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在建国之后,在政治、司法领域制造的冤家错案,可以说除了苏联之外恐怕是无它国可比。但《白皮书》对此是只字未提,只是称近年来,为严格执法,加强在司法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护,全面推进依法公开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及监狱机关坚持依法治监,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

一、超长羁押及非人道的生存处境

超期关押犯罪嫌疑人员在当今的中国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严重问题,在这里不提那些被关押时间长达3年以上、甚至10几年未决的人员,就是一般的嫌疑人员也要被羁押1年以上,用看守所流行的“人一旦被羁押,就要最起码的要度过3个月打底,6个月发芽,9个月开花,12个月结果”的漫长的羁押岁月的话,基本上反映出了超期羁押的真实写照。

被羁押的人员基本上是关押在看守所里。看守所对中国人而言,是一个非常令人畏惧的地方,在那里要遭受各种非人的待遇:每间牢房关押的人数,要超过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白天要有秩序的拥挤在一起坐板(夏天每个人就感觉跟蒸笼里的包子似的),晚上有很多人睡在水泥地上(冬天的感觉不会比冰窖要好些)。由于牢中的伙食是定量的,每天是9两粮(如果能保障的话),而且菜汤又是没有一滴油,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关押的人只要超过1星期之后,每天都会有饥肠辘辘的感觉。为此,不少人因这一问题,也不得不迫使自己与警察、司法机关合作,交代他们想要其交代的问题,目的只是希望早日解除羁押快到劳改队服刑。羁押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就是不断的遭到体罚和虐待。这种情况一方面来自牢中的牢头狱霸,另一方面来自警方的刑讯逼供,有罪的会尽快招供,无罪的也能屈打成招。

二、法院审判案件明显的存在走形式的问题

法院在过去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基本上是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运作。由于法院对审判的案件存在着实行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及审判委员会事先定性的制度。为此在法官无法独立审判的情况下,开庭只不过是把开庭之前早已内定好的判决走一下形式罢了,这从报纸上报道的被屈打成招的案件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定、并被判死刑的消息,也不难说明这一点。但这种形式也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而这一点在审理持不同政见者、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案件上是最明显不过的,既不让所谓的被告在法庭进行充分自辩,也不让律师到法庭来对所谓的被告进行辩护,甚至采取变相的秘密审判的方式进行,以阻止亲朋好友及其他关注案件的人士来法院进行旁听。

法院本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护墙,但由于中国的司法部门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常常又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在保障公民权利面前显得软弱无能,而且还常常成了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工具。

三、监狱虐待被监禁人员屡见不鲜

监狱是中国政府关押政治犯及刑事犯的地方。尽管《白皮书》称监狱机关坚持依法治监,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监狱的政治犯及刑事犯一方面在维持最底(甚至是吃不饱)的生活程度的情况下,用劳动的血汗养活大批的监狱警察。另一方面又要遭受警察各种各样的凌辱和强暴。在监狱里被关押的人员经常是处在带手扣、砸脚镣、遭电棍、蹲小号、进严管、被洗脑的状况下生活,警察把这种做法称之为管理犯人最有效的方式,并认为“没有对皮肉的帮助,达到改造犯人的思想或灵魂,那只能是一句废话。”监狱一旦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进行管理的话,那狱中的犯人的处境就可想而知了,那狱中屡次出现犯人自杀、逃跑或报复犯罪的事件,也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

四、司法赔偿难上青天

一个公民无辜的遭到冤狱,得到司法赔偿本应是一种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无奈的方式。这是因为人一旦遭受冤狱之后,无论是在心理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所受到的伤害,是任何金钱都无法补偿的,何况目前的《赔偿法》还没有对精神赔偿这一条款。然而这一象征性的赔偿,对那些蒙受冤狱的人士而言,可以说是差不多比蹬天还难。从官方的一份统计资料里了解到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不到受冤狱的1%人。不难说明这一点,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实施难,最难还在司法赔偿。

在中国要想解决上述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司法部门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让自身摆脱政党的控制及对行政部门的财政依赖,建立真正的独立的司法系统,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一套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程序,如实行陪审员及控辩双方平等的对抗试的审理程序及制度。

2000年3月18日于吉林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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