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去了荆门市看守所、东宝分局、监所管理支队和国保支队。除见到监所管理支队张队长外,看守所所长和其他办案人员均称在开会,我向各自部门的接待人员留下了会见申请书,同时在看守所了解到周远志罪名已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罪量刑首要分子为三到七年,积极参加为三年以下,比原来的组织非法聚集罪严重很多。

这罪名不属于不能会见,但王乐律师说:我也向看守所工作人员说了,但他们说系统显示不能会见,必须办案单位批准。

结果上午看守所所长,东宝分局罗云峰、张俊,国保支队张先锋全部在开会。不知道是真是假,下午我再去。

王乐律师
2017.12.20

周远志涉嫌非法聚集罪一案
会见申请书

申请人王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周远志涉嫌非法聚集罪一案辩护人,联系电话18807319981,书面回复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安排申请人立即会见周远志;

二、如果周远志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请告知所涉罪名,并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四款之规定,于48小时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会见周远志。

申请理由

2017年11月24日,周远志因涉嫌非法聚集罪被刑事拘留。12月4日,申请人受周远志妻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向荆门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周远志,荆门市看守所回复称办案单位要求必须经过批准,否则不能会见。申请人遂与办案单位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联系,要求依《刑事诉讼法》非“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特大贿赂案件)不需办案单位批准,请立即安排申请人会见周远志。承办此案的荆门市东宝分局副局长罗云峰、干警张俊称,周远志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以不能会见。申请人因《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才需要办案单位批准,询问是否变更或追加周远志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罪名,但罗云峰、张俊称正在调查,并坚持不让申请人会见。

现申请人申请依法会见周远志。申请人认为,周远志刑拘通知书明确载明其涉嫌犯罪为非法聚集罪,不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荆门市东宝分局无权阻止申请人会见周远志;若周远志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请告知申请人周远志所涉具体罪名,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在48小时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此致
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

申请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王 乐 律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四款: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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