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们:

鉴于人人生而自由,本是人类自然属性,也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因此人人固有的尊严与平等理应得到承认和维护。但遗憾和悲哀的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威权思想、威权制度根深蒂固,不仅缺少法治倾向,而且民主思想、人权观念又是惊人的匮乏,致使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千百年来,不仅是屡遭蔑视和践踏,而且酿成无数次令人心有余悸和愤慨的震惊人寰的惨案与灾难之故;

鉴于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防止历史上惨痛的悲剧重新上演,汲取血的教训之故;

鉴于上述理由,建议全国人大有必要依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世界人权宪章的普遍准则,起草并通过一部旨在促进、维护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案,并为此提出下列建议条款:

第一条、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方面不得因人的出身、性别、语言、地位、民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等之故,而有所增损。

第二条、任何人有权拒绝参与非人道的、侵犯人权及破坏法制的活动或运动,无论这种活动或运动打著何种神圣的旗号。

第三条、任何人为促进人权、自由的尊重和实现,在不违背理性、和平、合法的原则时,有权利尽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生存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安全不受非法践踏。

第五条、除根据国家宪法或依照宪法制定的清楚明了的法律预先所确定的理由和条件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身体自由。此项内容包括不得对任何人任意或用含糊不清的法规进行关押、逮捕、判刑和放逐。

第六条、任何人未经正当合法的司法程序,不得被强行关押或强制劳动改造。

第七条、任何人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包括家属)迅速获悉被控罪名及案由,而且不得无故延长到庭受审日期。

第八条、受到刑事指控的每个人,在未经法院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前,应视为无罪,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准备辩护所需要的时间和手段及有权要求超越党派的独立的有陪审团组成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

第九条、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权受到人道待遇和尊重人格。任何人都不应遭受拷打、残酷的、不人道的或侮辱人格的惩罚。

第十条、任何人都有权享有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此种权利包括保持或改变个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每个人单独或和其他人在一起公开或私下里宣称信奉或传播宗教的自由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一条、任何人都有思想和发表主张的自由。这种权利包括寻找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或口头、书写、印刷和艺术形式或者通过选择的任何其他手段来表达。

第十二条、任何人有不携带危险品而举行的游行、集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任何人在公正的法律范围内,都有为了思想的、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劳动的、社会的、文化的、体育的等目的,享有自由结社的权利。

第十四条、任何公民有权以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在普遍平等、自由的选举权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选出代表,参加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在真正的定期选举中,每个公民享有被选举权,在普遍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有机会担任国家的工职。

第十五条、任何人都有获得有关国务、经济、社会和国际领域以及在权利、合法利益和义务方面的情况的全部可靠信息的权利。

第十六条、任何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对其荣誉进行非法攻击。

第十七条、任何人都有权取得一国国籍。有权在其国境内自由迁移和居住。人人都有权自由离开或返回自己的国家。人人为避政治迫害有权在他国寻庇身之所。

第十八条、任何人都有使用和享受财产的权利。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得被剥夺。除法律规定并付与正当赔偿的情况外。

第十九条、家庭是天然的基本的社会单位,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限制,可自由结合成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结合期间及解除婚约时具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条、任何人都拥有免费享有初等及基本教育的权利,根据每个人的才能,应该有机会均等地接受职业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都有劳动的权利。有权自由的选择工作和放弃工作。有权获得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享有带薪金的休息闲暇以及工作时间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国家保障最低劳动报酬和失业保障。每个人有权同工同酬,不受任何歧视。劳动者有保护自己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利,进行集体谈判权利及罢工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都有权享受健康所需的生活程度,此项内容包括衣、食、住、医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在内,如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丧失生活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所享有的宪法或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人人都有权向国家管辖的法院要求给予单纯和迅速的援助或任何其他有效的援助以获得保护。

第二十四条、人权不可分原则是不可更动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不能与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相分开。所有这些权利(包括上述未列出的而人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内)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行使权利和自由与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居民健康、他人权利和自由造成危害的行动不相容。

最后希望全国人大代表们本著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本人善意的建议给予相应的重视。

此致!

中国公民:冷万宝

1996年12月10日草于长春家中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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