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在《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一书中提到,二十世纪初,乱世中求生的中国南方各内河航运公司,为避开军阀、土匪、贪官污吏无休止的敲诈勒索,纷纷拉拢在华洋商入股,或每年支付高额“挂旗费”,在船头悬挂起护身的洋旗。一时间中华大地的江河中,列强旗帜迎风飘扬,风光无限。

血酬定律

善于算账的吴思先生,为不得已而挂洋旗的船商们详细地算了一笔。对比高额“挂旗费”与军阀、土匪、贪官污吏的盘剥,最终发现商人们果真还是大大地赚了。由此进行深层推论,作者得出了“洋旗的价值取决于暴力,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结论。既然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那么,一面洋旗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暴力集团和暴力形式?

当时,船商黄瑾瑩与法国吉利洋行在重庆合办了航运公司聚福洋行,实际是掏钱从法商处买来了悬挂法旗的权利。黄瑾瑩说:“聚福洋行凭借这块‘法商’的招牌,在那四川军阀混战的防区时代,确实减少了许多麻烦。十多年来,船未打过兵差。在那个时期,有所谓营业税、直接税、二五税等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但聚福洋行从成立到结束,从未完纳过任何一项税捐,因而避免了军阀的压榨。”

书中还举了蜀江航运公司的例子,该公司成立于1915年,有一条元济号轮船。由于官府刁难,土匪堵劫,负债累累,股东们都躲了起来,只剩下出资最多的马则卿苦苦支撑。1917年,川军与滇军开战,滇军把元济号扣下当差,半年后放归。返回重庆后,北军又扣船运送军需。北军撤出四川,元济号刚刚开始在重庆宜昌之间运营,又被宜昌的北军扣用。无奈之中,马则卿邀请法商麦司洋行入股,蜀江公司改称麦公司,元济号挂上了法国国旗。次年川军和滇军再次开战,重庆卫戍司令王文华又把元济号扣作军用,结果法国领事出面交涉,军阀被迫放船。由于战事不断,交通断绝,元济号成了唯一安全运营的交通工具,生意红火之极。八个月之间,清偿了以往的债务,还有数千两银子的利润。

船商们还必须面对官府各式各样的苛捐杂税。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御史董丙炎上奏说,商民在缴纳厘金的时候,要遭遇许多需索留难:“譬如一船到卡,未完厘以前,必须花钱报到,名曰挂号。既完厘之后,又须花钱请行,名曰打号。否则将船扣除不得行,是为需索一类。又如一货到卡,初卡既已全完,至中卡必照数而议加,名曰补票。中卡业经补过,到末卡又必照数请益,名曰加票。否则将货盘查,必至稽延时日,而损伤更多,是为刁难之类。此外如任意取货,曰叼光。无故挑钱,曰加水。强名偷漏而议罚,妄指用物而充公。种种节外生枝,无非于中取利。”刁难船商的不仅是厘卡税务官吏,从上到下,每个有伤害权的衙门和官吏,都在努力行使这种权力,攫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各路军阀何以理直气壮地征收各类苛捐杂税,甚至随意扣留商船作军用?贪官污吏何以随意设卡收费?因为这类暴力集团在形式上代表的是国家与政府,而你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或臣民),政府有权力收税、设卡、私产征用,公民有义务纳税、交费、服从征用。这在当时也许都是形式主义,但形式的背后却是实实在在的暴力。有形式掩盖,你这个公民若不尽义务,他们伤害你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这就是暴力的第一种形式:“合法”伤害权力。

各路占山为王的土匪强盗也是船商们的大敌。黄瑾瑩说:“法国人每年每月拿了我们的‘挂旗费’,也势必要出面为我们撑一下场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吉利洋行除派沙礼担任法方经理而外,船长也是由法国人来担任,每艘船上还派法国水兵五六人担任护航队。在匪风猖獗时,又有法国兵轮护送。船上不仅涂着、挂着法国旗帜,还写上‘法国商船不装士兵’,而且不许中国乘客走上轮船的三楼。我们的轮船得到这样的掩饰、庇护,所以在我们内河畅行无阻,甚至任意开辟航线。”

乱世是匪盗们的时代。割据一方、拥兵自重的是大匪,占山为王、小打小闹的是小匪,即土匪。小匪把“买卖”做大了就可能变成大匪,大匪“亏损”了就可能变回小匪。但大匪与小匪在形式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代表的是政府,握有“合法”伤害的权力,他们伤害你是不需要什么理由的。后者没有政府作幌子,握有的只是非法伤害的权力。也就是说,从形式上讲,土匪伤害你这个公民是得需要理由的(因为没有理由,所以他们也就从不讲形式)。

非法伤害权力与“合法”伤害权力相比也是有自己的优势的。握有“合法”伤害权力的暴力集团,在实施暴力时必须顾及自己的“合法”身份,尽量不能把脸皮撕破。而握有非法伤害权力的暴力集团没有脸皮,也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施暴了。但土匪终究实力弱小,再毫无顾忌其破坏性也有限。而政府实力大破坏性也大,狗急跳墙,若他们也撕破脸皮,后果必定是灾难性的。中国百年转型史上,这种政府不要脸的事例是很多的。

洋旗不仅管看,也确实管用,土匪、军阀、贪官污吏纷纷望而却步。那么,洋旗本身所代表的又是什么暴力形式呢?正如吴思先生所说,法商倒卖给聚福洋行的乃是法国政府向本国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公民安全:“法国公民纳税之后,便获得了要求政府保护的权利,法国政府则有义务在世界各地保护自己的公民。这个以契约为原型的道理,保证这种契约不落空的制度,来自卢梭等人掀起的启蒙运动和随后的法国大革命。在这个意义上,吉利洋行向聚福洋行出售的,也是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即生活在民主宪政制度中的公民的权利。这些东西在中国格外值钱。”

聚福洋行向法国政府购得“公民安全”后,买方成为享有该“公民安全”的权利主体,卖方则成为保障买方“公民安全”的义务主体。因此,法国政府有义务对威胁聚福洋行安全的暴力集团同样施以暴力。但此时法国政府的暴力可以说是经宪法确认与规范的,是建立在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的,旨在保护而不在伤害。这便是实实在在的合法伤害权力。历经数百年的发展,这种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暴力形式已愈加趋向完善,成为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保障。

无论何种形式的暴力,都是带有伤害性质的。所不同的是,合法伤害权力是经过宪法确认和授予政府的,且旨在保护而不在伤害——这是一种阳光下的合乎正义原则的暴力形式,我称之为白色暴力。非法伤害权力则与之相反,它完全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由暴力集团操控,并以维护操控者的利益为唯一目的——它是最原始、最本质的暴力形式,我称之为黑色暴力。“合法”伤害权力的位置则比较尴尬。它本质上与非法伤害权力相同,却身穿一层经过伪装的“合法”外衣。鉴于吴思先生所创造的“灰钱”、“灰帮”等“灰色概念”,不妨称这种暴力形式为灰色暴力。

前文我说过,小匪可能变成大匪,大匪也可能变回小匪。也就是说,这三种暴力形式是可以相互转变的。吴思在书中举了李自成的例子:“李自成在‘流寇主义’时期,一路烧杀抢掠。《明史纪事本末》说:‘初,自成流劫秦、晋、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乐狗盗,所至焚荡屠夷。’后来,连打了几个大胜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众百万,始侈然意味天下莫与争,’觉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盘。于是行为大变。‘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这就是黑色暴力转变为灰色暴力的例子。做流寇土匪毕竟收益少、风险大,决非长久之计。一旦“买卖”做大就有必要放远眼光,从“千秋基业”上考虑了。再如土匪般不顾脸面毫无“诚意”,岂能服众?

可以说,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一直处于非“黑”即“灰”的状态,所以我还真找不出“灰”变“白”的例子。不过幸好我们还有个台湾岛,台湾自八十年代解禁后,政府的暴力形式由蒋氏的灰色暴力质变成了总统立宪下的白色暴力。

白色暴力一经生成,主动权便掌握在公民手中,它很难再蜕变回去。但由于“灰”与“黑”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两者间的转变是很频繁的。百余年来,中国大陆一直在“灰”与“黑”间徘徊不定,我们一直都没有真正属于民众自己的旗帜,现在我们差的只是最关键的一步,迈向白色世界的那一步。

2006年7月

《吾诗已成》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