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权力对诗人的宣判——力虹案宣判记事
意外之惊
3月19日下午2点30分。
我坐在辩护席上,看着力虹被三个法警反铐着,一脸凛然押上法庭,心里咯噔一下,一种不详的感觉涌上来。我原本期望力虹会轻判,虽然不敢奢望无罪开释,但总可以缓刑吧。力虹的妈妈甚至给他买了鱼和一些他爱吃的菜。等他回家呢。力虹的太太董敏更是望穿秋水,她接到开庭宣判的消息第一反应是给我短信:太好了,总算等到这一天了!
我们之所以做出这种预期是有理由的。力虹不过写了几篇批评政府的文章,涉及内容跟高智晟律师基本一样,都是有关法轮功群体的。高律师一天一篇,写了300多篇,力虹只有62篇。高律师文章的尖锐和激烈也与力虹不是一个档次。他们俩罪名一样,都是煽动颠覆罪,高律师被判三缓五,力虹该多少?
我们预期能够判缓刑的另一个理由是有关部门多次给力虹和家属承诺,要轻判,要缓刑。而且在这个案子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他们也没有为难家属和律师,都是按照规定办事,我们看不出要重判的一点迹象。但是,法官突然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红以撰写大量文章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红罪行重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在归案后有悔过表示,依法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我一下惊呆了。力虹显然也没有料到会判这么重,看到妻子放声大哭,转身高声喊:不要哭,我们上诉!三个警察架着反铐的力虹往外拖,力虹喊,我跟家属说几句话,警察不听,拼命拖,我高声抗议:你们怎么能这样?还讲不讲人道主义?警察根本不理睬我,他们有十几个人围着我们,看来早有准备。我还能怎样?只好架着哭昏过去的董敏走出这个据说代表公平和正义的法庭。
重判何故
我对宁波中院如此重判力虹百思不解。宁波中院自己要重判力虹,一定要跟通过政法委跟检察院协调。它自己决不会在检察院没有起诉的理由中加上自己的私货(罪行重大),它会通过政法委让检察院撤回起诉,加上这句话,这样,它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在五年以上重判力虹了。宁波中院没有这样做,并且在一个月前我们询问时,法官还说案子延长一个月。我们知道按照惯例,这是在请示上级,等待指示。在这期间,3月6日,美国国务院发表了人权报告,关于中国部分提到了力虹的案子。第二天,中国政府针锋相对的提出了美国人权报告。13天后,力虹重判6年!这期中的逻辑关系不是耐人寻味么?
如果说这只是猜测,晚上我回到宾馆,路透社的一位女记者打来电话,新华社发布了英文稿。我的朋友找来一个亲共网站的翻译稿:
(综合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张建红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红,浙江宁波人,因其担任总编辑的“爱琴海”网站,被依法关闭及其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等事由,对中国政权和社会制度心怀不满。
2006年5月至9月间,张建红以“力虹”为笔名撰写 110多篇文章,在境外网站上发表,在其中的60多篇文章中,张建红大肆诽谤和诋譭中国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红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监于张建红归案后有悔过表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和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以煽动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罪判处张建红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张建红的诉讼权利,张建红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上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联合早报网)
我一下子彻底明白了:原来是中央的统一部署!近几年来新华社统一发稿的政治个案只有4件,杜导斌案,高智晟案,萧山教案,陈光诚案,无一例外都是中央钦定!力虹案如果是哪位“首长”划了圈,钦定重判,哪里还需要退回检察院加上那四个字?
原来如此!
无罪上诉
当力虹在法庭上喊出:“我们上诉”这四个字时,我一下子涌出千言万语!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我们当然要上诉!我在一家茶馆一边接受采访,一边撰写上诉状:
力虹是一位具有英雄之气、英雄之魂的侠义诗人,我代书的上诉状一定要彰显出他的英雄情怀和诗侠风骨!
上诉人因本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一、判决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属亵渎法治,枉法裁判
起诉书认定上诉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虽然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是它毕竟没有说上诉人“罪行重大”,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上诉人应该在五年以下量刑。一审法院却严重违背法律的规定,竟然毫无根据的认定上诉人“罪行重大”,重判上诉人六年徒刑,实在是荒唐透顶,连法律的遮羞布都不要了!
根据一般的司法常识,没有指控就没有判决,检察院没有认定上诉人存在“罪行重大”的所谓犯罪事实,法院怎么能无中生有的自己认定上诉人“罪行重大”呢?证据在哪里?标准在哪里?难道法院能够一身兼两职,自己指控、自己审判么?如此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难道不怕天下人耻笑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所谓“罪行重大”的认定,既侵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权,又剥夺了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实属荒唐之极!
二、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无中生有,大肆捏造并广泛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以激起他人不满和仇视”的所谓“犯罪事实”,纯属断章取义,歪曲陷害
第一,判决书没有举出一个证据、陈述一个事实证明上诉人“无中生有,”大肆散布“了哪怕一点”虚假事实“。判决书才是真正的无中生有!
第二、所谓“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更是荒唐透顶。上诉人的所有文章都是就事论事地发表评论。没有涉及到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何“诋毁”?
第三、认定上诉人的文章能够“激起他人不满和仇视”更是懦弱心虚的表现,上诉人谴责专制、腐败的社会现状,目的是推进社会进步,如果在客观上能够让群众提高民主法制意识,共同促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岂不功莫大焉?又何罪之有?难道人民法院要为专制张目?为腐败保驾?
三、上诉人撰写文章批评政府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对上诉人做有罪判决严重违宪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上诉人依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批评控告权,对存在于我们社会的专制、腐败现象提出批评和谴责,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国家既然在宪法中规定了这些权利,上诉人行使这些权利如何就成了犯罪?将上诉人行使言论自由权、批评控告权的宪法权利等同于犯罪行为,这样的判决将置宪法于何地?置国家的司法形象于何地?
四、本人的认识和上诉要求
本人自始至终、现在也坚持认为,上诉人撰写文章主观上是要促进国家人权状况的改善和民主法治的进步,不是为了煽动什么人颠覆国家政权。客观上可以让更多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认识和了解到我们社会存在的严重的专制、腐败现象,认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所以,上诉人对我们国家,我们民族,只有功,没有罪!如果说这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想问问各位法官,你们要把国家政权当做什么?
高级法院的法官们,上诉人认为,在我们国家、我们民族自由民主的前夜,本人的所作所为,都是秉承作为一名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所应坚守的那种历史责任和牺牲精神,为国家和民族进言。本人知道,历史的每一次进步都要以牺牲他最优秀的儿女作为代价的,如果你们坚持要与历史为敌,人民为敌,与世界文明准则为敌,那么,你们就这样下判吧。假若你们还有起码的司法良知和荣誉感,你们应该判我无罪!
因为我相信,历史不久就将证明我是无罪的!
我知道上诉也可能是徒劳,在这个法律被蔑视、人权被践踏、正义被嘲弄、良知被抛弃的社会里,这份上诉状可能会成为掌权者窃笑的材料,会成为他们继续在不见天日的看守所囚禁知识良心的理由,但是我们还是要上诉!我们要穷尽所有的手段,用尽所有的权利,不图让执政者良心发现,只求为历史留下纪录!我们将记下所有的耻辱和光荣、肮脏和圣洁、卑劣和高贵,让后人走过这段历史长廊的时候,记住一个诗人的名字,也记住那些迫害诗人的专制者的嘴脸!
2007年3月19日力虹被宣判之日于宁波
鲍彤吁温家宝立即推行民主政治改革
鲍彤先生和夫人
与所有中国公民一样,鲍彤-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秘书-一位有公民身份,却没有公民自由的知识份子,因为心系家国的关系,他在家里认真地全程收看了国家总理温家宝在周五的记者会电视直播,并对温的谈话作出个人分析和评论。
本人有幸在当天下午成功直达他位於军事博物馆附近一小区的公寓,并做了以下访谈。由於这次乃他在近三个月来,第四次成功接受境外记者採访,故本人份外珍惜。现特将谈话原文笔录供诸同好,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位“六四」后做过七年牢的取中共最高级干部,其对民主自由的追求,并没有因为身体长期被软禁而气馁,相反却充份表现出一个中国知识份子应有的理想和气魄。
香港记者小米
记者:您对温家宝今天回答法国记者关於他在人民日报刊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文章,有甚么看法?
鲍彤:温先生他的特点,这个人喜欢学习,喜欢考虑问题,用中国话来说,就是好学深思。这是他一个很大的优点,所以他的知识面很广,你可以看出来,他记忆力很好,他兴趣很广泛,他做事情比较深入,不是马马虎虎,草草了事的一个人,他总是想深入到问题的原区来思考,来研究,这是他的优点。
前些日子他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很长的文章,我不了解这篇文章的背景,今天(3月16日)是法国世界报的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他作出了回答,我觉得从温先生回答这些问题来看,他对这个问题(在回答关於文章内容)时不是随便说的,他是经过考虑以后说的,他知道自己要说甚么,不需要说甚么。
今天他回答的问题内容很丰富,有些话我听懂了,有些话我也没有听懂,没有听懂的话,我没法评论。至於听懂了的话,我觉得他(在人民日报2月27日发表的文章)是以十三大的文件,也就是1987年,即20年前开的那一次党代表大人的文件,是有关系的。
[记者按:温家宝在文章中提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源自於1987年时任总书记的赵紫阳在十三大党代大会上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
今天法国世界报的记者问他,你讲的话(刊登於人民日报的文章)跟赵紫阳先生那本书有没有关系,那么他是这样回答的:“你说的书,我没看过,我的见解跟这本书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我想,实际上存在着问题,就是温家宝今天所讲的话,跟十三大的文件是有关系的。他也不需要来回避跟十三大文件的关系,因为十三大文件,连邓小平先生自己也说”一个字也不能改」。所以如果是世界报(记者)是这样问:你讲的话,是不是跟十三大的文件有关系,我想他不会否认说:“不!我讲的话跟十三大文件没有关系!」现在你问他,是不是跟香港正在流行的那本书(是否有关系)?我想,他就很机警地来回避。
记者:那是不是温家宝自己也不想在他记者会的回答中,出现“赵紫阳”这三个字呢?
鲍彤:我想,这当然是个敏感的问题,一个敏感的问题,在他不需要直接﹑正面回答的时候,他回避了一下,这个作为一个政治家和一个外交家,这是常有的辞令,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记者:但是,所有官方现场直播网站都删掉了法国记者追问赵紫阳这本书的问题,连温家宝回答的那两句话也都没了。
鲍彤:如果题目删掉了,那么你问我为甚么?我当然不知道为甚么。但是我想(决定)删除这件事情,大概跟温先生没有直接的关系,我想更大的可能,是新华社跟中央宣传部的口径,决定的一种处理方法。这次的原因很可能是这样︰因为“赵紫阳」这三个字,是不能(再)让中国人民听到的。有一本关於赵紫阳谈话的书在香港出版,这更是不敢让中国人民知道的。如果知道了,那么大家说要看这本书,或者是要请亲戚朋友带这本书(入境),那么中国的书报检查机构岂不崩溃了?!所以,我想中央宣传部做这样一个新闻处理,是很可能,也是正常的一件事情,这点不足为奇,不足为奇。
回到温先生讲中国要进行两大大改革这个问题上,我听到这(个说法)很高兴。我想温先生讲这个话,如果不仅坚持这样说,而且坚持这样做,那么我想今年应该有所成绩,有所成就。
记者:你是不是指即将来临的十七大?
鲍彤:我想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温先生既然已经承认中国始终存在这样两个大任务,需要进行这样的两个大改革,我想十七大应该面临着这样的两大任务,也有必要进行这两方面的大改革。听到这点,我是高兴的。不光是我一个人,我想所有的中国人,希望中国好,希望中国又繁荣﹑大不腐败的中国人,都会觉得高兴。因为现在如此严重的腐败,正是因为在一党专制的框架里面来发展生产力所带来的,这点(同时推行经济和政治改革)我是赞成的。
有一点我觉得不能理解,我刚才说,听不懂的,就是温先生说,中国不会走那个国家的民主发展道路。我想,民主这是种制度,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民主的具体实施,当然要跟着每个国家的社会特点而有所不同,在细节上会有所不同。但是,在基本道路上,你既然叫做民主制度,那么她应该是共通的,有普世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讲争议,那么中国的真民主,应该跟美国的真民主是一样的,大陆的真民主,应该跟台湾的真民主是一样的,细节上的不同,不能够否定民主制度在她内在的﹑原则上有所不同。
但我还是很高兴听到温先生回答的时候有说到︰我们是开放的,我们愿意学习一切国家的经验,我听到这话,(认为)他实际上是回答了这个问题。如果说我们是开放的,我们不是封闭的,我们愿意学习一切国家的经验,就这话来强调这点,如果(他的)着重点在这方面,那么我看,我们就有可能通到一个民主的普世大道,在民主的普世价值上,就可以共同谛造。
但如果要强调中的民主不同於美国的民主,大陆的民主不同於台湾的民主,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认为,实际上有这样一个情况,就是把中国特色的民主排除在普世民主之外,如果是这样,那我认为,是有一定的危险。
关於他今天(3月16日)谈到的民主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当然,在我来说,民主我也没有经历过,我是在独裁制度之下出生的。我出生的时候,是国民党的独裁制度,后来我成长﹑生活的时期,是共产党的独裁制度﹑毛泽东的独裁制度,后来是邓小平的独裁制度。我没有亲眼看到过中国式的民主是甚么?我认为,重要的不是中国式的民主,重要的是把民主的普遍原则,把她具体用到中国的这块地方上来,而不是放在中国的天空上,作为一种装饰品来看,作为一种花絮来欣赏,这对中国人来说,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想,能够说︰愿意学习别的国家,别的地区的民主经验,如果真的能够这样做,就好了!在这点上,我认为,用不着强调中国特色的民主。
有一件事情我是知道的,抗日战争的时候,在华北地区的某些解放区,曾经民主选举过村长。当时的民主选举是有特色的,连选票都没有,老百姓都不认识字,都不会写字,你看过这样的电影吗?或者这样的书吗?一共有四个候选人,他们是怎样(推选)出来的呢?只是有10村民说要选这个人,20个村民说选那个人,然后有30个村民说选另外一个人。然后又有一个人被推选出来。那么那四个人就站成一排,背后放四个碗,然后点算选民人数。如果一共是60人,就拿60颗豆子出来,一人分一颗。你选谁,就在他背后的碗里放你那颗碗豆。当时有些老百姓还很害怕,说如果我不选他(其中一个候选人)的话,要给他的家里人看到,怎么办?他(当选后)将来要是报复我,那我该怎么办?结果有人是这样子的,在四个碗里都做了放下豆子动作,谁也不知道他的豆子最后掉在那个碗里;但也有胆子很大的老百姓直接跑过去,往他支持的候选人碗里放下自己的豆子。
最后结果出来了,每个选候人的得票都不一样,最高票当选。重要的是︰总票数是60票,没有人作弊。
当你看到这个情形,你是在强调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吗?我认为是民主的普遍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在文化程度非常低的地方,老百姓连字都不懂得写的地方,它都可以完美地体现民主原则。
现在呢,现在难道香港人的文化水平比当年解放区村民的文化水平还要低吗?为甚么香港人不能双普选呢?我认为,不要担心,不要担心失控,相信港人一定能够治好港的,港人能够治好港的。我看这个问题总得解决。
我必须说,我对上一次温先生有一次在电视上发表意见时说,中国的老百姓文化水平很低,不能搞民主选举。那我问你,北京的(市民)文化水平低吗?上海的(市民)文化水平难度也低了吗?为甚么北京﹑上海不能搞选举呢?
我再说,难道我们的人民代表的水平低了吗?为甚么人民代表大会里面来选个国家主席也不行。难道人民代表文化水平也太低了?政治水平也太低了吗?(大家)只能从一个主席候选人当中,选一个主席。为甚么不能从两个,或者五个候选人当中选出一个?为甚么不可能?
所以说,这个文化水平太低,我认为是一个籍口,完全是籍口,不是理由!
记者:那么您认为中国现在已经具备一切实行民主选举的条件和基础了。
鲍彤:比抗战时期好,抗战时期可以在村里面实行,为甚么现在不能在全国推行。我们的国家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叫”中华人民共和村」!我们共和的制度,不应该体现在村一级,应该体现在全国各地。
1949年8月,当时共产党跟各民主党派开了一个政治协商会议,请您查一下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里讲的是甚么︰平等﹑普遍﹑直接﹑秘密的普选,当时共产党都认为可以普选,为甚么现在过了50多年,却不能实行。现在老百姓的文化水平难度更低了?政治水平难度更低了?讲不过去的!
再推前十年,我讲的是1939年,中国共产党曾经发表宣言,要求蒋介石当年立即实行普选。(当年)国民党实行实选是有条件的,(现在)共产党实行普选就没有条件了?难道现在的共产党自己承认比当时的国民党还要落后吗?而现在的共产党还落后於60年前的国民党吗?中共中央是不是准备作出这样的一个承认呢?我觉得很奇怪!我想,重要的问题是认定民主这个目标,坚定不移地向前走,不要往后退!不要说空话,不要用任何理由﹑籍口来回避这个东西。换句话说,这是中国的两大任务之一,两大改革之一,是不允许回避的,回避了,就是对中国人民犯罪!
记者:我曾经问过一名内地官员,为甚么中国不能在一些大城市率先实行民主选举?他回答说,因为成本太高了,咱们负担不起。您同意吗?
鲍彤:我说,成本很低,成本低到甚么程度,用豆子就可以解决问题了,连选票都可以不印。现在成本太高,是因为全国腐败!这个腐败就是人民的成本,人民为此作出的牺牲。陈良宇腐败的(金额),足够上海来搞一次普选。
今天的腐败是不民主付出的代价,而且我看到,大跃进﹑文化大革命,通通都是不民主而付出的代价!这是一笔重债!如果毛泽东是老百姓选出来的,当毛泽东提出,要搞初级社的时候,农民会不会投他的票?他不可能像赶羊一样的,把人赶进人民公社,赶进文化大革命,赶得他们(在大跃进)饿死了几千万人,赶得他们(在文革)互相斗来斗去!不可能做到的,做不到!即使有100个毛泽东也做不到这些事情!但是就因为有独裁制度,他(毛泽东)一个人就能够做到!
所以我们要充份看到,腐败,已经是一个多么沉重的代价!而且还要进一步看到这过去50年来,我们为不民主付出的代价,例如反右派,要记得,今年是反右50周年。
记者:你认为温家宝总必须要立即推行民主政治改革?
鲍彤:温总理已经正确地指出了中国面临的两大任务,两大改革。我希望他能够坚持不移地,不打折扣地,全力以赴地,来推进这两个改革,解决这两大任务。
任何一个总理,任何一个先生,能够做到这两件事情,我就打心眼里敬佩他!祝贺他成功!
我相信的是,我有信心的是,没有任何人,能够把这两大改革,从中国历史上删掉。只要这两个问题没有解决,那么,总是有人要提出来,总是要有人为此奋斗!
一周新闻聚焦:各方关注“抗艾第一人”高耀洁医生赴美领奖事件
3月14日,中国首都北京“两会”还在进行中,这天晚上,在地球的另一端——美国首都华盛顿的肯尼迪中心,世界妇女权利组织“生命之音(Vit
子 曰:御用文人的文字游戏
近来,大陆政坛好像在进行一场“民主秀”的表演比赛。先是由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发表一篇题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文章,引起海内外热烈讨论,被认为是探测中共十七大政改路线的风向球。两会期间,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在接受媒体访谈时则认为,俞可平对民主的说法不周严,依他的观点,“民主是个不坏的东西”。
其实,在明眼人看来,无论是俞可平的“好东西”,还是自觉更高明的李君如的“不坏的东西”,还是都是在玩弄词藻,混淆视听,是要给人一种中共真的要搞民主的错觉。因为对现代社会来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或是个“不坏的东西”,是一个连小学生都懂得常识,民主比专制独裁强吧,比民贼独夫的强权好吧?民主不仅是好东西,还应该是人人都能遵循和享用的基本人权。拿民主直选来说,眼下的世界上,就亚洲来说,贫穷如巴基斯坦,它是民主直选;人口密度比中国还大如孟加拉国,也是民主直选;政教合一如伊朗,还是民主直选。可以说,无论它是“好东西”还是“不坏的东西”,起码在目前来说,它是世界上公认的、大多数国家都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
六十年前的一九四七年,胡适先生在《我们必须选择我们的方向》一文中,就曾为中国人民选择过这样一种道路:“我们中国人在今日必须认清世界文化的大趋势,我们必须选定我们自己应该走的方向。只有自由可以解放我们民族的精神,只有民主政治可以团结全民的力量来解决全民族的困难,只有民主自由可以给我们培养成一个有人味的文明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在它夺取政权之前,孜孜以求和浴血奋战的目标,不也是要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新中国吗?前些年笑蜀先生编辑的一本畅销书《历史的先声》,就汇集了中共为民主呐喊的全部声音。不过,等它坐稳了江山后,民主自由就死亡了,消失了,成了不让提及的“敏感字眼”了。谁提民主,谁就是“右派”;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异议分子”,就会被监视被打倒甚至失去自由乃至生命。正如当年的储安平所说,“对国民党来说,民主是多与少的问题;对共产党来说,是有与无的问题。”所谓新中国的历史,就是真正的民主自由遁迹于无形的历史,完全验证了储安平的预言。
在今天,这两个御用文人还在那里大讲特讲什么“好东西”和“不坏的东西”,还在那里给老百姓上民主自由的ABC,真是让人不知今日何日,难道说这些基本常识还用得着你们来给老百姓上启蒙课吗?不过,刚从越南、老挝考察归来的李君如,在被问到中共有无可能借鉴越共差额选举总书记等党内民主经验时一番话,却露出了马脚,他说,中共和越共的情形不同,越共一来党员较少,二来没有中共复杂的历史矛盾。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镜,但不可照搬。看看,说来说去,民主在中国还是花瓶,还是摆设,还是为我随心所用却让老百姓可望不可及的一个“东西”。拿一个“中国特色”当挡箭牌,还有什么人类的普世价值不能曲解的?
一句话,民主,与中国今天的官场贪腐是一样东西。在中共眼里绝对是不能真用和真反的东西。老百姓不是说了吗,真反贪,亡党;假反贪,亡国。民主也是同样规律,真搞民主,党的生存堪忧,不搞民主,任由专制独裁继续下去,早晚还是国将不国。正因为如此,再看看所谓中共党内理论家李君如等所玩弄的文字游戏,其欺骗性犹如薄纸,后面的几句话就把民主的这块假招牌给自我戳破了。
曹维录:反对《物权法》的不只是中共的左派
中国的两会(实质是中共的会,虽然打着政协和人大的名义)闹剧结束了,《物权法》以97%的高票率得以通过。据说这部《物权法》已经“反覆酝酿”和“广泛讨论”了13个年头,在这13个年头里,中国人是以什么方式讨论的,都有哪些理论建树和成果,对关乎14亿人口财产问题的讨论,老百姓几乎一无所知。现在这个《物权法》由不代表民意的几千名代表通过了,公民就得接受。这是对14亿中国人的羞辱,是欺人太甚。承认了这个《物权法》,就等于承认了两会不是民选的代表的合法性,就等于承认中国人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由中共指定的少数人决定,就等于承认中国公民被奴役的生活为正常的生活。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公民被宪法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力都得不到保障,《物权法》又能保护谁?
有些人故意把问题简单化了,把对《物权法》问题的争议归结为中共左派和民间知识界的分争,归结为改革派和保守派的分争,归结为坚持公有制和坚持私有制的分争,这是在有意混淆视听。事实上,对《物权法》的反对不仅来自中共内部坚持公有制的左派,也来自民间底层的民众,在漫长的共产极权统治下,他们被剥夺得一无所有,他们需要的是清算而不是《物权法》的保护,因为他们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可保护的了。那些醉心于《物权法》的人无视这一基本事实,硬要分析说:“胡温及《物权法》的支持者认为,《物权法》将促使中国改革再上一台阶,确保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并与国际接轨。而反对者认为,《物权法》动摇了中国的公有制基础,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把胡温打扮成正义形象的代表。
在人大和政协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引用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典故。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经这样形容财产权对人的神圣性: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没有房子主人的允许,英王不能踏进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闯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的房子。这个美好的故事被人们一再引用,似乎只要有了《物权法》,这一切就都实现了,我们中国人也能和英国人一样有了人权了。这是一个多么幼稚的想法!“国王不能进”,也许。但是强盗也不能进吗?流氓也不能进吗?50多年前,地主富农的财产被没收,他们被赶出自己的房子,那时并不是因为没有一部法律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一再说私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还是被没收了,1956年中共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自此以后所有财产归党所有。这个过程的实现不是由于公民财产没有法律保护,而是由于有一个强大的武装力量消灭了这个法律,一党专政,军队为一党私有,法律为一党控制,在这样情况下说某法律具有什么什么作用,不是愚蠢无知就是在有意欺骗。
说《物权法》“将促使中国改革再上一台阶,确保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首先是改革是不是成功的改革?如果改革没有解决全国普通百姓的贫困问题,只是以改革的借口把国家的财产转移到了当权者的手中,扩大两极分化,激化社会矛盾,这个改革就不能说是成功的改革,一个不成功的改革还上什么“新台阶”?其次是,中国有市场经济吗?现在西方先进的自由、民主国家都不认为中国是市场经济。事实也是如此,中国是权力经济和流氓经济,中国市场受权力操纵,越靠近权力的人,也就越有机会在市场活动中受益。不平等的市场准入、高利行业的权力垄断、黑社会的欺行霸市和金融、法律等重要市场资源为权贵服务构成中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特点。这样的一个畸形体制,有什么必要“确保”?
确实,《物权法》所体现的私有原则应该得到肯定,私有财产也需要保护,但现在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立法保护私有财产,而是要理清财产关系,让那些非法占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和他人的私有财产交出来。
中共要为历史上抢夺公民财产的行为公开向人民谢罪,要为那场因抢劫财产和权力而造成几千万人死亡的战争负责。《物权法》以财产的占有人来确定财产的权力人,由于中共一直以来非法掠夺公私财产,已经造成财产占有人和实际权力人不一致的现实,从法理原则上说,法律不应该保护虚假的权力人。
那些一再为《物权法》出台呐喊的人,应该想样一个问题,假如你的财产被别人抢夺干浄,然后那个人要求立法平等地保护你们的现有财产,你会答应吗?我想你不会,这就是中国公民现在不同意马上搞《物权法》的原因。中国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实现民主、自由的问题,不实现民主自由,不实现多党相互监督的良性体制,不解决权大法大的问题,中国私有财产不论立什么法都不可能真正受到保护。
据说,“两会”召开前夕,巩献田是热点人物,公安部门和北京大学找他谈话,要求他“闭嘴”,不要再发表反对《物权法》的谈话,停止串联签名,不要再接受境内外记者采访,不要再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两会”期间,巩献田终於“消失”了。他说:“朋友们跟我说,你要防止自己被别人利用了,毕竟这么大年纪了。我现在就很谨慎,经常有海外的媒体要采访我,我都不接受,因为他们会认为你唱反调,但不是这回事,我不想被别人利用了。”前不久,中共中央宣传部下令,所有媒体不准唱反调,必须让《物权法》审议顺利过关。
多少年来,有哪一个对民众有利的事中共这样“热心”过?这从另一个则面说明了《物权法》对谁有利,在保护谁的利益。
先实现自由、民主、人权、宪政,在这个基础上对那些掠夺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经济清算,对历史上为抢夺公民财产而推翻一个合法政府,牺牲几千万中国人命的重大历史问题作政治清算,这些都作好了,就可以立法保护私有财产了,这个顺序省略不得,颠倒不得。
乔新生:谁在操纵新闻媒体
中国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多元化社会,然而,中国的新闻媒体似乎还未调整好自己的思路,适应这个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在制作新闻作品的时候,既受到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又面临强大的市场压力。一些新闻媒体试图取悦广大平民阶层,扩大自己的发行量,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判断,特别是由于缺乏有良知的新闻记者和编辑,新闻报道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部分新闻媒体为了提升自己的品味,刊登大量的新闻评论,或者带有倾向性的通讯,但由于评论者缺乏基本的学养,所以,这些新闻媒体很快变成了发泄私愤,向公众邀宠的机构──在这样的新闻氛围里,专家学者经常性地成为批判的靶子,新闻媒体评论者假充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向部分专业人士频频发动“新闻大革命”。从表面上来看,整个新闻媒体适应了社会多元化之后不同阶层表达声音的需要,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新闻媒体失去了自己的价值判断,成为了少数人的“俘虏”。
“新闻媒体被操纵”这样的字眼可能有些刺耳,但是,如果不了解社会转型期中国新闻媒体的现状,不了解新闻媒体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那么,就很难对新闻媒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
中国的新闻媒体刚刚试图摆脱意识形态的羁绊,却很快陷入到市场无意识的盲动之中。而少数商业资本的拥有者,恰恰是利用新闻媒体的市场化取向,巧妙地将新闻媒体玩弄于股掌之中。而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为了蝇头小利,不惜将自己的人格置于脑后,助纣为虐,扮演起泼皮无赖的角色。从新闻记者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到借助于新闻评论发泄私愤,排斥异己,煽动情绪,中国的新闻生态急剧恶化。
在这个历史阶段,一些新闻评论者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结党营私,对不服从者口诛笔伐。这样的新闻评论越繁荣,中国整个社会的矛盾就越尖锐。所以,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彻底认清某些新闻工作者的本来面目。
首先,在中国社会发展中言论自由是否具有边界?
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基于人民主权的原则,宪法中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具有绝对性,立法机关不得通过立法,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中包含了禁止行政机关事先审查言论的要素,也包含了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法律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内容。但是,言论自由本身隐含了通过言论损害他人基本权利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公民在行使宪法权利的时候,可能会通过言论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制定具体的法律,限制公民的某些言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新闻报道侵权纠纷。如果仅仅看到言论自由中所体现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看到言论自由所包含的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那么,很容易假借言论自由,肆意侮辱、诽谤他人,少数拥有新闻话语权的人就会经常性地利用新闻报道或者新闻评论,剥夺他人的言论自由,或者利用新闻报道、新闻评论,曲解他人的言论,侮辱、诽谤善良的公民。
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新闻名誉侵权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新闻记者或者新闻评论者利用自己所把持的新闻媒体资源,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发泄自己的情绪,而丝毫没有顾及他人的感受。他们在文章中流露出君临天下、傲视群雄的神态,用极不尊重的表达方式,侮辱他人。这种在情绪失控状态下撰写的文章之所以能够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新闻媒体市场化之后,尚未完全形成充分竞争的新闻市场,少数新闻媒体的垄断经营,使得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自以为可以强奸民意,为所欲为。这种在缺乏自律而又失去严格他律的情况下发表的新闻作品,经过互联网络无限扩散之后,在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如果不走出在言论自由方面人为造成的误区,不揭露少数新闻从业人员假借言论自由的名义,堵塞言路、误导民众、转移视线、设置议题的恶劣行径,那么,中国的新闻媒体将很快陷入到挑起争端、制造麻烦、激化矛盾、破坏和谐的恶性螺旋之中。
我们固然要警惕公权力机关直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当前我们更要防止少数新闻媒体垄断话语权,压制、排斥、打击不同意见,利用新闻媒体发动新闻大批判。捍卫公民的言论自由,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要防止公权力机关介入公民之间的正常讨论,利用公权力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假借新闻媒体这个社会公器,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
总之,言论自由的边界必须清晰,必须防止少数新闻媒体人为地制造虚假的舆论,借助于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特权,为某些人或者某个阶层摇旗呐喊,彻底破坏来之不易的多元化社会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平等相处的局面。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如何体现自己的价值判断?
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应该放弃自己的价值判断。在多元化的社会,新闻媒体代表某些阶层发表意见,或者通过新闻报道,体现某个阶层或者群体的利益是完全正常的,也是新闻媒体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新闻媒体在表达自己意见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的基本底线,那就是必须确保公民能够正常地行使宪法的基本权利,不得利用新闻报道或者新闻评论曲解他人的言论,发动批判,更不能回归文化大革命年代《大字报》铺天盖地的大批判状态,在“政治正确”的前提下,不讲逻辑,组织大规模的文字围攻或者谩骂。
新闻报道或者新闻评论在体现新闻媒体自身价值判断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第一,可以发表体现新闻媒体自身价值判断的作品,拒绝发表不符合新闻媒体价值判断的作品;但是,在批判或者引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必须全面准确地转述他人的观点,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无中生有。
尊重原作品的基本含义,是新闻作品真实性的最起码表现。如果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毫无道理地切割,然后选出其中孤立的字句,作为自己批判的靶子,那么,新闻报道或者新闻评论就成为了文化大革命的《大字报》。举个简单的例子,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大规模地提高学费,有助于高等院校的发展,但是,大规模提高学费的同时,必须增加财政投入,并且通过直接贷款或者困难补助的方式,让那些贫困家庭的子女能够受到高等教育。现在一些新闻媒体转发了经济学家的部分观点,而没有将经济学家完整的表述全面概括,从而使整个新闻报道建立在十分错误的假定基础之上,有关新闻评论成了无的放矢地大批判。从经济学的理论来看,这样的学术判断当然值得商榷,因为每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巨大的成本,在行政不透明的情况下,制度所涉及的环节越多,被扭曲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不能对经济学家的观点断章取义,更不能无中生有,进行上纲上线的大批判。当前,中国的新闻评论界多数年轻人没有经历过文化大革命那段惨痛的历史,但新闻评论界确实有极少数人仍然秉承文革遗风,随意摘取原作者文章中的词句,然后进行毫无道理地新闻批判。
这样的新闻作品怎么会有助于澄清认识,建设和谐社会呢?我们可以原谅少数年轻新闻工作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所发表的不严谨评论,但是决不能原谅极少数资深新闻工作者文化大革命时代所遗留下来的极其恶劣的文风。
第二,新闻作品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比比皆是。譬如我国民法和刑法规定,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如果新闻作品中包含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那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新闻媒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新闻媒体的刑事责任。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认为,如果新闻作品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那么,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不允许讨论,公民的言论自由就会被剥夺。这是一种逻辑判断上的误区。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表对宪法和法律的看法,但是,在宪法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设的标准,制作新闻作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我们对宪法和法律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恰恰是言论自由的基本表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不得以宪法和法律可以讨论为由,撇开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侮辱谩骂他人,或者对他人进行舆论围攻。如果别有用心,认为宪法和法律都是可以批判的,所以,整个社会的言论没有底线,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的言论,那么,就是把批判错误变成了错误的批判,很可能会产生更加严重的恶果。文化大革命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灾难,根本原因就在于,少数人认为自己可以无视宪法的规定,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最终的结果是,整个社会陷入到无序的动乱状态。所以,新闻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的时候,一定要有最起码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决不能任由少数人假借学术自由的名义,颠倒历史黑白,混淆视听。
第三,在出版自由尚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在报道社会各个阶层观点和意见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平衡性,不能过于趋炎附势,也不能打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幌子,在没有深入采访的情况下,闭门造车,通过各种各样错误的假定,制作带有攻击性、严重误导性的新闻作品。我们希望建立开放的、竞争充分的新闻市场,但新闻市场的完善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有限的新闻媒体上,应当尽可能地建立“观点市场”,让各种观点都能够呈现出来,并且通过观点的交流,深化认识,凝聚共识。如果垄断新闻市场,在新闻报道中缺乏平衡意见,那么,新闻媒体就会成为助纣为虐的恶棍,就会成为误导公众的帮凶。新闻媒体同情弱势群体,应当派出强大的新闻采访团队,深入了解弱势群体的处境,为弱者提起诉讼寻找重要的证据。
如果一方面在编辑部鼓动弱势群体发起抗争,可另一方面却隔岸观火,追求所谓的新闻客观性,那么新闻工作者就会成为煽风点火的、不负责任的、缺乏最起码人道主义精神的冷血动物。新闻媒体必须有自己的立场,新闻工作者必须有良知。
最后,在规范新闻媒体的言论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新闻媒体享受着新闻报道权。一些新闻媒体利用自己在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如果新闻报道权不受控制,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制定新闻基本法,在重申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权的同时,防止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于新闻报道权,敲诈勒索、结党营私、党同伐异、混淆视听。当前我国并非没有限制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规定,只不过这些法律规范表现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内部文件。由于我国新闻法律规范效力较低,而且十分驳杂,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各取所需、随意裁判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制定新闻基本法,在强调新闻媒体必须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新闻媒体的开放性,让那些真正的弱势群体能够独立的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让那些伪人道主义的新闻媒体记者,以猎奇心态,进行浮光掠影式的采访报道,吸引公众的眼球,从而扩大新闻媒体的市场占有份额。
与此同时,必须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宪法和法律的普及教育,使他们具备最起码的现代法律意识,并且真正融入到现代法治社会之中,不再用封建社会的法律工具观念,来衡量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如果自以为“政治正确”,就可以抛弃一切基本的法律规则,不讲逻辑地开展大批判,那么,中国的新闻媒体越多,“新闻大革命”就越容易出现。我们必须警惕那种自以为站在正义的制高点上,把持论坛、拒绝批评、肆意谩骂、蛮横无理的新闻评论,必须净化中国的新闻舆论环境,让理智声音表达出来。
总而言之,由于缺乏最基本的新闻法律规则,新闻媒体又缺乏严格的自律精神,中国的新闻事业发展已经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那么,中国的新闻事业很可能在意识形态和市场竞争双重压力之下彻底堕落。
王 怡:博客版宗教自由简报(200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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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雷文森说,自他1995年回国后,他和家人不断受到各种迫害
綦彦臣:人民法院,还是把“人民”去了吧!--3月7日“上访”纪实
作为一个法律外行人,为了妻妹的一桩劳动合同纠纷案,我勉强地当了一次“土律师”即称为委托代理人的那种角色。妻妹之所以请我当“土律师”也有她的难处——她请不起律师。还好,一路打下来,帮她拿到养老保险的红本子。
到第二次再申请劳动仲裁即要求按“买断工龄”计算补偿时,则遇到了大麻烦。且不说双方都不服第二次仲裁裁决,单论到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过程就让人无法相信:从2006年1月17日立案,到2007年3月7日我到沧州中院“上访”,已经一年多了,仍无结果。
2007年1月4日,我作为委托代理人以挂号的方式曾寄给初审法院和其上级的监察部门专函,函名为《关于敦促泊头市人民法院近期判决米爱武“其他邮政合同纠纷”案的意见函》,正文为——
泊头市人民法院院长暨审判委员会: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的米爱武“其他邮政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2月16日由民一庭开庭审理,至今已经接近一年,仍无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有关规定,计算时间,本案应当由初级法院在2007年1月16日审结。敬请如期判决。如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亦请告知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綦彦臣,电话:822423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院长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附件:1,《泊头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2006)泊民初字第60号》;2,《泊头市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复印件
信寄出一个月之后,没有任何答复。
春节前我到泊头法院去了一次,在门岗登记处整整等了1小时40分钟。而等待的原因近乎不可理喻,就是“内线电话犯了神经病”。作为一个有身份的人——至少是我的“自我感觉良好”,我绝对不会和看门的小警员计较。倒是一位查阅离婚案卷的孟姓妇女不高兴了,她大为火光,骂道:“是电话神经病了,还是人神经病了?”感谢她的勇敢,她被放行之后,我也得以搭便车。不幸的是,一位王姓法官(主审对方不服、诉我方案件的审判长)说:“等几天吧,两个案子要一块下判决的。”
2007年3月6日,我已经是开庭半年之后第10次到泊头法院询问结果了。这次还是让妻妹“掐着脖颈”来的——我实在讨厌与法院打交道,铁定了等一年半的,但她不愿意呀,急等结果。况且一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怎么能两次延期呢?经过不算复杂的进门盘问,并有人答应接见,终于进了法院办公大楼。
泊头法院监察室的负责人是我原来同事的一位战友,也是我岳父的一位旧邻,他很策略性地问我的委托人:“邮局那边这类的事情还多吗?”言外之意,如果我们这个案件胜诉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其他一些信息也证明了这种担心,据悉:邮局方面一直在活动,案子也就压在了法院某位领导的案头。
这样的程序看起来很正规,然而也很“铁血”。因为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在初级法院要6个月内下判决,情况特殊的,由该案审判长报法院院长决定延长6个月,也就是说一年内应有结果;再特殊的,就由初级法院报中院,延长6个月。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三个6”的局面,否则,小民百姓会转晕了头的。对于该案,已经过了“第二个6”,而法院又“什么也不说”,当然很成问题。之于我个人判断,这个案子赢是铁定了,只是拿回多少钱来的问题了。从这个角度论,我还真不太着急。如此,我就愿听一下法院内部人员的意见,他告诉我们:“你们自己该去沧州(中院)监察室反映一下。”当我拿出1月4日原发信函的复印件之后,这位负责人有些吃惊,说:“这么着(本地土语,‘如此’也),我就更不能管了!”
事至如此,我们只好告辞。恰好在楼梯口旁卫生间的门口看到了该案审判长,停下脚步,耐心等他方便完了。而后,进了他的房间。回答是“商量下来了,等等,就下判决了。”
究竟何时下判决,仍如我第9次去法院见到的王法官给的说法一样,模模糊糊。要多交待一些的是,主审该案的庭长姓卞,是我中专时代一位师兄的同乡。而且,在那位师兄主持的酒场上,我们也“一块坐过”。但是由于本案,原来“见面点头”的那点人情都顿然消失,好像双方从来就没见过…
3月7日一清早,我就乘城际公交从泊头到沧州去了。顺利到沧州中院门口登记,保安用内线电话联系监察室。小伙子不错,把三个内线号全给拨了,结果,没人接。于是,我坐下来,耐心地等。
一对衣着明显为农村的夫妇,情绪有些激动,几乎是连逼带求地让保安给拨电话,“找纪检上的人”。结果一样,内线电话没人接。突然,那位男人问我:“你是记者吧?”
我一笑,说:“你怎么看我是记者?”
“像!”对方说。
我说:“不是记者,只算是个作家,叫自由写稿人的那类。”
妇女很机敏,说:“我们家的事情够写本小说的了!”不由分说,让我看材料。稍后,又要了我的联系方式。等留完了联系方式,他又细讲事情经过。大体上是,他儿子给本村一位厂主干活,出了工伤,落了终身残废;官司打赢了,判了38万,只拿到3万;现在要执行对方的住房,让他交3万评估费,云云。
我赶快告诉他:住房不能作执行标底物,评估费也不能交;赶快写个声明交本县法院,终止评估协议。
按他们夫妇的说法,所谓的和解协议是被骗着捺的手印。我只好再告诉他们:别上访了,赶快找原来的律师(其实也是个委托代理人),采取补救措施。老夫妇刚走,一位在传达室也等了有近两个小时的中年女士,要我给她留下联系方式。我顺手留了电子邮件,以及我在“法天下(www.fatianxia.com)”的博客名《彦臣看法》。她很谨慎,没谈自己的案子。我看实在等不到(其实是联系不上)沧州中院监察室的人,就要起身往回赶。不期一位南皮县的农民又拦住我,让我给他分析一下他的案子。他原来包种了别人几亩地,打了井,人家现在一看种地有补贴了,往回要;对方赢了,他不服终审,来中院申诉。(同样,也没见着人——没人搭理他这个事)。我只好告诉他:人家往回要地是正常的,合法的,但要给你一些补偿,比方说对提高地力的贡献的补偿,又比方说打井的钱应折成一个比例(相当旧设备作价)补还你。
他很满意这个解释,但他又告诉我一个“怪事儿”。判决书上写的执行“50米×70米”的面积不存在,大于他所包种的地亩,也就是说根本量不出这么一个执行标底。
我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告诉他:这叫有瑕疵的法律文书,审判过程中的法庭调查环节相当不严肃——基本上算个法院造成的错案。
时至中午,我请求保安再联系一下,仍无结果。起身走人。
一个上午,我们坐在传达室的7位“访民”,只有那位大约是知识分子的中年女性得以见了要找的人(部门)。
2007年3月8日上午写于绵逸书房
法天下
秦 耕:“假民主”比真专制更可恶
这样说一点也不代表我喜欢专制,“假民主”在本质上与专制无异,它本来就是专制,反感“假民主”的命题已经把反感专制包含其中了。这个题目只说明“假民主”不但与专制同样坏,而且比专制更坏。
我反感“假民主”的恶劣表演,虽然我很清楚“假民主”表演产生的后果与每个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它、了解它,但情感仍然迫使我拒绝了解与“假民主”有关的一切信息——我不看报纸、不看电视、不浏览任何与“假民主”有关的网页、甚至拒绝听任何人谈论“假民主”。这样做,次要的原因是“假民主”表演中的一切重大事项或所谓进展,都不会超出我的意料之外,对我来说没有什么是新鲜的,我很清楚他们在干什么、他们能干什么、他们是如何干的;主要的原因是出于个人化的道德洁癖。我一直是一个坦率和真诚的人,从幼年开始就拒绝说谎,在整个读书阶段坚决不在考试上作弊、而且对身边发生的任何作弊行为都会公开表示强烈的厌恶,现在又长期在一个专门从事反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企业机构工作,这使人到中年、进入萨特所说的“理智之年”的我,仍然情感战胜理智,总是对作假表示出极度的反感、厌恶、甚至憎恨。而每年定期举行的“假民主”表演可能是我所能知道的、世界上最大的作假行为了。
“假民主”最可恶的首先是虚伪,与任何专制相比,装扮成民主的专制最令人反感。被强盗打劫,你损失的仅仅是财产,但如果被一个满脸真诚、花言巧语的骗子诈骗,你在财产损失之外还增加了情感损失,对这个结果你从心理上更加无法接受。强盗和骗子的目的本无二致,但骗子在得到你财产的同时,还在客观上对你的人格和智力进行了羞辱。他完全可以公开抢劫,但他仍然要以玩弄你智力的方式诈骗,这不是故意羞辱又是什么?对某些骗子来说,也许羞辱你并非其本意,他只是想用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取得你的财产,但任何一个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都无法因此而原谅诈骗者。专制之所以要以“假民主”的方式存在,是因为民主的价值已经得到普世认同,连萨达姆这样当代最凶残的独裁者,也要让人民用选票装扮他总统身份的合法性,虽然他是用枪逼着人们投票的。人民被枪逼着投票,而他是被民主逼着举枪——连萨达姆也知道不能公开反对民主。独裁者的这种恶劣表演好像在表白自己不曾反对民主:“我没有反对投票,我只是不允许他们投我的反对票”。如果人类还生活在专制时代,人类政治文明尚未演进到英国光荣革命、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和巴黎人1789捣毁巴士底监狱之后,一个独裁者把自己装扮成民主的模样,那他与同时代的其他独裁者相比,也许还是可爱的,表示他希望以善意的方式奴役人们,不使被奴役者太难堪,但在民主得到人类普世认同的时代,独裁者再进行这样的恶劣化妆,就令人十分恶心了。
“假民主”的可恶之处,还在于把人们反抗专制的天然正义行为指控、污蔑为反对民主,剥夺了人们反抗专制的天赋权利。民主的核心价值就是主权在民,任何未经人民同意的统治都是非法的、罪恶的、应该被人民公开反对的。但“假民主”说你们已经“当家做主人”了,不应该再继续争取民主了,于是将人民以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罢工、甚至发表不同言论等和平方式争取民主的天赋权利全部剥夺。如果有人坚持继续争取民主权利,则被宣布为犯罪,这种颠倒是非、颠倒黑白的谎言,可能是我所知道的人类最无耻的行径了!罪犯端坐审判席上,英雄戴铐阶下受审,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继续沿用强盗与骗子的比喻,这就是强盗公开抢劫,可以人人有权喊打,抓起来审判,讨回正义;被骗子欺负了,当你觉醒之后想讨回正义时,骗子反咬一口,抢先以正人君子的名义指控你是罪犯,遇到这样的事情,你觉得气愤不气愤?
“假民主”还造成无法估量的巨额财产浪费,这也令每个以诚实劳动纳税的善良人痛惜不已。如果是专制,直接专制就是了,简洁明快直截了当多快好省,不玩花活,不弄虚头。因为“假民主”是唱戏,就得有演员、有行头、有化装,还得搭台演出,还要众人捧场喝彩,这一场假民主的大戏演下来,得耗去多少钱财?经济学家如果算算,可能当场得吓晕过去。问题是还不是只演出一场,有开幕有闭幕,演完拉倒,点到为止。虽然每个级别的“假民主”大戏每年只演一场,小地方小规模大地方大规模,但其剧团规模庞大,演员众多,而且产生演员的过场复杂,还得天天排练,这造成的浪费恐怕经济学家也算不清了……尤其近来公开宣称还要继续演出100年,这就意味着纳税人还得源源不绝的为“假民主”掏腰包。
我用唱戏来比喻“假民主”表演,其实并不妥当,唱戏毕竟是娱乐,观众掏钱买个乐子,双方自愿,一方愿唱一方愿看,完全是诚实的商业行为,而“假民主”的演出花费巨大,非但无任何娱乐功能,还对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人都产生精神折磨和煎熬,更重要是,这种“假民主”是单方演出和强制观看,完全是非自愿的。那些以美国式民主的竞选花费巨大为由,给美国民主贴上资产阶级民主标签的聪明人,不知道是否核算过这种“假民主”所造成的浪费是多少?是否把两者的花费进行过比较?何况美国式民主的竞选花费是竞选者自筹资金,是捐献者自愿掏腰包的,而“假民主”表演花费的却全部是纳税人上缴的血汗钱、是未经纳税人同意而非法挪用的。
写到这里,我决定坦率的大骂一声作为结尾:操他妈的“假民主”!
2007-3-17
博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