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肃反”工具,转变为维稳手段。劳教违宪违法,劳教所成为中国最大的黑监狱。伴随劳教对象扩大化,公安机构权限扩大,公民权利受到严厉侵犯“警察国家”愈加清晰。劳教制度必须废止。

笔者有两次政治犯劳教经历,合计期限四年三个月。第一次是因参与1989年学潮,在甘肃省劳教所三大队九中队服刑一年三个月;第二次是1994年“六四”五周年,因撰写、出版《六四大纪实》,在海南省劳教所二中队服刑三年。

劳教与“肃反”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构想。对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1956年1月10日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再次强调建立劳动教养制度的指导思想。

1957年8月3日,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劳教人员主要是不够刑事处罚的反党、反革命分子,配合当时的“三反”“五反”“反右”等政治运动。“反党、反革命分子”恰能反证政权专制的属性,同时也证明劳教制度是为统治权力服务,而非惩治罪犯、保障公民权利。

因为没有规定劳教期限,出现“劳改有期,劳教无期”的现象;在劳动教养的性质上,劳改和劳教不分;在审批权限上,劳动教养举办权下放到县、市甚至更低,劳动教养随意审批等现象大量存在。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第二个法律文件。劳教再次被强化。首次确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此外,还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赵秉志、杨诚主编,2008年7月出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指出,所谓“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从一开始就属于虚设的机构,因为具体决定劳动教养的部门设置在公安局的法制处内,这导致了后来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完全由公安机关所控制。

劳教扩大化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种劳教人员。

《试行办法》删除了1957年《决定》中“安置就业”的提法,首次明确将劳动教养场所视为“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并要求将“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直接命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2002年4月,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正式确立劳教委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权力扩大化。

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并将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

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上访者纳入劳教对象。从未见诸劳教规定的法轮功群体,是劳教制度最为隐秘劳教对象。

1957年和1979年颁布的公安部门文件,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从立法程序和内容来看,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而目前作为劳教主要依据的《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只能视为部门规章。

劳教所简介

甘肃省劳教所位处兰州偏僻的红古区平安台,距离市区70公里,海拔近2000米。劳教农场方圆近10平方公里,铺成在干旱的北山大缓坡上。山顶常年驻扎护卫西北地区的导弹部队,我们叫导弹营。三个大队监区完全独立,从南往北依次分布1、2、3三个大队,每队之间相隔4、500米。一条南北向黄土路穿越望不见头的梯田,将三个大队与所部连接在一起,路旁白杨树挺拔寂然。所部与二大队在一个区域,严管队设在二大队。

大队红砖外墙高3.5米,密布电网、探照灯。三大队院内东西分割为九、十两个中队,中队围墙稍矮,与外墙相隔两米。中队围墙内又分割为独立的分队。高墙套高墙。分队院内才是一排平顶水泥红砖囚室,依次为一组、二组……五组。囚室面积大约25平方米,每囚室10架双层铁床。组长单独一床,床前摆放一张木桌。高墙电网、铁门铁窗,大队和中队铁门绝不能随意进出。

1990年代中期在海南劳教所,利用囚犯充当免费奴工创造经济收入,已是监管场合的创新和常态。修筑海口工业大道,气温高达30多度,一队囚犯光脚扛着大石头,穿过湿滑的水稻田埂,在手工清淤后的稀泥稻田填埋地基。有人饥饿难耐,抓住田鼠,撕皮掏脏,投进口中。半夜在秀英码头,从来自俄罗斯的大轮船上卸载化肥,运进庞大空荡的巨型仓库,有人不忍苦役越窗而逃,后在异地抓获,被枪击击碎膝盖,加期一年。

劳教所监狱化

强制肉体改造和思想改造,是中国大陆监管场所区别于西方监狱的最大特点。中国囚犯人性化待遇和人权保障一片空白,时闻囚犯被打死就是最好的证明。高强度酷役,微薄报酬,免费劳工,狱警黑恶,这几乎是监狱和劳教所的共性。肉体改造,是通过高强度劳动让囚犯身体长期处于疲劳、疼痛甚至伤残,当然还有饥饿摧残;思想改造,即通过每天的书面思想汇报,交代违法犯罪根源和当天所思所想。当然还有准军事化的内务管制。劳动改造、思想改造和内务卫生,构成减期的标准,但在金钱贿赂面前,这些表面规定形同虚设。

在政治运动和重大群体事件中,当局往往将“两劳人员”(特指劳改和劳教释放人员)视为预定的罪魁祸首。身心改造、心理负罪和人格侮辱,是监管的最大目的,而“违法犯罪终生负罪”,变成中共永远的敌人,暗合中共暴力夺权的执政逻辑。

劳改农场逐渐转型为工厂化监狱;劳教农场也工厂化。劳改产品输出西方国家,近年已是常态。如同政府公务支出不明不白,监狱、劳教所等羁押场所囚犯创造的庞大经济收入,也是一个巨大的黑洞,不知所踪。

劳教与刑罪简单比较:1,期限不同:劳教1——3年,加期后最多四年;刑罪最轻是管制、拘役,最重可到死刑,立即执行。2,期(刑)满待遇不同:劳教的公职人员保留公职、现役军人保留军籍,也即这两类人劳教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和部队继续工作或服役,但不会受到重用;刑罪开除公职和军籍。笔者1989——1990年一年三个月劳教期间,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获释后申请补发肄业证。3,追诉期不同:劳教一旦脱逃是终身追诉,哪怕过50年,一旦抓获,服满余期还加期;如果脱逃期间重新犯罪,触犯刑法就逮捕判刑;刑事犯脱逃,只要脱逃年限超过罪名最高期限并不再犯罪,可免除刑期。

劳教人数

2000年《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主要依据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来看,劳教人员受到的处罚,甚至比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及短期有期徒刑还要严厉,以至于出现有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的现象。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提供的数据显示:1957年年末,全国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36983人,但从1958年起数量急剧增长,至1960年达到劳教历史上的最高峰,共499523人。劳教所实为劳教农场,农活酷役,部分劳教农场延续至今;“反右”时期劳教犯,关押均没有期限。

“文革” 十年,法制陷入中断境地,劳动教养也处于基本停滞状态。在“文革”开始的1966年年末,全国劳教场所在所人数仍有近4万人,到1970年总数仅有4798人,降到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低点。

从1983年持续到1987年的“严打”,劳教人员数量大大上升,达到30多万人。

2000年杨显惠先生所著《夹边沟记事》在上海文艺连载,揭秘最为臭名昭著甘肃酒泉夹边沟劳教营。“反右”时期关押的3000名教师、教授、医生和工程师等知识分子,幸存者仅余数百名,其余皆被饿死,不乏吃人惨剧。

据2010年政府数据,全国设立劳教所310所,关押劳教犯31万。哪种制度下都不会关闭监狱,只会趋近公正审判和人性化管理,但劳教制度却是中国独有,可见中国人权受侵犯的严重程度。

2012年8月

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7期 2012年9月7日—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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