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宪政问题似乎不约而同地成为国内与海外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焦点。在国外,这方面研究侧重的是新近民主化国家的宪政问题,在中国大陆则似乎更侧重宪政史研究。这一点或许与大陆出版界的”晚清热”有关。侯宜杰所著的《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则正处在”晚清热”与”宪政热”的交叉点上,而且其学术上的份量更是值得重视。(下文简称《风潮》,凡引自该书只注明页码)#
通常,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学术研究都把重点放在民国时期,对清末立宪运动则常常是一笔带过;或是对学界的知识分子(如康梁)在宪政运动中的作用和作为大加铺呈;而对中国商人的宪政情怀和追求则轻描淡写。如果研究清末的宪政运动是作者著书之鹄的的话,那么,书中对清末商人与这场宪政运动的关系所作的探讨则是我阅读该书的一个意外收获。作者无意中在这一主题上所花费的大量笔墨和篇幅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商人的宪政情怀是研究中国立宪运动所不可逾越、不可或缺的课题。
一
清末的立宪运动主要是由立宪派来推动的。立宪派主要由四种人士构成:官(员)、学(者)、商(人),再加上普通民众。要论立宪的最强大的动力当然来自商界。官员中的立宪派由于所处权位的关系能对立宪要求表示或暗或明的同情,就已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了。学界则由于戊戌维新失败的缘故较难以发挥号召力,其领袖人物康梁等人由于亡命海外,对国内开展立宪运动则心有余而力不足。唯有商界在官员和学界的匡助之下,为立宪奔走呐喊,不遗余力。如书中所指出的:当时,工商业最发达的当属江浙,江浙的立宪派声势也最为浩大。而且,作者认为,当时的立宪运动是商人阶级的有组织的作为,并且认为,这个阶级是以(准)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当时的商人阶级”以各级商会为纽带,形成了一个由大中城市直到乡镇的巨大网络,将力量集合起来。不仅如此,商会总理、协理和会董均由选举产生,议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有一定的民主性。通过商会,资本家们受到了民主训练,增强了组织观念。”(页109)作者不自禁地指出:”立宪派的阶级基础绝不仅仅是上层,而是整个民族资产阶级。不应把目光完全局限于张謇等几个人物身上”(页115)。江苏的预备立宪公会、湖南的宪政公会、广东的粤商自治会、湖北的宪政筹备会等,这些立宪派团体的成立,标志著以商人为重要主体的立宪派由分散的个人活动进入有组织的活动,由个人的宪政情怀,凝聚成商民群体的宪政情怀。
以预备立宪公会为例,其中商民所占的份量,”据《预备立宪公会会员题名录》公布的358人的材料,其中有77人当过知县以上的官吏,约占21.5%;在各种工商企业、团体中任职的,约占22%。由于当时风气重官轻商,有官、商双重身份者往往只登记官职而不登记商人身份。就这两个数字来看,工商资本家在会员中已占明显的优势,何况会员题名录所列出的385名会员,只占它上报会员人数1513人的23.66%,即不到会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那未公布姓名、身份的四分之三强的人中,可能还有不少知名度较低、资本不大的工商业者。”(韦庆远等,191)《风潮》也格外关注在整个立宪派中的份量。作者根据对1910年直隶第二次国会请愿者身份统计出,参加人数最多的是知识分子,占总人数的33%,商民占26%,两项加起来,就占总人数的59%。(286)”立宪运动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立宪派的阶级基础也是全体民族资产阶级。”(287)而商人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商人们的宪政追求在为自己获得了基本权利的同时,也为每一位普通公民获得了同等的基本权利。没有近代商人群体的出现,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立宪运动。
近代的立宪运动本质上是商人阶级的民主运动。近代史上,宪政的确立与商人阶级的崛起与确立是密不可分的。从这一点看,商人阶级无疑是立宪运动的主体与中坚。立宪派中的知识分子、官员,乃至形成中的中产阶级(如职员、教士等)都属于广义上的商人群体。所以,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同样,立宪派的宪政追求也就是中国商人的宪政追求。
二
一百年前(1895年)爆发的日俄战争可以说是国内出现宪政呼声的外在催化剂。商人们”在日俄战争之后,亟力鼓吹’宪政救国’。他们认为,俄国失败在于’专制’,日本获胜则因为实行’立宪’,因此’非俄之败于日也,乃专制国败于立宪国也’,又说,日俄之战,乃是专制国与自由国优劣之试验场。”(黄逸峰等,页167)
这番议论虽然反映他们对宪政在认识上的肤浅,但也的确是有感而发。因为清末的专政政体是钳制工商业的最大障碍。民族资本和市场经济倍受当时政府的抵制与摧残。梁启超曾在《国风报》上谈到清末民间的市场化尝试所面对的政治环境时指出,”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社会现象,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于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苍江:”敬告中国之谈实业者”,1910年,卷27)
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少护商立法”,”商之视官,政猛于虎”。(胡绳,352)当时,这种绝对君主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节制。只有法制,没有法治。君主”超然于权限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禄之中”。正如《风潮》所指出的,在受到维新运动的冲击之后,对自由企业制度和私有财产,”清政府虽采取了鼓励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许多阻碍、束缚,官府的刁难使一些投资者裹足不前,苛重的捐税窒息著企业的生机,关卡层层勒索的厘金制度更让商人畏如猛虎。张謇曾对人说过:过捐卡而不思叛其上者非人情,见人之酷于捐卡,而非人之欲叛其上者非人理。”(页108)”权限不属,舍商务一端而外,略无置喙之地”的局面,使商民感到了参政与限政的重要性,而参政与限政的根本途径舍立宪以实行宪政而无它。他们逐渐认识到了自己”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更有监督政府的义务”,在立宪运动中总是挺身而出,不吝资财。
以国会请愿为例。”当请愿代表一发出号召,由各地商会出面,纷电请愿代表,表示决心继续请求,誓作后盾。江苏的商界召开了大会,选派代表,直接上书请愿。吉林商务总会和各地分会亦公请代奏即开国会。上海的李厚、陈震福、陈寿颐、金贤还以华商联合会的名义,拟就请愿书,准备联合海内外华商请愿。广东、江西、山东、湖北等地商会都积极参加了请愿活动。(页287)法治的阙如是商民们的切肤之痛,正如作者所指的,[在当时,]”只有当法律有利于其独裁统治或需要利用法律镇压人民时,他们才唱一唱时髦的法治高调,给人民扣上一顶犯法的帽子;一旦法律妨碍了其独裁统治或有利于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时,他们便肆无忌惮地把法律践踏在脚下,靠强权来维护其私利了。”(页396)而改变这一局面的最佳途径就是按照宪政的程
序建立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立法和权力机关–国会。
商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民富与国强皆赖于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商兴则民富,民富则国强,富强之基础,我商人宜肩其责。”(页109)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需用”宪法”和法律节制政府的权力,迫使之对工商业的发展采取友善的态度,”他们要求政府彻底改变以商为贱的偏见和抑商政策,奖励保护工商业的发展。宪法不立,民权难伸,’商权亦无由振'”。张謇更是把立宪与商业的发达挂起钩来:”非朝廷力持宪法,笃守大信,巩固臣民权利,不能使实业振兴。”(页113)为了求得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业的顺利发展,另一位商界名流郑观应要求国家订立实行”保商之法”和革除”困商之政”,并提出了办企业应”全以商贾之道行之,绝不拘以官场体统”,他更是立宪运动和开议院的积极倡导者。(黄,页44)
他们要走的第一步当然是预备立宪。为此,他们成立了以商人为主体的各种宪政研究会,从事宪政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并积极介入地方事务,参与地方的公务管理。”上海地处中外交通的重要中心,文化发达,商工辐集,这里麇集著一大批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页117)他们的宪政情怀当然最为强烈,如由郑孝胥、张謇、汤寿潜组建了预备立宪公会,(页119)”会员以江苏、浙江、福建籍人士为多,并以实业、文化教育界的知名人士为核心。李书平、周晋镳等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资本家,并在上海商务总会、总工程局和苏州商务总会担任重要职务。”(页120)以”‘预备立宪,先与同胞谋自治,将以研究内政外交之得失,发为议论’为宗旨的粤商自治会的主要人物都是商业资本家和善党善董,经济实力雄厚。”(页142、页143)
张謇、汤寿潜等商绅为推动立宪在1904年间为两江总督魏光焘拟请立宪奏稿,并写信给湖广总督张之洞和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袁世凯,希望他们也能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劝说清政府实行立宪。在这同时,张謇还特地把刻印好的《日本宪法》、《日本宪法义解》、《日本议会史》等书分送内阁重臣和其他达官贵人,争取他们对立宪运动的赞助和支持,并冀求能触动内廷,取得那拉氏的’感悟'”。(黄,页167、页168)
由于立宪派的共同努力,清政府被迫宣布”预备立宪”,这无疑给商人阶级乃至整个立宪派的情怀提供了一帖兴奋剂。1906年9月1日,朝廷发布了仿行立宪的上谕。以绅商学子为主题的立宪派对此的反应是’奔走相庆,破涕为笑’。其中最热烈的要数江苏,其中又以上海居首。9月9日,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和总商会、华商体操会、南市商业体操会、洋货商业会馆、商学补习会、锡金商会、商学公会及中央学校等开了庆贺会。”凡通都大邑,僻壤遐陬,商界学界,无不开会庆贺。”(页73、页74、页75、页76)
在此后设立的各省咨议局中,不仅商人们握有极大的发言权,而他们还以咨议局为权力基础和制度工具,来进一步凝聚、推动宪政的社会力量,并且不遗余力地限制政府的专横权力。作者指出,各省局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注重立法,纠举不法官吏,澄清吏治,办理各项新政宪政,剔处弊政,减轻人民痛苦和负担。(页244-246)各省咨议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反对总督巡抚侵权违法。其中最普遍的和最重要的是预算与税收权的争夺。这两项权力与商人的关系最为密切。争执最普遍的要数预算问题,各咨议局都为此事与督抚闹得不可开交。议员认为预算关系本省兴革,最为重要,一开始便催督抚交议。可是,有些督抚不交,有些虽交,但仅有支出而无收入。各局相互约定,坚持咨议局联合会通过的决议,一面诘问督抚,一面电资政院质问支部,务求圆满解决,否则停止开会。(页348)
在著名的国会请愿运动中,商人们更是扮演著主要角色作用。商人注意到,他们之所以”受到外国种种苛待,受政府种种压制,皆因无有国会之故。’近日最有便利于商民之事,莫国会若矣。'”(页189)”各省商会的请愿书从世界各国国会给商人带来的种种利益,对比中国无国会,而致不能有完备的法律,不能制定正确的商业政策,税收不合理,进出口税利洋商不利华商,说明商人的命脉完全系于国会。”(页289)他们再次演示”没有代表不纳税”的自发性要求,”他们说,’国会不开,则财政不能监督;财政不能监督,则吾民朝以还,政府夕以借,吾民一面还,政府一面借,又谁得而知之?谁得而阻之?徒然使吾民于租税捐派之外,多一代官还债之义务,吾民虽愚,又谁愿以有限之脂膏,填无底之债窟乎!'”(页301)这使人想起现代国会的起源与”没有代表不纳税”的要求之间的干系。这些商人们正确认识征税的合法性来自纳税人及其代表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这同时也证明,以宪政为基石的现代代议制度与市场经济和商人阶级的兴起有密切的联系。
众所周知,宪政的本质就是用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专横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商人为核心力量的立宪派在资政院中的努力更是反映其对宪政情怀的执著和理性。凭著这种执著而理性的宪政情怀,他们几乎把御用的资政院改造成立代表民意的国会。《风潮》的作者也注意到,”资政院决不是政府的捧场机构,不是唯政府之命是听的简单表决机器,而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机构,或者说,是一个处于过渡形态的初级的混合型议会。至于其结构成分、会议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法、内部组织及纪律处分等,均与立宪国家的议会相同,更说明它不是封建专制机构,而是民主政治机构。”(页354-355)
“立宪派主张议会政治,国会具有最高立法权,监督弹劾政府权,并决定政府成员的进退。如果召开国会,不但政府权要们的政治命运从此系于国会,很快要被淘汰,而且再像过去那样专制独裁,一心为个人及子孙营谋私利、荣华富贵,胡作非为,也根本不可能了。因此,他们视民主为洪水猛兽,怕得要死,恨得要命,说什么’将来开国会后,事事干涉,政令必至下移’,’民权实属可怕’。基于这种自私、恐惧心理,他们千方百计加以阻挠,此其坚决反对速开国会的基本原因。”(页331)
“立宪派不愿放弃占领资政院这个重要阵地与要求速开国会并不矛盾,相反,倒是显示了他们非常注重实际,能把最高理想与现实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它,为人民造福,进一步伸长民权,遏制君权,逐步实现政治民主化。”(页355)在作者看来,资政院的《议事细则》规定的议事过程与立宪国家的制度类似,开会、讨论、表决充满了民主精神,一扫衙门的专制腐习。《分股办事细则》规定将全部议员分为六股,每股互推股长、互推理事;股员分专任、特任两种,由股员互选正副股长;专任股员分为数科,各科互选审查长;股员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法等,也同立宪国家一致。这两项细则同样表现了资政院的民主性质。(页357)
该书还详细描述了首届资政院通过的三项极具宪政意义的重要议案:1.速开国会案;2.弹劾军机大臣案;3.赦免国事犯案。(357-378)速开国会案表达了商人阶级要求在中国实行代议政治的愿望。弹劾军机大臣案反映了立宪派议员试图循著政治程序来节制专横的、不负责任的行政权力。
赦免国事犯案则体现了他们朴素的权利意识。既然国事关系到每一个公民,而参政议政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故一切”为国事犯罪者”,”宥勿问”。(373)
“再如1911年预算案,这是我国破天荒第一次实行,政府原不打算交出,议员据理力争,终于迫使政府屈服,经过多次详细审核,将原预算额37635万两核减掉7790万两,使岁入总额略有盈余。议员的实际行动表明了资政院的独立品格。”(377)
立宪派”捍卫…立宪制度,维护并扩大国民的政治权利,…要同肆无忌惮地破坏宪政、专横野蛮的内阁进行拼死斗争。他们指控政府借款不经资政院议决,违反资政院章程;关于各省权利事件不经咨议局议决,违反咨议局章程;收回商办铁路不准股东置喙,破坏公司律;不准拍发电报,侵犯人民通信自由权利,非法捕人,摧残司法权、立法权。…立宪派要实现扩张民权,协定宪法,成立政党,监督政府,建立真正立宪制度的目标。”(457) 从上面近乎冗长的引证中不难看出,中国商人所抱有的宪政情怀极其强烈,甚至于近乎痴迷的程度。他们对宪政的满腔热情、执著追求和积极参与,在清末宪政运动的每道环节、每个步骤中都充分体现出来。
三
二十世纪对于中国来说,是个”革命”的世纪。多少年来,与革命站在一边就等于宣告与”正义”站在一边;不用说站在”革命”的对立面,就是稍稍与革命保持点距离,那就等于宣告自己自绝于”正义”。商人立宪派的宪政情怀一个世纪以来之所以得不到承认,无非他们有以通过立宪式的改革来抵制”革命”的嫌疑。为此,该书在后面的部分辟有大量篇幅为商人立宪派辩护,洗刷了长期以来商人立宪派所蒙受的不当罪名。(500-524,565-586)我在这里想补充的是,立宪与革命完全是两回事情,谈不上以一者取代另一者,尤其是革命代替不了立宪与宪政。因为,革命不能自动达到立宪的目的。不通过流血的革命而通过和平的改良就能达到立宪的目的,当然是一件好事。改良也罢,革命也罢,两者都不与立宪构成或此或彼的选择关系。两次革命后,中国宪法的频繁废立,充分说明革命的成功并不能自动解决宪政问题。革命的目的在于更换政权,宪政的目的在于限制政权。革命早已告成,宪政却仍在未来。”后革命与前宪政”的格局更加说明一百年前宪政诉求仍未过时。立宪不同于革命还在于立宪与革命非同一层次上的政治变迁手段,两者之间不构成类比关系。革命越彻底,并不自动导致宪政越完善,所以两者之间不可相互替代。而且,革命甚至会进一步摧毁对政府权力所剩无几的限制,造就一个完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全新权力。而”关于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立宪派是非常明确的,认为制定时”必先辩明立宪国与专制国区别之性质”;限制君权,扩张民权,”宪法之为物,即君权削减,民权增殖之表示”。(页398)而且,商人们对革命后果的担心并非完全杞人忧天,因为,排满革命使”中国人之生命财产已大半埋没于腥风血雨之中。” (页174)
商人立宪派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辛亥革命后的新政权虽然立了宪,但并未实现政府权力的宪政限制。在国民政府中担任要职的张謇一方面出面为政府筹款,另一方面又”大叫’勿扰商’,阻止临时政府肆意筹款。开始,张謇为了帮助解决外省军队离开江苏的经费问题,曾嘱各商会筹垫20万元应急。临时政府成立,急需军事、行政费用,准备让商会再筹垫50万元。这时,张謇出面’劝勿扰商,自任为筹’。他自告奋勇为政府筹款,非但无阻止政府筹款之意,相反还减轻了政府筹款的麻烦。”(页516)
此外,张謇还本著宪政原则公开反对当时如日中天的革命家孙中山、黄兴私自借贷外债,其理由是此事未交参议院议决,显悖《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即为违反宪法。(页519)这两件事情说明,即使在辛亥革命成功之后,也同样存在著是否要限政的宪政问题。面对不讲究程序的新政权,商人立宪派代言人张謇却表现出了高度自觉的宪政意识和可贵的政治勇气。
四
从世界范围内的历史进程来看,立宪运动的出现通常伴随著公共事务领域与私人事务领域的正式分离。这种分离的社会经济动力来自市场经济与商人群体的浮现,宪法则是这种分离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中国的情形当然也不例外。立宪先驱之一康有为最早注意到宪法与公私的关系,他在《上清帝第五书》中明白无误地指出:在中国,立宪的任务是,”采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页8-9)他要求通过宪法来在公共事务领域与私人事务领域之间划出一条楚河汉界。宪政的确立有助于在公共事务领域限制不当的公共权力,在私人事务领域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经济自由、财产权等)。纵观中国立宪史,市场经济瓦解了,商人阶级消亡了,宪政的最强大的社会动力也就消逝了。
晚清商人对宪政的执著追求可能还与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现象有关。这就是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行为与宪政制度下的政治行为之间的高度亲和性与同质性。商业行为的本质是自愿的交易,每一笔买卖的敲定都须经过买卖双方的自愿”同意”,出现纷争则要靠”商量”来解决,也叫”讨价还价”。宪政作为一种政体,其不同于其他政体的最重要的特征在于这种体制之下的一切政府行为都须遵循同样的”同意”原则。法律和政策的制订也都须循著一定的程序取得”同意”才能生效。显然,这种基于”同意”原则基础之上的政体比其他任何政体都更为接近商业行为的准则,比其他任何政体都更为文明,也就更有利于商业的发展。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商人们选择宪政来配套市场经济同样是出自”对效用的理性计算”。作为商人总是倾向于选择交易费用相对较少的政治体制,希望减少由于政治体制的缘故造成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而宪政无疑比其他任何政体都更能满足他们的这一合理要求。事实上,宪政并不仅仅使商人受益,而且会惠及每一位普通公民。因为现代商业社会不同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社会,每个人都要靠交换来消费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因此,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商人”。这就导致商人的政治要求与普通公民的政治要求的根本一致性。所以商人的宪政情怀假定在动机上是”自私”的,但其后果却是使所有的人都受益。这样就不难理解《风潮》的作者对清末商人的宪政情怀所给予的高度同情。
商人群体与宪政的关系是个大题目。《风潮》一书也无意中表明商人群体是中国走向政治民主化的关键力量之一,有著不可取代、不可小觑的政治功能。可以说,把握住这一关系是理解近现代中国政治的法门之一。
#侯宜杰:《二十世纪初的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588页。
其他参考资料:
1.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简本),红旗出版社,1982年。
2.黄逸峰、姜铎、唐传泗、徐鼎新著:《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3.韦庆远、高放、刘文源:《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贺卫方:宪政随笔八则
目次
之一、投票箱的妙用
之二、宪法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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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民主和中国宪政
进入21世纪,世界上变化最大的地区,莫过于亚洲。从西亚和南亚的反恐战争,到中亚和东南亚民主化,再到东亚的复杂变局,形成了一个亚洲整合变化的链条。但是用“国际化”来概括这些变化,似乎并不准确,这些变化对增进国家间自由交往的作用,并不突出。象伊拉克,不仅没有导致国际交流的增进,该国反而成为了国际人员进入的恐慌地带。这些变化,也没有弱化各国的民族国家色彩,强势文明国家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并没有被普遍认可;精神世界基本上保持原样,不同的传统宗教继续在各国发挥引导人民生活的作用。但是,亚洲的确在发生巨变,这种巨变可以归纳为“亚洲民主化整合”。
亚洲民主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21世纪出现亚洲民主化整合,是过去已经发生的民主化过程的延续。如果忽视亚洲的此种变化趋势,被动变化的国家,可能比主动变化的国家,经历更大的变化冲击――一种他人主导的变化,一定会倾向保护外部主导者的利益,而不总是从被动变化国家的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在促进被动变化者变化的情况下,当民主成为至上价值的条件下,传统国家的统一的价值就必然会被贬低、忽略,变为次要。这种可能在21世纪形成的格局,对于国际化时代的世界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但是会损害特定的传统国家的文化整合梦想。
虽然民族国家的独立具有历史正当性,具备先占者的正义,但是自由交往的国际化潮流,形成了主导性的交往者的正义。这种交往者的正义,突破了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控制,成为了更高认同度的正义。单纯张扬民族利益的民族主义旗帜,在国际主义的旗帜下黯然失色――时代正义观的确立,导致民族主义的历史正当性,缺乏对交往正义的有效抵御。在人类确认人的基本和普遍价值的环境下,以损坏此种普遍价值为代价的民族主义,已经走向自身的危险道路。
民族主义的社会动员方式,在未确立交往正义的前提下,导致内部社会的分裂,促进非理性的社会行为的规模扩张,并不促进民族国家的利益,最终会导致社会动员机制的失效――因为,民族主义并不能提供出完整的社会利益保护方案,而交往正义的目的,在于确认每一个交往者的社会和法律权利。由于交往正义具有的社会方案优势,它势必会动摇民族主义的社会动员, 会发生突破文化条件的集体转移。
这个前景描画,是思考平衡民族国家利益和国际利益问题的前提。国际化引发的新一波亚洲民主化浪潮,给变化中的亚洲国家提供了一个思考机会和发展选择。严肃对待 亚洲情势,是民族国家的重大课题――将传统国家的文化梦想和交往正义的世界整合有机结合,是21世纪初期民族国家的重大课题。
这就涉及到中国宪政。中国宪政是世界中的后发宪政,通常是为了克服民族主义和交往正义的冲突与危机,发生的调适性宪政。宪政运动的启动,它的合理目的,在于建立民族国家自身社会的组织和大同世界交往正义的平衡;它的次合理目的,在于保障民族国家的先占正义和先占形成的交往利益;它的非合理目的,在于保持传统社会组织,抗御交往正义。
中国宪政目的的选择,在于建立宪政的合理目的,容纳次合理目的,而不宜确立非合理目的――以史为镜,大清帝国对宪政非合理目的的选择,既导致宪政努力的功夫白费,也终结了自身的社会权力――这种结局,不是宪政激进分子个人原因所致,而是一种民族国家的集体选择后果。在当今实际已经发生的新一波亚洲民主化现象的过程中,吸纳历史教训,保护民族国家的正当利益,合理建立宪政目的,十分必要。但是,基于一些的民族思维定势,往往导致他们的历史处境惊人相似--相似得令中立的观察家们窒息。
中国宪政不应当成为后发民主的被动过程,而应在确认交往正义的基础上,主动和自信地建设新的民族文化国家――“新的民族文化国家”是与传统民族国家有别的一种国家,它是确保交往正义的和平文化国家,它具有本民族文化的自信,但是消除了文化的自傲,确认了自身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平等性。这种新的民族文化国家,是用合理宪政的规范效用保证的,是交往正义得以实现、而交往非正义被有效抵御的国家。在这种基础上,先占正义确保了新的民族文化国家具有自身的完整性,交往正义确保了它的开放性和公平性。在这样的国家,它的传统器物文明、习惯的生活方式、独特的文化构造,与和平世界的利益不矛盾,不冲突。
中国宪政的目的,在于组织一个适应亚洲民主化和国际化的国家。因应时代变化,是本代国人的命运,考验本代人集体的能力。宪政纵然是为保障个体权利,但超越个人主义的眼光,融会亚洲变局,体味国际趋势,这实在是事关集体前途的大事。亚洲民主化的变化浪潮,已经从蒙古、日韩、印尼、菲律宾、印度、伊拉克、吉尔吉斯,向创造了伟大历史文化的中国,展露了强劲的潮头。 它又象一股股的热浪,迅速地改变了亚洲政治气候,最终会融解掉僵硬社会的坚冰。
德国土豆与中国宪政
在欧洲,德国人吃土豆之多,是出了名的。很多德国菜中都有土豆,而做法也五花八门。因为这个原因,德国人有一个绰号就是土豆。然而,一位德国“土豆”告诉笔者,在历史上,土豆并不属于德意志民族的传统食物。土豆原产于南美洲,一百多年前,德国人才引进并且大力推广土豆种植。当时普鲁士的弗里德里希大帝对此非常重视。关于此事,还有一个传说:一开始农民不了解土豆,不愿意放弃传统的谷类农作物。弗里德里希大帝下令在一个皇家园林里种土豆,并且派士兵看守,同时命令这些士兵,如果有人偷挖土豆,他们应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作没看见。这一招果然奏效:老百姓看到皇家园林里种植了新的作物,而且有士兵看守。他们由此推断这肯定是很有价值的作物。因此有人去偷了回去自己去种。由于土豆种植容易,而且热量比谷物高,所以其好处很快就显示出来。一传十,十传百,土豆的种植慢慢得到普及。到了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很少有人知道,在德国菜肴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土豆,原来还曾经是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
民以食为天,饮食习惯可以说是一个民族特别难改变的习惯之一。很多华人旅居德国多年,始终觉得德国的黑面包难以下咽,对其敬而远之,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然而,德国推广土豆的历史表明,即使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也不是不能够改变的。
宪政对于中国,在某种意义上和一百多年前土豆在德国的地位有某种相似之处。不容否认,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孕育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对中国人而言,宪政是一个舶来品,中国人接触宪政思想,也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是否可以因为宪政不是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就否认宪政在中国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呢?后现代思潮以及新老左派都对宪政制度持怀疑态度,认为西方的这一套不(一定)适合中国,甚至宣扬回归儒家的治国传统,预言儒家的复兴,接受并且宣传“亚洲价值(Asian values)”的概念。如果笔者对他们没有误解的话,他们很重要的一个论据就是中国的传统思维方式和国情与宪政很少相同之处。而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非常具体地体现《秋菊打官司》的这一电影情节中:秋菊只是要“讨个说法”,并不要求国家按照法律的方式处理踢她丈夫“那个地方”的村长,而最后依法处理的结局,对秋菊而言完全是不能够理解的陌生事物。
传统习惯固然是支配人们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而且任何传统和习惯,都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形成的,并没有什么传统是永恒的。在任何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有新的传统习惯产生,同时很多旧的传统和习惯则退出历史舞台。和德意志民族一百多年前开始种植土豆一样,西服在中国的遭遇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西服在西方并不叫西服,而是称为“套服”(suit)、“正式服装”(Anzug)等。这一“西”字表明,西服是百分之百的舶来品。然而,除了在西服的故乡生活过的海龟(以及海带),包括农民工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现在中国社会各阶层都穿西服。西服的普及和流行程度,远远超过更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山装。外国人往往非常惊讶地发现,很多中国人在非正式场合也穿西服。言规正传,就传统文化对于宪政的影响而言,固然传统文化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甚至在一定期间仍然是较大的阻碍因素,但是因此夸大其影响,低估国人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从而预言宪政不适合中国,难免显得武断。
事实上,与传统习惯相比,人们的行动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利益的影响。在争取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只要一个手段合法并且符合道德,那么人们就会倾向于采用这一手段。就宪政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如果人们尝到宪政的甜头,自然也就会支持宪政;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如果尝到宪法的“甜滋味”(王磊先生语) ,自然也就会拥护宪法。这个道理,和德意志民族在历史上尝到土豆的好处之后大规模种植土豆是相通的。
宪政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的权力。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在宪政体制之下,他们将得到更多自由和权利,失去的只是种种不必要的束缚以及不安全感,因此公众并不会反对实施宪政。鉴于宪法是宪政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中国的宪政建设中,首要的任务是树立公众对宪法的信仰,而这也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中国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是规定了更多的权利。为了自己的利益,民众对于宪法并没有排斥心理,相反,他们还倾向于利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已经有被拆迁户手持宪法,以拆迁不是为了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而是开发商的个人利益为由反对拆迁,用自己的身体挡住推土机,通过这种方式保卫自己的牺身之所。而这些被拆迁户的行为并不是偶然的现象,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利用宪法维权的事例,其中成都身高歧视案件和安徽乙肝歧视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有意思的是,中国人并没有通过宪法维权的习惯,因此,这种维权行为和社会上盛行的传统习惯格格不入。事实上,由于在实践中很少有通过宪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成功先例,这些维权者应当知道,开发商之类的侵权者具有巨大的“能量”,有钱有关系,在他们引用宪法条款,并不能够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帮助,但是,宪法的出场,无疑给了自己理直气壮为合法权利抗争的理由。而这些维权者尽管知道宪法不能够给他们带来实际的帮助,他们仍然引用宪法,这正说明公民宪法意识的加强,与宪政相一致的现代传统和习惯正在形成过程之中。
总之,中国的传统和习惯即使与宪政的精神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但在当下的中国,传统习惯并不构成宪政的障碍。恰恰相反,不符合宪政精神的传统,往往在时代潮流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日益成为历史。
阿克曼: 世界宪政的兴起
立宪主义在世界范围的崛起
布鲁斯·阿克曼*
陆符嘉 译**
布鲁斯·阿克曼是耶鲁大学斯特令法学与政治科学荣誉教授。
我以本
中国的民权话语
一
有缺陷的方法论
民权概念是中国宪政文化中的核心元素,这是无大疑义的。本文要提出的问题是:近代以来,中国的知识分子是如何认识和运用民权概念的?民权的话语所表达的是一种中国式的民族意义诉求
CHINA: Writer Li Jianping tried for online pro-democrac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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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一审开庭赵常青狱中受虐
李建平一审开庭赵常青狱中受虐 |
【2006年4月14日狱委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报道:山东异议人士李建平星期三一审开庭,两星期内判决。另外陕西监狱当局虐待狱中异议人士赵常青,人权组织发稿呼吁关注。 山东自由网络撰稿人李建平于2005年5月被拘捕,今年3月被山东淄博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指罪行是他近年在互联网络上发表的三十多篇文章,对中国政府的某些政策,以及某些中共领导人提出批评。该案星期三一审开庭。 当晚他的妻子续晖向本台讲述开庭的情况:“九点到11点半,还顺利,我们八个人,11 个月第一次见到他,还好。张律师的辩词还是比较精彩。我也不想多说了,说多可能影响判决。说实话我也有数,不能说是乐观。” 按法律规定该案要与2周内宣判,续晖表示无论判决如何,她认为丈夫无罪:“就算的确写了这些文章,也是自己的个人言论,非要说他煽动颠覆国家太夸张了吧!”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仅被当局用于起诉在网上撰文批评执政党的人,也被用来对付以公开形式向当局提意见的人。陕西的赵常青就因为02年发起发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公活动,于2003年被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刑五年。 总部在纽约的人权组织中国人权星期二发布新闻稿披露狱中的赵常青近期再遭虐待,呼吁国际社会向中国当局施压,改善赵长青狱中待遇。 新闻稿说赵长青因拒绝参加狱中军训和接触法轮功人员,被罚从2月18日起被严管?-单独监禁3个月。 据了解,这已是赵常青入狱三年多中第五次被严管,也是时间最长的一次。上次是因为拒绝唱国歌和社会主义好,及缺席升旗仪式,被单独关了40天,今年1月10号才放回集体牢房,才隔了一个多月,就又被严管了。 他的哥哥曹长海2月11号探望过他,表示非常担心他的身体状况“看他的前面又严管了一个月,瘦了很多, 身体状况不太好,他吃不饱。我当时也很难过。” 同时他对弟弟接连遭到单独关押表示愤怒:“很生气,我说他的素质比你们谁都好,不骂人不打架,你们监狱方面严管他是错误的。万一出了什么事你们负责么么? ” 陕西异议人士马晓明认为,当局单独关押赵常青不但是出于对本人的惩罚,也是顾虑他对其他人的影响力:“严管就是说这人不适合关在大号子里,可能是斗殴啊,继续散布一些言论呀,一些个人所谓异端邪说啊。” 中国人权的文章还引述赵常青的妹妹曹雪梅说:“狱中干部说被严管的理由是他对监狱的现行政策不满,还与狱中法轮功分子搞在一起,与他接触的法轮功分子也被严管了。” |
纪红:迟到的悼念——记刘宾雁的一次谈话
迟到的悼念——记刘宾雁的一次谈话
纪红
刘宾雁已经作古,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历史人物,他在当代中国新闻史上留了下自己深深的足迹。今天,当我们这些晚辈步他后尘的时候,依然能感受到他披荆斩棘的艰辛和大无畏。
刘宾雁的逝世,我深感悲痛。虽然我见过他几次,还有两次是面对面的谈话,但我与刘宾雁却没有一点私交。我对他的敬重,是一个普通读者对一位正直、勇敢和无私的记者的敬重,对他一生所受到的不公而感到莫名的悲愤。
钱锺书先生曾引《论语》,称赞刘宾雁是“仁者必有勇”,又赠给他一副对联:“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 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1987年初“反自由化运动”中刘宾雁被开除党籍,如果我没有记错,有人提起这件事,钱先生还说:“这副对联,我是不收回的。”
我几次见到刘宾雁,正是在这个运动的前后。可惜我只保留着1986年下半年一次与他谈话的笔记,成为我今天纪念他的依据。
1986年8月7日,由陈子明主编的《外国著名思想家译丛》(工人出版社)在北京南河沿欧美同学会举行首发式。当时我作为《中国文化报》的记者前去采访。首发式没有什么台上台下之分,大家随意走动交谈,气氛宽松自在。我在刘宾雁的身边坐下,拿着笔记本,边问边记,他好像完全不在意我的记录。后来发现,他也有一个笔记本,听到什么有意思的事情,也随手记下来。这就是我对刘宾雁的第一印象,即使是他被采访时,也没有忘记作为一个记者的责任。
我问他:“您为什么要来参加这个会呢?”
他说:“这套书的发行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建国以来,我们对于外国思想家有一个不好的传统,就是只批判而从不介绍,你只要接受他的结论就可以了,而不需要你自己去发现和研究问题,独立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人类的思想资源是丰富多采的,我们再也不能承袭国民党的做法:一个国家一个党, 一个党一个思想了。事实上,一本书可以改变一个人。我当年就深受尼采的《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的影响。”在这套丛书中,就有一本《尼采》(勃兰兑斯著,安延明译)。
1986年夏天,《中国文化报》还是一家创刊不久的新报纸。我于是请教刘宾雁如何办好文化报。
刘宾雁不假思索地回答道:“不要局限在文化领域。要多登一些有关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大问题的文章。也可以用转载、文摘的形式让文化领域的同志眼光开阔一点,看得远一点。当然同是文摘,你们也要有自己的角度和选择。还有一点,多登一些有争议的文章,多登有不同的观点的文章,让读者去思考、去选择。这就是思想的民主。民主就是自由选择,对人的选择,对政策的选择,对制度的选择。”
刘宾雁又说:“记者不能变成一个没有头脑的宣传干事。可惜中国的记者有头脑、有抱负的太少了,不会超过十分之一,其余都太功利了。一些领导同志认为新闻单位就是党委的一个部门,记者就是宣传干事,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不叫你说你就要一声不吭。所以,我们的报纸就像政府公报一样,社论就像文件一样。什么公开什么不公开,就是领导一句话,这叫什么新闻呢?我们记者队伍中,有的是呆头呆脑的,有的是滑头滑脑的。他不需要出去跑,也不需要思考,他也听不到什么信息,他只需要有个灵敏的耳朵,听上边的声音就行了。当然,我挖苦的不是记者本身。西方说记者是无冕之王,咱们不要求做无冕之王,咱们不做三孙子行不行?”
我说:“有时很难把握所谓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的尺度。一有批评,有人就说只关注阴暗面,现在不是流传这么一句话吗?叫做:拿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刘宾雁严肃地说:“ 人毕竟不是动物,他要求的不仅仅是碗里有肉就可以了。”他还说:“希望青年记者张开眼睛,多看看痛苦的现实而不是沉浸于生活的快乐的一面。中国的希望在青年和政治改革以后的新生力量。虽然改革很艰难,但对于中国的前途,我今天也是乐观的。”
刘宾雁还谈了谈他本人的现状。他说:“现在关于我的各种谣言就不断,什么我已经被隔离审查啦,开除党籍啦,赶出《人民日报》啦,还有就是我被放逐到美国去了。有的年轻人说:那不是挺好吗?”大家都哈哈大笑起来。
二十年后的今天,当我写下这个“谣言”的时候,刘宾雁真的安息在美国一个公墓了。他给自己拟定的墓志铭是:“长眠于此的这个中国人,曾做了他应该做的事,说了他自己应该说的话。”
此刻,我再也笑不出来,眼泪流了下来。
2006年4月5日清明节,于温哥华
刘水:把属于历史的还给历史——《河殇》出台内情及其大辩论
有关1980年代,有太多的记忆从心头溢出。我一直对“苦难是最大的财富”抱有怀疑。没有人可以选择命运,没有人能够抹去时代所施加的烙印。不经意的过往的些许波澜,都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