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中共中央起草 了一份文件,《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文件第八条提出利用地主富农家庭出身,但是赞成土改的本地知识分子参加革命工作。但是一般不宜让他们在本区本乡办事。(详见《毛泽东选集》1282页)。1963年中共中央又颁布了《二 十三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干部的”回避政策”。回避政策,其实并非始于中国共产党,更非说明共产党特别清廉。中国封建时代早已有相当明确的限定。回避这个概念,最早见于后汉书。所谓回避,是指侦讯、弹劾之对象的家属、子弟不宜被任命为执行侦讯、弹劾的官员,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因自己的子弟应试 而回避公务作业。国际上,法律规定为防止对案件审理的不公,凡与案件可能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讯、检察、审判人员必须回避有关案件,以避嫌疑。

从封建朝廷,到专制的共产党人,他们都明白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的道理,尽可能地避嫌,让上下两清,何况我们追求”结束一党专制,建立民主中国”的民主知识分子?

我的建议是,凡是在国内有经济贸易项目的人,不论投资是否已经盈利,不宜在海外民主运动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这里的国内 ,当然是指中国大陆,是否包括港澳,可以存疑,而且不论独资、还是合资, 都包括在内。这是一种合理的回避政策。

民主社团是与一个拥有庞大国家机器的共产党执政集团作一场”生死”较量。我们虽然没有提倡暴力斗争,没有杀害共产党干部的计划,可是对方却几乎认为我们是他们的死敌。当然我们也不否认,结束一党专制,就是拆除了中国党政 当局的特权基础,掀翻了国内贪官污吏身边的人肉筵席。党政机关势必使尽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威胁利诱,使之软化,使之丧失斗志,无所不用其极。而国内的项目,国内的资产正是国内当局用以要胁、利诱的最佳筹码。

国内近年来发生的杨斌案、仰融案,刘晓庆案和孙大午案,说明当局对名人大款是相当注视的。海外民主社团可能会产生名人效应,当事人在国内的投资或项目就会成为党政当局反制的杀手锏。一旦受制, 几无招架还手之力。

民主社团虽然不是暴 力阴谋团体,但是面对残酷的专政机器,毕竟可能保持一些机密,关系到国内外持不同政见人士的处境、联系和人事关系。国安部门的盘问、”聊天”,打听的就是这些大小消息。除了涉及一些人员安危以外,组织还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局势需要表态,未来的国际国内形势千变万化,所有制、土地政策、香港立法、对台湾的战争状态,等等等等,都需要高瞻远瞩、超脱私利的决策。

现代民主的原则就是不轻信任何个人,而依靠足够的制度安排。那就是回避政策。这是当代社会的新情况。民运刚刚起步的时期 是依靠捐款活动,后来资助逐渐萎缩,人们各自经营求职,站住了脚跟。贸易经商,打工领薪,而且国内吸引外资,于是也出现投资国内的可能。但是,毕竟民运朋友不是简单的商贾,除了在商言商,还有理念抱负,更有组织的任务和责任。所以对国内经贸的资源必须有所回避。有所为,必有所不为。为理念 必须有所牺牲。上世纪末,共产党也已经禁止党政军公检法干部直接经商,不仅是为了避免贪污腐败,也是为了减少私利干扰公正。美国官员也不得经商, 而且阳光法案要求公开个人资产。中国的海外民主知识分子应该有清醒的自律精神 ,如果自己确有国内的资产项目,也应当主动告白,申请回避,(但不要求公布财产)。国际上的司法人员还有详细的申请规定。已经担任民运组织领导的人,如果国内投资成功,就应当立刻主动申请回避。

2003 10 20

《彭小明文集》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