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事件后,梁文道在《不要忘了中国也是多民族国家》一文中说:“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只属于汉人的,我们团结的基础在于公民的身份,多于族裔的血缘。”这句话让我想起新共和主义学者莫里奇奥·维罗里在《共和主义的复兴及其局限》一文中,对古典共和主义著作家们的爱国理论所作的重申:在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家们看来,热爱祖国是一种激情,是对共和国及其公民的一种仁慈的、富于同情心的热爱。这种激情成长于平等的公民当中,并可转化为一种共同善。

博爱的观念构成了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的核心,即将公共事务放在私人事务之前。另一位新共和主义学者昆廷·斯金纳对这种博爱精神做了更具现代意义的阐释:如果我们希望在政治社会中尽可能地享有自由,那么我们有充分的理由首先做品德高尚的公民,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之上。斯金纳的意思是指,为了个人的自由,公民有义务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国家的自由就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无论博爱精神还是公民品德(或称公共精神),两者都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责任,不同的是,斯金纳在现代意义上明确指出,公共参与只是作为实现个人自由这一终极目的的一种手段。

斯金纳的公共精神理论,和维罗里所强调另一个重要概念:共同善——两者不谋而合、相辅相成。维罗里赞同古典共和主义作家马基雅维里对共同善所作的阐释。共同善不是超越于不同群体利益的善,而是来自于不同群体在追求其各自利益时,为解决相互间的利益冲突而进行协商与妥协后的善。它很大程度上是派性斗争的结果,这种斗争不是以其中一方的完全胜利而告终,而是以双方各自利益的妥协而告终。并且这是一种公共议事会里言辞的斗争,而非刀剑的斗争。

我认为,公共精神是共同善的根基和归宿。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形成不同的群体利益,上升为各自的政治诉求后成为议会里的唇枪舌剑,最终以协商和妥协而形成共同善。共同善也就成为了公民实现国家自由,并最终实现个人自由这一公共精神之终极目的的枢纽和保障——此即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以公民的理性来爱国,不妨将其称为公民爱国主义。它并非一种自然的情感,而是良好的秩序和政治参与相结合所激发的热情,是激情的理性化,最终指向个人自由。

公民爱国主义就是梁文道所言的以“公民的身份”为基础的一种“团结”,它“多于族裔的血缘”,“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只属于汉人的”,更是属于每一个具备公共精神和共同善意识的中国公民——这才是真正能创造个人福祉、实现社会和睦的爱国形式,它未尝不是解决国家内部族群问题的一种很有效的方略。

当然,就一国之内的族群问题而言,公民爱国主义主要着眼于政治观念层面的共识,更深处的社会文化层面的调合也不容忽视,所以还要特别注意维罗里在同一篇文章中所言的“以公民文化来超越民族文化”。但这种超越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尊重、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就容易使其成为强势族群压迫弱势族群的华美借口。

维罗里希望通过民族文化的相互影响和各自发展,来逐步实现公民自觉性。并非要消解民族文化或进行民族同化,而是在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让人们在其土地上习得公民意识,鼓励多种公民传统的各自发展。也许有人会问,人们会去习得公民意识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只要这个国家初步具备实现公共精神和共同善的宪政环境,个体对宪政夙愿的追求同时也能促进社会范围内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发扬。

《吾诗已成》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