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左)-周强
民间学者洪振快(左)公开挑战中共首席大法官

【博闻社】编按:以下是内地知名作家丶历史学者洪振快,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月12日在全国两会做工作报告所发的公开信,针对中共首席大法官在工作报告中,将“狼牙山五壮士”案作为法院去年工作的重要成果宣讲提出自己的看法。本社转发於下,供读者参考。

就周强报告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公开信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

今天上午,在“两会”会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大法官向你们作报告时提到了“狼牙山五壮士”案,本人作为该案的当事人,认为周强报告歪曲事实,误导你们,并且周强作为首席大法官,不遵守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干预基层法院审判,故特向你们陈述相关事实,作为公民和选民要求你们向其提出质询案。

周强在上午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亲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坚决维护英雄形象。”

本人注意到,周强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提及“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不是第一次。2016年11月5日,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法报告,也提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宣部联合开展‘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妥善审理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家属诉孙杰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以此看来,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周强两次向全国人大作报告,都把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作为2016年法院系统的成绩加以突出。

但是,我要告诉你们的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的判决是地地道道的枉法裁判,是当代新文字狱的样本,周强一再以此案为成绩,与其本人涉嫌干预基层法院司法审判、违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有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是违法行为,法律应予以惩戒;而没有侮辱、诽谤或泄露他人隐私,则属于言论自由,应受法律保护。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社会规则。

狼牙山五状士
中共视狼牙山五壮士为不可动摇的精神图腾

但与本人相关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判决完全颠倒了上述规则:本人诉梅新育、郭松民案,是起诉梅、郭两人公然侮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应判梅、郭败诉,但法院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按现行法律规定判案,判本人败诉;

而葛长生、宋福保诉本人案,本人文章中没有任何侮辱、诽谤或泄露隐私,按现行法律不构成侵权,但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英雄形象”,仍要强行判本人败诉,制造当代新文字狱。

需要说明的是,今天上午周强报告中所说“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是有意曲解和误导你们。因为即便本人被诉的两个案子,原告分别是葛长生、宋福保,两个案子是分别起诉本人侵犯其父葛振林、宋学义名誉权;葛长生作为原告,最多只能代表其父葛振林,并不能代表“狼牙山五壮士”;同样,宋福保最多也只能代表其父宋学义,而不能代表“狼牙山五壮士”。

再者,即使葛振林、宋学义本人,也只分别是通常所说的“狼牙山五壮士”之一,而不能代表“狼牙山五壮士”整体。根据现有史料,当日七连五班参加作战的至少有7人,而不是通常所说的“狼牙山五壮士”五个人。

中日史料都证明,在马宝玉(实际应该名叫马保林)、胡福才、胡德林、葛振林、宋学义五人之外,还有两人阵亡,而葛振林、宋学义最后是否与马宝玉、胡福才、胡德林在一起,都存在疑问,两人是否和马宝玉、胡福才、胡德林一起跳崖并幸存下来更是疑问。因此,当日狼牙山作战,六班的确有五人牺牲,但葛振林、宋学义不在其中。

更应该被视为英雄的是两位阵亡的战士,而不是葛振林、宋学义。故而,在历史事实不明,更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葛振林、宋学义只能代表其个人,而无权代表“狼牙山五壮士”。而与本人相关的诉讼案,并没有人被诉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故周强的报告是有意曲解和误导。

葛长生-宋福保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丶宋福保接受采访

第二,与本案相关的另一个案子——黄钟和本人诉郭松民侵犯名誉权案的郭松民非法代理人、总参政治部宣传部原副部长王立华曾经透露:国防大学原政委赵可铭上将,给“法律部门的最高领导”打电话说:“你们这个案子如果判反了,你们就是反军叛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以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已陆续出台具体措施。

赵可铭作为领导干部涉嫌干预司法的视频在网上传播,本人向中纪委、中央军委纪委、国防大学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实名举报并快递举报函,但如泥牛入海,未得到任何答复。这其中,赵可铭打电话的对象是“法律部门的最高领导”,这个“法律部门的最高领导”是谁?按照常识推测,应当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本人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诉讼中要求法院查实“法律部门的最高领导”是否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但审理的法院置若罔闻,不予究问。

如果赵可铭打电话的“法律部门的最高领导”就是周强,则周强大法官本人已涉嫌违背法院独立审理案件的原则,对审判进行了不当干涉,这既与后来基层法院做出枉法裁判有关,周强本人也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之嫌。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而在本人诉郭松民、梅新育案还在审理之中的2016年1月21日,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文艺座谈会上,即明确对案子进行评论和表态:“司法审判与价值观密不可分。司法首先是依照法律来审判的,同时体现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价值观对法律的影响非常大,审判一定要弘扬价值观。

举个例子,之前非常受关注的否定狼牙山五壮士案,官司打到法院去,最后法院判他败诉。理由就是狼牙山五壮士已经成了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记忆,你要否定这件事,说他们没有跳崖,必须要容忍人民对你的不满,你要有容忍度。”

周强作为最高大法官,理应率身垂范,带头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而其在本人诉郭松民、梅新育案还在审理之中即对案子表态,不仅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也致使案子完全按其思路进行审判,制造冤假错案而得不到纠正,其应对枉法裁判负责不言自明。

第四,本人诉郭松民、梅新育案,和葛长生、宋福保诉本人案,都违背现行法律和司法原则做出枉法裁判,而最高院不试图纠正错案,反而在2016年10月19日召开“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将4个案子树立成典型案例,宣称要以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完全背离法治精神,是错上加错,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第五,周强近年一再表态要以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上述表态外,在去年“两会”(2016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2016年1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也有相似表态,并都意图以本人相关的“狼牙山五壮士”案例作为典型,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严重背离法治,将中共意识形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做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共作为政党,自然在宪法表述的“各政党”、“任何组织”的范畴之内,因而中共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也“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刚性规定,没有任何曲解其意的空间,要释法,也只能由全国人大进行。

而众所周知,“核心价值观”只是2012年中共十八大才提出的一套说法,并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认可,其自然应当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作为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准,而不能以中共的意识形态为准。

周强作为最高大法官,不是遵守和弘扬宪法,却要以“核心价值观”主导案件审判,将“核心价值观”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也严重违背了其宣誓效忠宪法时的庄严承诺。

本人认为,几个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案判决,都做出枉法裁判,种种迹象表明,这都是与周强本人及其领导的最高法的不当介入、干预,要以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有关。

在周强先生的领导下,你们——全国人大代表们制定的法律已不具有效力,一切要以其个人意志或贯彻领导人的政治观念——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法律已如同儿戏,法治严重倒退,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

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你们有权监督法律实施,故本人作为公民、选民,向你们发出此公开信,俾使你们知道事情真相,对周强先生和最高法提出质询。

本人手头拥有诸多材料,若你们有需要,随时可以联系本人,本人将非常乐意提供给你们。

此致

敬礼!

 

洪振快

2017年3月12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