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林忌书评】《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是部悲伤的文学作品,而随著作者林奕含不幸的自杀,书内所控诉的,是华人社会文化的错误,人性的丑陋,以至台湾法律的失误,令书本引起的反思,变成大家必须思考的问题。

作者林奕含在自杀后,其父母与出版商发表声明,其书中的女主角,就是作者自己的故事,指作者8-9年前被一名补习班名师诱奸,引发忧郁痛苦的纪录与心理描写。而书内几位少女,分别被几位“贱男”补习教师所玩弄、追求与抛弃,因而涉及教师道德伦理,以至法律上是否属于强奸,以至有否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等相关罪行问题;根据作者父母的声明指,内容主要都是作者自己的亲身经历,但后来又再在新的声明补充,指书的内容与作家的经历,不是百分百相同。

本书的内容,就是代几位女角表达其对社会的控诉,对华人漠视性教育,令少女在这方面无知,以陷入色狼之手的控诉;对玩弄其感情的“狼师”李国华与一众为了性行为而玩弄少女感情贱男的控诉;对台湾社会的法律,在对年纪、社会地位、权力不对称下,令少女不敢揭发事件而继续受害的控诉。

作者以至传媒使用了“诱奸”的字眼,然而在台湾、香港与英国,都没有一条“诱奸罪”;事实上这字眼的意义有点含糊;在台湾,泛指一方以引导或引诱下,包括师生恋也属诱奸,但却不一定犯刑事罪行;在香港,同样只有诈骗藉口(如躯魔或性交转运)的强奸罪,或假扮当事人的伴侣的诈骗,却没有台湾式的“诱奸”概念;英国2003年通过的性罪行法案s16,则增加“违反信任”(Breach of Trust)的反师生恋条款,以禁绝16-18岁的青少年与师长等发生关系。

因此明显台湾与香港在这方面的概念,都落后于英国。台湾的“妨碍家庭”与“通奸罪”,即把婚外情列为罪行,则更被扭曲成为这些贱男的武器;在书中,房思琪的朋友郭晓奇指控李国华强奸,却反被恐吓会被李国华的妻子控以通奸,显示书中作者清楚想指出,在台湾这些女学生只要十六岁以上,控诉“贱男”不但要负上种种压力,甚至会反被控告通奸,根据台湾刑法239条,通奸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压力自然会令少女更不愿指控这些已婚的老师,而其婚姻竟成为这些“诱奸”或“强奸”者的护身符。

了解了这种法律的差异,才更能感受到这些受害少女的痛楚;由于缺乏性教育,在迷糊中受到了这些狼师的诱骗而不自知;出于少女对师长的崇拜,以至后来作者在访问中所说的“爱上诱奸犯”,更令他人难以理解或者同情──既然有爱,这个“奸”字则难以令一些人谅解;由于没有英国性罪行法案“违反信任”的条款,则法律上难以制裁这些人。亦因此令这些少女活在自怨自怜的阴影之中,一如林奕含在采访中所说:“这个故事折磨、摧毁我的一生…我会有一点看不起自己…恨自己”。

作者写这本书,无意于改变社会的现实;然而读者却可以;要令社会不再出现这些“房思琪”,由性教育以至法律改革,都刻不容缓。

RFA2017-05-12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