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急急地跑来说,有个江苏南通的拆迁户想在“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自焚,要我帮忙想想办法,别让她出事。这可给我出了难题,望着朋友焦急的神情,只好坦言:“最多只能写篇文章讲一下,但文章不会有几个人看,看了也不起作用。”朋友却大喜过望:“能写就好,能写就好。”说着已摸起电话,给远在南通的拆迁户张华打过去。就这样,我被迫卷入张华的拆迁案件。

由于我果断而“权威”的承诺,电话那边,张华的情绪渐渐平静下来,但我知道,这一平静的后果要由我来承担——无论我是否有能力帮她,我都没法摆脱这件麻烦事了;即使在任何一点上我都不能帮得了她,我也只能和她一起承担由强拆带来的灾难。

最后,因为担心其情绪出现反复,朋友和我商量的结果是先答应她的要求:过来与我们见面。

放下电话,从朋友手里接过一大堆材料——这足以让我读上整整一天,可不是件轻快活。

她第二天就坐车赶过来。见面先带她去吃饭,然后安排她住下。稍事休息,便开始了对她的“采访”。坦白地说,我有些不耐烦:她的情绪依旧激动,而且有些语无伦次,经常由着某个话题一直讲下去,事实陈述和道德谴责混杂在一起,让我很难从中理出一个头绪。最后,只好打断她:“我问你讲吧,不要扯太远。”

我不耐烦的原因其实还有一个。近期接二连三地接触了一些强制拆迁的案例,比较而言,南通市港闸区秦灶乡的拆迁补偿标准不算最低——给张华的补偿是每平米850元,再以相同的价格提供相同面积的安置房,而我在宜兴省庄村见识到的行情是每平米330—370元,而且不负责安置。与省庄相比,张华所在的八里庙村占用耕地的补偿也比较高,按人头计算,每人4万元(未成年者的补偿是1万2千元);省庄的补偿标准大约是每亩1万元,由于人均耕地少,耕地占用的补偿款微乎其微。

两相比较,我隐隐感觉到张华有点贪心不足。按照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裁定的补偿标准,张华的房屋可以得到13万多元的补偿,加上占用耕地多得的5.2万元(离婚后,张华与儿子张炜奇一起生活),买下一套100平米的小产权房后,还能剩余几万元现金,如果给省庄村民这样的补偿标准,他们肯定会高兴地跳脚了。

因此,对张华如此激烈地反对强拆,我是有些不理解的。但正是由于这样的不理解,我对这一拆迁案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下决心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搞清楚。或许是因为“斯德哥尔摩征候群”的影响,我甚至存了这样一份心思:如果我能站在客观的角度证明张华不过是个无理取闹的“刁民”,岂不是可以借此给“两会”一份特殊的献礼?

几天下来,看资料、与张华谈话、与张华的诉讼代理人谈话、向张华的乡亲们了解情况,终于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乡八里庙村村民张华的拆迁事件理出了一个头绪。

张华是八里庙村村民,离异后与儿子张炜奇、母亲金淑勤一起生活,但严格说来,张华并不是金淑勤的家庭成员,金淑勤的另外两个家庭成员是儿子和媳妇,只是由于两家的房子连体而筑,共同劳作,部分财产难以完全分清权属。

2007年3月,南通市港闸区政府为将南通市科技投资集团公司搬迁,决定征收八里庙村宅基地和基本农田332亩,为此,南通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是承诺向搬迁村民提供怡园北村的低价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拆迁时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该部分面积的基价为1700元/平米(层次费另计),后来却单方面更改为向村民提供“集居房”,即小产权房,这是拆迁冲突的根源之一。

南通市科技投资集团公司(原南通纵横国际股份公司)使用八里庙乡土地的方式为征收,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南通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八里庙村土地从事工业项目,显然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应由当地政府征收八里庙村土地进而出让给南通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重要的是,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基本农田的征用,须由国务院批准,南通市港闸区政府显然想越过这一不可能逾越的门槛,于是,他们想到了一条妙计:良田撂荒,也就是说,先把正在种植庄稼的基本农田故意变为荒地,以“其它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可由省政府审批的规定,使项目“合法化”。于是,2007年6月份,在油菜收割之后,当地政府严令禁止农民继续在土地上耕作,开来挖土机进行作业,试图使耕地彻底荒芜。村民阻拦对基本农田的破坏行为时遭遇暴力殴打,张华的母亲金淑勤被打得昏厥在地,这深深埋下了张华一家与政府和开发商的对立情绪。

以上两点足可以证明这一建设项目用地的非法性,法律意义上,村民具有反对土地征收的充分理由。但是,作为一个现实主义的社会观察者,我不想在这一点上过多指责南通市港闸区当局,在承认张华及八里庙村村民完全具有“不合作”权利的前提下,我想,多数人都很清楚,法律在中国的效力抵不上任何一条上不得台面的潜规则,尽管国家一再强调要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但在比比皆是的农村耕地征收及拆迁案例中,我看不到中央政府认真坚守这一红线的意志和行动,更不相信行政、司法机关具有严格维护《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决心。近期以来,我先后了解了四、五起农村耕地被侵占案件,其中有些案件被公开报道过,但根本无益于阻止政府和开发商的圈地行为——现代信息传播条件下,请不要告诉我中央政府不知道这些事件的存在!

因此,过分执著于南通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地的“非法性”其实是浪费时间,中国的很多法律,制定出来就是为了被违反的,没人会把它当回事,至少权势者不会在意这些法律的存在。那么,现实情况下,在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土地的决定之后,对农民来说,地方政府的行为合法不合法倒在其次,更重要的是征地和拆迁的补偿,农民没有能力依法守住他们的家园,但总有希望获得相对公平的经济补偿,使生活在征地和拆迁后仍然可以维持下去,2008年3月8日,正在北京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也承认,目前发生的大量拆迁纠纷,仔细研究后会发现,多数的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

张华和金淑勤家经济一直十分困难,近年刚刚有所好转,联体的二层小楼是全家多年的心血,也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除此之外,他们还有2.88亩粮田、一亩多菜地、二亩多鱼塘以及栽种在自家院子里的100棵银杏和两颗百年树龄的大枣树。其中的粮田可以供他们基本的粮食需要、菜地每年有15000—20000元的收入、果树每年有接近10000元的收入、鱼塘每年有6000元左右的收入,由于处在南通近郊,城镇化程度已经很高,蔬菜、鱼和果品都很容易销售,到了蔬菜成熟的季节,金淑勤整天坐在菜市场卖菜,家人负责给她送饭,虽然比较辛苦,但由此带来的收入足可使他们的生活过得有滋有味。因此,他们实在不愿意面对由拆迁带来的这种生活变化。他们很清楚,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将彻底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作为失地后的新一代城市居民,未来的生活是什么样子无法预知,在他们被迫搬到五公里之外居住后,生活状态的变化将使金淑勤失去谋生能力,而初中学历的张华也必须到工厂里找工作谋生。那是他们所不熟悉的生活。看得出张华对于过去生活的留恋,在与我的谈话中,张华不止一次地叹息:“那么好的一个家,再也没有了。”

比这种变化更让人担心的是安置房的性质。中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由于这种土地的二元制,农村土地的价值远低于城市土地,但土地证、房权证齐全的两层小楼是完全符合现行土地、房屋法律的合法财产,安置房的小产权房性质却充满了不确定性,作为新一代城市居民,张华和她八里庙村的乡亲必须搬迁到五公里外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面的小产权房里,也就是说,拆迁之后,他们成为居住在农村土地上的城市居民,一群“非法居住”者。如果将来再次面临拆迁(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这种可能并非不存在),这些居住在农村土地上的“城里人”恐怕就不能象今天这样理直气壮地维权了。

失去赖以维生的土地后,作为新一代城市居民,他们还必须面对一个很实际的问题,那就是很可能在新的环境下长期失业,但港闸区却不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给他们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农民要求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则需要把全部土地补偿费(每人4万元上交),这样一来,拆迁补偿便不足以购买小产权房(含层次费)、装修、车库(储藏室)和物业管理费(购房时需交齐三年物业管理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很显然,土地补偿费与社会保障费用不应是二者必具其一的关系。

对房屋面积的计算也是村民不满的原因之一,农民住房的面积一般均大于房权证上的面积,比如说,张华的房屋面积是108平方米,而房权证面积仅86平方米,按照这一面积提供的安置房还需要抛去相当一部分共摊面积,这就使其居住条件大大降低。另外,原房屋中的厨房、厕所等,均不计入补偿面积,也让村民觉得难以接受。

对张华和金淑勤来讲,100颗银杏仅补偿3000元、枣树和鱼塘不予补偿也让她们觉得“吃了大亏”,如果参照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对100棵银杏和两棵大枣树的补偿费应在6万元以上,目前的补偿标准仅及其二十分之一;至于承包期30年的鱼塘为何不给补偿,张华说不清原因,她认为这是当地干部欺负她们“孤儿寡母”,因为另外一户村干部家的鱼塘得到了补偿。

更重要的是,港闸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显然没有考虑当地的考虑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因素。南通是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伴随这种发展,房价的上涨速度十分惊人,目前南通的房产价格已与多数二线省会城市持平,在这样的房价压力下,总共不到20万的补偿费确实太少,如果拿这些钱买商品房的话,恐怕连30平米都不能买到,而南通市科技投资集团公司原本许诺的怡园北村低价产权房又只是一个美丽的泡影!

2007年7月2日,张华、金淑勤支付律师费2万元后,与某律师事务所签定了《聘请律师合同》,由该所律师代理诉讼南通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这类案件的诉讼结果大都可想而知,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并不用心,因为无法立案,律师来过两次后就再也没了踪影。到了这时候,张华、金淑勤等村民除了坚持不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以外,已经没有其它手段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拆迁公司的暴力威胁、打砸民宅、断水断电,村民认为成本较低而又唯一可行的维权之道便是上访。张华曾经去北京上访,也曾去过南京上访,但均无效果。2008年1月31日,张话的上访还给她招来了一场灾祸,当她带着放寒假的儿子到南京上访时,被南通市驻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截访回南通,关押五天四夜,同一时间内,12岁的儿子也被单独关押。

2008年2月20日,张华和金淑勤的房子终于被强拆,这时候她们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尚未有裁判结果。由于拒不离开自己的住房,金淑勤被拆迁公司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带走,此后受伤,一根肋骨被打折,至今躺在医院。2月22日,张华12岁的儿子张炜奇被沿河桥小学强行赶出学校,至今只能在某地一家小学借读

一家三代同时成为强制拆迁的受害者!。

在八里庙村的征地、拆迁中,要找出地方政府、开发商、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之处是很容易的,但没有人可以制止这样的违法违规。如果没有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张华的抗争难以奏效,所以我劝张华以寻求增加补偿为唯一现实诉求。目前法治状况下,其它要求是一种奢望。上访被抓回之后,当地政府领导也曾与她当面讨论补偿条件,但由于双方对补偿金额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地方政府不肯对补偿金额做出实质性调整,这样的协商最终是没有结果的。从那以后,张华经常表现出情绪化的一面,动辄就要以死相拼。考虑到她个人的生活压力和深深挫败感,我知道自己很难改变她的悲观情绪,只能不停地给她打气,希望以时间的流逝来增强她对于现实的接受能力。面对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村女子,我只能劝她理性维权,因为我了解这个政权对于那些“顽固分子”的打压力度。

但是,寻求一个较为合理的补偿,不正是张华唯一的目的吗?如果能有合理的补偿,谁愿意做这样一个无家可归的上访户?

张华的义务诉讼代理人倪文华认为,目前对于农舍拆迁的不成能够普遍过低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引起关注。“有人认为,农民建在宅基地的房屋成本低,故只能按低于城市房屋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偿。这种观点在法律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撇开八里庙村土地征收的非法性不谈,倪文华认为,对于农舍的拆迁,第一步要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这时的农舍处于国有土地之上,相当于城市的房屋,如果一方面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拆迁,另一方面又不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对农舍进行补偿,在法律上和逻辑上都说不通。

而且,倪文华认为,对于农舍的拆迁仅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进行补偿是不够的,还应当给与其他的补偿。对原农舍进行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补偿,从表面上看,似乎很合理,但忽略了对空间的补偿,农舍前后有空地(包括一些建筑在自家内的无证房产),可放置杂物,停放车辆,而城市小区的车库停放车辆是要收费的。对农舍周围的空地,当然应予足额的补偿。

目前,倪文华先生仍在试图用法律手段维护张华的权益,出于对倪文华先生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成功记录,我认为张华的法律维权之路理论上并未完全被堵死,只是,在正常情况下,这一维权模式不可能被复制,倪文华的诉讼代理是免费的,如果没有他的仗义执言,连吃饭都成问题的张华不可能付得起高额的律师费,其法律维权之路已不可能再走下去。

和此前所了解的一些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一样,张华拆迁案再次给人们提出一些普遍性的疑问:

一,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人们遵守的,但地方政府却可以随便违背法律并以暴力等手段保障这种违法行为的实施,此一问题的广泛性存在表明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可能已达成某种潜规则,那么,中央政府是否还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责任和能力?

二,目前土地政策下地方政府对农地的征收多属不合法,但无力阻止开发项目进行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农民并不过分追究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行为的合法性与否,而主要是希望获得较满意的补偿,那么,地方政府在自身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不合法的情况下,出于人情公理,是否应尽可能提高给农民的补偿以弥补自己的违法过错,至少,不要让农民因拆迁而降低生活质量?

三,多数有争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事件中,地方政府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推行事实上的商业性开发项目,司法机关何时能够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细化解释,以避免地方政府过度侵占农地从事商业开发项目?

四,土地征收造成的是一起起侵权成本极低、维权成本极高的纠纷,它会耗费被拆迁者大量的精力、经济和时间,最后,使被拆迁人和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陷入旷日持久而没有实质意义的较量。我认为,为减少对立双方的矛盾激化,除了合理补偿之外,更迫切的当务之急是彻底杜绝拆迁暴力,当被拆迁人遭遇暴力侵害、人格尊严受到践踏之后,他们很容易形成不计经济代价的“讨说法”心理,甚至成为“专业上访户”,但是,在几乎所有拆迁纠纷背后都隐含着暴力和株连踪影的时候,中央政府还有没有足够权威制止赤裸裸的暴力行为?如果中央政府对此视若无睹,谁还有能力阻止暴力拆迁?

面对焦急、激动、走投无路的张华,我只能把她的遭遇写下来,试图引起人们的关注。我深知,中国有太多太多的张华,没有体制上的变革,便无法阻止更多张华的产生,而变革这一体制的难度几乎超出我的想象范围。也许,只能怀着一种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态度,帮张华说句公道话,求得个人良心上的一份安宁。

2008年3月20日

——《民主中国》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