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国际人权日行动呼吁

 

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国际人权日行动呼吁

(2006年12月10日)

 

【2006年12月15日狱委讯】

中国:对异议作家的镇压正在继续

每年12月10日是联合国“国际人权日”。今年的人权日,国际笔会的特别行动是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禁了大批作家和新闻工作者。

国际笔会长期关注中国的情况,因为它是世界上关押作家和新闻工作者最多的国家。今天,国际笔会的记录中有46个中国的案例,最长刑期达十九年。其中的师涛(独立中文笔会会员)仅因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在2004年11月以“非法泄漏国家机密”的罪名被捕,至今在狱中服他长达十年的刑期;2004年入狱的维吾尔作家努尔莫哈提?亚辛和他的出版人卡拉什·侯塞因,因为亚辛发表的短篇小说《野鸽子》而以“煽动维吾尔分裂主义”被分别判处十年和三年徒刑。

今年8月以来,国际笔会关注到新的逮捕人数持续增长,包括:著名作家(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张建红(笔名力虹)于2006年9月6日被拘留,10月12日以“煽动颠覆国家罪”被正式逮捕;异议作家(独立中文笔会会员)严正学,同样以“颠覆罪”于10月18日被捕。两人都是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批评文章和异议活动而被羁押。

同时,国际笔会也注意到在押作家的基本权利问题,此前持续传出中国作家在狱中受到严重虐待和缺乏医疗的情况,尤其是那些候审者的处境特别危险。例如,西藏作家卓玛嘉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局的拘留所多次肺结核发作。 

评论家认为,逮捕数的上升标志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对中国异议人士的打击,目的是为了使那些试图利用奥运会的机会批评当局的作家沉默。国际笔会将在奥运会临近之际持续监督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并将号召全世界作家行动起来,要求中国释放所有因批评文字和异议活动而被羁押的作家。

倡议行动

请发出如下呼吁:

——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对所有在押作家的监禁,并呼吁根据中国1998年成为签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立即无条件释放他们;

——寻求立即确保他们在监狱里不受到虐待;

——敦促有关当局尊重他们在押期间的基本人权,充分保证他们与家属、律师见面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如果需要,可以提供中国全部在押作家名单。国际笔会鼓励各分会选择其中任何案例的作家作为会员。有关背景情况可与本办公室联系。 

中国政府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邮政编码 100032 
国务院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邮政编码 100726 
北河沿大街1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先生

请注意:中国当局没有传真号码,狱中作家委员会建议请你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转交呼吁书并欢迎对此评论。 

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的Cathy McCann, 
地址: Brownlow House, 50/51 High Holborn, London WC1V 6ER, 
电话:+ 44 (0) 20 7405 0338, 
传真:+44 (0) 20 7405 033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独立中文笔会根据英文原稿翻译)

南方周末报道:高勤荣8年牢狱

 

 

  脱下囚服的时候,高勤荣多少有些迫不及待。他甚至没等到回监号而是直接在监狱的教学楼里换上了要在“外面”穿的衣服。

  8年来,高勤荣第一次穿上“正常人”的衣服。

  监狱里的东西随后都上交,包括饭盒和囚服,被子也送给了狱友。

  他开始向外走,一道铁门,两道铁门。楼里的狱友大声地打招呼送别,激动的高勤荣说不出话来,只是不停作揖。“ 当时就想,终于可以见天日了。”12月12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高勤荣说。

  8年的牢狱时光对一个曾经的新闻记者究竟意味着什么?已经46岁的高勤荣无法回答,他只是说,走出牢门的时候,自己体会最深的是自由的价值,“出狱了好,想什么时候睡觉都可以”。

  此前的1998年5月,这个原《山西青年报》的记者曾率先揭露运城地区耗费2.85亿元大搞假渗灌工程。当年 5月27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内部版刊登了高勤荣采写的“山西运城搞假渗灌浪费巨额资金”一文,随后,各路媒体包括本报的跟进使得这一问题大白于天下。

  一年后的1999年5月4日,高勤荣被运城地方法院以“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判刑13年,关押进晋中监狱。

  一晃8年。

  12月7日上午,高勤荣照常来到晋中监狱的教学楼,校对自己为监狱报纸新写的两篇文章。自从入狱后,这个曾经的记者一直负责这份监狱小报的编辑工作。

  之前,高已经有过两次减刑,按惯例,他知道自己即将出狱。但没有人告诉他确切时间。曾为他采访假渗灌提供线索的原运城地区行署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高满强后来也被法院判了7年。2003年4月18号,刑满释放的高满强刚出监狱门口,就被三个歹徒用铁棍暴打致残,狱警出来阻拦,也被打伤。

鉴于这种情况,监狱没有提前通知高勤荣出狱时间,直到12月7日中午。

高兴,沉重,悲愤

  记者:能描述一下出狱时的情况吗?

高勤荣:副监狱长跟我说法院的裁定已经下来了,问现在走还是明天早上我们悄悄把你送走。我说现在就走。

  记者:当时心情如何?

  高勤荣:高兴,沉重,悲愤。高兴是马上要见到妻子和女儿;沉重是因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好多媒体都为我鸣不平,但是到现在没有结果;悲愤是因为高满强被打的案子至今未破。

  记者:高满强跟你在一个监狱?

  高勤荣:一个监狱,刚出狱门就被打残了,昏迷48天。前几年出狱的一些狱友跟我说,要我出狱时一定告诉他们,有的还说给我准备好钢盔和防弹衣了。因为怕再出现高满强的事件,监狱派车把我送走的。

  记者:出监狱门口的时候什么感觉?

  高勤荣:长出了一口气。

  记者:出狱后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

  高勤荣:给我爱人打了电话,告诉她我出来了。

  记者:爱人当时怎么反应?

  高勤荣:很平静,人都麻木了。

  记者:回家的路上你在想什么?

  高勤荣:看外边的世界,过去的围墙都变成商店了,去太原当地派出所办交接的时候,连派出所的门都找不到了,之前我是去这个派出所采访过好几次的,甚至后来我都找不到家门。

  记者:当天晚上家人在一起吃饭了吗?

  高勤荣:没有,我是两天后才看到孩子,我走的时候她8岁,现在都16岁了,我抱着她问想不想爸爸,孩子一边点头一边流泪。

  记者:在监狱里八年时间内,你见过家人有多少次?

  高勤荣:监狱规定一个月一次,刚开始我爱人非常着急,每次见面以后就哭。

  2000年我给孩子打了一个电话,孩子正好接了电话。我爱人不愿意对女儿说我进了监狱了,说我出国了,所以这 8年我女儿一直不知道我在这里。我说你想不想爸爸,她说想,孩子就说了一句就哭了,孩子一哭我也说不上话了,结果爱人也哭孩子也哭。

  我就感觉到欠家里的情太多了,特别是我回来以后,看到爱人复印了那么多材料,还有去北京的日程表,我当时真想跪下对爱人说对不起。

  8年监狱生活

  记者:你之前曾揭露运城假渗灌,当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

  高勤荣:1997年底,我到运城去采访,在火车上听说了假渗灌的事,假到什么程度,有些池子对着公路这边就是半个弧,另外一边是空的。

  记者:报道出来之后有什么样的反应?

  高勤荣:《人民日报》是1998年5月27号公开发了这篇文章。1998年10月16日中央电视台也播了假渗灌的事情,当时我高兴得简直没法形容,到12月份我就又去了北京。12月4号那一天下午,我接到熟人的电话让我到北京的粤秀大酒店。我敲门没人,这时候电梯门开了,下来三个人把我带走了。

  记者:进了监狱后的情况能说一下吗?

  高勤荣:先在集训队集训了几个月,过了年以后把我安排到监狱小报。2002年华北、东北监狱系统评报,我还给它拿回两个一等奖。

  记者:当时已经安心下来要服刑了?

  高勤荣:一开始一夜一夜睡不着觉。后来想既来之则安之,因为我和监狱没有恩怨,一方面办好这个报纸,一方面继续我的申诉。

  记者:在这8年中,你了解外面的事情吗?

  高勤荣:监狱有很多报纸,还有电视可以看,我看到2001年3月份有全国政协委员为我联名呼吁,当时很激动。 2003年,山西有一个全国人大代表韩妈妈,2003年她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哭着说我的事情。冰心的女儿吴青也给我爱人来了信,说一定要坚持。

  记者:在监狱里最让你难受的是什么?

  高勤荣:心情压抑,别人进来参观的时候那种眼神对你都是人格的侮辱,比较苦闷,身体就垮下来了,一着急手就哆嗦。

  记者:你曾经在监狱里碰到过高满强吗?

  高勤荣:我们经常在一块,他的罪名是招摇撞骗和私刻公章,不过高满强前两天给我来电话说已经给平反了,给他赔了60多万。高满强出狱被打以后,有记者找到高满强的父亲,他父亲一边哭着一边说,是高满强自己修房摔下来,后来我爱人做他的工作,说这是律师,不要怕,80岁的老头才把这个事情说了出来。

  记者:高满强埋怨过你吗?

  高勤荣:没有,在监狱里见了我就是哭。

  记者:在监狱里干警和狱友对你的态度如何?

  高勤荣:无论民警也好,服刑人员也好,都有一些怜悯之心。比如当时监狱的一个政委跟我谈话,说我们也通过媒体了解了你的情况。

  记者:当时家里的生活状况怎么样?

  高勤荣:我爱人工资就七八百块钱,又要抚养孩子,工资根本不够,就是我爱人的娘家资助一点,后来社会上也资助了一些。

  记者:在服刑的8年中,你思考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高勤荣:我思考最多的也就是我做得最多的,这8年的生活给了我一个看书的机会。

  记者:主要看什么书?

  高勤荣:历史方面的,还有新闻业务方面的。

  记者:你在监狱里还看新闻业务书吗?

  高勤荣:看
,因为要办监狱报纸,还有一些过去的名著,还有《法律与权利》、《人文精神》系列读本这些书。。

  记者:你说曾写过一封遗书,那封遗书是什么时候写的?

  高勤荣:在出狱前写的,我怕自己出狱后有危险。我在遗书里说,我是个孤儿,养父养母均已去世,现在我是家徒四壁,妻离子散,故不存在财产分割,我赤身而来,净身而去,毫无遗憾。

不能再当记者了

  记者:现在回头看,你怎么想?

  高勤荣:我可以这样给你回答,我也一直是这么想的,我认为作为一个记者,就要为人民呼吁,当初如果不写这篇文章的话,也许没有这个事情,但每个人都是唯唯诺诺,这个国家还有什么希望?所以腐败必须揭露。

  当然,这样的揭露风险太大了,如果没有制度,新闻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永远是脆弱的。

  记者:你后悔过吗?

  高勤荣:我确实没有后悔,但是没办法。这就是命,你想逃脱这个事情不可能。但是这8年过来了,好在我还活着。 

  我这几天就是写写感谢信,再就是要把我这个遭遇写成一本书,已经写了五万字的报告文学,然后再加工写一个长篇。再想把监狱的生活写一个电影剧本,我也曾经想过再去做记者。

  记者:按照规定,曾经服刑的人员是不能再当记者的。

  高勤荣:是的,要想再当记者只能是等到平反。

  记者:还有其它的具体打算吗?

  高勤荣:监狱里面好多经济犯罪的,他们给我提供了一些建议,有的朋友给我专利,让我去考虑,前期投资比较少的,有个一万来块钱就能转动起来。

  记者:现在有一种疲惫的感觉吗?

  高勤荣:我在申诉上是意志坚定的,我不能白白地坐这8年。现在发愁的是家庭的经济,毕竟是个男人,总不能让老婆养活自己,这是个实际的问题。

  记者:出狱这几天是否适应?

  高勤荣:我在监狱里不断看报纸,曾经还学了电脑,出狱后我感觉这个社会变化太大了,我要先了解这个社会。自由是福,这一点是深深的感觉到的。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马昌博)

关于高智晟案的情况通报(二)

 

 

高智义先生并耿和女士:

我们作为二位为高智晟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执业道德原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7条),向你们通报我们刚刚了解到的高智晟案的情况:

1、高智晟案已于今天(2006年12月12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说法院已经在三天前公布了开庭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2、法院为高智晟指定了两名律师,在今天上午庭审时为高智晟辩护;

3、高智晟在今天上午的庭审时承认公诉机关对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

4、国际媒体对高智晟案的“炒作”可能对高智晟的定罪量刑不利。

(请原谅,我们承诺过不披露上述信息的来源)

我们看法:

1、法院“公开审理”高智晟案就证明了北京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高智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非法剥夺了高智晟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合法权利;

2、法院既然已告知我们“高智晟拒绝任何人为他辩护”(是接待丁锡奎律师的王贺法官口头告知的,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为证)却又为他指定两名律师为他辩护,于情、于理、于法均难以自圆其说;

3、高智晟当庭是否承认公诉机关对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因我们既没有会见高智晟,当面听取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看法,也没有看到《起诉书》及公诉机关指控高智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相关证据,更没有参加上午本案的庭审,所以无法发表意见;

4、作为律师我们本着“谨慎司法评论”的原则,不便主动向媒体披露上述信息及我们的看法,请谅解。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 师

丁锡奎 律 师

2006年12月12日

关于高智晟案的情况通报(一)

 

 

高智义先生并耿和女士:

我们作为二位为高智晟聘请的律师,现就我们接受委托后的工作情况及我们的一些看法,按诉讼阶段书面通报如下:

一、侦查阶段 

1、2006年9月19日,我们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了委托手续,并要求会见高智晟;9月22日,该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会见高智晟。10月13日、24日,我们又两次要求会见高智晟,该局拒绝答复;

2、9月26日,我们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为高智晟取保候审的申请;9月28日,该局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由,决定对高智晟不予取保候审。10月24日,我们再次为高智晟申请取保候审,该局拒绝答复;

3、2006年9月19日至11月21日期间,我们分别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多次向北京市公安局了解高智晟涉嫌的罪名,被采取了何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批准逮捕);询问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该局均拒绝回复。

我们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是严重违法的,理由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关于刑诉法的规定》)第9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造谣、诽谤等都是一种公开实施的行为,既是“公开实施” 的行为,就无“秘密”可言;《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煽动”的词义解释为:鼓动(用语言、文字等激发人们的情绪,使他们行动起来)别人去做坏事。据此“煽动”,必须公开进行,必须有诸多不特定的受众,秘密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煽动。故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高智晟,从法理上讲,是不能成立的;

(2)根据《刑诉法》、《六部委关于刑诉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公安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关于“……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无论是否批准律师的会见,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均应在10月31日前书面告知我们。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拒绝告诉高智晟涉嫌的罪名的行为是违法的。

二、审查起诉阶段 

11月27日,丁锡奎律师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内勤递交委托手续,内勤以承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收委托手续,但答应转告承办人;其间,我们多次打电话与本案承办人张荣革检察官联系,均联系不上;11月30日, 我们将委托手续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本案承办人张荣革检察官;12月4日,我们用电话联系上了张荣革检察官,张告知我们,已经收到委托手续,但案件已经于12月1日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上述做法同样是违法的,具体为:检察机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及第二百五十二条“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在卷”的规定。

三、审判阶段

2006年12月6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相关委托手续;12月7日下午,丁锡奎律师应该院王贺法官约请见面;王贺法官告知丁锡奎律师,高智晟拒绝任何人为他辩护;但没有高智晟签字的书面材料,只有高智晟的口信。并且王贺法官要退回律师递交的委托手续,被丁锡奎律师拒绝;12月8日,丁锡奎律师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承办高智晟案的贾连春法官,贾连春法官告知,没有收到律师递交的委托手续;因高智晟拒绝任何人为他辩护,所以律师没有必要与法官联系;而且律师也不能去会见高智晟。

我们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上述做法是极为不妥的。理由是:①只有高智晟拒绝任何人为他辩护的口信,没有其签字的书面材料,使人难以判断其真伪;②按照法律规定,高智晟的亲属有权为高智晟聘请律师(当然最终需要高智晟的确认),只有律师见到高智晟并由其当面确认,才会消除其亲属的疑虑;③即便高智晟确实曾向法官表明,拒绝任何人为他辩护;也不能完全排除,高智晟见到亲属委托的辩护人后,改变其初衷的可能(徐文立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先例);④现在国际上极为关注高智晟案,如果没有律师出庭为高智晟辩护,甚至连亲属委托的律师,都不能见高智晟一面,其影响是极为恶劣的,更遑论程序公正了。

我们会继续和高智晟承办法官交涉。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 师

丁锡奎 律 师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注:1、相关材料附后;

2、2006年9月12日接受高智义先生委托;

3、2006年12月7日接受耿和女士委托; 

北大教授反驳德汉学家批评中国当代文学

 

日前,汉学家、德国波恩大学汉学教授顾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对中国现当代文学的看法,从畅销小说,到当代作家及作家管理机构——中国作协,上世纪50年代后的整个中国文学在这位德国汉学家的眼里简直一无是处。因言辞激烈且涉及广泛,该报道公开后立刻被国内各大网站争相转载,此事随即引起了国内文坛的高度关注。昨日,张贤亮、严家炎、潘耀明、韩寒等国内知名的作家学者纷纷对此做出回应。

关于顾宾提出的诸多尖锐的观点,大多数受采访作家认为太片面。

·反对派·

严家炎(北大中文系教授):顾宾在妄下结论

“我和顾宾见过面,大家是学术上的朋友,但这次我的确不同意他的观点!”听完记者的简单讲述后,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专家严家炎的情绪有些激动:顾宾的观点太过片面,完全是妄下结论,“我们怎么可能没有伟大的作家?王安忆、陈忠实、陈建功、李锐……”严家炎一口气向记者罗列了10多位当代中国文坛的知名作家,他还特别提到陈忠实的《白鹿原》,“《白鹿原》绝对经得起任何考验,建议顾宾去看看这本小说”。

对于当代文学本身,严家炎表示:“随着社会进步,出书相对容易了,文学作品中也的确出现了一些垃圾,但这不是当代文学的全部。”包括近来涌现的“80后”作家,严家炎也略有所闻,“比如韩寒、郭敬明等等,我都有关注,这群20多岁年轻人的作品中,也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东西”。而顾宾提到的“中国作家不敢看世界,也不懂外语”,严家炎也提出了异议,“谁说我们中国作家不会外语了,单说我知道的,王蒙就可以用流利的英语完成演讲,韩少功的英语也非常棒啊。”

潘耀明(香港作家联会执行会长):顾宾不够了解中国文学

接到记者电话时,潘耀明表示自己已经在网上看过了相关文章,“因为学术交流,我和顾宾先生有过接触,他在汉学研究上的确有所成就,但关于中国现当代文学的观点,实在太过片面”。潘耀明称,一个人的时间、能力有限,绝对无法对整个中国现代文学作出客观的评价。“中国有一大批非常优秀的中年作家,比如王安忆、韩少功,还有现任作协主席铁凝,他们的文字都非常有内涵和特点,认为1949后中国没有伟大的作家,只能说明顾宾对中国文学了解得还不够。”

对于顾宾关于中国作协的言论,潘耀明表示无法理解,“从当年作家不进作协就无法生存,到现在成为为作家提供创作条件的机构,中国作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况且如此庞大的机构,不可能没有丝毫弊端”。说“中国作家不懂外语”,在潘耀明看来也非常牵强,“懂外语和文学创作有必然的联系吗?还有,中国作家为什么一定要懂外语?”

·理解派·

张贤亮(中国作协主席团委员):这只是一个学者的观点

针对汉学家顾宾提出对中国文学界的诸多批判,刚刚在中国作家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上当选为中国作协主席团委员的作家张贤亮显得十分轻松,“眼光放远一点,心放宽一点,中国文学已经不再处于封闭状态,既然敞开了家门,难免会听到这样那样的声音”。张贤亮笑着说顾宾只是一个学者,这些观点也就只是学者的一种声音,“一点表扬的声音,我们不必沾沾自喜;同样,一点批评的声音,我们也不用火冒三丈”。张贤亮还说,中国作家同时也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作家有可能是老师、医生,也有可能是公务员、商人,总不能一个作家出了问题,就把所有的作家一起说,就好比不能因为一个鸡蛋坏了,大家就不吃鸡蛋了。

·逍遥派·

韩寒(“80后”作家):跟我没多大关系

韩寒处事总保持自己惯有的风格,让人琢磨不透。前段时间还乐于和文坛老前辈们“舌战”的他,似乎对中国文坛的大小事务失去了兴趣,这次也不例外:“这些什么专家、教授的什么意见、观点啊,似乎跟我没多大关系吧,他们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吧,我还要请朋友吃饭,实在不好意思。”

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国际人权日行动呼吁

 

(2006年12月10日)
 
中国:对异议作家的镇压正在继续
 
每年12月10日是联合国“国际人权日”。今年的人权日,国际笔会的特别行动是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禁了大批作家和新闻工作者。
 
国际笔会长期关注中国的情况,因为它是世界上关押作家和新闻工作者最多的国家。今天,国际笔会的记录中有46个中国的案例,最长刑期达十九年。其中的师涛(独立中文笔会会员)仅因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在2004年11月以“非法泄漏国家机密”的罪名被捕,至今在狱中服他长达十年的刑期;2004年入狱的维吾尔作家努尔莫哈提?亚辛和他的出版人卡拉什·侯塞因,因为亚辛发表的短篇小说《野鸽子》而以“煽动维吾尔分裂主义”被分别判处十年和三年徒刑。
 
今年8月以来,国际笔会关注到新的逮捕人数持续增长,包括:著名作家(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张建红(笔名力虹)于2006年9月6日被拘留,10月12日以“煽动颠覆国家罪”被正式逮捕;异议作家(独立中文笔会会员)严正学,同样以“颠覆罪”于10月18日被捕。两人都是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批评文章和异议活动而被羁押。
 
同时,国际笔会也注意到在押作家的基本权利问题,此前持续传出中国作家在狱中受到严重虐待和缺乏医疗的情况,尤其是那些候审者的处境特别危险。例如,西藏作家卓玛嘉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局的拘留所多次肺结核发作。
 
评论家认为,逮捕数的上升标志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对中国异议人士的打击,目的是为了使那些试图利用奥运会的机会批评当局的作家沉默。国际笔会将在奥运会临近之际持续监督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并将号召全世界作家行动起来,要求中国释放所有因批评文字和异议活动而被羁押的作家。
 
倡议行动
 
请发出如下呼吁:
 
——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对所有在押作家的监禁,并呼吁根据中国1998年成为签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立即无条件释放他们;
 
——寻求立即确保他们在监狱里不受到虐待;
 
——敦促有关当局尊重他们在押期间的基本人权,充分保证他们与家属、律师见面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如果需要,可以提供中国全部在押作家名单。国际笔会鼓励各分会选择其中任何案例的作家作为会员。有关背景情况可与本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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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Brownlow House, 50/51 High Holborn, London WC1V 6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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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中文笔会根据英文原稿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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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PEN WRITERS IN PRISON COMMITTEE
HUMAN RIGHTS DAY (10 December)
 
CHINA: Crackdown on dissident writers continues.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Day falls every year on 10 December. This year, International PEN is marking the day with an action to protest the large numbers of writers and journalists detain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China has long been a major concern for International PEN as a country that has consistently held among the highest numbers of writers and journalists in prison. Today PEN has on its records 46 cases in the P.R.C., some serving sentences of up to 19 years. Among them is Shi Tao, who was arrested in November 2004 and is currently serving a ten-year prison sentence for ‘illegally leaking state secrets overseas’ solely for sending an email. Also Uighur writer Nurehamet Yasin and his publisher Korash Huseyin, imprisoned since 2004 and serving 3 and 10 year sentences respectively for allegedly ‘inciting Uighur separatism ’ in Yasin’s short story Wild Pigeon (Yawa Kepter).
 
Since August this year, PEN has observed with some concern a steady rise in the number of new arrests. They include Zhang Jianhong (aka Li Hong), a prominent writer, arrested on 6 September 2006 and charged on 12 October with ‘inciting subversion’, and Yan Zhengxue, a dissident writer and member of Independent Chinese PEN Centre (ICPC), arrested on 18 October 2006 also on subversion charges. Both are held for their critical writings published online and dissident activities.
 
Former prisoners consistently report high levels of ill-treatment and medical neglect in Chinese prisons, which adds to PENs concerns for the welfare of those detained. Those held in pre-trial detention are particularly at risk, for example Tibetan writer Dolma Kyab, who reportedly contracted tuberculosis whilst in pre-trial detention at the TAR Public Security Bureau Detention Centre.
 
Commentators suggest that the rise in arrests signifies a crackdown on Chinese dissidents in advance of the 2008 Olympic Games, aimed at silencing those who may attempt to use the Games as an opportunity to raise criticism of the authorities. International PEN will be monitoring the situation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China as the Olympic Games nears, and will rally writers from around the world to campaign for the release of all writers detained in the P.R.C. for their critical writings and dissident activities.
 
RECOMMENDED ACTIONS
 
Please send appeals:
– protesting the detention of all writers currently detained in the P.R.C., and calling for their immediate and unconditional releas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9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o which China became a signatory in 1998;
– seeking immediate assurances that they are not ill-treated in prison;
– urging the authorities to respect their basic rights whilst detained and to granted them full access to their families, lawyers and any necessary medical care.
A full list of writers detained in China is available on request. PEN centres are encouraged to elect any main cases as members of their centre. Please contact this office for background packs.
 
Government addresses:
 
His Excellency Hu Jintao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te Council
Beijing 100032
P.R.China.
 
Procurator General Mr. Jia Chunwang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Beiheyan Street 147
100726 Beijing
P.R.China
 
 
Please note that there are no fax numbers for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WiPC recommends that you copy your appeal to the Chinese embassy in your country asking them to forward it and welcoming any comments.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Cathy McCann
at International PEN Writers in Prison Committee,
Brownlow House, 50/51 High Holborn, London WC1V 6ER,
Tel.+ 44 (0) 20 7405 0338, Fax: +44 (0) 20 7405 0339,

袁伟时:保障公民权利是大国崛起的基础——答搜狐记者张学军

 

央视播出的电视片《大国崛起》引起广泛反响,赞者如云,贬者也甚众。如何看待这部片子的价值,中山大学教授袁伟时受访时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张学军:袁先生好。看过《大国崛起》吗?

袁伟时:我没有看电视,翻了一遍解说词。

张学军:我一直也没有看电视,后来看到许多赞誉有加的评论,仍然没有产生关注的兴趣。直到看到一篇激烈批判《大国崛起》的文章,反而引发了去了解它的兴趣。这篇批判文章是黎阳写的,题目是《岂有此理大国崛起》,措辞激烈。但我看了这个片子后,总的感觉还是不错的。

袁伟时:我的感觉也是这样。对这部片子整体应予肯定,它是一个好的电视片。片子采访了中外100多位研究有关历史的学者,是学术与媒体合作的产物,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知识,大体说清了世界上那些大国的兴衰过程。

张学军:感觉这部片子对历史事实是比较尊重的,区别于那种肆意歪曲历史的做法。

袁伟时:它对历史事实进行了比较客观的叙述,对历史材料进行了还算恰当的取舍。通过对这些史实的叙述,把这些国家为什么兴盛、为什么衰败基本上讲清楚了。这对中国人了解世界现代化的历程是有帮助的。

这部片子的总策划麦天枢说他们的创作意图是希望建立历史理性,一是让中国人懂得“现代社会从哪里来,现代社会的起源和走向是什么”;二是懂得妥协;三是了解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的重要性。我想片子大体上达到了要求。

张学军:任何一部作品肯定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从您学者的眼光来看,《大国崛起》这部片子有些什么不足之处呢?

袁伟时:我对它不满意的地方,是有些问题谈得比较片面。

第一,片子讲到国家的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强调在这个过程中全国性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化必须伴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这样就要建立统一的国家,要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是光讲这一面是不够甚至是危险的。还有不可或缺的一面是地方民主自治。忽略了地方民主自治的重要性,必然走向专制,危害国家发展。连清末到英国考察宪政的大臣都知道:“至其一国精神所在,虽在海军之强盛,商业之经营,而其特色实在地方自治之完密”。(《清末筹备立宪史料》第11页,中华书局)清末新政把推行地方自治列为预备立宪的基础工作之一。地方能够充分自治,正是一些国家能够兴盛起来非常重要的原因。西方一些国家从中世纪起,地方民主自治就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制度;公民自由权利得到保护,他们创业的积极性才会高涨起来;这一点,对于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实现地方民主自治,民主宪政才有基础;单纯强调集中,权力没有制衡,无法形成真正的现代国家。

第二,关于大国领袖的作用。领袖,我不太喜欢这个词,严格或准确说来应该用政治家这个概念。政治家是重要的,在同等的历史条件下,政治家的决策正确与否影响深远。在美国历史上,华盛顿本可以选择做国王,他有充分的民意支持,但是他没有那样选择,他选择了维护民主宪政,而且及时隐退。在制度选择上,政治家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问题是需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政治家做出这样一种而不是那样一种选择?华盛顿之所以做出那样的选择,是和五月花号以降的西欧移民带往美洲的宪政文明、自治文明分不开的。当时十三州是层层实行民主自治的。

张学军:就是说,看似个人选择的背后,实际上有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化的、历史的、政治的因素在起作用。

袁伟时:对,政治家的选择往往体现了某种制度和文化的积淀。不能再有意无意为领袖崇拜开路。中国或外国,有关的教训太多了。领袖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俯视众生,渴望人们仰视;政治家是公仆,不但与公民平等,而且必须谦卑,必须接受公民定期选择和随时随地的严格监督。

我对此片第三个不满意的方面,是片子有较强烈的“富国强兵”的味道。富国强兵是许多国家长期的追求,要实现国强民富,后面需要正确的制度积累。没有正确的制度做保障,光从发展经济、发展科学技术上努力,可能走上危险的岔路,或是国富民穷,或是侵略、掠夺别国,屡见不鲜。片子对这个问题强调得很不够。其实所谓九个大国中,三分之二都存在这样的问题:1.日本。片子强调它通过明治维新强盛起来了,却对于其制度当中的严重缺陷缺乏深刻的揭露——有宪法没有宪政;军队不属内阁管理,元老干政,国家的大政方针,由天皇御前会议决定;推行忠君爱国的儒家道德;专制制度和专制思想成了通向军国主义、发动战争的基础。不少亚洲和太平洋国家特别是中国受害很深。

2.德国。片子集中展示了德国统一的过程,但是它在统一之后没有建立起民主宪政制度,这是希特勒、纳粹能够崛起的深层原因,片子对此缺乏深入分析。

3.俄国。从彼得大帝改革到苏联时期建立起来的体制,都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彼得大帝及其继承人把东正教变为自己恭顺的奴仆,建立起一个专制的大帝国,始终不能成为领导历史潮流的一流强国。片子歌颂斯大林时期经济、军事力量的飞速发展,没有指出这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苏联只有74年的寿命不是偶然的。那里没有民主宪政,公民的自由是写在纸上的东西,最终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一夜之间就垮掉了。这个最重要的因素片子却回避了。

4. 法国花了70多年才巩固了民主、共和制度。

5.西班牙、葡萄牙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才民主化的。

最后一集《大道行思》,应该是分析大国崛起因素的点睛之笔,但是回避了民主制度、宪政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保护自由的重要性,这些是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最关键的因素,恰恰在这个地方回避掉了。这是这部片子最严重的弱点。

张学军:您对《大国崛起》上述缺陷的分析是中肯的,但是我想,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如果制作者试图向民众传达某种思想,他们能够做到这一步已经很不容易了。

袁伟时:他们确实不容易,应该理解和体谅。所以我一开头就说,这个片子应该总体肯定。挑毛病旨在打补丁。

张学军:据介绍,此片创作的背景是2003年中央政治局的一次集体学习,那次的主题是15世纪以来世界上主要大国的发展经验;大致也是在那个时候,郑必坚正宣传其“和平崛起”理论,此片显然是受此启发而作。在这个意义上,这个片子可谓一件主旋律产品。

袁伟时:应该确立一个观念:除了党委和政府自己制作的宣传品,都不代表官方。这个界限不划清,创作自由就会落空。因此这部片子不能说是代表官方立场。不过,能够在央视播出来,表明它与主旋律不是背道而驰的。

张学军:但是“和平崛起”理论后来在国际上反响不好,比如李光耀就认为:你崛起了,就意味着别人比你矮一头了,那么人家就面临威胁了。所以这一理论无意中助长了早已存在的“中国威胁论”。因此,后来很长时间,“和平崛起”论销声匿迹了。而此片历经三年制作之后播出,表明中国继续怀抱不灭的大国梦。

很多人把《大国崛起》与《河殇》类比,无论是赞扬它的或者批判它的。您如何比较这两个片子?

袁伟时:《大国崛起》比《河殇》差了一大截。《河殇》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追寻历史和文化根源很深。尽管如此,《大国崛起》还是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知识和素材。在这个片子里出镜的,大都是对历史真正有研究的学者。顺便说说,崛起或发展纯属字面之争,没有多大意思,重要的是你选择什么道路。

张学军:虽然《大国崛起》所论都是中国之外的国家,而且似乎刻意避免涉及中国,但是正如中央电视台台长赵化勇所说,此片的意图就在于为中国崛起提供借鉴。那么,现在撇开这部片子,单论中国有无必要崛起?如有必要,那么有无可能崛起?如有可能,那么将会以什么方式崛起?

袁伟时:中国经过许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速,国力今非昔比。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自由是一条重要经验。中国经济开始腾飞,就是因为扩大了经济自由;如果没有这一条,经济发展就会落空。扩大经济自由的改革是从农村搞起的,然后转向城市。中国要进一步崛起,根本的问题在于要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人类在前进,现在已经不是殖民时代,世界各国实现共赢是可能的。但是,从世界范围看,存在各国发展快慢不同的对比态势,世界格局将随之逐步调整,彼此互相适应要有一个过程。各国发展的快慢,决定于谁的制度更具先进性——谁能更好保障公民的自由。比如印度常被用来作为民主国家发展不好的例子,印度执政的国大党推行他们所谓的社会主义,剥夺公民的经济自由,垄断之下,贪腐盛行,市场经济和权力相结合的结果是国家发展受损,直到90年代初才惊醒,改革推动发展,令人刮目相看。当今世界范围的竞争,对各国来说是有好处的,竞争的效果暴露了不同国家内部制度的弊端大小和改革的进程快慢。

对于中国而言,经济改革进行到今天,政治改革变得十分迫切。在制度改革和建设上,无需陈义过高,只要能够切实履行我国政府对于国际社会的那些承诺就好:经济上遵守WTO的规则,政治上遵守我们签了字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比如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规则和公约是现代文明的结晶,是用难以数计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按照这些标准来改革,就是和平发展或和平崛起的康庄大道。

张学军:电视是重要的传播媒体,学术与电视合作会有利于思想的广泛传播。《河殇》曾经影响了一代大学生,至今常常被人提起。《大国崛起》这个片子应该也能起到一些思想启蒙的作用。

袁伟时:知识分子是生产思想的,而思想的影响往往是长远的。过去梁启超、鲁迅力主改造国民性,后来有些人似乎没有全面理解他们的主张的内涵,从而反对他们的主张。其实,所谓国民性不过是当时的主流思想文化状态;所谓改造国民性无非是推动思想文化变革,不是洪水猛兽。如果改造国民性是强迫进行的,那当然是错误的;但是先驱们提出的是改变民众的思想观念,去除那种深入骨髓的奴隶意识,这是知识分子应当自觉担当的历史责任。现在没有必要再提改造国民性的口号,可是应该理解先驱们的苦心和历史功勋。

我赞成努力推动思想文化变革,坚持启蒙,开民智,特别是开官智。官员是国民的一部分,“开官智”与“开民智”有着密切的关系。过去毛泽东讲“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其实更重要和最困难的是教育官员。传统的和新兴的传媒,大学和其他教育、研究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推动思想的更新和传播。《大国崛起》所以值得称许,就在于体现了传媒和学者牵手,致力于观念更新。

张学军:关于中国知识分子,现在有一种现象,一些人热衷做“帝王师”,大概还在沿袭过去康有为的思路。您如何看待他们?

袁伟时:向政府官员直至向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建议或批评,这是公民权利,无可厚非。关键在于,他是以独立知识分子的姿态去提呢,还是以恭顺的姿态去讨好权力。这两种姿态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2006年12月9日星期六

张思之律师在八十华诞庆寿酒会上的答谢演讲

 

主席,诸位盛会的组织者,各位参加盛会的师友:

祝寿之议,惊动群贤,实在担当不起。请原谅我的愚钝,想不出合意的办法,向您们一一表达我的崇敬和诚意。

置身于如此庄重的平台,感受到浓浓的豪气,仿佛有启锚远航的紧迫气势扑面,难禁激动。只是像我这样一个极其寻常的老兵,着实犯不上诸位的期许,不免愧疚。但我有五十年漫长的职业生涯,其间被注入了将近1/2的混沌水,更何况没有可以称道的建树,值不得提起,遑论欢庆!不过,我理解,今天,在这里,寄托着人们对中国律师终能发挥应有作用的企盼,体现出这个群体具有不容忽视的潜力,并且对未来怀有信息,这又使我受到教育和启迪。

在这个庄重的场合,我深深地依恋着我们的群体。会场内外,由北至南,从东到西,志趣相投的同道友人,是我毕生的可靠依赖。多年以来,你们,他们,给我的莫大帮助和支持,终身受益,刻骨铭心。

在这个庄重的时刻,我深深地怀念着以其知识、经验和人格力量精心培育后生的先辈,他们贡献给中国律师的块块基石,起到了搭梯,铺路的作用,理应受到永恒的景仰和纪念,我作为受益群体的一员,谨向他们的英灵表达我崇高的敬意!在这样庄重的氛围中,我要以一个普通律师的名义,向弱势大众表达我们绵绵不尽的诚意。他们对法治的渴望,对民主的追求,以及对维护自身权利的执著精神,自始是哺育我成长的母乳。我想,倘不能与他们共命运,同呼吸,是无法宽恕的背叛。我鄙视背叛者,我愿借此盛会向那些今日无权无势的芸芸众生宣示我的忠诚,我将以持续的行动报答他们的恩情!还应感激时代给予我的机遇,我在其间收到的锤炼、经历的考验,也许是至今尚未掉队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幸的是,往日机遇赐予我的幸运,今天都让他蒙羞,因为我不够争气,我的失误太多太多了。

诚然,我有追求,毕竟还有点责任感,或者称作使命感。遗憾的是,反省起来,我何曾通过实践达到要立志追求的目标?我没有做到事事为之都能明辨事理,提高情操,拥有能富有成效地扶弱济困伸张正义,我也不善于调整各种复杂的关系,使律师维权的弱势受众能与强者同享人类共创的各种文明。仅有追求,不落实地,何益于大众,于谈何利?是的,我曾庄严申明,决不做政治花瓶,有人认可我有所谓”敢言”的纪录。可是,律师制度发展到今天,尽管在某些环节上犹需敢于直言的勇气,但重要的是,就我来说,早该拷问自己的心灵深处,你在执业中有没有使足够的、始终如一的道义勇气,你有没有一定的政治勇气?特别的是,有没有奋起批判一切旧东西冲破禁区的理论勇气?实践给出的答案证明我在及格线以下。一个缺少大勇气质、大勇胆识的平凡老兵,成为”勇者”能不羞愧!我理解诸位的宽厚和宽容,然后不可以自我陶醉,自我麻痹。

我承认在执业时生的激情,这也许是种唯一的自得。问题是,激情它缺乏相应的合理内涵,病在极少智慧更缺哲思。场场官司证明,我对事务或者业务的欢乐,想象,分析,归纳,概括,都有缺失。在50余年的执业生涯中,一度还曾占据人和地利,尚未能对律师工作系统的做出方向性、战略性的思考,更未能为创建中国律师制度的理论支柱提供坚实基石或者一个阶梯,我想说,这真是天大的荒谬。我是多么多么需要智慧的滋养啊!我不知道,仅有残生,还有没有可能像贝多芬一样,自豪的宣称我是一个”智慧的所有者”.我向往”大智”,那是我可能不断进步的源头活水。

我有过令人憧憬的梦想愿望,期盼着在推动民主法治的进程中登攀座座高峰,最终达到真善美的统一,然而那境界至今止于遥想而已。念前路漫漫,看夕阳欲坠,给我的难道是终身遗恨!?我尚未气馁,并不沮丧,也不会怨天尤人。空泛的”怨尤”不是律师的品格。我愿把今日聚会作为我的起点,接受大家的祝福,听校场”点兵”战阵列成,中国律师以其13万之众有资格向世人宣告:律师是民主法治的坚实支柱,是使其实现的一股无可替代的力量。不管前路艰难,不畏航线险阻,我,不,我们,决不歇步。有道是:”永不告别君莫忘,奋斗到底法治成!”我的心与世人相通。”愿此耿耿之在,仰视浮云白。”我矢志于诸位一同前行:天涯海角,百折不饶,鞠躬尽瘁,义无反顾。我会在苦斗中找到机缘与你们相拥,共庆登临绝佳境界的步步胜利。自由、民主、法治的胜利万岁!谢谢大家没有抛弃我,我向你们一一鞠躬。

我向你们致敬!

[附]张思之律师简历

张思之,1927年11月生于河南郑州。1947年考入朝阳大学法律系。1949年2月,参加接管北平地方法院。1950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以全优成绩修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主要课程”.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 1972年,结束劳改,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1979年7月,重返律师界,随即出任”江青四人帮两案”辩护小组负责人。1980年,出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管业务,同时兼任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1988年,创办《中国律师》杂志。

张思之律师代理的重大案件有: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1年王军涛”颠覆、煽动案”,1992年鲍彤”泄密、煽动案”;1995年《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被诉”侵权案”;2004年代理”黎元江”案。

张思之先生现任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要著作:《我的辩词与梦想》。

冉云飞:反对公权力泛滥成灾

 

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国际公权力,今天我主要反对的是国家公权力在中国的泛滥成灾。所谓国家公权力是指政府部门或官员所执掌的社会管理权力。从其本源上讲,这些权力的职能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应该是公正、中立、理性、无私的。但独裁政府所执掌的国家公权力因为没有通过民选,没有得到人民真正的授权,侵犯起民众的私权力起来就更加的肆无忌惮,无孔不入。而独裁政府的国家公权力,要想维护自己独裁垄断下的不合法权益,要霸占所有公共资源,所以公权力的公正、中立、理性、无私根本无从谈起。在这样的情形下,才有公权力向民众的私人领地无边扩张,让民众生活在日夜提心吊胆的恐惧之中,至于说罗斯福所谓的四大自由之一即免除恐惧的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

整个社会生活领域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组成的,即有公权力就应该有私权力,有公共权利就应该有私人权利。但四九年后到现在,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无度侵犯,到达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从所受伤害的人数之众、跨越的时间之长久、影响面积之广大,都可以上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大到土地改革、清匪反霸、公私合营、批二胡、反右、大炼钢铁、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大跃进人民公社、三年大饥饿、四清运动、文革、八三年严打、八九六\四大屠杀,小到警察入室抓看黄碟、孙志刚之无孤被收容致死、城管滥罚滥打小商小贩、警察刑讯逼供、警察随便开枪杀人(新京报11月15日消息,云南砚山县维末乡一民警因小事摩擦开枪导至2人死亡)、深圳警方对嫖娼卖淫者的游街示众、强行推行网络博客实名制、网吧上实名制、放视频到需到广电局备案、上网到公安局备案、打击并抓捕不同言论者(廖祖笙之子惨死案、彭水诗案、安徽五河抓捕教师案等)、随意安置摄像头(前不久报道北京安了二十六万摄像头,这些由国家公权力和一些社会公权力干的,北京是一座监狱,中国何尝不是)、各级政府滥施淫威(房屋拆迁、水库移民等),等等,其间公权力的泛滥和罪恶,真是罄竹难书,指不胜屈。

公权力本来是应该公正、理性、无私、中立的,但在我们这个独裁国家,却成了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工具,打着为什么服务的旗帜,干着损害民众利益的勾当。比如用公权力制造出一个臭名昭著、举世皆惊的“颠覆国家安全罪”就是公典型的公权力滥用。我们查看一些所谓的“颠覆国家安全罪”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因批评政府,发表不同意见所致,这是典型的把政府等同于国家的强盗逻辑。“不爱政府就是不爱国”这种混帐逻辑在中国是如此盛行,以致于大家习以为常。许多人不知道政府是纳税人养的,他们的权力应该是民众授权的,他们是拿来批评的,不是拿来供着的,不是拿来供我们成天颂圣的,那种“伟大、光荣、正确”的无耻高调可以休矣。同理,政府的各个部门不应越过公权力的边界,侵占公民的私人领地,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但现在各政府基本没有服务意识,连市井细民都不如,甚至不如一些讲规则的黑道人物,因为这样的人还懂得拿人钱财,与人消灾。而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当官,他们用了我们纳税人的钱,却不为我们纳税人办事,与明火执仗抢劫的土匪无二。不特如此,他们对公民的管理权限大到令人瞠目的地步。为什么现在公权力对公民的私人领域这样无度的侵犯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政府不是个民选政府,而是个独裁政府。他们因为垄断因为独裁,必须为维护他们少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惜一切侵害我们公民的利益包括我们的私人领地。因为垄断因为独裁,所以公权力不受约束,不受监督,法律成了他们手中的玩具和橡皮筋,为所欲为,无恶不作。现在公权力的泛滥,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巨大灾难。政府所谓的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依法执政,只不过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话、大话、废话、套话而已。

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获知。大凡文明程度高的国家,民法就发达,并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灵魂地位;而在文明程度低的国家,刑法则特别发达,民法相对萎缩。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刑法居于支配、统帅地位。很不幸,中国至今不是一个文明的国家,没有文明的政治,其它文明就无从谈起。而中国正是一个刑法条款繁琐、严酷,却基本上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的发达,这便是中国的致命伤,也是我们民众的真正不幸。民法是保障个人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的基础,民法的发达,是个人权力和权利真正对抗和制约公权力的有力武器。当然,这一切要整个制度逐步转型到民主自由制度,才得以真正实现。但反对公权力的滥用,却是要从我做起,从我们大家做起,从现在做起,不能幻想着制度转型后来个全面实现。没有渐进的努力,绝对不会带来最终的质变。没有日拱一卒的努力,最终无法达到将军擒帅之目的,从而实现由专制社会到民主社会的有效转型。

自由与宪法的精义: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

 

一、宪法精义之美国表现

早听哲人云:自由与不自由是相对的概念,人类社会的明智就在“于不自由中得自由”。国内对自由的解释是:“你挥手的自由止于他人的鼻尖”,但这句话一直让我们很迷茫:我们的自由真的如此脆弱且狭隘吗?后听宪政精英说,自由与宪法的精义在于: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这种设置是有宪法保障的。对这句让人如释重负的话,我突然心血来潮,想去找本美国宪法条文来看是否确有其事。不看不打紧,一看还真是吓一跳:我这个在法律领域浸淫了近20年的专业人士,埋头于汗牛充栋的论说中所获无几,一看美国宪法如此简单,有关宪法的精义又是如此明白,可谓既惭愧又幸运。考虑到现代中国自清末预备立宪以来,祖祖辈辈几十亿人口做了100余年的宪政梦,我的际遇也有一定的普遍性,索性写一篇关于美国宪法的文章,讲述一下自由与宪政的精义,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美国宪法的精义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的具体条文之中。美国宪法条文具有如下特点:

1、条文简约,童叟皆知。美国宪法只有7条,加权利法案10条,只有17条,从1787年到现在,历时118年,只有17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1条修正案;任何人,只要有心,均可熟练到倒背如流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6年,共颁布了5个不同的宪法版本,平均11年1个宪法版本,1982年宪法有138条,外加一个1956字的序言,共修改4次,每一届人大均进行修宪)。

2、用得最多的词语是“不得”。美国宪法条文共有80个“不得”,其中7条宪法有44个“不得”,27条修正案有36个“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9个“不得”)

3、用得次多的词是“应当”,美国宪法条文共有63个“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7个“应当”)。

4、美国宪法中的“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 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即:上层对下层负责,国家不得(或者应当)对民众如何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36个“不得、应当”,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 33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 67个“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显然,美国宪法的上述特点不仅淋漓尽致地表现了自由与宪政的精义:“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也完全符合法律秩序的第一原理:“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该原理认为,理解秩序与法律应从人自身开始,人在这个世界拥有两种权利:人格权与身份权,一切权利均可划分到这两种权利之列。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作人的资格,它不需要任何协作与契约,如自由权、生命权、所有权;身份权是人有了人格之后用自身权利与他人交易的产物,它必须以义务作基础,需要天然或者人造的契约、身份作支撑,如:亲权、债权、他物权、法人代表权、社会公职权、军权、国家元首权。两种权利的秩序与运行规则是天定的:人格权先于身份权,身份权不能越位侵犯人格权,否则必遭灾难,必须解构。这是法律秩序的基本原理,也是法律符合天道的最好证明。)。

你,作为人,采天地之灵气,受日月之精华;一切预求秉乎天性,一切权利源自天赋;一切人造之物:国家、规章、形器,一切人观之物:宇宙、日月、梦幻,一切人念之物:宗教、秩序、夫妻父母子女,均在你天赋人格之下;国家,作为人造之身份,无形之利器,生于人,成于人,毁于人;其之所以生,源于人之需要;其之所以成,顺应人之需要;其之所以毁,忤逆人之需要。

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你的权利之所至,国家的义务之所至,你的权利建立在国家的义务之上,无国家义务保障之权利必为虚假之权利;个人先于国家,人格先于身份,人的自由之所起,国家的不自由之所生,此种道理,天生身受,不讲自明。一人之天赋权利不为天生顺序所动,先生之父尚且不得侵凌后生之子,就更容不得两人、多人之心生契约干涉,任何人不得借助自订自编之合同、章程、法律、历史、教义、理论所赋之既定职位身份(合同人、法人代表、国家元首与领袖等),越位侵犯个人之单独权利,否则,人人相残,心心相斗,国无宁日,法无定威,诈伪丛生,弱肉强食,人间文明又与畜生世界何异?!

二、宪法精义: 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

(一)宪法之母:你的自由

1、宪法的缘起:你的自由概说

宪法源于大商业时代个人权利意识的苏醒,有个别学说将人类的大商业时代称作资本主义时代,故也有宪法起源于资本主义时代一说。一般认为,资本主义时代人类社会取得了有史以来最重要的两大进展,人类自此获得了改进自己的国家的权利,逐步走入人间天堂,这两大进展分别是:

A 、确认个人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B 、确认社会的平等神圣不可侵犯。

第一项进展依靠一种确认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案来贯彻,这种法案有的国家叫人权宣言,有的国家叫“权利法案”,有些国家则把它放在宪法最前面的位置,以示人的权利高于一切。第二项进展主要依靠竞选制度来贯彻,以示在一切公共资源面前,每一个人的权利起点都是平等、公开、公正的。由于两种制度都是国家的根本制度,都由那个时期的宪政来加以贯彻,因此,资本主义时代人类社会的两大进展就可以归结为一项根本制度:竞选宪政制度。或者说: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最大成就在于宪政,竞选宪政为以后的宪政奠定了基础。

显然,两大进展中,自由是平等的基础,也是宪法之母。这个自由是有特定身份的,它就是:人,对于你来说,就是你本人。因此,自由是宪法之母,你的自由也就是宪法之母。这是你了解纷繁复杂的法律、社会乃至宇宙、宗教各种关系的最便捷的途径。

你的自由分成两个部分,最大层面、最原始、最有潜力的部分属于“无”的范畴(无边无际、无可名状、各不相同),或者天然保留的范畴;比较小的部分是已经由法律确定的部分,属于“有”的范畴,或者“由法律明确”的范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人)违法( 国家) 必救(你)。以下是对两种自由的具体分析。

2、你的自由天然保留,无边无际,不受任何条条框框哪怕是宪法的约束

你的自由至高无上,宪法虽然规定了你的权利,宪法由此而得益:成为至高的法律,万法之母。但是,你的自由无边无际,宪法的规定不能尽其万一,你一切没有规定、不能规定、无法规定、无可名状的权利,都与你心性相随,天然保留,不受人间任何条条框框哪怕是宪法的约束。你的自由也不仅仅由宪法规定,其他法律同样可以因为规定、扩展你的自由而成为至高的法律,故美国宪法规定:“宪法和法律均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违宪审查的标准并不是既定的宪法,而是既定宪法赖以存在的身后基础:人的自由。一切违背人的自由的法律,包括宪法本身,均是违宪的法律,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效力。

3、你的自由最高法律明确保护,遭损即诉,有损则救

你的自由中已经开发、发现的部分,或者说全人类共同的、可以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定、操作的部分都应该由世界、国际、国家、国内各种组织运用可以操作的各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下来,一旦遇到损害,你就可以向相应机构提起请求,直至诉讼保护。这种损害一旦确认,施害者必须加以补救,或者由国家加以补救。

自由是不一样的,不一样的东西如何操作是神留给人类的最后一道难题。这个难题最终是由诉讼机制来解决的:即用一种一样的机制应对各种不一样的诉求,再根据具体情况逐一满足这些诉求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国家诉讼机制”。国家诉讼机制明确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权利都应当是可诉的权利;二是国家裁判人员必须对一切权利诉讼作出裁判,违者以拒绝裁判罪或者渎职罪论处。这也是几百年来,人们一直像崇拜神一样崇拜那个时代宪政缔造者们智慧的具体原因之一。这种智慧就是对自由的操作方法:相对操作法或者说反面操作法。

(二)宪法之体:国家的不自由

1、国家是一种人造机器,使唤人的国家= 人的灾难

汽车是一种人造机器,如果让汽车来自由使唤人,那么造车人与驾车人的末日就到了,有见过汽车不听使唤自动出轨而给人带来好处的吗?没有。国家与汽车完全一样,也是一种人造机器,人们之所以建立国家,是为了让国家听人的使唤,为人的需求服务。有见过不听人的使唤甚至自定自由、正义反过来教育人、使唤人、改造人的国家,最终给人带来福利的吗?同样没有。

人类历史上,使唤人的国家只有法西斯德国、军国主义的日本、墨索里尼时期的意大利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前者使唤民众去征服外国,结果反被外国战败占领;后者使唤民众去发展经济,结果造成全民饥荒,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以何种手段、要达到何种目的,使唤人的国家最终都给人类在精神、道德、法制、物质生产等领域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并直接带来了国家自身解体、国家统一困难、国家政权崩溃等等难题。这些让国家使唤人的理论,看起来是为了国家、人民,实际上害了国家、人民。因为这些理论的原作者看起来只是不相信部分人,实际上对部分人的怀疑会自然扩及到任何人,包括他自己。因为不相信自己、不相信人,所以才要求国家或者组织,一种人造的机器,能够象神一样地教育自己、改造自己、领导自己、使唤自己,这种发自内心的奴性注定了他们无论以何种面目出现,最终都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都只能制造人间地狱。这个已被17国家、几十亿人的苦役、几亿人的生命证明了的最简单的童叟皆知的结论,还用得着我们在21世纪去粉饰吗?不能。国家,无论如何伟大,都只是一种人造机器。使唤人的机器,无论是汽车还是国家,无论设想如何美妙,都只能等于人的灾难。

2、国家的不自由有两个组成部分

国家的不自由源于人的自由,与人的自由有两个组成部分相对应,国家的不自由同样也有两个组成部分:“无”和“有”。

对于第一个部分“无”,前人已经说得很清楚:“法治,对国家来说,就是法无规定皆禁止;对个人来说,就是法无规定皆自由”。并由此奠定了几条基本法律原则,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国会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必须明确,有可操作性;对不明确的法律的扩张解释不得侵害原本由人保留的自由。但是,这些原则的理由在哪里,今天再次明确,它就是:

个人先于国家,天生的人先于人造的机器,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国家,无论如何伟大,都只是一种人造机器,使唤人的机器,无论是汽车还是国家,无论如何设想,都只能等于人的灾难。

对于第二个部分“有”,那就是,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国家都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否则,必受国家诉讼制度追究。目前,追究国家不为或者滥为的诉讼制度主要有“违宪审查”与“行政诉讼”两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奉行“凡权利皆能诉讼,凡诉讼皆有裁判”的政策,并设立了“拒绝裁判罪”、“渎职罪”专门处罚失职工作者,确保人的各项诉求均能得到满足和答复。

3、国家的应激性反应必须灵敏、高效、全能,但这并不等于国家自此获得自由

国家虽然是一种人造机器,但这种机器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应付个人不能防范之未定风险。因此,对国家机器的应激性反应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人造机器与人工智能,而与生物有机体有些类似,这也是许多理论将国家看成是一种有机组织的最主要的原因。理解国家的应激性反应必须把握两点:

A 、在刺激没有出现时,国家应当象机器一样正常工作,没有任何主动行为;在风险刺激已经出现时,国家的应激性反应必须象有机生命体一样灵敏、高效、全能,向着既定目标“满足人(组成有机体的细胞)的需求”,启动一切既定程序甚至打破一切既定程序奋力前进。

B 、国家的应激性反应无论怎样灵敏、高效、全能,都不等于国家自此获得自由,国家的需要可以凌驾在其制造者人及其需求之上。相反,国家的机器本性不会改变,国家的任何需要都必须以人的需求为前提,没有人的需求为支撑,国家的任何需要均属非法。

对国家机器本性以及国家应激性反应的认识很容易走极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方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与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当时的美国在胡佛政府主持下,严格推行国家不作为政策,对银行倒闭、工厂关门、工人失业、产品堆积放人不管,几乎毁灭了美国;而另一面,则是德、意、日法西斯国家推行国家使唤人的政策,以“优等民族论”召唤本民族公民为了所谓的世界与国家的需要,去征战沙场,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结束后,尽管优等民族论寿终正寝,但优等民族论的始祖“先进阶级论”却在苏联的推动支持下,在许多国家发动了内部战争,并建立了14个社会主义政权,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人的控制深入思想、文化、生产、生活、精神、意念诸领域,70年后,计划体制彻底垮台,一切“丰功伟绩”最终都成为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的黑色幽默。人们将这个时代称作“黑幕时代”,将这个时期的生活称为“黑箱生活”,将这个时期的光荣工程称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一切荣光均无法考证,一切操作均属见不得光的“黑箱操作”。违背社会平等信念的“先优理论”无论是借助“阶级”、“民族”,还是借助“国强”、“民富”,自此露了真面目,彻底走入穷途末路。

尽管如此,智慧的光辉总会穿破谎言的黑雾,对国家机械性、应激性反应认识到位的理论最终还是被我们发现,得到了全社会的承认。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中国道家的“应和国家论”与美国罗斯福的“新政国家论”。前者将国家比喻成一个空空荡荡的山谷(虚谷),喊一声便余音缭绕、绵绵不绝,人的任何诉求均会得到虚谷(国家)的积极回应,人的自由均不会受到虚谷(国家)的任何牵制。后者将国家的责任(而不是权利)加以强化,同时又不改变国家的机器性质,确认“国家应当为人的基本需求充满活力,而不应对人的痛苦放任不管”,它为我们今后的生活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

(1)社会救济与福利——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福利负有一种终极的责任。如果私人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未能为那些愿意工作的人提供工作和为不幸的人提供救济,那末,那些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遭遇困难的人,有权要求政府予以援助,而一个名实相副的政府则必须作出恰当的反应。

(2)以工代赈与政府工程——鉴于美国人民的道德和精神气质不应被怠惰的麻醉剂所损害,有工作能力的人应当用自己的工作换取政府的赈救;政府应该用公用事业阻止经济衰退;政府工程不应对私人领域构成伤害;政府工程应该遵循有用并有长久经济效益等6条基本方针。

(3)赤字财政与通货膨胀政策——既然难为无米之炊,为了拯救银行和保险公司、抵押公司以及铁路,为了照顾成百万濒于饥饿边缘的人民,政府可以大量借债,可以靠投资保持偿付能力;如果公债比国民总产值增加得慢,就不会出现崩溃;如果提高购买力,物价就会上升,销售的商品也更多,工资必须随物价上升而提高,这并不意味着不健康的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物价飞涨与通货膨胀也不是什么坏事情。

(4)总统权力与政府职能——随着人类关系的日趋复杂,统治这种复杂关系的权力也须增强,即制止恶行和推行善政的权力的增强;主张私人主动性可以医治国家积弊的人,因种种自身原因而不能成功;我们不想让政府成为一个机械的工具,而是要赋予它充满活力的个性。

(三)宪法精义:你的自由止(起)于国家的不自由

综上所述,尽管宪法既规定了人的自由与权利,又规定了国家的权力与责任,但这些规定只是宪政之冰山一角,更多的部分要靠我们自己去体会,自由、宪法宪政的精妙之处就在于:通过这些有形的规定,为一切有形无形的世界确立一个基本的秩序,为一切已知未知的法度确立一条基本的原则,它就是“个人先于国家”,“你的自由止(起)于国家的不自由”,后者才是宪法与自由的精义。

因此,宪法与其说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或者更加清楚一点,不如说是防止国家使唤人的根本大法。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由人天然保留,国家有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义务;宪法已经规定的事情,国家必须执行,并且不得不执行。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国家都没有任何自由。

三、宪法精义之保障:一切权利皆为可诉

(一)“一切权利皆为可诉”的缘起

“一切权利皆为可诉”起源于英美习惯法,最流行的一句格言是:“法官除了不能管女人生孩子,什么都能管”。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道基本司法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拒绝裁判罪”专门惩治拒绝受理起诉、对诉讼受而不判的法官。我国台湾“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均有受理、裁判之义务。1977年台再字第42号判例称:“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

道理很简单:“国家之所以要设立法院,其目的就是要法院有效行使裁判权,为公民排疑解难,定纷止争,这是法官必须承担的责任。法院法官不履行裁判义务,整个社会就没有了减震器”。如果“法院拒绝收案、拒绝裁判,就会损害公众对社会的整体心理预期。当社会信念毁于一旦时,一些公民就会产生过激行为” .

(二)“国家本位”对“一切权利皆为可诉”的冲击

“国家本位”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是以希特勒德国为首的法西斯国家,第二个部分就是以斯大林苏俄为代表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这两个部分的联系,国内有一种误解,以为希特勒反共,便与共产主义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毫无瓜葛。实际上,国内主流理论还歪曲了希特勒思想的来源,说希特勒信奉尼采的超人学说。而真实的历史是:希特勒的“优等民族理论”照搬了“先进阶级理论”,党管军队、军队控制国家、国家控制人民的“党国体制”、少先队、青年团、冲锋队、计划经济则完全照搬了斯大林的做法(陈独秀语)。因此,无论是希特勒,还是斯大林,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有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分。英美是个人本位的,俄德是国家本位的,中国老子道教是个人本位的,孔子儒家是变相国家本位的。

国家本位信奉“国家先于个人,国家优于个人”,自然不允许个人起诉国家。他们针对个人人权炮制出“国家主权”理论,并且罗织各种材料,甚至利用联合国宪章中的“互不干涉内政”条款,炮制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主权高于人权”的理论,阻挠个人起诉国家,并设立了各种诉讼障碍与诉讼例外。例如:涉及到国家主权的事件不可诉,国家财产豁免,国家税收优先,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劳动争议必须先走仲裁,医疗纠纷必须要有医疗机构鉴定,国家元首豁免等等。

国家本位理论对民众诉权的压制,分为国内、国际两部分。对国内来说,直接刺激了违法行政、国家权力滥用,激化了社会矛盾,扭曲了社会正义;对于国际来说,禁止本国国民起诉外国国家,直接损害了本国民众的国际利益,刺激外国非法组织明目张胆地攫取不正当利益,歧视出国民众。

(三)宪法是个人诉国家之法,宪政精义之保障在于:加强“一切权利皆为可诉”之制度

宪法就是确保个人诉国家之法,个人不仅可以起诉本国政权,也可以起诉外国政权。宪政精义的保障,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加强“一切权利皆为可诉”之制度。比如,对二战中日本政府民事赔偿的起诉,就不一定非得要日本法院或者美国法院良心发现,最重要的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法院“良心发现”,为自己的国民伸张正义。目前,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修宪,确立国家“不得为”之义务,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修宪,确立国家“必须为”也是义务,推行行政诉讼制度,为“有为政府”划分明确边界;

3、修宪,在现有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防止权力异化”,促进大国人力资源配置最优化。

“违宪审查”由宪法、权利法案、人权宣言以及违宪审查制度构成,旨在确保民众千变万化的自由不受侵害,确定“国家不得为”之事;

“有为政府”由宪法、行政法、国家法律、法规与行政诉讼制度构成,旨在确保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工作权与工资提高权,确立“国家必须为”之义务;

“竞选制度”由竞争性选举及其配套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构成,旨在确保公民的平等权、“选举的竞争性”、国家权力的非异化与国家教育的多样化:选举必须定期、公开、公正,必须不附条件(对未成年的年龄限制除外),国家职位必须通过竞选取得,国家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指导思想、真理),差别对待各种思想、理论、个人与群体(领袖、先进阶级与等级制度)等。

这样,我们的宪政就从飘忽不定的一条边阶段(无限政府),越过人类宪政的两边(违宪审查与竞选)一角不稳定阶段,直接达到稳定三角形阶段,三角形的三边分别是:违宪审查、有为政府、竞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