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违法错判,偏袒官权的整体逻辑链条,建立在所谓现行法无规定、法无溯及力和参考适用旧文件的基础上。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特别强调: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援引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规定十分荒唐。这巧好证明了现行法律对公民一视同仁,不作对刑满释放人员工龄不予认可的特别规定,并明确否定了部门规范无权再做出法外规定。例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以原审逻辑,只有同时规定刑释人员也必须保障才算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1982年宪法修改本条特别新增加的规定。这证明有关退休制度的具体事项必须由人大立法,任何部门规范无权做出法外规定。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关于社保缴费年限由“缴费年限”接续“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对所有劳动者都一视同仁,从来没有任何除外“条件”。这就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台“视同缴费年限”(已经为自己的养老缴费)接续“缴费年限”的法律与事实根据。1993年国家职工退休制度改革时,个人缴费帐户的设立,已经储存了劳动者连续工龄的信息。《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监狱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综治委[2004]4号文件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上诉人从《宪法》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已向法庭提供了保护所有公民退休权利平等的完整系统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而被上诉人却未能出示任何一个可以剥夺刑释退休人员社保待遇的法律法规?

二、有关行诉证据规定

上诉人在原审法庭上已经强调,被上诉人举示的唯一“证据”只有内务部59年信函。被上诉人在本案起诉2个月后才在法庭上临时出示鲁劳社发(1999)36号复函,不仅毫无依据,且有悖于出示证据的程序规定。《最高院关于行诉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作了具体的规定,被告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据,要承担败诉后果。原审判决对其法庭上临时出示的这一信函引用为据,明显违法。

三、法无溯及力和参考适用旧文件问题

原审整个判决以所谓“法无溯及力”为法理支持,来强调“参考”适用旧文件问题。“法无溯及力”本是指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但一个新规定的出台,是一定要否定与其相冲突的旧规定的。而原审判决竟然进行逻辑颠倒,反过来运用,认定上诉人今天办理退体,必须适用59年信函,而不能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以此“法无溯及力”的荒唐逻辑:今天生效的法律、法规,不能“约束”过去的部门信函、通知;新规定与旧规定内容相冲突时,必须适用旧规定。原审判决前面声称“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后面声称“法不溯及既往”,并以“历史性”“阶段性”为不法行政行为做挡箭牌何等的荒谬?何等的违反法律适用原则?既然原审强调“历史性”“阶段性”的取消工龄政策,怎么不强调“历史性”“阶段性”的公费医疗政策?

《立法法》第80条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自行创设本部门的行政职权。”依据《立法法》第79条、83条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时司法审判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四、法庭发问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追问:

有否把刑释退休人员排除于社保体系之外的立法授权

取消“视同缴费工龄”有否现行法规法律依据

以规范文件“减损公民权益”合法吗?

办理退休时取消公民涉及终生财产权益的工龄却没有告知,不给依据,不能申诉、不能复议,甚至连哭都不能的行政程序合法吗?

回答了这四个问题,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性质就确定了。

(法庭发问被审判长制止)

五、最后陈述

原审判决程序违规,实体错判,尤其是以所谓的“历史性”、“阶段性”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颠覆性地全面否定了现行法律法规与法律适用原则,这便是本案违法错判的要害所在。

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前提和行政诉讼“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只要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剥夺上诉人退休社保待遇,“减损合法权益”之现行有效的法律授权与法规依据,就应视为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败诉后果。

简短一句话:原审判决确认以规范文件“减损公民权益”合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否定!法官应对此经得起终身追责!

“无救济即无权利”。在权利救济体系中,司法救济是保障民告官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上诉人将退休老人排除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既不符合国家医保全覆盖的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更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径。

《人民日报》(2016年11月24日19版)《我不是潘金莲》导演冯小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官员不担当就是腐败”,“为了求自保就宁左勿右、宁严勿松,这是最大的腐败,比贪污还厉害。”如二审裁定依然官官相护,不顾“依法治国”的脸面,一定要挑战现行法律法规,维护一审违法错判,坚持用法槌断送上诉人的退休生路,最终将本可以依法解决的民生问题,激化成被迫抗争解决的政治问题。

上诉人:牟传珩

2018年2月5日

[博讯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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