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抗议性自杀,还是中邪自杀?

天安门广场发生自焚惨剧,令人十分悲伤;然而,中共当局竟然利用这一事件,在全国范围对法轮功修炼者展开文化大革命式的疯狂镇压,更是令人无比愤慨。

中共当局宣称,自焚者是法轮功,他们自焚是因为信了法轮功这门邪教,中了法轮功的毒。

这是彻头彻尾的欺骗。姑且不论自焚事件中的诸多疑点,就算自焚者确系法轮功修炼者,他们自焚绝不是由於他们信仰了法轮功——法轮功叫他们自杀,所以他们就自杀了;他们自焚是因为他们信仰法轮功遭到了严酷的迫害,他们是为了抗议当局的迫害,为了维护自身的信仰权利才自焚的。

西方戏剧中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国传说中的梁山伯与祝英台,还有《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都是为了爱情而自杀的。注意:他们是为了爱情而自杀,不是由於爱情而自杀;不是说,他们相爱了,爱情使他们陷入痴迷的幻觉,本来活得好端端的,他们却一心想死想自杀,以为死了自杀了更愉快更幸福,所以他们自杀了。恰恰相反,他们自杀是因为他们的爱情遭到禁止,他们的爱情得不到实现。在这里,致他们於死地的不是他们相爱,而是不准他们相爱;不是爱情害死人,而是对爱情的禁止害死人。由此引出的唯一正确的结论,绝不是打倒爱情,而是打倒对爱情的压制。这是小学生都能理解的逻辑,这是文盲都能理解的逻辑。

2.法轮功引诱信徒自杀吗?

中共当局诡辩说,法轮功宣扬“圆满升天”(?),“放下生死”,因此就是诱惑其信徒自杀。

不对。任何一种具有外在超越性的信仰或宗教,其共同特点都是主张“生活在别处”,肯定在此生此世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生命和另一个世界,一个更完美的生命和一个更完美的世界。按照这些信仰或宗教,好人、善人或信者的死亡都不是生命的终结,不是灵魂的朽灭,而是生命或灵魂进入到一个更高更美好的境界。

例如在基督教徒的葬礼上,人们不但表示对死者的哀悼,还要唱赞美诗,还要表达对死者的祝福。依照中共的逻辑,这不都是在鼓励、在诱惑、在号召人去死吗?既然活着免不了吃苦受罪,死了却可以永享至福,那干什麽信徒们教徒们不争先恐後地都去死去自杀呢?

关键在於,人的生命本能是如此强烈,对死亡的畏惧是如此深刻,所以,一个人绝不会仅仅是相信死後可以升入天堂,进入极乐世界,因此就会舍弃生命,就去自杀的。更何况,大多数宗教和信仰都明确反对自杀,甚至把自杀列为罪过。因为按照这些宗教或信仰,人的生命不属於自己,而是神的赐予;一个人的降生乃是神的安排,如果你擅自结束你的生命,这就违背了神的意旨。无怪乎李洪志会说:“自杀了还有一个罪。”“因为人的生命是有安排的,你破坏神的整体全局的顺序,……死了,那麽整个这个顺序是不是打乱神的安排?你给他打乱了,他不放过你呀,所以自杀是有罪的。”这实际上是许多宗教或信仰对待自杀的共同态度。

现代世俗之人通常认为,人的生命属於自己,别人当然无权侵犯他的生命,但是,他自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待自己的生命。这也就是说,人是有权自杀的。在现代社会,一个人自杀了,周遭舆论并不谴责自杀者,道理即在於此。古代人对自杀的态度就不一样。古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如此说来,你若自己毁掉自己的身体,你就对不起给予你身体的父母。许多宗教或信仰坚称人的生命是神赐予的,所以自杀就是违逆神意。

顺便一提,现在,一般人为表示生命的珍贵,常常说,人的生命是神圣的。

他们可能没有想到,这“神圣”二字本来是从宗教,从有神论那里借来的。依照无神论,连神都是不存在的,“神圣”又从何谈起?说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就是说人的生命是源自一个比人更高的存在,也就是源自神。因此,一个人无权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包括无权自杀。

看上去奇怪而实际上不奇怪的是,共产党也反对自杀,它也认为它的信徒无权自杀,因为党员的生命不再属於自己,而是属於党,所以党员自杀就是“叛党”。在这一点上,我们再一次看到共产党的类宗教性质。

这样,我们就比较明白了,为什麽各种宗教或信仰,虽然向信众许诺死後升入天堂永享至福,但是它非但不曾鼓励人们舍弃尘世生命,反而相当有效地阻止了人们自杀轻生。它们坚称,只有按照教义而生活才能进入天堂。人在世间遭受的各种苦难,要麽是你前生造业,今生受苦是为了消业补过——按照这种解释,你自杀等於逃债;要麽是神对你施加考验,看你心诚不心诚——按照这种解释,自杀等於开小差当逃兵。天堂固然美好无比,但谁要想用自杀的办法抄小道走捷径,“提前”进入天堂,那却是万万不行的。

因此,一点也不奇怪,信仰天堂信仰来世的实际效果,无非是进一步坚定生活的勇气。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信仰的人往往要比没有信仰的人更能面对生活中的苦难。不论是在纳粹的集中营,苏联的古拉格,还是在中共的劳改队,文革的牛棚,信者的自杀比例要远远低於不信者。事实上,许多人选择信仰,正是为了克服绝望,为了加强生活的勇气与决心。不少持有这种或那种信仰的朋友都对我说,如果他们没有信仰,他们根本不可能活到今天。

3.法轮功与人民圣殿教

中共当局的宣传机器极力把这次天安门自焚事件和诸如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事件相比附。这种比附是极其错误的。让我们在指出这种比附的错误之前,先来看一看所谓人民圣殿教到底是怎样一回事。以下,我根据《大英百科全书》、《美国百科全书》和《二十世纪编年史》(Chronicle of the 20th Century)等有关记载,对人民圣殿教作一简短介绍。

人民圣殿教是美国的一个规模很小的教派。教主琼斯(Jim Jones)於1931年出生於美国印地安那州,二十出头当上牧师,能言善辩,颇具个人魅力。琼斯嫌传统基督教苍白无力,遂自创人民圣殿教,自任教主。该教要求信徒无条件服从教主,有敢向教主权威挑战者必遭严厉的肉体惩罚(例如当众殴打)。该教教义比一般宗教具有远为强烈的世俗性,标榜社会主义和乌托邦(琼斯曾自称马克思主义者)。琼斯强烈地反对美国的“压迫制度”,立志要建立一个“正义之国”。

人民圣殿教起先设在美国加州(1967年),1977年,琼斯带领近千名信徒移至南美的圭亚那,他向信徒许诺在那里实现他们的乌托邦理想。琼斯和他的信徒在圭亚那的一处丛林建起了一个农业公社,取名琼斯镇。琼斯没收了信徒的护照和美元,并采用黑函、殴打乃至处死等手段控制他的信徒,还进行过集体自杀的仪式排练。

1978年11月14日,美国加州联邦众议员瑞安带领一些新闻记者和部分信徒的亲属来到琼斯镇,打算作一次非正式的调查,因为他们先前收到一些人民圣殿教的信徒投诉,指控教主琼斯对他们施加种种强制,强迫他们放弃财产,强迫他们参加稀奇古怪的性仪式。四天後,瑞安一行和十个叛教者准备在琼斯镇简易机场(距琼斯镇有八英里远)乘飞机返回美国,琼斯派出人员驾车冲上飞机跑道,开枪射击,打死瑞安和三名记者以及一名叛教者,其馀十人受伤,包括一名美国驻圭亚那使馆官员。

当琼斯得知虽然有瑞安等人被打死,但仍有多人逃脱,并可能报告当局,於是,琼斯开始着手进行他的自杀计划。11月18日,琼斯召令全体信徒,对他们说:“我们大家必须死。”“如果你们像我爱你们一样地爱我,我们大家就必须一起死,否则,外边的人会消灭我们。”琼斯说:“到时候了,让我们在另一个世界相聚。”

他命令他的信徒饮下毒水,琼斯本人则死於头部的枪击(可能不是自己开的枪)。第二天,圭亚那军队来到琼斯镇,现场共发现913具尸体(一说909具),其中有276名儿童。

法轮功和人民圣殿教太不相似了,至少我们可以指出以下几点:

一、正像我在《从法轮功现象谈起》一文中写到的那样:“法轮功只讲个人心性修练,基本上不涉及社会,不涉及国家。法轮功没有提出任何理想国方案,连暗示都没有。法轮功对现实的批评是很笼统的,最後还是落实到个人练功上,而不是鼓励人们去改造社会。”人民圣殿教则不只是有在人间建立所谓“正义之国”的理想,而且还实实在在地按照自己的理想建立起国中之国即自己的公社。

二、法轮功实行松散管理,谁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人民圣殿教却实行铁血纪律,用私刑暴力胁迫信徒就范。

三、人民圣殿教把它的信徒带到一个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环境下过集体生活。

唯有如此,教主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个人魅力和种种手段,营造出一种极其特殊的小气候,使信徒“进入状况”。我们知道,要把别人洗脑洗到你叫他自杀他就自杀的地步,任你教主有天大的本事,有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让信徒长期与外界社会隔绝,自成一体,一是要有暴力手段作惩戒强制。法轮功根本没有这两条。

四、凡是主张自杀的教派,必定要宣扬世界末日说。但是,许多信仰或宗教(例如基督教)都讲过世界末日,可见,光讲世界末日并不会导致自杀行为。人民圣殿教不只是宣扬末日说,而且它还坚称世界末日已经来临,唯有信者才能得救,唯有自杀才能得救,而且还举行自杀仪式排练。法轮功的教义和李洪志的经文都并不包含这样的内容,更不曾举行过任何这一类的练习准备。

五、真要集体自杀,势必会选择那种较少临终痛苦和更为直截了当、快速见效的方式,如服毒,开枪。并且,势必要选择在偏僻之处,以免被别人干扰。如果采取自焚方式,极其痛苦,一下子又死不了,难免有人会临阵脱逃,半途而废;又如果不是选在偏僻之处,而是选在光天化日、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一定会有人伸出援手,这不就坏了好事,死不成,得不到圆满,升不了天了吗?

六、人民圣殿教持有武器,法轮功手无寸铁。尽管人民圣殿教早就做好了集体自杀的种种准备,真要付诸实施谈何容易。最後,是琼斯率先下令开枪打死打伤前来调查的(还不是前来镇压的)议员等多人,犯下重罪,这才直接导致了由琼斯亲自指挥监督下的集体自杀惨剧。中共镇压法轮功二十个月,无所不用其极,迫害至死者超过百人,被抄家、殴打、解雇、开除、罚款、拘禁、关押、判刑的数以万计,法轮功从不出手自卫,警察连半个受轻伤的都没有。法轮功和人民圣殿教如此不同,岂能相提并论?

如上所说,像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所具备的各种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这次天安门自焚一条都不占,因此,天安门自焚绝不是因宗教式狂热走火入魔的集体自杀。

结论很明显,无论这次自焚悲剧的当事人是什麽身分,它无疑是以自杀的方式表达抗议,它是抗议性自杀。因此,不是别人,而是那个剥夺人们表达自由和信仰自由,实行残酷迫害的中共当局,才是这场自焚悲剧的罪魁祸首。

4.当众自焚必定属於抗议性自杀

不错,信仰能使人不怕死,但是,不怕死绝不等於轻生。不怕死无非是说一个人在死亡无可避免时不那麽害怕而已,无非是说一个人在坚持自己的价值追求时比较敢於自我牺牲而已。像“不自由,毋宁死”这句话,没有外在超越信仰的人就很难很难做到,有这种信仰的人就要相对容易一点。这再次说明了,假如天安门自焚者是法轮功信徒的话,那麽,他们自焚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信仰,争取自己的信仰权利,抗议对法轮功的政治迫害。

在《非暴力行动百科全书》(纽约与伦敦,加兰德出版公司,1997年)中“抗议性自杀”条目里这样写道:

“以自杀方式表达对一种不堪忍受的环境或压迫性政权的全面抗议或彻底的不合作。这种自杀须是有意识地当众公开进行,清楚明确地表达抗议,把自杀当作直接行动。有人质疑这种方式是否属於非暴力行为。然而,自杀是对自己施加暴力,而不是针对别人。在这里,一个人自杀是为了唤起人们的关切,从而改变公众舆论,或者是改变对手的感情。由於人们对死者表示哀悼和景仰,这种死亡常常能激发起一种抵抗运动。自杀抗议最著名的做法是自焚,也就是在公共场所把自己置於烈火之上。在六十年代的美国和越南,反战者有采取自焚方式表示抗争的,例如一位越南女教师Pham Thi Mai在1967年自焚,留下一封信要求美国撤兵。在1969年1月,一位捷克大学生帕拉赫(Jan Palach)为抗议苏联入侵捷克斯洛伐克而自焚。”

需要强调的是,当众自焚这种自杀方式,必定属於抗议性自杀。一个万念俱灰的人不会选择这样的死亡方式,一个一心得道升天的人也不会选择这样的死亡方式,因为这种死亡方式太劳神费力,太惨烈痛苦,而且也很容易被打断被抢救。一个人选择当众自焚,就是要死得轰轰烈烈,惊天动地;就是要死给全世界看,让人们过目不忘,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就是要表现出超人的毅力,从而表现出为理想、为信仰而宁死不屈的意志。在这里,死者绝不是追求自我了断,他是要向世人传达出一个重要的信息,以一个小人物所能发出的最大音量。几个小老百姓在天安门自焚,这件事立刻成为全世界媒体的头号新闻,你难道还能说他们只是追求自己的“圆满”而不是要向全世界传达出某种极为重要的信息吗?

越战期间,还有多名佛教徒自焚抗议吴庭艳政权,西方报纸上刊出了记者在现场拍到的照片,在国际社会造成强烈震撼。由於各方面的压力,後来,美国政府放弃了对吴庭艳政府的支持。

附带讲一个问题。当年,有西方记者在西贡佛教徒自焚现场拍下照片。这事在当时曾经引发一场有关记者职业道德的争论。一派人责怪这位拍照的记者见死不救,只顾自己抢新闻。另一派人则辩护说,摄影记者的使命是给历史留下见证,因此他必须保持某种旁观者的立场。记者的最大贡献莫过於让全世界看到发生的重大情况,只有让全社会了解到事实的真相,人们才可能动员起广泛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如果记者放下相机只身介入事态,这就使得广大世界失去了看到事件真相的机会,反而削弱了他对事情的影响力。我对这一问题缺乏研究,很难给出自己的判断;这里顺便提及,可供读者参考。

关於帕拉赫自焚一事,《非暴力行动百科全书》和《非暴力行动政治学》(波士顿,波特。萨金特出版社,1973年)中有较多描述,简况如下:

1969年1月16日,在苏军坦克开进捷克斯洛伐克镇压布拉格之春後的四个月,一名二十一岁的大学生帕拉赫为了捍卫出版自由,要求废除书报检查,在布拉格市内的国家博物馆前的温塞拉广场上自焚,三天後不治身亡。当天晚上,许多年轻人在帕拉赫自焚的地点举行烛光晚会,他们手持蜡烛和黑色的旗子以及红、白、蓝三色的捷克斯洛伐克国旗默默地聚集在广场。

在1月25日的葬礼上,至少有五十万民众自发参加,出席者中至少有两名政府的部长和许多改革派的重要领导人,人们向这位以自焚方式表达其献身於捷克斯洛伐克的自由的大学生致敬。在正午,全布拉格停止工作五分钟。然後,成千上万的人,泪流满面,手捧鲜花,川流不息地向帕拉赫的遗体告别,帕拉赫的灵柩安放在查尔斯大学的胡斯塑像脚下(胡斯是十五世纪的捷克宗教改革家,1415年被以异端邪教罪烧死)。人们缓慢地穿过布拉格老城的街道,来到帕拉赫自焚的广场——人们把这个广场叫做帕拉赫广场。在那里,乐队奏起国歌,一面面缠着黑纱的国旗伸出窗外,人们在凛冽的寒冬中伫立几小时之久。布拉格之声电台和其他电台都播放了学生的悼词和其他几篇文章。全国各地,工厂、学校、公共场所,都举行了悼念活动。苏联军队没有镇压葬礼,他们甚至没有在葬礼上露面,而是在不远处监视。此後,在皮尔森、布鲁诺和布拉格等城市,至少还发生了三起自焚事件。

我在一九九零年春天造访布拉格,特地请接待我的一位捷克汉学家领我去帕拉赫自焚处,并在那里照相留念。

5.天安门自焚是殉道

抗议性自杀,尤其是采取当众自焚这种极为惨烈的形式,往往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强烈的震撼。有人甘愿为一种信念或一项事业自焚身死,那无疑表明该信念或该事业具有强大的感召力。

不错,有人甘愿为一种信念或一项事业去死,不等於这种信念这项事业必定是正确的,因此不等於别人必须去支持它赞成它。譬如,有的北爱尔兰革命军战士为了北爱尔兰独立而在监狱里绝食至死,然而撒切尔夫人仍旧不改变她对北爱尔兰的政策。当初南越佛教徒自焚要求美军撤出南越,不少美国人也不以为然。诚然,抗议性自杀不能证明自杀者的理念必定是对的,但是它更不能证明自杀者的理念是错的;它固然不能证明抗议的对象必定是错的,但更不能证明抗议的对象是对的。

尤其是这次天安门自焚,不但属於抗议性自杀,而且属於抗议性自杀中最没有政治性的一种,最单纯的一种,即殉道。什麽叫殉道?殉道就是一个人宁愿选择死亡也不愿放弃自己的信仰。由於信仰只是个人之事,信仰自由无非消极自由,信者并不要求别人或政府支持他们赞成他们,信者只要求不要禁止他们信仰就够了,因此,信者的要求具有绝对的正当性。

在中外历史上都发生过政府迫害信仰的暴虐行为,然而,当信者作出殉道的惊人举止时,它多多少少总是会激起镇压者内部的某种震撼和反思。许多镇压暴行就是在殉道者的尸体前停下脚步的,至少也会有所软化。在历史上,还没有一个政府像这次的中共当局那样,竟然利用别人自焚一事,反过来倒给自焚者一方扣上更重的罪名,反过来倒把自焚一事作根据,用来证明自己先前的镇压有理,并给对方施加更残酷的打击。天下还有比这无耻、更荒谬的吗?本来,抗议性自杀的目的是“改变公众舆论或改变对手的情感”——那当然是说把公众舆论或对手的情感转变到对抗议者一方有利的方向;可是,江泽民政权居然胆大包天,它居然敢利用这件事,把“公众舆论”转变到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强迫其政府内部原来同情法轮功的那些人转变到支持镇压的立场上来。这真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惊人大胆的丑恶表演,它使我们的民族再次蒙羞。

6.自焚者是不是法轮功?

这次天安门广场有人自焚,中共当局立刻发布新闻,并且指自焚者是法轮功。法轮功海外发言人也很快回应,否认自焚者是法轮功成员。其理由是法轮功明确反对自杀,李洪志关於“忍无可忍”的经文完全没有号召学员去自杀的意思。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自焚者究竟是不是法轮功?

我们知道,近些年来,中国的自杀事件很多,尤其是妇女,尤其是农村的妇女。去年读到一则西方媒体的报道,说中国妇女自杀率居世界之最。自焚事件也发生过很多起,有的就发生在北京市政府的门前。对於这些自杀事件,特别是当众自焚事件,当局一向讳莫如深,严加封锁,有敢报道者定遭严惩。唯独这次一反常态,故不能不令人生疑。再有,官方的报道也确实留下很多疑点。不少人发表文章提出质疑,兹不赘述。

在法轮功这一方面,早在一年多前,法轮功海外发言人就发表讲话,明慧网站也发表许多文章,澄清法轮功要自杀的传言。就在这次自焚事件前三天,明慧网站还登出一封国内学员来信,谈到当地有流言说法轮功要集体自杀,特予反驳。正因为法轮功一直在否认有关自杀的传言,并且总是担心中共会制造自杀事件打击法轮功,因此当天安门自焚事件迅速被中共官方报道并指控系法轮功所为时,法轮功海外发言人立刻否认。

不过,正像许多朋友指出的那样,海外法轮功发言人这样匆忙的出面否认是不恰当的。毕竟,事情发生得很突然,其真相还有待进一步了解,预先不能排除自焚者确实是法轮功成员这种可能性。然而,这又引出法轮功成员的身分认定问题:我们凭什麽断定某人是不是法轮功呢?

打个比方,我们说得清一个人是不是共产党员,可是,我们却说不清一个人是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判定一个人是不是共产党员,是看他是否履行过有关的组织手续,有没有党证。如果一个人自称共产党员,但是没有履行过手续,没有党证,党组织不承认,我们也不承认。可是,一个人是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呢?这个问题就说不清了。有许多人都自称马克思主义者,但是他们彼此之间却不一定都相互承认。譬如,毛泽东就不承认赫鲁晓夫是马克思主义者,而赫鲁晓夫也不承认毛泽东是马克思主义者。遇到这类情况,该由谁来裁决呢?你说该由马克思本人来裁决。事实上,马克思生前确实有人拿这类问题来问过他,然而,马克思的回答是“我就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局外人可能会说,既然你们都诚心诚意地信奉马克思主义,那麽你们就都是马克思主义者,无非是对马克思主义有些不同的理解嘛。可是,马克思主义者们自己绝不接受你这种抹稀泥。基督教也有这个问题。同样一部圣经,人言人殊,於是造成诸多派别,常常互不承认,或者是我承认你,你却不承认我。站在信者的立场,这其实很正常。

如果你虔诚地执着於某一信仰,你必定会认为其中某些原则是不可违背的,你必定会认为对某些原则的正确解释是唯一的,如果有人违背了这些原则,或者是对这些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你就不会承认他是真信徒,哪怕他仍然以真信徒自居也不行。

法轮功是场精神运动,李洪志是广大信众的精神领袖。法轮功不象共产党那样具有制度化的组织形态,修炼者全凭自己对教义经文的领会炼功行事,彼此之间难免会产生谁是真弟子、谁是假弟子,如何做是得真传、如何做是违教义的争论。

共产党则是凡见自承法轮功者就抓就打,一般旁观者由於无意深究其内部争议,也习惯於把所有以大法弟子自居者都叫做法轮功。於是就出现了眼下这种局面。

姑且假定新华社有关报道也有真实的成分,那麽我们可以说,这两次自焚事件的参与者都是以法轮功修炼者自居即修炼法轮功的人,他们是根据他们自己对教义和经文的领会自发地准备和实行了这次自焚。法轮功海外发言人不承认他们是法轮功(海外发言人後来不再否认,但也未承认),实际上是不承认他们的做法符合法轮功的教义和经文。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自焚者行为的自发性。

至於说这两起自焚是抗议性自杀,还是中邪自杀,我在第1节里专门作了说明。此处还可补充两点。第一,来自湖南的谭一辉,在遗书中明确写到:“我实在难以容忍了,我要勇敢地站出来做一名护法战士”。这就把抗议性质表达得十分清楚。

第二,第一批自焚者,根据新华社的报道,事前高喊的口号是“法轮大法好”,被抢救後发表讲话,讲的是“园满升天”,似乎没有讲到抗议镇压,没有讲到护法。

这是否表明他们他们自焚不是表达抗议,而只是对法轮功痴迷呢?

这个问题很好回答。首先,关於自焚者事前事後的种种宣示,人们只是听到官方的一面之词,故不足为据。很可能他们也讲过抗议的话,但都被当局封杀了。

其次,即便自焚者没有清楚地传达出抗议的信息,不等於其自焚不具有抗争的性质和意义。以往法轮功上天安门练功请愿,我们也很少见到他们打出或喊出抗议的口号,我们也只见到他们宣示“法轮大法好”一类口号。既然我们都承认这表达了抗争的含义,就连官方也将之视为“闹事”,视为“反政府”,绝不认为那只是炼炼功而已,怎麽这次自焚者作出同样的宣示,官方又只说他们是痴迷於“邪教”,不承认其“反政府”的意义了呢?应该说,当自焚者高呼“法轮大法好”时,他们是从正面表达了他们的意愿和信念,因为官方在压制法轮功,所以,说“法轮大法好”就意味着反对把法轮功定成“邪教”,就是不服气官方的镇压,就是反对镇压,抗议镇压。假如说自焚者确实讲过“圆满升天”一类话,那也不难理解。如果祝英台被救活,问她为什麽要去死,她很可能并不说反对包办婚姻制度,而只是说要去找梁兄。吉本在《罗马帝国衰亡史》里告诉我们,当年罗马人迫害基督徒,基督徒不怕牺牲,前赴後继,有的竟自动求死。罗马人不理解,“因而把这种急於求死的激情看成极度绝望,过於愚顽,或狂热的迷信所造成的离奇结果”。他们不知道这正是殉道精神。

7.自杀殉道是自发行为

如前所说,殉道意味着,宁可选择死亡,也不肯放弃信仰。殉道也引申为牺牲生命而不放弃原则。英文殉道一词Martyr的希腊词源是martys,意思是见证。最高的见证莫过於为之牺牲,所以它後来变成为坚持信仰而牺牲的意思。世界各大宗教——佛教、印度教、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等等——几乎都有殉道的传统。在这些宗教看来,为信仰而死是极大的光荣。在另一个世界里,殉道者享有最高的宠幸。

早期基督教深受罗马人的迫害,殉道的故事层出不穷。有两种殉道者,除了一些人是被迫害至死以外,还有一些人是自愿殉道。有些基督徒并没有被人告发,本来可以躲过迫害,但他们要主动地找到官府坦白自首,有时还成群结队地涌到法庭周围,大喊大叫要求官府拿他们去治罪。有的基督徒被投入露天斗兽场时,故意刺激狮子发怒,还祈求看台上的罗马人千万不要开恩赦免,使他们失去成为殉道者的光荣。还有人兴高采烈地往专为他们预备的烈火中跳去。

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的一统天下,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被视为危险的异教徒。基督教迫害犹太教,强迫犹太人皈依基督教,否则将强力驱除。一零二六年,英国开始驱除犹太人,英王狮心查理加冕时,犹太人遭到残酷镇压,据说有一千五百个犹太教徒杀死自己的妻子儿女後纵火自焚。尸骨被集体埋葬在约克城的宫廷附近。

在说明上述自杀式殉道行为时,著名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米尔顿。英格(Mil ton Yinger)特意指出,这种自愿殉道并非教会的号召或教义的要求。是那些自杀殉道者自己,“为了激发公众,远不限於做教会所要求他们当作虔诚的标志去做的那些,他们把自己整个都奉献出来了”。这就是说,自杀殉道是自发行为,是超出教会或教义要求的行为。

还需说明的是,有些传统的宗教或信仰,本来并不主张并不要求以自杀的方式殉道,但是,因为在其漫长的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一些信徒纯自发地自杀殉道的悲壮故事,而这些殉道的故事被後代的领袖和信徒予以表彰纪念,并激发一些後来者效仿,於是逐渐形成一种传统,这就在客观上给人一种感觉,好象这些宗教信仰本来就是鼓励自杀殉道的,其实不然。

三年前,流亡藏人组织西藏青年会在印度新德里发起绝食抗议活动,一位名叫土登额珠的流亡藏人於现场自焚身亡,在场者无不震惊。达赖喇嘛在事後对记者讲话时表示,他不赞成自焚行为,但这又都是被迫的和无奈的,如长久以往地发展下去,很可能会使这些行为升级,他为此感到忧虑。显然,土登额珠的自焚并不是达赖喇嘛的号召或西藏青年会的策划,并不是他们教义或政纲的要求。同样地,捷克学生帕拉赫的自焚,南越和尚的自焚,也都是自发行为。记得在八九民运中绝食高潮期间,也曾有学生表示要自焚(後经劝阻未实行)。由此可见,在非暴力抗争中,随着抗争者方面激情高涨,往往会产生自发性的自焚行动。

8.中国古代士大夫殉难死节传统

包括法轮功在内的一类信仰,由於肯定彼岸世界的存在,能够鼓励信者不怕死亡,为了避免信者轻生,因此常常要明确地反对自杀,也不要求信者以自杀的方式殉道。与此相反,象孔孟之道这样的人生哲学,由於不曾肯定彼岸世界的存在,倒不担心信者轻生,反而担心人们一味怕死(“好死不如赖活”),反而更需要明确地激励人们敢於自我牺牲。孔子曰:“杀身成仁。”孟子曰:“舍身取义。”在古代中国,由於儒家思想的熏陶,每逢城破国亡,总有不少士大夫殉难死节。单讲明清之际,据史书记载,清兵占领中原,明朝亡国之後,各地都掀起一股自杀的浪潮(!),不仅是大明的官员,也有很多普通的读书人和老百姓(黄之俊编写的《江南通志》里就记载了一个樵夫自杀殉难的故事)。不少人是全家自杀,包括未成年的儿童。

自杀方式有投水、绝食、上吊,也有自焚。当时没有汽油,自焚者通常是把全家反锁在住宅中,然後放火把房子点着。所谓全家自杀,有的是儿童也跟随父母自杀,有的是父母先亲手杀死自己的孩子,然後再自杀。

有个书生叫韩默,对妻子和儿子说:“吾读圣人书,当守义死,不可苟活!若自为计。”说罢投井自尽,随後他的妻子和儿子也跳井而死。注意:韩默讲得一清二楚,他决心自杀是为了实践圣人的教诲,实践孔孟之道。本来,象韩默这样的普通书生,既不曾入朝为官,清政府并不会直接加害於他,更不会加害於他的老婆孩子。韩默一家自杀完全是为了弘扬气节,表达对侵略者的抗议,表达对故国的忠诚。

韩默的儿子为何也自杀?因为他自小接受孔孟之道的教育,满怀忠义节烈。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那麽罕见。

美国学者魏斐德(Frederic E.Wakeman)根据史料作出判断,他说:“尽管中国人的自杀率并不比其他大部分地区更高,然而,象明清士绅这样的有地位的中国人的自杀率肯定属於自杀率最高的集团。”

尽管我们对殉节殉道行为可以有所保留,尤其难以赞成让小孩子也去殉节殉道的做法;然而,稍有良知者,难道竟不去责备侵略者压迫者的凶残与不义,反倒批判自杀者“痴迷”,反倒批判忠义节烈观念害死人,反倒把倡导气节的人当成残害生命的元凶吗?

9.法轮功不让人打针吃药吗?附带介绍基督教科学教派

我们知道,当初,法轮功被中共定成邪教,主要罪状是说它不让人打针吃药,摧残身体害死人。这种指控其实站不住脚。

正如署名“绿如蓝”的《我为自焚者言》文章里指出的那样:(1)法轮功之所以能吸引数百万的信徒,肯定也对部分信徒起到过祛病强身的作用。如果是“信一个,死一个”的话,哪里还会有那麽多傻瓜前仆後继?只不过通过法轮功治好病的例子,中共当局绝不会报道。(2)中共当局竭尽全力找到了1400例“被法轮功治死”的病人,而相信法轮功的人数据官方统计是二百三十万。这样算起来,死亡率是0.01 %,远低於0.65%的正常死亡率。(3)参加法轮功的人中,很多就是因为身体不好而加入的,平均身体素质本来就差,有的还是绝症病人,就象医院没有治好病人不能说是医院导致病人死亡一样,信法轮功并且死亡,和信法轮功因此死亡,这两个概念不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戴康生根据调查指出,法轮功信众占六成是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平均收入低,生活贫困,寂寞且缺乏精神寄托,多数丧失劳动力,又患有疾病,而目前的社会医疗和保险制度很不理想,致使许多老年人和清贫者陷入对疾病和生活的恐惧。

一般人的印象是,法轮功确以老弱病贫者为主体,那麽,即便按照官方提供的数字,其死亡率也应该算很低的了。我们甚至可以据此断言,仅就强身健体而论,法轮功利大於害。至於说批判法轮功不让人打针吃药,这对於那许许多多因为没钱看病才不得不练功自保的人来说,简直是开玩笑,太残忍的玩笑。昏君晋惠帝听说有许多饥民吃树皮,问道:“他们干嘛不吃肉呢?”

我这里要补充和强调的是,中共指控法轮功不让人打针吃药,这与事实不符。法轮功并不反对打针吃药,《转法轮》里明确写道:“医院能不能治病呢?当然能。……只不过它的治疗手段是常人那个层次的。”法轮功认为人生病是业力轮报,因此求医只能治标,修炼才能治本。有些法轮功成员本身就是学医的,他们并没有因为练功就抛弃医学或医院的工作。你怎麽还能说法轮功不让人打针吃药呢?

几乎所有的宗教和信仰都认为,人生病主要不是生理原因不是物理原因,治病主要靠修炼靠祈祷靠信仰。在这一点上,法轮功和其他传统宗教或信仰没有什麽区别。倒是有些别的教派比较走极端,确实反对打针吃药,譬如美国的基督教科学教派。

提起基督教科学教派,国人恐怕大都茫然不知,不过要提起《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知道的人就很多很多了。

基督教科学教派(Christian Science)是美国的一个基督教教派,现有十万信众,平均文化程度很高,所办《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创办於1908年,社址在波士顿),发行量不算大,却有世界性影响。我记得当年在国内时读《参考消息》,常见到转载该报文章。

基督教科学教派标榜科学,反对任何愚昧和盲从。该教派与其他教派最重要的区别是,他们绝对排斥任何物质的医疗手段和医药设备,除了骨折可以去医院上夹板和临产时接受医院助产士的照护,他们拒绝任何常规治疗甚至心理疗法。在他们看来,所有疾病都是人们认识和感觉的错误,因而都可以通过学习圣经,端正和坚定对上帝的信仰而加以纠正,加以消除,疼痛自然不药而愈。一般信众病了,除了自己努力,也需求助他人。该教设有专职的基督教科学职业医生,治病方法无非谈话和祈祷,最後要让病人相信上帝是完美的,疾病是不存在的。这和中国的气功遥感治病还不同,因为他们认为气功还是物质的,而他们的治疗纯粹是精神的。

基督教科学教派的创始人是玛丽。贝克。艾迪(Mary Becker Eddy,1821-19 10),其代表作是《科学与健康》。艾迪年轻时体弱多病,自创一套信仰疗法,後来竟活到八十九岁,如此高龄在当年是极其罕见的。她提出的信仰疗法在当时颇受争议(但并没有被打成“邪教”),如今则被承认为“现代精神疗法的先驱”(《美国百科全书》语,1997年版)。关於基督教科学教派、该派创始人艾迪和信仰疗法(fait h healing),《大英百科全书》和《美国百科全书》均设有条目介绍,可查阅(顺便一提,中国古代也有精神疗法,叫做“祝由”)。根据有关条目的介绍,主张信仰疗法的教派很多,基督教科学教派不过是其中最突出的一派而已。

10.关於“非常规治疗”(或曰“另类治疗”)

也许有人会问:基督教科学教派主张用谈话和祈祷的精神治疗,反对打针吃药一类常规治疗,其信徒会不会有因此而拖垮身体甚至死掉的呢?如果有,那又该怎麽办,由谁负责,法律该不该惩罚呢?

这个问题在美国一直争论不休。大体有两派意见。争论的焦点不在成年信徒,而在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一九八六年八月,一对信奉基督教科学教派的崔切尔夫妇(Ginger and Davi d Twitchell)的小孩子罗宾(Robin Twitchell)得了重病,父母采用精神疗法治疗无效,结果死掉了。於是有人控告这对夫妇犯了虐待儿童罪(child abuse)或疏於照管罪(neglect)。被告不服,被告说,既然把孩子送进常规医院治疗也有不治身亡的,法院并不因此惩罚家长,那麽,我们按照我们信仰的治疗方法给孩子治疗而未能成功,为什麽就要惩罚我们呢?(顺便一提,其实这对基督教科学教派夫妇遇到的问题,有些在美国的中国人也会遇到。许多华人相信中医,但迄今为止,美国政府还没有承认中医,因此,华人家长把生病的孩子交中医治疗,如果没治好死掉了,别人也可以同样地依据虐待儿童罪或疏於照管罪上法院告你)。

支持被告的一派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医疗方法治疗自己的疾病,对於没有自主能力的小孩子,父母有权代为决定。几天前我读到一则美联社消息:今年二月七日,一个名叫艾丹。鲁希(Aiden Michael Rush)的七个月大的男婴,成功地完成了不输血肝脏移植手术。由於患者的父母均系“耶和华的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教会信徒,该教派不准输血,洛杉矶儿童医院尊重患者双亲的意愿,作出特别安排,对患者进行了不输血的手术。与此同时,美国宾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凡是基於宗教信仰缘故不愿接受输血救命的患者,医院不得强迫他们为了救命接受输血治疗。这是对一九九九年三十四岁的信仰“耶和华的见证人”教会信徒玛丽雅。杜兰(Maria Duran)两度肝脏移植失败後去世的案例所作的判决。最高法院判定地方法院指定患者丈夫为同意输血紧急处理的监护人是错误的举动。最高法院认为,患者清楚明确的意愿,必须受到尊重。

反对被告的一派人提出不同意见。明尼苏达大学的喀普兰教授(Arthur Capl an)和洛杉矶的儿科医师肖(Anthony Shaw)撰文反对。反对者承认,正常的成年人当然绝对有权按照他自己的信仰或意愿选择治疗方式,但是家长无权把自己的信仰强加给自己的未成年的孩子。政府出於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有权不顾家长的信仰,强行把病童送交被国家认可的常规治疗。如果家长拒绝这样作,就是犯了虐待儿童或疏於照管罪。这派人有的进一步主张,如果家长对教派领袖言听计从,直接向教派领袖求教咨询,而教派领袖明确禁止他们把孩子交给常规医疗,则应把虐待儿童或疏於照管的罪名加在教派领袖头上(参见《Religion in America——opposing vie wpoints》,Greenhaven Press,Inc)。

在美国,上述宗教信仰与常规医疗的冲突时有发生,为此引起得法律诉讼也有很多起,其判决并不完全一致。象基督教科学教派主张的精神疗法,有些州(如麻萨诸塞州,该州的波士顿是基督教科学教派的大本营)是认可的,还给其医生发给开业执照,但有些州并不认可。在有些因父母坚拒常规治疗而导致孩子死亡的案例中,遭到控告的父母败诉。

不过,上述两派意见异中有同,两派人都认为:

第一、对於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尊重当事人本身的信仰或意愿。如果他自己选择了这种或那种治疗方式,其後果也应当由他自己负责。如果我们不赞同他选择的治疗方式,我们可以在旁劝告,但无权强迫他放弃他的信仰。

至於说什麽叫“正常”,那当然必须遵循一定的客观测量标准。中共把大批法轮功成员当成“精神病”强制治疗,而它判定别人是不是精神病的唯一标准就是问别人还练不练法轮功,只要你坚持练坚持信就说你是“精神病”,这等於宣布信仰本身就是精神病,所谓“治病”就是强迫改变信仰。这是最明目张胆地践踏信仰自由。

第二、即便是那些反对父母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拒绝给孩子进行常规治疗的人也认为,法律,只针对外部行为,不针对信仰。如果有父母因为信仰的原因,拒绝给未成年子女进行常规治疗,并导致严重後果,法律只以疏於照管或虐待儿童罪名惩罚家长(如果这件事当由教会领袖负责,同样也只以疏於照管或虐待儿童的罪名),法律并不追究家长的信仰,政府绝不会给该信仰扣上“邪教”或“巫术”的罪名。正如同有人出於宗教信仰的理由拒服兵役,政府便依据逃避兵役的法律处置他们,并不给他们信奉的宗教扣上“破坏国防”的罪名,并不惩办这种宗教。政府并不管你不服兵役究竟是出於宗教信仰还是出於政治理念抑或是出於贪生怕死,只要你们都是逃避兵役,政府对你们的处置办法就一样,既不特别偏袒谁,也不格外惩罚谁。

想想看吧,假如有两个孩子都因为没有及时进行常规治疗而死去,一个的父母是笃信“非常规治疗”——也叫“另类(alternative)治疗”,操了很多心,付出很多爱,另一个的父母则纯粹是没有爱心,不负责任,管都没管;如果我们把後者算作“疏於照管”因而罚得较轻,却把前者扣上什麽“邪教”、“巫术”一类罪名,整得死去活来,硬逼着别人改变信仰,那不是太荒谬了吗?

前面讲过,在美国,中医也属於非常规治疗。美国还没有承认中医治疗,只承认了针灸。中医师可以考取针灸师执照获准开业,但无从获得中医师执照,因此不能以中医师的身分合法地给病人开处方治病。不过,美国也充分尊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习俗和传统,你要用中医的方法给人看病,有人自愿向你求医,政府通常并不禁止。政府只是不承认,不认可;但是,不承认不认可不一定等於取缔或禁止。所以在美国的华人聚集区,还是有不少中医师在给人看病。

除了华人的中医之外,其他许多民族,如印地安人、墨西哥人、印度人、西藏人、越南人、阿拉伯人和非洲人,等等,各自也都有他们一套传统医术。另外,不少宗教信仰也有自己的一套治疗方法。这些五花八门的传统医术和治疗方法,虽然大部分都没有得到美国政府的认可,但并非不能存在,只要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出了问题,医生挨告,政府通常也就是根据“无照行医”的罪名给予相应的处罚。政府并不判定你们那种治疗方式是“巫术”是“邪教”。

现在,西医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平常人们所说的现代医学,其实就是指西医,指现代的西医。不过,我们对西医也不应迷信。美国著名医学家刘易斯。托马斯(Lewis Thomas,1913-1993)告诉我们,直到他年轻时学医为止,医学在治疗方面仍然是一无所知,只会给病人吃一些治不好也治不坏的安慰剂,其效果并不比宗教仪式的符咒强多少。只是到了一九三七年发明磺胺素以後,医学才真正能够医治疾病。现代医学的巨大功效举世公认。然而,就在医学高度发达的美国,据报上说,90%药物致死是由开方用了合法药物所致,并不是误用因有致幻作用而受管制的各种物质;美国每年有十万人死於用药错误——这一死亡率仍然高於中共宣布的所谓法轮功致死率(上述两个数据是从思果先生的文章《我们是神农》里抄下的,见《万象》杂志2000年11月号)。

中国有句老话,叫“庸医杀人”。可是,我们并不把庸医当成杀人犯(否则,谁还敢当医生)。主要原因是,我们求医治病是基於自愿。遇到要动大一点的手术,务必要病人或家属签字,等於是立生死状,出了事不能再怪医生(医疗事故另当别论)。

喀普兰和肖写道:“只要一个人是有自主能力的,有理性的,他或她就有绝对的权利拒绝任何一种医疗或拒绝一切医疗。一个人这样作,可以是基於宗教信仰的理由,如基督教科学教派;也可以基於与宗教信仰无关的理由。”

基於非宗教非信仰的理由不去求医看病的情况很多。象“毛主席的好干部”

焦裕禄,全心全意为革命,明知患上肝病却总不去看医生,後来死於肝病,时年不到四十。过去共产党接连不断地树立英雄榜样,树活人不放心,主要树死人;嫌寿终正寝的不够感动人,专找英年早逝的;和平时期,战死疆场的机会太少,所以只好找那些死於事故的(例如雷锋、向秀丽);事故多了也不好,於是就找死於疾病的,可是,如今是“新社会”,好人怎麽能活活病死没医生治呢?所以就都是些一心扑在革命上积劳成疾,有病能治但不肯去治的人了。那时候,流行的口号是“轻伤不下火线”,“小车不倒只管推”。那时候,有病就上医务室被视为“落後”的表现——至少有“落後”的嫌疑,兜里揣着病假条照旧出工还争挑重担则是人人称赞的。今天,我们或许可以对这种革命苦行主义不以为然,但总不至於把那种确属自愿的苦行当成犯罪,把革命的苦行主义打成“邪教”吧。

11.不比不知道

为了证明法轮功是害人的邪教,中共当局费尽心机找出了一千四百例“被法轮功治死”的病人以及一百三十六例自杀者(从法轮功于一九九三年问世到一九九九年七月被禁止,见中国新闻社三月二十日电)。且不说这两个统计数字本身就令人生疑,江泽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即便这两个统计数字是真实可靠的,它们也丝毫不能证明法轮功的邪恶。有些民众看到这两个数字就对法轮功产生反感,那仅仅是因为他们对相关的统计数字一无所知,无从比较,因此不会鉴别而已。

我在第九节已经比较过法轮功的死亡率,下面再比较法轮功的自杀率。

按照官方的说法,法轮功有成员二百三十万,七年间,自杀者有一百三十六人,平均每年19.4人。国际上计算自杀率通常以100,000人为基数,这样算来,法轮功的自杀率是0.84.

美国百科全书(1998年版)“自杀”条目中,列出了二十个国家的自杀率(以1 00,000人为基数,括弧内是年份)。抄录如下:

爱尔兰(1968) 2.5, 智利(1967) 2.8,
希腊(1968) 3.6, 意大利(1967) 5.4,
荷兰(1968) 6.3, 挪威(1967) 7.0,
以色列(1968) 7.6, 英国(1968) 9.1,
加拿大(1968) 9.7, 波兰(1968) 10.6,
美国(1967) 10.8, 澳大利亚(1968) 12.7,
日本(1967) 14.1, 法国(1968) 15.3,
瑞士(1967) 17.3, 西德(1967) 21.3,
瑞典(1967) 21.6, 奥地利(1968) 21.9,
捷克斯洛伐克(1967) 23.9, 匈牙利(1968) 33.7。

据三月二十九日北美世界日报,台湾去年(2000年)自杀人数创九年新高,计有2360人(台湾人口两千两百多万),等于十万分之十点六四,即10.64.

中国大陆,据说,在九十年代,平均每年有二十万人自杀。南方周末出版社出版的《真相》(1999年)一书上有一篇农村妇女自杀报告,其中写到,当初,专家估算,1990年至1994年,中国农村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03,047人(第354页)。

注意:这只是说农村,还没有包括城市。假如平均每年有二十万人自杀,则中国的自杀率是十万分之十六点七(以总人口12亿计),即16.7;假如平均每年有三十多万人自杀,则自杀率在十万分之二十五以上,即超过25.

法轮功的年均自杀率是0.84(每100,000人),整个中国大陆的自杀率是16.7- 25.后者是前者的二十倍甚至三十倍!

我们可以对中国大陆的自杀数字存疑,但上面列出的台湾和其他国家的有关数字应该说是相当可信的。相比之下,法轮功的自杀率是台湾自杀率的十分之一还不到,也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就和上列自杀率最低的爱尔兰相比,也只有爱尔兰的三分之一左右。

有人说,法轮功不是一开始就有230万成员,230万是法轮功在鼎盛期间的成员数目,因此把230万作基数计算年均自杀率是不恰当的。然而问题在于,即便我们把230万打一半折扣,法轮功的年均自杀率也只有1.7.再退一步计算,哪怕法轮功在鼎盛期间的一年之内就自杀136人,其自杀率也只有5.9,仍然要算较低的,比中国大陆、台湾、美国、英国、日本以至以色列或荷兰等大多数国家要低。另外,法轮功只有230万成员么?当初不是各方都盛传法轮功的成员比共产党(5000万)还多么?想想看,假如法轮功的人数不是以百万计而是以千万计,其自杀率又为几何?

结论很明确:无论我们怎么计算,法轮功的自杀率都是偏低的;更何况,法轮功成员大多是老弱病贫,在中国,这类人本来就属于高自杀率的群体。这就是说,练法轮功不会增加自杀率,只会降低自杀率,这一点应无可置疑。如此看来,与其说法轮功具有诱惑人自杀的作用,不如说法轮功具有防止人自杀的作用。

12.怪哉“教唆自杀犯”!

中共为了镇压法轮功,不但编造了大量荒谬的罪状,而且还发明了很多荒谬的罪名,譬如“教唆自杀”。

中共当局声称,有法轮功成员自杀,而他们自杀的原因就是他们读了李洪志的书或经文,因此,法轮功和李洪志就犯下“教唆自杀罪”,法轮功和李洪志就是“教唆犯”。

某人写了一本书,书中的主人公后来自杀身亡。该书出版后,社会上发生了一系列自杀事件,不少自杀者手里拿着这本书,留下的遗言里写有这本书中的一些话。──这种事在历史上确实发生过,那个写书的人叫歌德,那本书叫《少年维特之烦恼》。

歌德年轻时,经历过一场刻骨铭心的恋爱,几乎为之自杀,后来他根据这段经历写成了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小说中,维特因失恋而自杀身亡。小说出版后,风靡欧洲。一时间,维特竟成为不少人模仿的偶像,这些年轻人穿着维特一样的黑衣,说着维特一样的话语,更有甚者,像维特一样自杀!

幸亏歌德没有生活在江泽民统治下的中国,没有赶上“中国历史上人权状况最好的时代”,否则,比照法轮功的遭遇,像《少年维特之烦恼》这样的教唆──起码也是误导吧──别人自杀的书还能不禁吗?像歌德这样罪证确凿的教唆犯还能不处以极刑吗?那千千万万痴迷的读者还能不送去劳动教养、送去精神病院吗?何况,法轮功里还明文反对自杀呢。

这里我们必须澄清“教唆犯”这一概念。什么是“教唆犯”?教唆别人犯罪才叫教唆犯。盗窃、强奸、杀人是犯罪,因此,诲淫诲盗,也就是教唆别人盗窃、强奸或杀人可能是犯罪,教唆者可能是教唆犯(我说“可能”,因为这里还有个言论自由的问题。“教唆”,如同“煽动”,是需要严格定义的)。然而,自己放弃自己的财产,自己拒绝性生活,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是犯罪,所以,“教唆”别人弃产、禁欲或自杀不能算教唆犯罪,因此,这样的“教唆者”不能算作教唆犯。

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一本小册子比得上《共产党宣言》导致如此惊天动地的后果。一百多年来,死于共产党革命的人数(包括为革命而死的和被革命整死的)累计好几亿。有人算过,在《共产党宣言》的每一个字下面,都躺着一万多具尸体!

《共产党宣言》鼓吹阶级斗争,推崇暴力革命。共产党闹革命,不但有成年人,还拉进了许多小孩子,红小鬼、儿童团、红卫兵,小小年纪就参与暴力行动:打土豪,分田地,抄家,打人,甚至杀人。请问这应该叫什么?判定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在于是否侵害他人权利。法轮功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吗?

注意:《共产党宣言》是一篇政治宣言,不是学术著作,不是时事评论,它有明显的鼓动性。但尽管如此,《共产党宣言》仍然属于言论,从而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何况《转法轮》。

13.精神控制必定是一套物质性操作

为了给镇压法轮功制造借口,中共还发明了一个新罪名──“精神控制”。

问题是谁在实行精神控制?是李洪志还是江泽民?

何谓精神控制?精神控制必定是一套操作,决不只是一番话语。只是说“不听李老师的话就不能得道不能圆满”不能算;正如同只是说“不听妈妈的话晚上大灰狼就要吃掉你”,“不信主耶稣就要下地狱”,“不跟共产党就要被历史所淘汰就绝无好下场”不能算一样。

“精神控制”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控制者要禁止别人接触到不同观点,为此,他必须使信者生活在封闭的环境;二、控制者要对于不接受控制的人施加暴力惩罚。不言而喻,这两条都是需要物质手段的。例如人民圣殿教的琼斯就采用了上述两种手段(参见第3节)。

因此,我们可以说毛泽东实行精神控制,但是我们不可以说马克思实行精神控制。尽管毛泽东用的正是马克思的理论,但是,毛泽东倚仗强大的暴力工具,推行所谓意识形态领域的全面专政,他禁止人民自由地接触到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并且对持不同政见者实行暴力惩罚,所以毛泽东是在实行精神控制。马克思无非著书立说而已,有人读到后接受和相信了他的理论,这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问题,不是什么“精神控制”。中国最早主张精神控制的是韩非,韩非声称:“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但是他没有实行精神控制。把韩非这套主张付诸实施的是秦始皇。

必须懂得,“主张”是一回事,“实行”是另一回事。“实行”离不开一套物质性的操作,

因此,李洪志并没有实行精神控制,因为他根本不具备实行精神控制的必要条件和物质手段。江泽民才是不折不扣地在实行精神控制。

14.关于“残害生命”,“虐待儿童”

说到“残害生命”,“虐待儿童”,在电影《霸王别姬》里,有戏班子训练学艺儿童的几个镜头。看到班主严酷的训练方式,一位美国朋友惊呼:”这不是虐待儿童吗(child abuse)?“

体育运动本来旨在健体强身,可是有个医生对我说,和其它各行各业的同龄人相比,运动员的伤病率是最高的了。这话或有夸张,但并不离谱。一般人参加体育运动是为了健体强身,但运动员不是,运动员是为了争冠军,破记录,拿金牌。

要成为千万人、亿万人中最佼佼者,运动员就必须作出远远超过常人体能限制的非凡努力。无怪乎有句俏皮话要说:“运动员就是努力锻炼以把身体搞垮的人”。

例子不胜枚举。譬如美国体操选手菲莉普丝(Kristie Phillips),菲莉普丝从八岁起开始接受密集训练,为了减轻因青春期发育而增加的体重,教练强迫她服用泻药、甲状腺药丸、利尿剂。在一次训练中,她左腕折断,为了不耽误训练,她每天不得不服用十二颗止痛胶囊和六颗消炎片。如此训练达三年之久,但尽管这样,菲莉普丝还是在奥运选拔赛中名落孙山,数月后她割腕自杀,幸被救起。还有一位奥运体操选手,由于长期高强度训练和不正常的饮食方式,二十二岁即死于厌食症与贪食症的并发症。她母亲说,女儿之所以身体坏成这样,“百分之九十九是因为体操”。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大学女运动员有三分之二饱受月经失调之苦。一代拳王阿里,刚满四十岁就患上严重的帕金森综合症,口齿不清,面部僵硬,行走困难,双手颤抖,那身体没人看了会羡慕。这还是极个别有幸登上金字塔顶端的人物,一将功成万骨枯,有多少运动员付出了血汗与青春,到头来无名无利,只留下一身伤病。手头缺少中国的材料,但想来中国运动员类似的问题也不会少,恐怕更多更严重,相信每一个读者都能从身边找出具体的事例。

我决不是反对体育竞赛──以前我还写过一篇“论体育精神”。我这里提到体育,提到运动员从事超常训练的风险与代价,无非是反诘那些附和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人:你们为什么不用同样的逻辑去取缔体育竞赛呢?你们说法轮功害人不浅,可是按照同样的逻辑,体育竞赛不是害人更深吗?

15.法轮功与其他一些宗教或信仰之比较

平心而论,和不少宗教或信仰相比,法轮功要算很温和的了。它一不主张禁欲,二不主张独身,三不主张吃素,四不主张出家出世,五不主张上贡修庙,六不主张禁医禁药。如果连法轮功都要算邪教,其他这些宗教或信仰又当如何论处呢?

譬如说,许多宗教主张禁欲,按照中共的逻辑,这不是地地道道的反人性吗?主张独身,不结婚,不生儿育女,这不是让人类自我灭绝,让中华民族自我灭绝吗?这难道不是彻头彻尾的反中国反中华民族(“西方反华势力的罪恶阴谋!”)反人类吗?主张吃素,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普通老百姓本来就苦于食物匮乏,品类单调,营养不良,你还叫别人吃素不吃荤,这不是摧残人民的身体,实行慢性自杀吗?主张出家出世,抛弃家庭,上不供养父母,下不传宗接代,这在“养儿防老”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里是何等严重之事。这不是反对亲情反对家庭吗?再有,像和尚尼姑,修士修女,整天念经祈祷,不从事任何物质生产,这不是甘当社会的寄生虫,反对发展经济吗?这不是反社会吗?主张上贡修庙,古代留下的雄伟建筑,除了皇家的宫殿之外,就要算庙宇、寺院和教堂了。到了现代,宗教建筑有增无减(以台湾为例,台湾面积不过相当于两个北京,而全岛仅佛家寺庙便数以千计)。这些宗教建筑,有些是政府出钱修建的,但政府的钱也是来自民间,来自民间的税收(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直接向民间征收什一税);另一些宗教建筑则是民间自己出钱出力修建的,来自善男信女的捐献,其中,中下层民众的捐献又占很大比例,有些信徒生活穷苦,平日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攒下一点钱,全捐给了寺院或教会,指望灵魂得救或来生有好报。这不是欺哄剥削、诈骗钱财吗?相比之下,法轮功不修庙宇不号召捐款,无非卖几本书和音像制品,而且还是比照一般市价,李洪志宣讲大法也不收门票钱。其敛财的机会又能多到哪里去?

按照江泽民的逻辑,这些主张禁欲、主张独身、主张吃素、主张出家出世和主张上贡修庙、号召信众捐款的宗教信仰,难道不是比法轮功邪恶一千倍一万倍吗?

众所周知,在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印度教里,都有人奉行苦行主义。

这就是人们平常说的苦行僧。苦行僧禁食、守夜、禁绝性生活,摈弃世俗财产和享乐。有的苦行僧抛弃家庭,抛弃财产,抛弃职业,四处流浪,靠乞讨为生。有的人还进一步主动地自讨苦吃,或者是在烈日下长时间曝晒,或者是在严寒中光头赤足地挨冻,或者是独自躲到深山老林,或者是把自己长年累月地禁闭在阴暗的房间里,或者是长时间的保持某种特殊的姿势一动不动(想一想达摩祖师面壁十年的故事)。在某些世俗之人看来,这些行为都是摧残生命,是自己摧残自己的生命。然而在苦行僧心目中,这些行为可以使自己的精神提升到更高的境界。

在《荒漠甘泉》这本流传甚广的基督教灵修名著的中文本里,记载了一位基督徒孙大信效仿耶稣禁食的故事。孙大信以为“欲得能力就应该禁食”,耶稣曾于旷野禁食四十天,于是孙大信决意效仿,独自去往森林深处禁食,禁食十二日后,他衰弱得不能动弹,后来被一樵夫发现救起抬回。他得到经验是:“灵命可以离开肉体独立,肉体停止活动时,灵命便越发活泼。”

注意,上面提到的苦行或灵修行为都是信者在正常环境下给自己规定的功课,不是在迫害下的抗议。这和一些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里绝食抗争以及在残酷迫害下自杀抗议还有性质上的不同。像效仿耶稣禁食的孙大信,若非被樵夫发现救起,很可能就饿死了,可是孙大信在被救起后非但不“翻然醒悟”,反而“痴迷”更深。

如此说来,《荒漠甘泉》岂非杀人书害人书?基督教难道还不算邪教?如果说这些包含禁欲苦行因素的宗教信仰都不算邪教,那么,不包含禁欲苦行的法轮功又如何能算邪教呢?

正好最近读到中国新闻社的一则报导,一名河南刘姓法轮功修炼者,“自称受到师父李洪志召唤赶到寿县八公山,想在这个传说当年淮南王刘安升天的地方坐化圆满”,奄奄待毙,幸被武警救起。刘某事后痛悔不已,说:“要不是武警相救,我差一点就成了李洪志的牺牲品,以后我再也不炼法轮功这种害人功了。”

这个故事乍一看去似乎是《荒漠甘泉》里孙大信故事的翻版,但两者有一重大区别,孙大信效仿耶稣禁食确有所本(圣经上有明文记载),而这位姓刘的“坐化圆满”则纯粹出于自己的想入非非。既然刘某是“自称”受到李洪志的召唤并非真的接到李洪志的指示,出了问题理当怪自己,怎么能怪到李洪志怪到法轮功?这还是中共精心挑选,自以为最有说服力的一个案例呢。刘某的故事提醒人们,原来所谓法轮功治死人或法轮功自杀的报导,实际上都是移花接木,凭空栽赃,想当然,莫须有,可有一例经得起分析?

也许,以上的比较、说明和辩驳都是多余的。毕竟,法轮功兴起于九十年代的中国本土,在长达六、七年的时间里曾经获得官方认可而合法存在,甚至还得到过官方的表彰;法轮功传播的速度很快,其成员遍布城乡,多至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其中还有不少高级知识分子和共产党干部。这本身就足以说明法轮功的性质。如果它的教义中包含有批判现行制度和改造社会的内容,在一党专制草木皆兵的现今中国根本不可能有合法存在的机会。如果它毫无强身健体的功用而只有残害生命的效果,如果它包含有远悖日常世俗生活的极端主张,那么它根本不可能获得广泛的流传和持续的发展(在这里,信众的数量或规模是很能说明问题的,那些极端的教派规模都很小)。换言之,在九十年代的中国兴起的法轮功,必定是非政治性的,必定是温和的。

有人问过一位批判法轮功的人:你为什么不用同一套标准去分析批判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佛教和道教呢?他回答得倒乾脆:“政府只要求我们批判法轮功,没叫我们批判别的嘛。”

16.从古代罗马帝王迫害基督徒看中共镇压法轮功

十八世纪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在《罗马帝国衰亡史》中,用了大量篇幅记叙罗马人迫害基督徒的故事。其中有不少描写值得今人思考。

吉本告诉我们,在罗马人残酷的迫害下,许多基督徒表现出顽强的抗争精神。他们前赴后继,勇于献身,令罗马人大惑不解。“根据苏比西乌斯。塞维鲁的生动的描述,那时的基督教徒之渴望成为殉道者的急切心情更甚于后代人之渴求获得一个主教席位。”看到一些热烈的基督徒争先恐后地自杀殉道,“罗马总督安托尼努斯忍不住对亚细亚行省的基督徒叫喊到:”不幸的人们!如果你们真要是对生活如此厌倦透了,找一根绳子或一处悬崖不是再容易不过吗?‘“可见,在高压下,往往会产生自发的殉道行为;而外人则每每对殉道的意义不理解,有时反而加深了他们对那种信仰的敌视和偏见。

吉本指出,罗马人对基督教的迫害充满内在矛盾。许多迫害者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帮助误入迷途的基督徒回归正道,他们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帮助”方式,软硬兼施,软的不行就来硬的。吉本写到:许多罗马的地方官员“自信对被定罪的人提出了非常宽大的赦免条件,因为他们只要同意在祭坛上敬几柱香,就可以平平安安地在一片掌声中当场被释放”。“一个仁慈的法官的责任,大家都认为,应该是竭力感化,而不是惩罚那些迷途的狂热分子。他们根据被告人的不同年龄、性别和具体处境而采取不同态度,常不惜屈尊为他们一一指出活着将如何如何充满乐趣,死亡是何等可怕;他们苦口婆心地劝说,有时甚至于请求他们要多少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们的家人和亲友有几分同情之心。如果劝说和威胁都不起作用,他们还会使用暴力;于是皮鞭和刑架便会用来以补充劝说之不足。为了驯服一个在异教徒看来如此顽固、如此怙恶不悛的罪犯,他们会不惜使用各式各样的酷刑。”这种迫害行为最离奇的一点是,迫害者们“违反一切原则和正当的法庭程序,使用酷刑的目的不是要强迫罪犯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却是要他否认自己的罪行”。天下最荒唐之事莫过于,打着为了别人好的旗号,强迫别人改变信仰,如果别人不肯改变,就对别人施加残酷迫害,甚至迫害至死,然后还要宣称这都是为了别人好。

吉本还告诉我们,强大的压力也曾严重地打击了基督教,但终究难以真正地改变他人的信仰。在每一次迫害活动中,总有不少基督教徒公开否认或实际放弃自己原来的信仰,他们以法定的焚香或奉献牺牲的做法来证明他们改邪归正的诚意。

有些叛教者刚一受到政府地方官的虚声恫吓就屈服了,而另一些较有耐力的人则常在长时间反复受刑之后才停止反抗。有些人惊恐的面容流露出他们内心的痛苦,而另有些人却若无其事愉快地走向罗马诸神的祭坛。但是,只要眼前的危险一过去,这些因恐惧而假作的姿态便也宣告结束。一旦严酷的迫害有所缓和,教堂的门前就又挤满了回来悔过的人群,他们对自己对偶像的屈服表示十分痛心,一个个以同样的热情请求允准他们重新加入基督教会。我们知道,最近,在海外法轮功网站明慧网上,登出了许多“严正声明”,都是那些在当局迫害下曾经表示过屈服的法轮功学员重新皈依信仰的忏悔书兼决心书。

一方面,吉本严厉地谴责罗马人对基督徒的迫害,另一方面,吉本又强调指出,那些镇压基督教徒的古代罗马帝王,若和镇压不同信仰的臣民的近代君主相比起来,“仍可说是小巫见大巫”,也就是说,近代的宗教迫害要比古代的宗教迫害更加不能原谅。

关键在于,吉本告诉我们,古代罗马帝王下令镇压基督教徒,并非只是出自维护自身权力的动机。他们依据自己的信仰,真诚地相信基督教是有害的有罪的。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罗马帝王们不具有现代的信仰自由的观念,他们确实“对那些激励着基督教徒使他们不屈不挠地坚持自己的信仰的那些原则一无所知,他们也不可能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发现任何可以促使他们拒绝合法地,甚至也可以说很自然地皈依本国的神圣宗教制度的动机”。吉本还指出:“那有助于缓解他们罪责的理由一定也同样有助于缓和他们进行迫害的激烈程度。”这就是说,正因为罗马帝王不是出于来自偏见的狂热情绪,更不是出于别的卑鄙怯懦的动机,他们对基督教徒常常抱着居高临下的蔑视态度,甚至还有些怜悯的态度,所以他们对基督教徒的迫害并不特别残酷,而且时断时续。然而,近代君主使用暴力和恐怖镇压不同宗教信仰的行为就不一样了。因为吉本认为,像查理五世或路易十四世这样的近代君主,“从他们的思想情况或从他们的个人感情来说,完全应该说能够理解不悖良心的权利、坚持信仰的责任以及过失不一定是犯罪的道理”。

那么,今天的江泽民政权呢?今天,我们已经和罗马帝王迫害基督徒的时代相距差不多两千年,和近代专制君主迫害不同宗教信仰的时代也相距三百年左右。

早在五十几年前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上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即练习)、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因此,今天的江泽民政权对法轮功和其他修练群体的迫害就格外卑劣,格外不能原谅。

事情本来是明摆着的,中共之所以要镇压法轮功,绝不是因为法轮功是害人的邪教,甚至也不是因为法轮功“围攻”了中南海──那只是迫害的诱因而非原因,香功、中功等总没有“围攻”过中南海吧,不是同样被取缔被镇压吗?中共要镇压法轮功,仅仅是因为法轮功(还有香功、中功等)拥有广大的信众,隐然是一股共产党之外的民间力量;在江泽民这种既怯懦又残暴的独裁者看来就是对自己绝对权力的挑战或潜在的威胁,务必除之而后快。可是,这个真实的理由很难说得出口,于是才编造出各种离奇的“罪状”和荒谬的“罪名”。无怪乎美国记者丹尼。谢契特(Danny Schechter)要说,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是“现代史上最荒谬的一场政治迫害”。

17.坚持信仰自由,争取基本人权

从前年四。二五中南海请愿到今年天安门自焚,中共给法轮功定的罪名越来越重,镇压手段也越来越残暴,越来越无耻。先说是“伪科学”,然后说是“邪教”,后来又升级成为“敌对组织”,如今更加上了一条“和西方反华势力相勾结”。就像当年毛泽东想整死刘少奇,先说是“推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然后说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最后乾脆扣上“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的帽子。罪名越加越重,说明原先的罪名服不了众,只好再加上新的、更重的。有人也附和说,法轮功的性质是变了。此论根本不通。法轮功还是法轮功。难道就兴你政府迫害就不准别人抗议么?别人一抗议就成了“政治化”,就成了“反政府”,就证明你政府迫害有理么?假如美国政府要镇压基督教,基督徒能不上街抗议么?文革期间,知识分子横遭迫害,整死的整死,自杀的自杀,马思聪见大祸临头,不甘心坐以待毙,被迫亡命天涯,逃到海外,“四人帮”反倒像得了理,说你“叛国投敌”,反动本性大暴露。可见当初整对了。

这就是共产党的逻辑。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共产党说你是坏人,你就只有低头认罪,“臣罪当诛,主上圣明”,保证“永不翻案”。如果你要向党中央写信申诉,党中央不但不理睬,还要重重地罚你,中纪委干部王治文就是给中央写信申诉遭到惩罚的。如果你要上访,你就是危害社会秩序,中央文件明文规定不准上访。如果你要和平请愿,你就是破坏稳定,反对政府。如果国际社会对你的遭遇无动于衷,那很好,那证明你不得人心;如果国际社会对你同情声援,那也很好,那就证明你“已经堕落到和国际反华势力相勾结的地步”了。

镇压法轮功当然是江泽民下的令,但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一步,其他领导人也难辞其咎。在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作秘密报告揭发斯大林的滔天罪行,台下有人递上一个条子,问:“赫鲁晓夫同志,那时候你在做什么呢?”赫鲁晓夫问台下:“这条子是谁写的?请站起来。”台下没人吭声。赫鲁晓夫说:“我那时就和你现在的处境一样。”其实,赫鲁晓夫说得不全对,台下写条子的人也许不是什么大人物,也许只是专制机器里的齿轮螺丝钉。赫鲁晓夫当年却位居苏共最高层。赫鲁晓夫属于专制机器里的发动部份,中枢部份,如果没有他们这些人的主动支持,斯大林一个人怎么行呢?今天江泽民在党内的权势远远不能和当年的斯大林、毛泽东或邓小平相比,所以,共产党其他高官显宦若只是一味地和江核心保持一致,他们也免除不了历史的罪责。

据说,党内不赞成镇压法轮功的那些人现在感到很被动,他们明知江泽民做了错事,但是如今错得太大了,现在的问题不是改不改,而是改不改得起。本来,从维持一党专政的立场出发,并不需要镇压法轮功,可是既然事情已经走到这一步,要纠正这个错误却很有可能会动摇一党专政的根本。这就再一次宣示了政治改革的必要,推进自由民主的必要。今天,维护法轮功成员信仰自由的斗争已经超越了法轮功成员的自身利益,而成为争取普遍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2001年2-4月

作者补记:

在我这篇文章发表后不久,海外的法轮大法明慧网发表文章,称自焚事件是中共当局一手制造的一场骗局,并对中央电视台的录像画面进行慢镜头分析,指出其中众多疑点。读者可参阅。我这篇文章是建立在自焚事件是真的这一假设之上,因此,无论自焚事件是真是假,均不影响我这篇文章的分析和结论:既然如果自焚事件是真的,尚且不能证明中共的批判和镇压是有道理的,如果是假的,那就更不用说了。

2005年12月

《法轮功现象》(香港新利东2005年12月出版)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