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时我认为毛泽东是中国极左的代表人。中共很多干部执行毛泽东的极左路线,对他们不应该定“反革命”。包括“四人帮”。一年后1981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经最高法院判决“四人帮”是“反革命集团罪”,处以死缓等重刑。对此我曾先后提出不同看法。

极左是一种社会现象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时期出现的“极左”(包括极左路线,极左思想,极左势力)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某一个人的罪孽。

极左思想代表一部分劳动者自发要求的极端发展,是一种发源于小生产的意识形态的极端发展,“极左”产生于中国有其深刻的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根源。

并非外来物

“极左”曾生长于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机体上。它像病人机体上的肿瘤,像农田生长出来的杂草。种子埋藏于土地之中,如果误认为秋天一把火,春天就再也不会生长出杂草那就完全错了。

生长“极左”的因素现在和我们的机体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我们不能离开自己的机体昇华而去。我们只能认识自己机体上能够产生极左的要素,防止“极左”的发生,将“极左”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我们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艰巨任务。

如果认为“极左”是外界侵入我们机体的异物,剔去算完,认为一次清除,关紧大门,就再也不会复发,那就大错特错了,那就会使我们看不到自己机体上存在的发病的因素,就会放松对我们自己内部的极左根源的揭露、分析和清算,将会放松对我们内部再度生长出“极左”的警惕。那就会造成极左重新复发,再度大泛滥的可能。

极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病症

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出现的“极左”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病症。是指导思想,上层建筑中的毛病。如果用一个人做比方,这种病症是出现在大脑,出现在中枢神经。当然做为意识形态,是要指挥行动的,极左的行动失常是因为极左的思想引起的。

过去某些人把这种“极左”意识形态当作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结果是害党害国。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政权、经济权,高度集中的国家,是一个严格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进行建设的国家。当指导思想出了故障,出了毛病,做出错误的判断,错误指挥时,就会造成一系列行动上的失误和事故,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我们在清算极左时,重点还是清算极左思想,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思想理论是非。办法当然还是解决思想问题的办法。在思想领域中,想用专政,强制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是极其有害的。这种办法本身就是极左的。

中国的极左势力

毛泽东是中国社会主义时期极左的代表人,是中国极左实践的最高领导人,后期是中国极左的象征。只能在他去世之后中国才能批评、纠正极左。

中国极左势力的核心成员包括毛泽东、林彪、陈伯达、康生、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在推行极左时他们也正是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成员,他们分别担任党的主席,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和委员。

党中央的责任

极左路线曾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取得了统治地位。极左的思想理论政策,口号曾被写进了党的决议,发到全国,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党中央的决议中,在党领导的宣传工作中,文艺工作中,曾无原则的推崇了毛泽东,助长了对毛泽东的个人迷信。林、陈、王、张、江、姚都曾在党内被选为副主席和政治局委员。很多人对毛泽东的迷信紧跟,对林彪等人盲目相信,跟随,是出于对共产党对党中央的不加思索的完全信任。因为共产党选举了他们,给他们安排了重要的工作,他们才有可能在全国推行极左路线和全面专政。党中央对这些问题应该有自我批评。下面干部群众因为执行党中央制定的决议路线,因为接受了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而产生的言行,而造成了恶果,党中央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明确毛泽东的问题,明确党中央的责任,共产党的责任,下面的问题则比较好处理,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执。如果中央问题未解决好,则上梁不正,下梁歪,上小不准,下大不正,如果中央承担责任,片面处理下级的也会引起不服。

极左不同于反革命

极左不同于“反革命”不同于犯罪活动,极左一般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属于党内矛盾,这种矛盾应该用民主的办法来解决,一般不应受到逮捕,判刑,和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不应该把“极左路线”称为“反革命路线”或反动路线对推行或执行极左路线行为,对因为极左思想而产生的过火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极左的反党集团,是同极左路线发展形成,不同于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集团,在粉碎反党集团之后,在纠正极左路线之后,对这个集团中的大部分人仍应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他们中的很多人会在清算极左的过渡中转变他们原来的认识。

正确对待误入极左的同志

对陷入极左的少数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也曾把他们当“反革命”当“阶级敌人”处理。这是因为当时法制已经遭到严重破坏,极左势力使用手中政权,在党内外全面专政,把同志当敌人对待。这时我们处于无奈。只能接过他们的的口号按对待敌人的办法对待他们,按“反革命”处理他们,因为当时只有这样的处理方法才能制止,他们的破坏活动,使得广大受他们压制的人们有了讲话的可能。

这如同对待一个精神病患者,或喝得烂醉的人,当他持刀行凶要杀人放火时。我们只能像对待敌人那样对待他们,将他们击昏,关起来,限制自由,但是他们虽然也要放火,要杀人和那种蓄意的杀人放火犯罪不一样。当他们病好了,或酒醒了之后他们仍是我们的同志,仍享有充分的公民权。

当我们终止了某些人极左统治,停止了他们的专政权力建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之后。我们对那些误入极左的人,仍然要采取同志的方式对待他们进行说明教育,批评他的错误,希望他们改正。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要他实行自我批评,他们多数人也能够改正。对他们还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分析,除了分析错误,还要看到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如反对上级的官僚主义,反对某些黑暗现象,反对打击报复压制群众。某种献身精神。对这些积极因素如果能进行正确引导是能够使他们为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的。

对76年粉碎“四人帮”的评价

76年10月6日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粉碎了王、张、江、姚“四人帮”这是一次英明的正确的行动。

当时所以在党内没有采取通常应该使用的民主手段,是因为“四人帮”在党内已经完全破坏了民主生活。当时没有采用党内的法纪程序,也没有采取一般的法律程序,这是因为他们已经完全破坏了党的法纪,国家的法律。当时的行动没有经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监察院批准,这是因为“四人帮”等人早已彻消了这些组织。

76年粉碎“四人帮”的方法和手段是“四人帮”等人推行全面专政的必然结果,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方法和手段。

以后应该明确,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是不能采取这样的方法和手段,来处理党的政治局委员或中央委员的。

不要砸到自己的脚上

极左为害,举国义愤,这是可以理解的。

有人气愤之下,要求法律审判,宣以重刑,戴“反革命”帽子,殊不知情绪之上,难于冷静,难以公允。有人在揭露批判极左之后,产生一种类似的复仇的情绪,复仇主义是一种消极的情绪。它会助长派性,它会造成新的冤假错案,它会造成党内的不和,人民之间的不和,不利于形成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

今天我们在处理极左时,不应采取极左的方法。极左的方法,只会造成极左全面的再生。

“文化大革命”中“反革命”帽子满天飞,那是一种很不安定,很危险的现象。因为乱飞的帽子既可戴到别人头上,也可能飞到了自己的头上。

我们今天处理极左问题,不能搞单纯的处罚,不能只着眼于过去。而应该看到将来,要考虑到将来完善党纪国法,要考虑到将来是否可以仿行,要考虑到将来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不能只顾眼前不顾今后。

我们不能像人们常说的那样的搬起打人的石头结果砸到了自己的脚上。

1979年12月6日于济南劳改支队。

(《狱中上书》,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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