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The Fountainhead》纯属好奇。在作家圈子里,要历数左翼作家可以说信手拈来:格拉斯、马尔克斯、拉辛、冯内古特……而要找到一个右翼小说家却需绞尽脑汁。说到安•兰德,美国头号左翼知识分子乔姆斯基说:“她是20世纪最邪恶的人之一”,而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则称兰德曾是他的精神导师。能引起如此鲜明的爱憎,于是我拿起了《The Fountainhead》。

《The Fountainhead》是怎样一本书呢?如果把尼采和米尔顿•弗里德曼放到绞肉机里搅拌搅拌,合成一个新人,让他来写小说,那将是《源泉》。就是说,这本书充满了对“个人意志”的极端信念,其中,“意志”那个部分属于尼采,而“个人”那个部分属于弗里德曼。

故事是这样的:20年代的建筑系大学生Howard Roark因为笃信现代建筑、鄙夷传统建筑而被学校开除,他来到纽约自己开业。由于对自己的设计原则不做一丝一毫的妥协,其事务所生意寥寥,最后沦落到不得不去做采石场工人的地步。与此同时,他的大学同学Peter Keating由于善于迎合而在建筑业平步青云。由于极少数几个“另类客户”的存在,Howard得以重新开业,事业终于有了起步。但这时,一个叫Elsworth Tootey的建筑业头号评论家,却开始实施摧毁Roark的计划:他先是怂恿一个富翁去找Howard设计一座庙宇,然后在庙宇建成之后,又怂恿他去状告Howard,Howard输掉官司之后再次失业。一个媒体大亨Wynand却在这时慧眼识珠,找到Howard去设计他的房子。由于Toohey的操作,项目落入Peter的手中,Peter无力设计这样的项目,于是和Howard达成协议:Howard幕后帮助他设计房子,但是Peter得到所有名分。房子设计出来之后,Howard惊诧发现他的设计已经被改动——他可以容忍自己得不到名分,但是不能容忍自己的设计被改动,于是偷偷炸掉了该建筑。又一场官司降临到他头上,Wynand试图用自己的报纸为他辩护,但是读者们纷纷弃他而去,工人们也开始罢工抗议,迫于压力Wynand不得不妥协转而谴责Howard。Howard在法庭上以一个精彩演讲扭转了陪审团意见,他被判无罪。Wynand给了他一个摩天大楼的订单,让他建造一个“自我精神的纪念碑”。

兰德后来承认,她是把Howard作为一个“完美的人”来塑造的,他的完美不在于其外形品德——小说里Howard并不英俊、性情可以说冷若冰霜,他的完美在于:在每一次他必须在自己的原则和他人的意见之间作出选择时,他都选择了自己的原则。他本可以不被学校开除,如果他……;他本可以不去做采石场工人,如果他……;他本可以拿到巨额订单,如果他……;他本可以不被起诉,如果他…… ;在校长、在同行、在客户、在评论界、在资本家、在法庭面前,他选择了自己。在兰德的观念里,成功与功成名就没有什么关系,成功就是一个人捍卫自己的完整性。在阐述自己的哲学观念时,兰德说:道德只能建立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上,它的基础不应该是任何宗教、情感、社会、国家、阶级以及任何形式的集体。

这不是一个在“传统”和“现代”之间的审美选择,这甚至不仅仅一个在勇气和懦弱之间的人格考验,这是在人的存在和虚无之间作出选择。在兰德看来,宗教、民主、福利国家、共产主义都是在试图埋葬个人的自由意志,从而捣毁人之为人的本质。而资本主义精神之所以值得颂扬,归根结底因为它就是人的精神,是对人的“存在”的坚持。

Howard让我想起《立春》里的王彩玲。这样两个貌似非常无关的人,其实似乎是精神上的表亲。王彩玲,一个当代中国县城里的音乐老师,象Howard笃信自己的建筑才华那样笃信自己的演唱才华。她本可以象其它县城妇女那样结婚生子过“平平淡淡才是真”的生活的,但是不,她每天坐在自己的小破屋子里演唱意大利歌剧。王彩玲和Howard的结局却迥然不同:Howard最后建成了摩天大楼,而王彩玲却只能在那个小县城里无声无息地老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王彩玲这个角色比Howard更有意义:如果对个体意志的赞叹并不依赖于它是否引向“成功”,那么兰德分配给Howard的最后成功命运就是个多余的情节。不但多余,甚至是误导性的,它给人造成“功夫不负有心人”的错觉:不,功夫常常是会负有心人的;功夫负不负有心人本该没有那么重要的;“有心”的价值是不能用“负与不负”来衡量的。

Or, is it?

兰德为自己小说人物性格过于鲜明这一点辩护时说:我的写法是浪漫现实主义。世上真的有“浪漫现实主义”这种东西吗?Howard这个“完美的人”之所以能坚持自我是因为Rand赋予了他两个秉性:绝对的才华和对他人意见绝对的绝缘。而这两个秉性几乎是反人性的,更不要说二者的结合。如果说Howard惊人的才华可以为其对自我意志辩护的话,那么,一个不那么有才华的人可不可以那么“坚信自我”呢?如果那个“自我”并不可信呢?如果是非信条只是一种相对的、主观的事物,那自我怀疑是不是比自我信念更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力量呢?这大约也是为什么Rand坚持自己的哲学基石是“客观主义”,因为如果现实不是“客观”的,信念就不可能是绝对的。

更重要的是,一个对他人意见完全绝缘的人是可能的吗?在Rand笔下,Howard无亲无故,十岁那年就知道自己要成为建筑师,而且清楚地知道自己喜欢什么样的建筑。一个人的意志可能这样从天上掉下来吗?难道一个人的自我不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形成的吗?难道人作为群居动物,真的丝毫不需要来自于他人的温暖吗?难道人的社会性不正如个体性,是人的本质之维度吗?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The Fountainhead》一书与萨特的《苍蝇》同一年出版。这两本貌似南辕北辙的书,在我看来,表达的东西惊人相似:都是在说不要让某种集体的意志或者情感蒙蔽自我,你比你所想象的更自由。两人的不同在于,萨特一生都在试图揉合存在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结果只是让马克思变得不再是马克思主义而存在主义也不再是存在主义,而兰德却逆战后左翼知识分子的思潮而动,直接了当地将她的文学和哲学观念引向了对资本主义的歌颂。这从她后来出版的几本书名也可以看出:《自私的德行》、《资本主义:不为人知的理想》、《新左派:反工业的革命》。这大约也是为什么兰德在经济学家当中比在文学界更有影响力——事实上大多文学评论家对兰德恨之入骨,其作品之所以50年长盛不衰完全靠的是普通读者的“口碑”而已。经济学家米塞斯却曾在阅读兰德的作品后,热情洋溢地给她写信说:“你的小说不仅仅是小说……它是对‘道德食人’的无情揭露”。左翼们对她的痛恨也因此情有可原了。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兰德却说,人是把“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给揉成一团,再扔到垃圾桶里去的骄傲而已。

来源:豆瓣

作者 editor

《刘瑜:你比你想象的更自由》有5条评论
  1. “‘溫’的‘強’刺激,‘強’的‘溫’刺激。”本質毫無差別,都是超發人冥幣,稀釋民財,劫掠民眾。沒有民主授權的非法偽政權,禁止民眾選擇的非法偽政府,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奴役壓迫人民,劫掠搶奪民眾,以剝奪民眾權利,劫掠民眾財富,政治經濟各個層面的犯罪行為延續馬列主義黃俄二鬼子佔據中國大陸罪惡行徑。

  2. 主權在民。先有民主,後有法治;不民主,無法治。在狗屎“先民主,後集中”的狗屁“選舉‘法’”龜腚下,民眾猶如刑事在押犯,被剝奪了立法權,任免權,彈劾權,審查權,決策權,創製權……一切的政治權利,拿了一張叫做“選票”的廢紙參加叫做“選舉”的虛偽演出,故而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沒有民眾授權的非法偽政權,並非合法主權國家。一群吃飯,跳舞,舉手,佔座位,叫做“全‘國’人大代表”的演員,戲子,臭婊子們連欺騙民眾,蓋橡皮圖章司法形式都不必用了,何況沒有民眾授權的相關人冥幣的狗屁“法律”從未要求發行人冥幣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偽政權的所謂最高權力機構的狗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合法授權,望星空的影帝隨意印製四萬億,這不是“更自由”,而是奴役壓迫人民,盤剝劫掠民眾,有組織,有計劃,公開實施犯罪。倘若民眾敢於表達一下必然會被刪除,歌曲《幸福里》即便苦哈哈“我的溫總理,我們買不起……”都屬犯禁,被迫改寫歌詞。但以民主法治現代政治角度分析,所謂共產黨“政府”不是三權分立的執法機構,而是禁止民眾選擇的非法偽政府,所謂“溫總理”只是叫做“共產黨‘政府’”犯罪團伙頭目之一,從來不是政府負責人。

  3. 在微觀經濟層面,貧苦人擁有100元与富裕者擁有一百億元,只是由於財富數量不同,行使支配財產權利大小的區別,但無論貧苦者,還是富有者,由財產所有權衍生的財富支配權是一樣的,都是免於物質匱乏之自由,不存在大小區別。在宏觀經濟而言,發行貨幣需執政黨政府獲得議會代表民眾授權,發行債券,從而增加貨數量,有此產生的結果由全體民眾承擔,擁有100元貧苦人与擁有一百億元富裕者,都是一人一票,政治權利沒有區別。富裕者從事慈善事業,獲得民眾認同,甚至轉行從政,獲得民眾授權,以至於以民眾名義,國家名義,政府名義,當政時擴大了自由權限,也就比普通民眾“更自由”,執政期結束後迴歸原來狀態,与普通民眾一般無二。
    哦,這樣的“更自由”可是在合法,並且不存在暗箱操作前提下,否則權利越大,責任也越大,對於普通民眾沒有問題的行為,對於政治人尚且已經是問題,倘若對於普通民眾都是問題,對於政治人物當然更是問題。

  4. 哦,表達些招人煩的觀點:
    個人自由是固有的,是平等的,個人權限範疇是固定的,只要未曾獲得其他人的授權,從而以至權利擴大,權限增加,當然也就不存在“更自由”。只有奴役壓迫民眾的納粹黨徒,才會把種族屠殺反人類罪惡視為“服從命令聽指揮”,執行上級命令;只有壓迫奴役民眾的共匪黃俄二鬼子,才會“代表‘人民’,代表黨,我槍斃了你……”濫殺無辜的非人類罪惡黨性表現得淋漓盡致。

  5. 任何所獲都必然付出代價,只是環境不同代價大小有別而已。在人類社會中維繫自己的權利与自由很容易,在獸群里拒絕被奴役,拒絕受壓迫,已然就是閃電最,墊付最,擾鸞最……以人類方式自由生活,已然与身周獸群格格不入,孤獨存在,如此狀態絕非常人所能忍受。但是一份付出,一份收益。倘若能在獸群中,時刻面臨生死抉擇,卻寧可選擇死亡,寧可忍受苦難,也絕不放棄做人的根本,如此方可爲人。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所謂左派,右派都不曾經歷,當然也就無從體會理解,在人類社會中生活,不知要經歷多少年的摸爬滾打,多少機緣巧合,才能達得到獸群中不死的人類一樣的決絕堅定,智慧超脫,平靜与坦然。“相盤結,性命堅,卻能火裡種金蓮。”——《西遊記》
    自由,權利,犯罪,法律之間的關係:
    在自己的權利範疇中行使權利,就是應受民眾尊重,應被法律保護的個人自由。倘若介入他人權利範疇,行使權利,就是在侵犯他人自由,侵犯他人權利,如此行為,在司法上必然違法,導致他人受到傷害,遭受損失,就已構成犯罪。先有民主,後有法治;不民主,無法治。法律是為了維護民眾固有自由而存在与延續,絕非為了剝奪民眾固有權利,一旦出行剝奪民眾自由与權利的惡“法”,那必然是沒有民眾授權認可的狗屁條文,而非法律,民眾沒有執行的義務,卻有蔑視,唾棄,乃至民眾實施本就擁有反抗的權利——被迫使用暴力,革命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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