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有感

8月21日《人民日报》在最高法院驳回陈希同的上诉之后,便刊登出本报评论员的《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的文章。尽管笔者对文章的标题或内容中有关陈希同案就等于任何犯了法的人的说法存有疑义。但客观地讲,从陈希同是建国以来因经济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党政职务最高的干部这一角度而言,文章所说的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之说,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由此而推出陈希同一案审理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及依法惩处陈希同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这样的结论,笔者实在是难以苟同。

评论员在文章写到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内容。当评论员在谈到依法治国的时候,一定是对法治原则有一定的了解,至少评论员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是法治原则的组成部分,评论员也许就是从这一点推导出来的充分结论吧。但文章似乎给人的感觉并非如此,而是采取一种本末倒置的方式推导出来的,即因为陈希同这个最高的干部受到法律惩处,所以就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且不说评论员在此逻辑上是否存在什么问题,就算退一百步而言,陈希同受到法律惩处等于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但是如果评论员把结论的前提,仅仅停在陈希同受到依法惩处这一表面的层次上,而无视法治所指的是在客观的规则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的实际中对所有当事人具有等行的约束力并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这个重要的法理和实践以及与陈希同案相同的案例而不谈,评论员的用意何在,是心有余而力不从心之故,还是担心自己的结论经不起诘问,或怕笔者的标题内容会凸现出来。

既然,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实际中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能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就不妨回顾一下与陈希同犯同样罪行案例的当事人的审判方式及结果。

君不见,在审理陈希同一案之前,与陈希同犯同样罪行的大大小小的人民公仆(在腐败现象普遍的时代里,举个案已无意义),有谁获得享有采取黑箱操作的审判方式,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殊荣。凡犯有腐败罪行的人民公仆,有几个出污泥,而不染花天酒地、纸醉金迷、荒淫糜乱、一掷千金等见不得天日的隐私,但又有谁能幸运的与陈希同共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呢,只能毕恭毕敬的依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原形毕露了。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就算陈希同玩忽职守罪的隐私(正当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无可非议,但已成违法的隐私却加以保护,尤其是公众人物──人民公仆,这样的结果,社会监督不仅成为空话,反而助长隐私的膨胀)受到依法保护,但怎能成为另一贪污罪也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正当理由,是为了节省宝贵的时间和怕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还是投鼠忌器担心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笔者另方面认为陈希同的同辈们也不会去追求与陈希同相同的平等待遇,只能在地狱或铁窗里吾一日三省,怪自己不是建国以来因经济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党政职务最高的干部,只能恨自己不能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称其为比当年的刘青山、张子善要坏100倍的人民公仆。如果在官场能达到人生如此的辉煌和美誉,岂止同陈政局(具有关资料证实,在北京有不少的人称陈希同为陈政局──政治局委员的简称)在法院享有不公开审理这方面的平等待遇,就是贪上陈政局这个数字的(一项重视数字的官方,数字常常与政绩或官运是挂钩的,这次不知为什么竟然过失了一下,把中纪委的调查材料认为陈希同等人涉案金额达到200多亿人民币,但结案时也不知洗到什么地方去了),也不至于匆匆地被推进阴曹地府或落得个终身在坐井观天的下场,即使在没有任何悔罪认罪主动立功的表现情况下,在被量刑方面也会潇潇洒洒的获得让同仁们难以莫及的冠军,不仅这样,而且在犯罪定性方面,也起码落得最惠人的待遇,把故意犯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肆无忌惮的挥霍(此行为定性为贪污或盗窃罪实际上都不过分)这样要命的重罪,顺水推舟、轻描淡写的定性为冠冕堂皇的玩忽职守罪(连滥用职权的罪名都舍不得用)这样的过失罪,再披上依法的外衣,岂不连罪刑相当的法治原则都轻而易举地符合了。即便落得个本案等于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的浪里虚名,但毕竟是在法内轻轻松松实实在在的逍遥了一回。不但见不得天日的隐私不能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是挥金如土沾满学生鲜血的老命也是奈何不得的,谁让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呢?

从陈希同案与众不同的犯罪定性、量刑及审判方式,再来看被称其为比刘青山、张子善要坏100倍而不但没有落得坏100倍的结局,甚至连一倍及同辈们的下场,人们都没有看到。当评论员再面对法律制度的实际中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行的约束力并没有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的现实时,所言的结论,还是否充分的存在吗?

1998年9月23于吉林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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