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的现在和将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包括建国最根本的纲领、政策和制度。每个国家的宪法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宪法的制订和修改,应该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国家大事。有些现代发达国家的政党,为了争取宪法中某一项的修改或补充要进行多少年的工作,甚至把这项工作做为党的一项纲领。

现代发达国家,对修改宪法都是十分慎重。美国在18世纪制订了宪法,至今已有近二百年的历史,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美国宪法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16条修正,在平均每十年修正不到一条。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近五十年中,修正只有5条。

但是我国宪法的修改都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54年我国制订了第一部宪法,以后在短短的二十多年中经历了几次的大起大落。75年是一次大的变动,对54宪法进行了大砍大删,序言部分全部重写。条文从原来的106条删为30条,一次砍去76条,文字也从原来的9535字减为4179字,原来的大部分内容都改掉了。82年的宪法修改草案再来一次否定,(当然这次否定从很多方面来看是有积极意义的),序言部分再重写,条文增加至140条。

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如此摇摆不定,大起大落,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除了说明“左”的破坏,和恢复工作艰巨之外,也说明了我国在社会主义的理论上,在建国的指导思想上还不够十分成熟,还不够稳定。

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科学的普及和发展,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深化和提高,我国的宪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宪法的修改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可行性,又要考虑到理论上的严肃性,彻底性,可行性,是由具体条件决定的,这种条件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认识方面,认识方面既包括人民群众的认识,也包括高级决策人的认识。

对宪法的修改会出现不同的意见,会出现争论,这是正常的现象。形成这些不同意见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学术上的分歧,认识上的差别,不可能匆忙的判断是非,也不能用多数、少数来判断谁正确。因为在这里还存着认识深度上的差别,存在着先进思想和世俗思想的差别。在当前的宪法修改中我们提出要实行党政分工,要废除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要搞差额选举,这些内容在六年以前都是不可能进行讨论的。但是现在都要成为现实。这说明先进的思想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不被人们承认。在学术领域中,在思想理论问题上,一些新的观点,建议,即使在一段时间内不被多数人所认识,但这并非说这些内容就是错误的,并非说这些内容在将来也是不需要的。

有些内容在将来是可行的,但是当前不可行。如人民的迁徙自由,现在因为城乡差别和管理上的原因,不可能马上实现,但将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应该有迁徙自由。在一些现代国家中,宪法多半规定法官、检察官和政府文官不准参加政党,也不准现役军人,军官参加政党活动。他们实行了严格的党政分工,党和军队的分工。这是为了避免发生以党代政的现象,为了防止政党利用军队搞政变。但是他们宪法中的这样一些内容在我国现在还是不可能写到宪法中去。

在很长一段时间由于缺乏对制宪工作的自由学术讨论。我国在这方面的思想理论水平比较低,另外又加“左”的破坏,所以我国的宪法修改工作只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只能逐步的进行。在讨论宪法修改时会涉及到一些问题比较深刻,需要进行学术讨论的修改内容。这些方面尽管现在还不可行,还不会被采纳,但是这种讨论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这种讨论会为我们找出方向道路,将为我们在五年后,十年后,几十年后修改宪法做准备。轻易的以现在不可行为理由,否定学术上的讨论和研究是不对的是有害的。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理论问题、学术问题就是远虑。

宪法的纵横比较

在修改我国宪法时,应该进行纵横的比较、研究和学习。

横的比较是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和制宪过程比较。

纵的比较是与我国历史上的宪法和法制相比较。

现在每当提到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时,某些人总首先要强调分清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主”与“法制”,他们首先强调的是“绝对不能照搬”。我们在研究和学习外国资料时应该防止两种倾向,一是盲目照搬,不考虑本国的情况,另一种倾向是盲目的排斥,即用一种狭隘的偏见来对待外国先进的东西。但是我国在社会科学方面,特别应该注意防止倒是盲目排外的思想,这种思想经常是以“批判资产阶级”“反对修正主义”为其旗号。“文革”中达到高潮时批判“洋努哲学”“崇洋媚外”所产生的严重恶果,现在还远没有肃清。

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外国,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有大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过去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学习还是很差。最近几年虽然重视了技术和自然科学领域中学习,但是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和学习还是很不够的,还存在不少阻力和束傅。

我们应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人类历史上的成果在资本主义阶级得到了最大规模的集结和发展,在这个阶段人类最系统最全面总结了自己的经验教训,将自己的文明科学、提高了一个远远超过的以往的新水平。如果我们对资本主义阶段的历史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加以排斥,认为在那个阶段产生的东西只值得批判,那只能说是一种狭隘的偏见,是一种最有害的历史虚无主义。

在修改宪法时,经过“文革”破坏之后,人们普遍主张恢复54年宪法中的很多内容,认为其中有很多合理的成份,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人们往往忽视建国前的一些宪法和法制中的合理因素。

我国的封建社会,其根本制度是应该否定的,但他们的某些制度,并非没有借鉴价值,如当时的科举制度,仅从他们使用考试方法来选择官员这一点来说就值得借鉴。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使用文官考试制度,有很严格的考试办法。苏联建国之初,列宁也主张用考试的办法来挑选苏维埃官员。显然通过考试选拔官员要比完全根据上级领导人的好恶来任命官员的办法好得多,可以避免任人唯亲。也可能选出有点真才实学的人,这种办法还是科学的。

在1912年孙中山领导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其中就规定了官员考试制度,设立考试院。在以后的“民国宪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建国以后的三部宪法中都没有规定官员的考试制度,没有设立专门的考试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后来的“民国宪法”中都规定了“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是建国后的三届宪法中都没有类似的规定。有几次人大会议成了秘密会议。这样就使得很多国家公共大事的决策不为人民所了解,人民代表的工作难于受到人民有效的监督。这当然不利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大事。

75宪法,是在“文革”中修订的,其中有不少“左”的东西,删去了54宪法的很多合理的内容。75宪法可以说是一部倒退了的宪法。但是如果认为这部宪法一无是处,应该全盘否定,或者说在修订时,只要反其道而改立,它说往东,我们偏要往西,那也不对,75宪法的不少条文,表达了同样的意思,文字都比前后两个宪法简炼。如第四章“国旗、国家、首都”历届宪法的意思都完全一样,但是文字最简炼的却是75宪法,只用了39个字,而其他各届宪法(包括82年的修改草案)都用了整整60个字。这不能不说是75宪法的长处。

总之对我国过去的宪法和法制,也不能采取虚无态度,应该继承我国历史上的精华。应该实事求是的保留那些合理的、科学的东西。

1982年10月

(《狱中上书》,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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