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与一元

多元与一元(网络图片)

近些年来,中国学术界的文化多元论、价值多元论,以及国际社会的多元共生论观点十分流行。最近,任晓(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金应忠(上海市国际关系学会原秘书长)、苏长和(复旦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以及袁胜育(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等四位学者在上海《文汇报》(2017年5月5日)发表了《多元世界的共生之道》的文章(以下简称任文)。文章发表后,多家网站如中国社会科学网、光明网和中工网等都立马转发。国际社会的多元共生论观点,受到官方及官媒追捧程度之热烈可见一斑。鉴于国际社会多元共生论的观点因存在严重内在的逻辑矛盾,其实是一个错误观点,但却在读者中有广泛影响,因此特撰此文予以批评。

对于国际社会多元共生论的观点,我在大约两个月前的文章(《文化多元共生论能否成立》见《民主中国》2017年3月21日)中已经做了相对全面的评论。这里,只就任文本身而且只是任文的核心观点做简单评论。

任文的核心思想如题所示,是主张文化多元论、价值多元论,即国际社会多元共生论。所谓国际社会的多元共生论,就是认为像中国这样王权至上的世俗专制主义社会、像伊斯兰世界这样神权至上的神权专制主义社会和西方世界政教分离的民主宪政社会等这些奉行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社会制度的社会,都各自是世界文化中价值平等、无优劣之分的一元;并且认为,这些不同“元”的文化价值和社会制度要永远共存共生下去,且只有这样,世界才能和平安宁,才是人类得救之道。文章在论述了国际社会多元共生论的所谓理论根据后,笔锋一转,开始批评价值一元论。任文写道:

遗憾的是,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种种统于“一”、归于“一”的思维方式,并伴之以具体的行动,由此产生了各种乱象和冲突,或许可通称为反共生之道及其表现。比如,在当今世界上,价值一元论颇为盛行。各种一元论意识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声称得救的道路只有一条,正确的生活方式只有一个,真正的价值选择只有一种。一元论价值常抱持一种类似于唯我独尊的立场,认为其他与此不同的思想主张均是旁门左道,甚至是异端邪说,是矛盾和冲突之源。而更为极端的想法和做法,则是必欲去之而后快。这种一元论的具体表现包括政治体制要统一为西式民主,发展模式要统一为“华盛顿共识”等等。付诸实践后的结果又如何呢?可以说失败之例所在多有。

上述这段话是任文的核心观点。就在这短短的一段话中,反映了文章在理论和逻辑上存在严重的紊乱。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文章在主张价值一元论的时候,没有区分价值主体的层次性。

我以前的文章(《文化多元共生论能否成立》)说过,在讨论价值观的一元论和多元论孰好孰坏的问题时,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就是你说的价值主体究竟指的是个人(包括自由开放的共同体,比如政党——下同)还是国家。对个人而言,当然应该是多元论好。比如,别人喜欢婚姻,你可以选择单身;别人喜欢异性恋,你可以选择同性恋;别人喜欢民主,你可以主张专制;别人选择批评,你可以选择歌颂等等。这就是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多元论。这种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多元论,实际上就是主张个人自由,即对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当然是好事。但是,这里要指出的是,这种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多元论主张的仅仅是一种个人权利,即个人选择某种思想观点或某种生活方式的权利,而不是权力。因为作为个人,他没有权力;就是说,他无权要求别人选择与他相同的思想观点或相同的生活方式。所以,这种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多元论是有益无害的。但是对于国家而言,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国家所拥有的不是权利而是权力——具有强制性的权力。设想一下,如果在以国家为主体时主张价值多元论,那就意味着:在是否进入结婚的问题上,有的国家随个人意愿,有的国家则可以规定必须人人结婚不准单身(前希腊社会就是如此),或者相反;在恋爱性别上,有的国家随个人意愿,有的国家则可以规定只准异性不准同性,或者相反;在政治体制上,有的国家准许个人拥有不同思想观点和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有的国家则可以规定不允许个人拥有不同思想观点和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在对现实的态度上是批评还是歌颂,有的国家规定随个人意愿,有的国家则可以规定只准歌颂不准批评——事实上,这已不是设想,而是现实。那么,这是一幅多么可怕的图景。我想问问任文的作者们:如果你们生活在一个规定人人都不能结婚的国家,或者生活在一个虽可以结婚但人人必须同性恋的国家,你们还主张以国家为价值主体的多元论吗?或者,如果你们生活在一个规定人人都必须批评而不准歌颂的国家,(因为你们是只歌颂不批评的)你们还主张以国家为价值主体的多元论吗?

一般说来,对于国家而言,对于主张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多元论,即主张个人的思想观点和生活方式多样化的自由主义观点,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态度(文化)和两种不同的做法(制度):一种是赞成、支持并保障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一种是反对、取消乃至扼杀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这里逻辑的结论是:如果你主张价值一元论,就是在上述两种对立的文化和制度中选择一种——在传统社会一般是选择取消和扼杀个人自由这种文化和制度的一元论,在现代社会一般是选择支持和保障个人自由这种文化和制度的一元论;如果你主张价值多元论,就是主张上述两种文化和制度并存并生,即所谓多元社会共生论——有些国家可以而且应该选择支持和保障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有些国家可以而且应该选择取消和扼杀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换言之,有些国家可以而且应该选择民主宪政的制度,有些国家可以而且应该选择专制独裁的制度。

如果本文的逻辑不错,那么我想进一步请教任文的作者:在今天,任何一个心智正常且具有文明意识的现代人,难道应该主张那种扼杀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与保障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共生吗?即难道应该主张专制独裁的制度和民主宪政的制度共生吗?同样,作为一个心智正常且具有文明意识的现代人,在上述两种对立的文化和制度中,难道不应该毫不含糊地选择保障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即选择一元论吗?难道不应该毫不含糊地抛弃扼杀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即抛弃两种对立的文化和制度并存并生的多元论吗?在此意义上人们说,得救的道路只有一条,即保障个人自由的道路;正确的生活方式只有一个,即保障个人自由的生活方式;真正的价值选择也只有一种,即保障个人自由的价值,难道不对吗?难道你们认为,除此以外,那种扼杀个人自由的道路、生活方式和价值选择也是得救的道路、得救的生活方式和得救的价值选择吗?在这个世界上,因选择民主宪政道路而得救的国家和民族比比皆是。然而,你们能找出一个因选择专制独裁道路而得救的国家和民族吗?

对于国家而言,不能也不应该主张多元论。如果主张国家可以作价值和制度的多元选择,而为了保障那种扼杀个人自由的文化和制度存在,必然导致有些国家扼杀个人自由。之所以产生这种严重后果,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任文的作者在主张多元世界的共生论时,没有区分价值主体的个人和国家的不同层次。诚然,在现实中,要想把数千甚至上万年人类演化中形成的不同文化和制度间的差异一下子消灭是不可能的,那样做也是幻想。但是,作为一个对历史负责的知识分子,在研究社会发展方向的时候,在对社会发展方向作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时候,是应该把社会指向光明,还是指向黑暗,这是不能不严肃考虑的问题。

当然,任文的作者以及所有支持任文观点的人,如果一定要在中国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民族文化至上,置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于不顾的价值观,那他们是有坚持多元世界共生论理由的。——如果是这样,那我认为,他们直截了当地为当下中国一党专政的制度辩护岂不更好?何必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更何必披着理论的外衣,装着很学术的样子。如果那样,人们倒会认为他们是坦荡君子。

做学术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要符合逻辑。一旦违反逻辑,所有的所谓学术研究成果都是扯淡。在当今中国大陆学术界铺天盖地的文化多元论、价值多元论,以及形形色色的国际社会多元共生论,都是在没有弄清楚价值主体的层次的情况下,把两种不同的多元论混为一谈,因此必然存在深层的逻辑矛盾。可悲的是,在当今的中国,正是这些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各种奇谈怪论在糊弄着广大民众。

【 民主中国首发 】 时间: 5/23/2017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