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到新华社昨天(1月12日)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12日召开会议,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宪法修改将贯彻四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

在中共19大闭幕后不到1月,去年12月22日,《博讯网》、《纵览中国网》刊登了我为《前哨》月刊写的《从王沪宁当选政治局常委谈起》一文。2017年12月1日,香港《前哨》发表了这篇文章。当时,中国并没有宣布要修改宪法。这篇文章有一节《中国面临2022最高权力更迭危机》,具体分析了中国1982年宪法存在的问题。文章说,“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的权力都有明文规定,国家主席除了可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外,并无主管国家任何行政事务的权力,中国的国家主席接近于‘虚位元首’。但事实上,在习近平前一个五年任期中,行使了许多本来应由总理李克强行使的权力。李克强这些权力被习近平拿走,当总理是不会不知道的,中国那么多法学、政治学专家教授,也不会不清楚。”“现行中国宪法规定了实行法治,法治就是‘法的统治’,首脑人物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首脑人物违宪,要建立法治是不可能的。”

据新华社报道,去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2018年1月在北京召开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主要议程是,讨论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按理说,修宪可以改变“李克强这些权力被习近平拿走,当总理是不会不知道的”这种现象,这从根本上有助于改变“国家主席拿走了政府总理的权”这种现象,有助于在中国实行法治。但昨天新华社消息说,这次修宪,“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现在看来,也许就不修改宪法中存在的这一问题了。

1982年宪法,总结了毛泽东终身独揽最高国家权力和文革教训,明文规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是中国制宪史上的重大成就。但1982年宪法,有一个非常重大的缺陷,就是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外,另设了一个“国家中央军委”,在1989年,中国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个既不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按“一党专政”体制也不是“党的首脑”的一个人手里,这正是造成邓小平和赵紫阳发生冲突和“六四灾难”的制度原因。在世界各国,除了伊朗等极少国家外,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全国武装力量的统率权,都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掌握。早在1982年5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讨论新宪法草案的会议上,我就提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无实权,权力集中在另外一些人手中”,“这种模式是完全不足取的”(见1982年5月5日北京《光明日报》第1版严家祺《从长远观点看宪法》)。

“伊朗条款”就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都不掌握全国武装力量统率权,而由另外人掌握的条款。今年3月修宪,有必要明文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使“国家中央军委主席”与“国家主席”同时由一个人担任,或者完全取消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如果不废除“伊朗条款”,到2020年,中国就可能重演2003年至2004年江泽民第三次连任军委主席的做法。

2018年这次修宪,“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也许就不修改上述两个条款了。“小改”的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这次宪法要废除1982年宪法国家主席和政府首脑“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条款。那就不是“小改宪法”,而是“大改宪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不是君主制国家。共和国的根本原则,就是没有皇帝、国王、天皇、沙皇、军事独裁者、哈里发这些终身在位的国家元首。1949年后,毛泽东事实上独揽大权,但他还不敢连续担任几十年“国家主席”,到最后,毛泽东废除了“国家主席”职位,1975年到1978年,中国不设“国家主席”。

1982年宪法有一点非常重要,这就是总结了毛泽东终身独揽最高国家权力和文革教训,明文规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一规定,是不容修改的。废除这一规定,就是对1982年宪法的非常重大的修改,会直接影响到2022年中国最高权力更迭,这将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和政体。我希望,这次修宪,不会改变这一宪法条款。

在2020年前,如果达成两岸和平统一,中国召开制宪会议,制定涵盖两岸的统一宪法。按新宪法规定,在自由提名、自由竞争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新的国家元首、产生新政府,这就不涉及原有体制的连任问题。现在看来,2020年前后两岸实现和平统一,还没有任何迹象。

(2018-1-13上午 写于Washington DC 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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