件。阻力不是客观上太困难,而是调查这件事的人本身面临来自官方的威胁:因为劳动教养可以由政府单方面作出,可以不必经过法院的审判。但至少北京商学院的一个青年女教师被殴打致死是确凿无疑的。她没有亲属在北京,三十出头,还没有结婚。父母是东北的,闻此噩耗,悲痛欲绝。听商学院的老师讲,她是硕士毕业,人很文静,工作也很出色。院领导本来也很重视她,人死之后本来答应给她开个追悼会,可是在公安干涉之后,追悼会的事就算了。一棵鲜活的生命之树,还没有来得及开花结果,就横遭屠戮,永远失去绿色了。就象文革时黑五类被白白打死一样,一个风华正茂的女教师失去了生命结果却因为“邪教”的帽子无处伸冤!张志新平反了,可是临死前割她吼管的人还没有伏法认罪;钟海黎的冤屈也真相大白了,但活着取她肾脏的人还在逍遥法外。今天赵昕被打断脊椎骨含冤走了,却仍然没有人被作为杀人凶手受到起诉!赵昕不是秋瑾式的民主革命家,也不是江姐式的共产主义战士,为什么在人权的旗帜插遍全球的今天,她还要死得如此悲惨?

有人说,法轮功只是少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是的,练法轮功的人哪怕有一亿,也还不到全部人口的十分之一。可是昨天有“黑五类”,后来还有“动乱分子”,今天有法轮功,谁又能担保明天任意一个和平的公民不会被扣上其他帽子而剥夺掉包括伸冤在内的一切权利呢?也有人说绝大多数法轮功信徒本身没有受到任何迫害。也许是他们的工作还没有丢,也没有被劳教。但又有谁能否认这个事实:老太太们锻炼身体时再也不能向上伸展双臂,交谈时再也不能谈什么是真善忍。这些是不是限制了公民的身体自由和言论自由?

有许多信仰佛教的人论证法轮功背离了真正的佛教。这些论证也很有道理,但是无论法轮功信仰的是正宗的佛教还是旁门左道的教,信徒们作为公民依然有信仰的权利。按照无神论的说法,无论什么宗教信仰都是精神鸦片。有张文革时的照片是一群和尚被迫拉一条横幅,上书“什么佛经,尽放狗屁”。这就是用一种信仰暴力压制别的信仰的结果。假如正宗的佛教徒认为应该剥夺法轮功信徒的信仰自由的话,那么“文革”时以扫除“封建迷信”为口号而扫除一切宗教的行为就是正当的了,那么就难保有一天那样的横幅重新被正宗佛教徒检起来。

康先生在文中也分析了法轮功因为满足了人们信仰、交往、安全、正义的需求才具有巨大的生命力。从道理上讲,这些都分析的确很精确。那么让人难以明白的是,既然法轮功是社会普遍需求的结果,而且它又不是暴力组织,为什么要铲之而后快呢?满足人们需求的东西除非是毒品,否则就是有价值的东西。按正常的道理应该推广之使满足更多人的需要,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幸福才对。

康先生提议通过“替代”实现“禁止”的策略,也似乎难以达到目的。假如目的仅仅是压制住法轮功,也许这个策略还凑效,但能够在体制外满足人们信仰、交往、安全、正义的需求的东西肯定也是和法轮功类似的东西,是不叫法轮功的法轮功。假如现在的法轮功有理由禁止的话,那个替代品不也有同样的禁止理由吗?

总之,法轮功的问题,实质上不是“和政府对抗”的问题,也不是如何消灭法轮功的问题,而是一次对人权和法治原则是否能在中国真正贯彻实施的检验。可惜的是答卷仍不合格。从改革开放前的公开践踏人权,到今天承认人权有普遍性,是中国的巨大进步。但是法轮功问题说明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还任重而道远。这不仅需要国家领导人提高自由主义的政治素养,也需要广大国民的人权意识和民主素质的提高。

2000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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