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云飞:阶层撕裂与权利冷漠

2007年,茅于轼先生发表一篇不长的文章,叫做《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引起轩然大波,令左右两边的人都不待见他。甚至有人出语狂骂,谓其老而不死、皓首匹夫,必欲重害其身乃已。左右两边人之骂,其因由大抵都是相同的,源出“替富人说话”。一般说来,在中国这个阶层和价值分裂越来越严重的国家,左右两边常因利益和价值观的冲突,比较难说到一块,但这次却比较一致,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左右两边能在网上或者传统传媒上发表言论的人,都是有一定话语权的人。左边的人之话语权大抵以人数取胜,以人民的代言人和老百姓的利益诉求相号召,话语力量因人数众多而显得颇有声势。而右边的话语权大多出自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精英阶层,知识精英阶层因出于自身道德声望的需要,天然地替穷人说话,正如茅老所说,替穷人说话风险较少,而替富人说话因为整体的道德重压和绑架,只要不傻就不会去主动冒犯。左倾的底层民粹和右倾的道德风投,使得茅老的“替富人说话”必然遭致语言暴力的围殴。因此,整个社会中的不少人,宁愿替穷人说“政治正确”的空话,哪怕不替穷人做什么实事好事,也不愿给富人说有理有据之好话,这种由来已久的阶层歧视和道德审判,在中国特别是当下大有巨大的市场。

历代底层都有“杀富济贫”的榜样,并以此相号来推翻前朝政权,使得“仇富”成为社会乱象开始的前兆。历代延续下来且重复的“杀富济贫”模式,富人的确也有不少人骄横跋扈,加重了民众对有产者“为富不仁”的心理暗示,从而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集体无意识。一般说来,话语权拥有者中的主流在道德和思想上也比较有“嫌贫爱富”的传统——即给穷人说话,不管说得有没有道理,变成历来的“政治正确”。这就像沙俄时期至十月革命前,上层人士的道德负疚感和民粹主义结合,其威力甚为强大。因为民众的受压、沙皇的盘剥,使底层人士成为一定意义上的道德模范,二十世纪初二十年代左右中国盛行的“劳工神圣”也是此种余绪。其实劳动和工作是桩非常普通的事,劳工和其他阶层的人士一样,并不天然神圣。因劳工生活在底层,生存不易,让人感到十分不公,所以劳工神圣的提倡,很容易被有话语权的写作者作为道德优越感来提倡——除了鲁迅的人血馒头外,古有袁崇焕被普通人一口口生吃,今有都江堰死难地人士举报志愿者刘艳萍等,例不胜举——而少受逻辑之质疑和检验。

也就是说,社会制度有问题,不仅没能有效地阻止贫富悬殊的增加,而且在财富的再度分配和社会保障上做得相当差,这就容易使有话语权的写作者去神化弱势者,最差的结果便是有的人用弱势者所具备的道德同情优势来煽动暴力,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暴力革命的号召者无不如是。任何对弱势者毛病的揭示,就有可能变成没有同情心的表现,而且也可能被说成是权贵的辩护者。一个理性的社会,应该有各种言论的博弈,包括对替富人说有理有据的实话,否则,任何不据事实的偏袒都会造成阶层新的裂痕,使裂口越拉越大,终至断裂到无法修复。一个成熟的社会是纺锤型的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而不是少数富人加上大多数穷人,而没有中产阶级深植其间的社会。只有少数富人加上大多数穷人所组成的社会,其阶层对立之强和利益冲突之烈,是无法用任何说教和道德约束来统领整合的。社会越是贫富悬殊,穷人饱受压榨盘剥,富人的财富来历不明、来路不当,一看即官商勾结、权贵合谋的结合,哪怕是有枪杆的高压、哪怕有无所不在的恐惧,也无法抵挡社会动荡。

由于私有财产没有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护,不只是贫困的底层民众感到生活压力巨大,即便是有产者也要殚精竭虑地为自保努力。山西票号经营者富可敌国,亦要买官护身,胡雪岩亦要找红顶庇护,一是惧官二是勾结获利。而这方面今天中国的商人,也没有什么大的改变,每个人都花尽心思去找靠山,以便获利更多的同时也能尽力免受整肃。但正是权贵合谋、官商勾结,使底层穷人对富人心存怨恨。而在乡村自治方面,富人办义学、捐塾田、兴祠堂、祭祖宗,固是扩大自己影响,从而进而地方博弈的好办法,但何尝不是通过种诸种仪式而求得自己及家人的平安自保呢?富人做错事,知识分子固然应不吝批评,但若其正当利益,也不应怕出来为其说话。若不能保护利益较多者的权益,普通人的利益亦自难有保障。权利的下移保护作用,历来有一个慢长的斗争过程,西方民主国家走过的历程无不如此。

2009年以来的国进民退异常猛烈,体现在许多方面:山西媒炭被国企收购、邮政快递的大面积国有化、互联网整肃中的国有化、新书销售网店和会员店打折不能超八五折的国有化垄断等,无不可以看出,此次不过是官方六十年来收放自如的折腾中再次侵夺不利巨额资产罢了。山西煤老板被国企逼退的遭遇,底层民众看不懂,乃至叫好,而知识分子在他们维护财产的过程中再一次缺席,几乎没有人替他们说话。其原因在于煤老板的资产可能不干净,与官方合作过程中的行贿几乎是必然的,使得他们有苦难言,既无力抵抗官方侵占他们的资本,因为官方掌握着他们的把柄,亦无民众会认为他们清白,所以中国一些富人处于这样两难的境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知识分子也是讲成本收益的,既然你有那么多问题,替你说话哪怕只是呼吁需要程序正义的话,都存在道德上的风险,所以也就懒得开口。此种国进民退损害的当然不只是富人的利益,就是一般的有产者乃至穷人亦受伤害,但很少有样子的批评的声音。官方历来如此分而治之,通过经济上国进民退,垄断巨大资源,从而继续实现其操控专制政体的核心目的。

重庆李庄案中也展示了阶层分裂,除了重庆官方妖魔化律师群体,特意想把自己的黑打黑行为正当化合化法,以蒙蔽民众而取得他们的支持外,也可以从许多方面来阐释不少人不替富人说话的窘境。据说李庄的律师事务所有太子党背景,那么许多人就把李庄获刑解释为太子党的内斗,是一场典型的利益集团内部狗咬狗的斗争,我们只需幸灾乐祸地旁观而已。有人或许还会说:即便李庄案没有太子党背景,那么李庄也算是能捞钱的富人,单是代理龚钢模案就收取辩护费150万,再者谁能说他真的干净呢?所以李庄案受刑即便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也不必为他惋惜。再者律师被用伪造证人证据而弄进监狱又不只李庄一位,即便他冤屈又有多大的特殊性?相反他如果被捞出来,也不是法律的胜利,只能是官方内部权力之争的妥协。只有极少部分人认为李庄一案是法治的倒退,是文革式统治的开始,只是谁也不知道会在何时蔓延全国。

我一直认为无论富人还是穷人,只要正当权利受损,那么我们就必须替他们说话。当然替他们说话的时候,要尽量地了解他这利益正当与否,而且最好是就事论事。比如说,你要我论证李庄此前是否违过法,此前所得是否干净,我认为不仅调查成本过高,而此与他此次获罪没有直接关联,应该关注的是他在代理龚刚模案件取证时是否合法、是否真的作伪证。目前我不能说李庄完全没有作伪证,但以重庆公检法的做法及目前的掩盖,那我认为李庄冤枉的可能性比较大。不要因为李庄是富人,或者其律所有太子党背景,而让其正当权益受损,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判断事情的基准。也就是说,再坏的人,他的正当权益亦不应剥夺,否则任何人的正当权益,都有可能把你强行定成坏人后而全盘剥夺。我们要警惕因道德洁癖,或者是民众压力,而不敢说真话,不敢为哪怕是坏人的正当权益呼吁。这种因阶层不同的权利冷漠症一旦蔓延开来,特别是在有话语权的知识分子中间盛行,那必然不是一个社会的福音,因为丧钟必不会只为坏人而鸣。

2010年至1月10至12日凌晨于成都

孙传钊:他们为什么告密?

1990年代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教授罗伯特·盖拉特莱(Robert Gellately)关于纳粹的研究取得多项重大成果。最初的成果是1990年代问世的《德国社会中的盖世太保:种族灭绝政策,1933-1945》(The Gestapo and German Society: Enforcing Racial Policy 1933-1945)。这部著作中,盖拉特莱虽然也一般介绍了纳粹政权如何运用秘密警察(即盖世太保、Gestapo,也称Staatspolizei)体制和宣传手法来构成其暴力恐怖的政治体制,但是他已经触及到这样一个主要的议题:普通的德国人经常向秘密警察检举犹太人、吉卜塞人和其他他们不喜欢的外国人。秘密警察需要什么情报,他们都会主动提供,因此,秘密警察并不需要有一个人手众多、膨大的特工网络,所以盖拉特莱认为,纳粹因为能得到普通德国人的广泛主动配合,创造了一个秘密警察布下天罗地网的“神话”。

2001年,作为盖拉特莱的纳粹研究系列中对学术界影响最大的成果——《支持希特勒:主动还是被胁迫?》(Backing Hitler: Consent and Coercion in Nazi Germany)出版了。盖拉特莱在《盖世太保于德国社会》基础上,对战败时盖世太保没有来得及销毁的档案和当年秘密警察、刑事警察的布告及调查报告、审判记录、报刊、笔记本、学生作文和先行研究等多种材料的搜集、分析后,以三个不同地域670份秘密警察关于案件档案作为统计样本,进行实证的历史研究。这一研究得出的最主要结论是:盖世太保当年的恐怖活动得到德国市民的广泛、主动的配合和支持,特别得到妇女、青少年的狂热支持。不少告密“举报者”明知被告密者会被不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遭受酷刑、送往集中营、甚至被处决,他们还是积极主动地检举纳粹要消灭的所谓危害社会“危险分子”——德国的或外国的犹太人、吉卜塞人、不顺从的基督徒、同性恋者、共产党员和收听敌台、传播“谣言”、动摇民心的内部敌人。而且,他发现,检举的内容都是在家庭成员之间、邻里、同事或亲友之间私下的言行。其中不少还是肆意夸大,甚至是无中生有的诬告——按照倒错的纳粹政治、道德标准。粗读盖世太保的档案记录,检举者、告密者表面上都是积极支持纳粹主义,但是,仔细阅读档案的话,很明显这些告密者大多带有各种不同琐屑的私人动机:物质利益、性爱的嫉妒或报复等等,很少是出于纳粹所谓“公共社会政治义务”、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的信仰。档案中所见的案例,大多是平庸的动机,无非就是出于贪婪和嫉妒。比如,为了独占一个本来公用的浴室、获得一套被害者居住着的公寓、垄断某种商品经营权、为了性爱陷害情敌等等。

罗伯特·盖拉特莱在第三章专门讨论了有关集中营的媒体宣传问题。他通过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各种报刊的调查,运用实证研究来证实纳粹如何通过公开宣传,使得连民众潜在的反对声音完全消失,最后彻底解体民主体制的。从一开始,强调集中营是专为威胁社会治安共产党员建设的,通过劳动改造,使他们新生。有关强制性的集中营的建立的宣传报道及其照片就都是公开的,在这些宣传中,即使新政权采用暴力恐怖的手段,也是公开、不回避的,都作详细报道。纳粹的这种不断宣传有双重目的和功能,既能遏制“犯罪”,又使得集中营及其暴力恐怖体制合法化、正当化。而很多民众都希望为集中营建设做贡献,到这样机构里工作。纳粹在宣传中,把集中营作为对政治犯、刑事案件惯犯、犹太人进行所谓品德纠正、维护社会稳定的教养机构,许多人认为在这样机构中积累工作经验是有益的。(3)即使有少数报道提及被收容者惨遭杀害,被人们认为那也只是偶然的,是集中营管教人员自我防卫的结果,或者是为了防止收容人员再度逃回社会给社会造成威胁,暴力是必要举措。这种暴力恐怖都被涂上正当的光环。人们认为,魏玛时代的自由放纵得到了矫正,这些强制措施都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犯罪。(4)纳粹奴役体制是建立在高度科学、经济学知识的基础上的,1939年,战争爆发后集中营规模又重新迅速“繁荣”、扩大起来。第一,因为防止和镇压对纳粹不利的关于战争的“谣言”和反战意识的流传,政治犯又开始增加。第二,战争时期维持经济生产的劳动力的紧缺,集中营担负起这方面的功能。然而,种族灭绝最大的屠杀毕竟是在“东方”波兰境内集中营里发生,所以避开了广大德国国民直接的视野。但是,盖拉特莱指出,即使普通德国人亲眼目击了德国境内身边的暴力、杀戮的事实之后,还是表现出迎合纳粹迫害犹太人暴行。为了获得运转战争机器资源,集中营之外,犹太人和其他外国(主要是波兰人)劳工、战俘被强迫在许多工厂、企业、农场从事奴役性的劳动。不少工厂、农场就在集中营附近。被奴役的男性经常无辜被处以死刑。和这些犹太人、外国被奴役的劳工同处一地的德国人、民间社会几乎没有人注意到这种事态带来可怕的后果。(5)

在第九章《市民社区内出现的“集中营”》中,盖拉特莱以许多具体事例指出,1942年后,因为严重缺乏劳动力,农民与民间企业可以向集中营租借囚犯作为劳动力使用,雇主可以随意借助盖世太保,以整肃劳动纪律为名,任意迫害这些“劳动力”。整个社会成了一个“私设集中营”。人们每天可以从报纸上获得这样的公开、明确的信息,因此,如果有德国人告诉你他在大屠杀时期不知道集中营,那是天大的谎言。(6)

这一时期,盖拉特莱还作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即把已故美国精神科专家戈尔登松(Leon Goldensohn)1946年)在纽伦堡审判期间,对19名被告、12名证人(包括戈林、汉斯·弗兰克、里宾特洛夫、邓尼茨等纳粹战犯)进行旨在对他们心理分析访谈的纪录稿的整理、编辑、出版了《纽伦堡访谈》,(The Nuremberg Interviews: An American Psychiatrists Conversations with the Defendants and Witnesses,此书被翻译成14种语言,在欧美影响很大)。我们读这《访谈》,能真正体会到汉娜·阿伦特“平庸的恶”论点的确实性,即使这些罪大恶极的纳粹头目,他们的大多数在接受纽伦堡审判时内心的自我辩解,与以后在耶鲁撒冷法庭上的艾希曼是雷同的:自己只是服从元首命令和法律、不知道集中营屠杀的存在。盖拉特莱收集的证据,揭穿、驳斥这种蔓延于整个国民推卸伦理责任的自慰心理。他指出,希特勒、戈培尔在演说中屡屡公开谈到“最终解决”政策,把犹太人送往奥斯维辛灭绝作为传闻只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比如,抵抗组织“白玫瑰”散发的传单中,也提到犹太人在奥斯维辛被大量屠杀信息。(7)

该书的第六章《非法与犹太人》、第七章《针对外国劳动力的特殊法律》和第八章《内部的敌人》三章,都是完全围绕“告密”这一主线,通过对秘密警察档案,以众多具体的案例展开详尽叙述和绵密分析。

和其他研究者一样。盖拉特莱也利用维克多·克伦佩雷尔的日记研究纳粹的反犹宣传和种族灭绝政策。无论是认为德国人当时是普遍支持纳粹,还是对此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几乎都利用维克多·克伦佩雷尔的日记(8)来分析当时德国国民对反犹暴举的反应的变迁。克伦佩雷尔因为妻子是雅利安人,自己又在一战期间服过兵役,所以,1933年以后他的处境是虽然日益恶化,但是有个过程,1941年9月后才被规定要佩六角星的戴黄色袖章。即使如此,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他这样的雅利安人的配偶还可以在社会公开露面。因此,盖拉特莱认为至少在有一段时期内,德国民众还不是“种族灭绝”的信仰者和支持者。但是,即使在纽伦堡种族法还没有出台之前,民间就已经存在广泛、经常性的法律外的检举、告密犹太人行为。档案告密的理由绝大多数是犹太人于雅利安人保持性关系——“种族污染”。温特佛兰肯(Unterfranken)地区秘密警察未销毁的1933年至1945年期间关于犹太人种族污染的210个案件中,出自居民检举、揭发的占了59%.档案统计揭示,除去24个原由不明的案件,由各种国家组织、团体根据掌握的的案件,只有59个。而且,这些案件中私人告密的动机绝大多数不是出自对希特勒种族理论意识形态上的信仰,而出于某种个人利益。比如,有个案例很简单,一男子为了与犹太人妻子离婚,与妹妹一起向盖世太保告发妻子是犹太人。(9)盖拉特莱还援引了两个先行研究的结果。其一,历史学家曼(Reinhard mann)的统计、分析秘密警察815个案件档案表明,其中26%是告密导致立案的,这中间只有50件可以称得上是出自对体制忠诚动机的告密。(10)其二,根据迪尔纳(Bernward Dorner)研究的481个告密案例,其中只有不到3分之1是具有比较浓的政治色彩。(11)盖拉特莱的结论是令人回味的:秘密警察神通广大掌握一切只是人们见到的一种假象,秘密警察的高效率工作的根源来自大众频繁的告密。(12)极权主义国家市民失去了其他解决私人利益纠纷手段后,利用国家暴力强制性制度来实现私人目的。所以,20世纪的欧洲史,弥漫着出自私利目的的告密。(13)包括希特勒在内的纳粹当局也曾为这种纯粹出于个人私利的告密、不时还出现诬告的社会倾向感到头疼,也作出对无事实根据的检举者处罚规定,但是,民众与警察相互推波助澜“群众专政”,有助于强化暴力恐怖体制,纳粹还是容忍、鼓励这种并非真正效忠的告密,诬告者就此不要为自己行为付出任何代价。我们可以说,如果光有IBM这样企业为纳粹政府提供统计种族统计(甄别、统计犹太人)的现代统计仪器,(14)仅仅凭借毒气杀人高科技,没有普通德国人普遍告密,纳粹政权的种族灭绝政策恐怕就没有这么顺利。在第七章《对外国人的特殊法律》中,盖拉特莱利用的三种档案,即温特佛兰肯地区1933年至1943年、莱茵-鲁尔地区1933年至1943年和布法尔兹(Pfalz)地区1933年至1945年的关于波兰人社会隔离的档案,都表明当地居民的告密一般占这类案件的一半左右。众多具体案情告诉我们,波兰人或德国人只是因为相互发生性关系就被作为“种族污染”处以极刑占被告发者的极大多数,然而这样严重后果并没有使得告密者有所踌躇,告密没有减少趋势。直到1945年春,纳粹战败前夕,告密依然盛行。(15)

罗伯特·盖拉特莱利用杜斯多夫(Dusssldorf)等三个地区盖世太保档案,专门在第八章《内部的敌人》中,分析秘密警察挖掘“民族共同体”内部敌人最多的一种案例——收听敌台案(敌台,指BBS等反法西斯电台)。关于犹太人、波兰人“种族污染”等案子一样,收听敌台案大部分也都是出自普通德国人主动、积极写信给警察,对身边的亲友、邻里或同事的告密。75%的这类案件告密者动机不是出于告密者政治信仰。由刑事警察和盖世太保自身掌握线索、侦破的这类案子,不到10%,即使这些案子也只是已经在押的“犯人”提供的线索。(16)滑稽的是:1930年代收音机在德国普及的最重要的原因,却是纳粹政府要求全民都能听到元首的声音。秘密警察曾对1944年7月暗杀希特勒案积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侦察,但是那只是一个例外。平时秘密警察仅有能独自主动掌握的各种案件线索大多数是对邮件检查的结果。秘密警察把这些密告他人偷听敌台的动机分成两类:出于一时情感冲动和为了纯粹利己目的,但是大多数人的动机是这两种动机的混合物。告密只是工具、手段,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盖拉特莱指出虽然关于“收听敌台”告密与涉及种族政治历史(曾是共产党员、社会民主党员)问题的告密有所不同,告密本身表明了纳粹政权国民对纳粹政权支持,但是这种普遍的国民相互间的告密也呈现出“统一的民族共同体”理论上的破绽,而且这种告密也并非出于阶级或阶层对立、冲突,加害者与受害者都生活在相近的社会环境中。(17)这种所谓针对在后方散布敌台播放“谣言”,影响士气的检举、告密在军队内也蔓延、盛行,有3、4万国防军官兵因被战友或亲友的告密,因此被处以极刑。(18)纳粹禁止公开谈论、批评战局的恶化,公开谈论或批评时局的人都要付出沉重代价,不少因被人告密“偷听敌台”,被判处死刑。与其他案由一样,即使人们都知道告密会给对方这样严厉处罚的后果,还是不断有人向盖世太保检举、告密其他同胞的反战言论,虽然最初告密者不是出于“政治动机”,但是,这种告密和检举与纳粹公开的政策宣传一样,起到了增强第三帝国的道德标准的功能。盖拉特莱在书的《结语》中援引海尔贝尔特(Ulrich Herbert)的话:纳粹时代导致了“德国人道德的深刻残忍化”。(19)这个结论与阿伦特感叹20世纪极权主义体制彻底颠覆了人类2500年道德传统结论是一致的。

该书提出了一个我们非常熟悉的问题,而且在书的一开头就提到这个问题:即纳粹如何通过选举投票,得到民众广泛支持后,实现他们控制整个社会的目的和计划的。作者的观点是:希特勒之所以选举中获得成功,是因为他利用了魏玛政府一系列的困境和失败,并对解决这些难题做出了承诺。希特勒除了利用了外交上的屈辱、国内经济萧条带来社会的贫困和道德危机(如犯罪率上升)等要素外,还有各种分裂的政治力量的内耗,也是给纳粹体制补充营养的强壮剂。时运给希特勒解决失业问题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准一个机会,纳粹在这样好时机中巧妙地把一系列强制性的手段参杂在其中,人们都只看到了“成果”,赞同强制性暴力政策,所谓只有清除这样的敌人,才能捍卫德意志民族共同体的健康和纯洁。以为纳粹把犹太人、共产党作为最主要的敌人与己无害,私利驱使人们忽视了这样强制性本质危害最终会带来史无前例的灾难。

罗伯特·盖拉特莱在著作中,还使用了不少生存下来的当事者的证言。这些当事人并不是纳粹党徒,但当年他们支持了纳粹体制。当然,到纳粹上台为止,至少还有100万的选民,始终坚持支持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中央党。即使这些人,史无前例的经济危机,也使得他们最终倾向支持希特勒。概括地说,所谓希特勒的支持者,也就是1932年呈现出来的强有力的反民主思潮的群体,只因大恐慌侵袭了他们私人生活各种利益。可是,平心而论,希特勒上台之前,魏玛时代创建的民主主义价值观还是对他们有一定吸引力的。这些软弱的民主主义信仰者,最后也都成了希特勒体制的支持或者容忍者。第三帝国用宣传的社会生活的稳定、安全,换取了他们的自由。盖拉特莱指出,还有一个意识形态要素,也可以看成第三帝国中含有魏玛时代延续下来的一个要因,这就是爱国主义。魏玛时代的民族主义爱国者很容易转化为纳粹主义的爱国者。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中的参数往往有助于汇集民意。强有力的纳粹体制做出了某些物质上的承诺,因而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与物质安全联系在一起,这些具体的承诺体现出时代民众的道德要求(就业权利和社会保障等),同时衍生出人们对纳粹体制中的秘密警察镇压的赞同和支持。因此,德国未曾有过真正有组织的抵抗,而广大民众对纳粹政权支持从来没有动摇过。(20)

该书的着眼点不在于纳粹体制怎样腐蚀、控制国民的思想和行为,在于德国国民为何、如何服从和配合纳粹体制的。它是从各种具体微观事例实证分析入手,与戈德哈根的《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Daniel Goldhagen, Hitler′s Willing Executioners Ordinary Germans and the Holocaust)单一以101警察部队在东部战场的样板剖析不一样。但盖拉特莱与戈德哈根也有相同的地方,他也认为德国国民对纳粹的顺从、拥护并不都是制度强制、胁迫的结果,往往是为了个人私利主动、自发的顺应和配合。然而,他的结论又是否定戈德哈根的结论,——戈德哈根把普通的德国人描绘成因为具有先天的、或者文化传统导致他们的反犹心理和行为倾向,所以会迎合纳粹的各种政策和暴行;而盖拉特莱是描绘出德国国民如何从各种“非政治”缘由主动去迎合纳粹体制的。《支持希特勒》与布朗宁(Christopher R. Browning)的《普通人:后备警察101营和波兰的最终解决》(Ordinary Men: Reserve Police Battalion 101 and the Final Solution in Poland)也不一样,布朗宁着力分析影响101警察积极参与屠杀的各种“环境因素”;而盖拉特莱从档案中发掘告密者的个人动机。

当然,也存在对该书的批评,有的学者,如约翰逊(Eric A. Johnson)认为盖拉特莱只注意那些普通德国人主动检举、告密的案例,因而提出质疑:纳粹秘密警察处理的案件中,案发出自告密的案件到底占多少百分比呢?遭到家族、亲友告密的恐怕是诸多案件中很小一部分,而作者把它们普遍化,作为一种典型来处理。批评者认为作者的叙述、分析有片面和夸大,比如,“告密泛滥”、“全国弥漫着高密的空气”、“与秘密警察工作相比,倒是受监视的人(告密)活跃”等等。虽然盖拉特莱在第一章《支持希特勒》中,提到15万共产党员受到迫害,但只是在注释中出现,未曾做出进一步分析,也没有提及其他宗教信仰者神职人员的抵抗。而对这些人遭受的镇压,未必是源自普通德国人的检举或告密。如果作者对秘密警察的档案能投以更宽的视野,那么一定会看到许多做出抵抗和牺牲的德国人。约翰逊认为盖拉特莱的叙述没有对“德国人”作出区分,没有提及甚至否认抵抗纳粹体制的人们,把德国人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他未把力点放在犯罪者、受害者等具体个案的采访和研究上,只是提供了宏观的描述,没有看到那些默默地被迫胁从的德国人在强制下的痛苦。(21)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强调制度决定论的时候,在吸取历史教训和追究伦理责任的时候,也不能否认人的主观选择对体制形成和维持的功能。首先,假如不是主动、积极支持纳粹体制的国民占了大多数、绝大多数,那么纳粹不可能通过选举上台,不可能维持长达12年的残酷统治,而导致他最后毁灭的还是外部的全球的反法西斯力量。

其次,盖拉特莱在书中也涉及历史学界普遍的共识,即纳粹上台得到国民拥护的原因包括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治动荡,对苏联的恐惧、民族主义传统和自由意识的软弱等要素,他只是在这些要素之外,更强调和凸现了对个人私欲动机的分析。从其他的一些历史记叙来看再考察纳粹政权的建立和经营的历史同时,在考察制度之恶的同时,我们不能把制度决定论抽象化、绝对化,多视角的考察也是必要的。其中,个人私欲动机考察也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具有其独自意义。比如,1933年,洛维特(Karl Löwith)在回忆录(Mein Leben in Deutschland vor und nach,)中生动地记录了1933年前后,他熟识的德国知识阶层、众多的大学人对纳粹“革命”的广泛共鸣和支持,只有个别人进行微弱的、却是难能可贵的抵制。洛维特不仅揭露了迎合纳粹“革命”知识分子的丑态,其中不少还是犹太人。书中,洛维特以斯普兰格为例,分析少数开始尚微弱反抗知识分子逐渐顺应的原因:“没有人愿意放弃一份已经习惯又做的很好的工作”。(22)“没有人愿意放弃一份已经习惯又做的很好的工作”,怕失去纳粹体制下大学里的一分教授职务——个人的境况、利益往往是最终选择妥协、顺从,放弃抵抗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再如,科什那依据母亲当年的手记,在《莎拉的礼物》(新星出版社,2009年)以鄙视的口气详细描述犹太人社区领袖的梅林的各种讨好纳粹,配合纳粹残害自己同胞的卑鄙无耻劣迹,而梅林以及手下的犹太人警察的各种劣迹,无不出自他们自我保存的私心、私利、私欲。(23)我们往往强调一些私人领域道德准则是私德,依靠个人自律,反对谴责者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殊不知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把所有的私人领域吞蚀了,个人私德许多场合联系着“民族的公共领域”。不少人为了个人蝇头小利出卖、葬送了公众的自由。

在极端险恶的环境里,人们表现出道德选择、道德行为也会有所不同。《莎拉的礼物》中,还有兹维坦·托多罗夫的《面临极限》(Face a l’extreme)。一书中,表现出最勇敢、刚毅英雄行为的,却是出自那些表面看来的弱者,甚至是最温柔、软弱的女性。维洛特在回忆、记叙那个年代各种人物和事例的同时,“甚至能觉察存在于‘具有德国民族意识’与‘怀有强烈国家社会主义心态’的犹太人知识分子之间的细微差异”;能够把因单纯和幼稚而“忠于党卫队的学生,与虽然没有入党,却懂得如何顺应时局发达、高升的”知识分子区分开来。(24)尽管人在死亡威胁面前多会做出妥协、服从的选择,但认为陷入邪恶的深浅还会因人而异。所以,即使人面临极限,面临死亡的威胁,还是有一个主体选择的问题,这也是反抗强权牺牲的英雄具有强大道德号召力的原因。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有不少篇幅论述极权主义制度可以剥夺个人的法权、摧毁具有2500年历史道德传统,使人成为单具有动物性的行尸走肉,——强调了制度之恶前所未有的威力和恐怖。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提出的受害者对极权主义体制顺从、甚至主动合作的伦理问题,虽然当年引来不少争议和指责。可是这样的事例以后还是不断在大量历史见证文本中出现,至少证实了她的问题意识并非捕风捉影。受害者同时是加害者,即体制的受害者都参与了构建压迫自己的环境。这是经历过那种体制的人们往往要回避的,而又难以回避的伦理难题。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遭到广泛批评后,阿伦特继续探索深入探讨现代社会中政治伦理问题。在《责任与判断》(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所收的《独裁体制下个人责任》一文中,她强调指出,这种丧失道德自律的人们,不仅是感觉到暴力的威胁才屈服、追随纳粹运动,不少人实际是怕赶不上新时代起点“历史的步伐”主动地参与。所以,诱惑与威胁一样,同样能使人丧失道德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在法庭上,因为自己受到威胁或利诱才行恶借口只能作为威胁、利诱者犯罪的证言,但是这不能成为自己屈服的道德上正当性的理由。(25)最近扬——维尔纳·米勒在接受徐贲的访谈中,谈到纳粹体制研究的前辈弗朗茨·诺依曼(Franz Neumann)的观点:“真正的民主制度需要具有内部的同质性,宪法的作用是在民主的朋友们之间,为全社会的政治游戏和政治目标规定一套充分一贯的游戏规则。”(26)米勒所谓“同质性”就是指共同体成员绝大部分都有这种自律的前提,其成员失去这样道德自律的社会,决不是民主社会。个人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为法律是建立在这种道德自律的前提上。在这样的社会中按照良心行事——自律的人们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他们因此对其他国民有极大的道德号召力。绍尔兄妹、史道芬贝格上校等人物在电影《白玫瑰在行动》、电影《暗杀希特勒》中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主要来自这些历史人物崇高的道德、人生的选择。

在最新的著作《列宁·斯大林和希特勒》(Lenin, Stalin and Hitler: The Age of Social Catastrophe)中,盖拉特莱还是坚持他的前两部著作的观点,即纳粹政权是广大德国国民主动选择、拥护的产物。他认为,希特勒与斯大林不同之处,他没有对追随者进行发规模清洗,只是说明了人们对他已经取得的成功和将会取得的成功的深信不疑。盖拉特莱之所以注视个人动机,是因为在他看来,战后德国国民对纳粹体制下的个人伦理责任的认识,还是不充分的。德国政府政治教育局为了鼓励国民从各个角度认真反思历史而承担起个人的伦理责任,向国民推荐这本书,出版价廉、普及的德文版(27)

盖拉特莱的《支持希特勒》,还有三个特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盖拉特莱指出了纳粹作者体制暴力镇压力度之缓缓变化过程。而这个过程是根据民众的反应渐渐毫无顾忌强化起来的。到1930年代末,原先的政治犯、“不适应社会者”或者被处理,或者转向民族社会主义,所以,与前几年相比,他们在集中营中所占比例相对降低,集中营收容人数也有下降。观察历史不能只看假象。对犹太人的迫害,也有一个逐渐恶化的过程。1930年代后半那几年,虽然对犹太人的迫害依然在继续,发生一些零星的暴力事件,可似乎给人们的印象,政府正在寻找“移民”等解决办法。但是,战争爆发后,事情进一步恶化,政府的强制和民众的迎合一起,越来越使得现实走向黑暗。第二,盖拉特莱注意到因为民众的支持、配合和告密,纳粹政权对司法制度动了大手术,出现了不少法制史上“新生事物”:公、检、法合一的“警察司法制度”、人民法庭制度、现场军事法庭制度等等。这也是值得研究极权主义法学学者值得继续深入、细致研究的一个课题。第三,与其他欧美研究者(28)一样,盖拉特莱也指出纳粹的意识形态渗入社会生活每个角落,私人领域完全丧失,国民甚至不能自由选择结婚、丧葬仪式。极权主义体制下日常生活也是值得研究者开拓的研究领域。

【注释】

1,2,3,4,5,6,7,9,10,11,12,13,15,16,17,18, 19,20,Robert Gellately,Backing Hitler Consent and Coercion in Nazi Germa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51-57;pp.68-69;pp.52-53;pp.55-57;pp.204-216;pp.255-268;pp.175-176;pp.144;pp.136-137;pp.137-138;p.144;p.137;pp.236-242;pp.183-185;p.201;pp.197-199;p.262;p.264.

8,The Lesser Evil: The Diaries of Victor Klemperer 1945-59.关于维克多·克伦佩雷尔的日记,可以参见徐贲《人以什么来记忆》(北京: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2008)一书中《“罪人日记”的见证》。

14,详细参见:Edwin Black,IBM and the Holocaust:The Strategic Alliance between Nazi Germany and America’s Most Powerful Corporation.

20,关于布朗宁著述,可以参见徐贲《刽子手与制度之恶》,载《读书》2008年第五期。

21,http://hsozkult.geschichte.hu-berlin.de/rezensionen/1290.pdf.

22,24,洛维特,《纳粹上台前后:我的生活回忆》(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页140;页7.

23,科什那,《莎拉的礼物》(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第三章《萨仁卡》,第22-24节。

25,ハンナ・アーレント,《责任と判断》(Hannah Arendt,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Edited by Jerome Kohn,2003)(东京:中山元译,筑摩书房,2007)页65-75.

26,载于《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09年6月21日。

27,Hingeschaut und weggesehen:Hitler und sein Volk, Bundeszentrale fnr politische Bildung, Bonn, 2005)。

28,又如提尔曼·阿勒特的研究(《德意志问候:关于一个灾难性姿势的历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表明,作为对希特勒崇拜、无条件服从的一个重要标志——“希特勒万岁”(“Heil Hitler”)是在没有任何强制和胁迫之时,已经成为整个国民共同的社交问候语。

台湾知识界声援刘晓波

中国知名异议人士刘晓波日前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1年,在华人世界以及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应。台湾知识界11日也为刘晓波桉提出三问,严正呼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刘晓波提出上诉后,尊重事实、法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尽速予以无罪释放。

大陆《零八宪章》起草人刘晓波遭中国法院判刑一事,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美国、欧盟和德国总理都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表示高度关注与遗憾。香港的民主团体也积极发起串连进行声援。台湾知识界包括中研院教授钱永祥、知名导演侯孝贤、知名作家朱天文、朱天心姐妹等41人11日也连署向初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中国的知识份子社群提出三个问题。声明中说,判决书所列出刘晓波的所有“罪行”,皆不外发表言论、撰写文章、起草《零八宪章》;从这个言论层次,如何推论到动机与效果的层次,认为他“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国家政权?纯粹在言论层次的表达,何以必须重刑惩罚?声明中还质问,中国公民是否有权利对政治社会的体制发表不同构想?是否有权利对于执政者的施政方针提出批评?而人大代表又是否有职责认真听取、斟酌、考虑每一位公民的这些批评?声明中并提醒中国的广大知识份子群体,言论是知识份子表达思想与人格的职业工具,更是知识份子的责任所在,不容恣意剥夺。

声明中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达遗憾与抗议,并呼吁北京当局尽速释放刘晓波。参与连署的台湾清华大学社会所教授李丁赞表示,这不仅是声援刘晓波,也希望透过两岸知识界的联系,有助于未来大陆思想进步人士对台湾的支持:“透过两岸知识界的联系,声援刘晓波,也是某种意义的合作,这种合作可以建立信任,让台湾的声音、立场,得到大陆思想进步人士的了解与支持。”

上个月中国开庭审判民主改革派人士刘晓波期间,台湾民进党主席蔡英文曾公开声援刘晓波,要求马政府应透过正在台湾举行的江陈会,向中国公开呼吁要求立即释放刘晓波,以具体行动展现对中国民主改革派人士的支持,也向世界表明台湾一贯重视民主及人权价值的坚定立场。然而马英九总统只在媒体追问时表示,追求民主人权是他从政以来的一贯目标,也是他上任以来大力推动的政策,他呼吁对岸对于以和平方式表达意见的人,给予最大的宽容。

清华大学社会所教授李丁赞认为,或许国民党目前因发展与中国的友善关系而有所顾忌,但朝野政党都应对此事积极表态:“或许国民党目前因发展与中国的友善关系而有所顾忌,但马英九总统应该讲话,或者国民党内其他人也该讲话。而民进党更应积极介入此事。”

周  勍:与德国之声记者谈三聚氰胺阴魂为何挥之不去?

 

周勍在意大利维罗纳市立图书馆演讲

2009年年底,中国上海熊猫乳制品厂再度曝出三聚氰胺超标,据称丑闻被隐瞒了八个多月。中国南方各省消费者因此再度在互联网上掀起对中国食品安全的大讨论。为什么三聚氰胺的阴魂总是挥之不去?围绕这个问题,本台中文部记者一通专访了《民以何食为天》的作者,食品安全问题专栏作家周勍。

德国之声:周勍,三聚氰胺事件曝露之后一年多,2009年12月末,上海再次发现上海一家比较高级的熊猫乳制品厂出产的乳制品里面三聚氰胺超量。而且发现超量食品已经出口到世界15个国家和地区。和上次相比较,有两个特点值得注意:第一个是这样的有毒产品在国内曝光以后,居然可以出口。从你对中国食品工业的了解来说,它这个出口链和国内这个链应该有个不同,就是控制上比较严格一点。为什么能够出口呢?

周勍:这些乳品企业背后都是和西方的合资。和西方合资,就是全球化和工业化的一个恶果。合资资金的另外一面,就是产品要输出。而食品没有办法做到每一种食品要检查,只能抽查。这是一个全球化,对全世界危害的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退到中国乳品行业来说,每一次出事,是谁在给补偿?而每一次没有出事以前,又是谁在给张扬?蒙牛上一次查出问题来了。蒙牛最大的品牌代理就是温家宝。温家宝到四川去讲:每人一杯蒙牛奶,强壮一个民族。当上一次三鹿奶粉出事以后,整个乳品业处于低潮滞销,全国所有的乳品产所在地的政府,都在动员政府能够动员的一切能力来购买乳品。这个是非常可怕的一个东西。

德国之声:是不是说,现在经济危机了,我要拯救这个出口,所以质检机构对这个东西眼睁眼闭,到时候为了出口,赶紧出去吧!

周勍:整个的乳品工业,三聚氰胺已经成为了行业的不是潜规则,就是行业的规则了,靠这个来提高蛋白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乳品的成本。用纯奶来炼奶粉和用三聚氰胺来炼,成本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一个工业生产链,它为降低成本,在它这个行业,已经形成一个规则。而他们最大的侥幸心理又在于:我出口或者是卖的时候,是抽查,而不是全部检验。因为全部检验是不可能的,那个成本高得根本无法承受。

2008年曝光的三聚氰胺毒奶案导致30万幼儿中毒,至少6人死亡

德国之声:现在发现三聚氰胺这个案子,是被隐瞒了八个月。八个月当中,无论怎么抽检,都能抽出一批不合格的样品。特别是出口到十五个国家,这个几率,就是说抽检抽不出问题来的可能性到底能有多大呢?

周勍:我觉得是这样:凡是食品安全事件,检出来的,都不是中国大陆,而是香港。从苏丹红,孔雀石,就是麦当劳里出现这些东西,包括海鲜产品里的东西,中国都不是第一个发现者。就中国这个市场而言,第一个发现的,是香港。那么是真的是香港的监测仪器比中国好,还是什么原因呢?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就是香港有一个透明的社会制度和透明的媒体。香港人的嘴救了大陆人的命。

 

结石宝宝

德国之声:现在看,还有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这次出事,已经不是所谓的内地企业,过去我们讲,假如甘肃或者是陕西,或者是边边角角的贵州什么地方哪个企业乳制品出问题,哪怕三鹿公司是河北的,大家好像都有一种心理认为:这些地方,普遍操作工业化程度不是很高,但是上海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工业标准和流程标准最高的地方,上海出事,对全国的震动还是比较大的。为什么在上海这个连国际上都认为出口和生产的整个过程非常符合国际标准的地方,都可以出这样的惊天动地的食品丑闻呢?

周勍:中国食品安全出事为什么是小地方,不是大地方?上一次三鹿奶粉,全中国的奶粉基本都出了事,北京的三元没有出事。瘦肉精事件,上海很少爆出丑闻。它旁边嘉兴那么近的地方,都会出。为什么?就是中国在保护大城市。另外作为一个大城市的政府,掌控能力也强。它容易控制媒体,控制这种检疫机构。仅此而已。

德国之声:这个过程中也发现和上一次三鹿奶粉事件中几乎是同一个问题,就是质检当局知道这件事,现在据中国媒体各种渠道消息证实,是在八个月以前。国家质检总局一个相关的副司长,他现在透露出来,他已经知道这件事情。是什么原因导致在发生了那么大的三鹿奶粉震惊整个中国社会的背景下,质检总局还在发现这样的事情,知道了不报?我很难想象,这样的事情对于官员的个人前途没有影响。他难道不知道,这个东西要捅出来,他自己就毁了吗?

周勍:这我觉得,上一次发生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中国模式。它的结果就能说明问题:直接责任人田建华,三鹿公司的董事长,被判无期徒刑;两个贩卖三聚氰胺的人,如果我没记错,他俩人一共动用三百多公斤三聚氰胺,三百多公斤如果放到厂一个月的产品里面,就跟给以水缸水里,滴上一滴油一样的道理,如果用常识分析,根本就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这两个农民判了死刑。然后,省长胡春华现在高升,免职的李长江现在又调到打黄办领导小组,组长,部级待遇。然后,受害家长,父亲赵连海以毁坏公物,证实逮捕。在这样的一个结局下面,政府和企业,谁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德国之声:你的意思是说:现在官员看到上一次三聚氰胺的处理作法,他反正也心无顾忌了。他已经不是哪一个犄角旮旯的农民,说你要出了事,我就抓出来,砍你的脑袋。是这个意思吗?

周勍:三聚氰胺出事出了这么大,三十万孩子。这个概念是什么?因为奶粉不是毒药,毒药一吃就会死人。奶粉吃了第一年发现是肾结石,第二年是什么,第三年是什么,18年后是什么,都不知道。每个家庭都有一个孩子,这是一个多大的问题啊!这个已经超过了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影响。而处理的结果是什么呢?官员没有任何责任。受害者进了监狱。

德国之声:那么从这个角度我们再分析今天发现的三聚氰胺乳制品的问题,还有要注意全世界现在对中国的食品特别不放心。日本出毒大米事件,甚至影响两国关系。目前中国经济危机当中,出口是一个大头。现在国内内需本来就很疲软,在出口上不断出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在食品出口上,不断出这样的问题,难道他不怕它的整个国民经济受到很大震荡吗?

周勍:这跟中国的机制有关系。检测和检疫部门,还有出口部门,他都是集体负责。集体负责背后的一句话就是谁都不负责。没有几个人受到真正的追究么!所以,你出口好不好,可能是外贸局的事,那跟我食品安全局有什么关系?一个人活着一个群体的承受力都是有限的。而且你不能说抓一个赵连海,安一个什么罪名。

这个事情就按下去了。那么更大的事情你就不见得能够按得下去了。中国人都觉得前苏联的所谓十月革命,是因为布尔什维克。根本跟那个都没关系。很简单:就是那里的海军舰艇上的马肉变质了,当时的圣彼得堡没有面包卖,妇女上街要求要面包。就这么简单。食品是会导致一个政权垮台的。原因就是吃,这是人到最后阶段的要求。你连这个都维护不住了,其他就很难说再有什么了,那老百姓的容忍也就到极限了。你说你三十万人能按住,三百万人还能按得住吗?

采访记者:一通

蔡咏梅:香港要求释放刘晓波烛光晚会

晚会布景,上是刘晓波的诗《六四,一座坟墓》的一段。

 

支联会主席司徒华
 

诗人廖伟棠朗读为刘晓波写作的新诗《致一个被囚禁者》。

 

诗人孟浪朗读刘晓波诗作《和灰尘一起等我——给终日等待的妻》。
 

朗诵刘晓波长诗《六四,一座坟墓——六四十三周年祭》。
 

朗诵刘晓波英文译诗“When I Gone–to My Sleeping Wife”

 

唱献给刘晓波的歌曲《谁的宪章》

全体齐唱《中国自由梦》

 

国际特赦的人员

13日将在立法会上提出要求释放刘晓波的动议的民主派议员李华明

独立笔会副会长潘嘉伟讲话,提到笔会秘书长,零八宪章签署人赵达功11日下午六时在深圳家中被警方带走,在传讯限期24时小时过后,仍未获释,希望大家关注。
 

香港中国笔会代表李大立讲话
 

香港记协主席麦燕庭讲话
 

国际记者联会代表胡丽云讲话

 

香港独立媒体网叶荫聪讲话

 

维权律师关注组召集人,立法会议员何俊仁

 

参加烛光会的香港资深记者程翔,民主派议员郑家富,李永达,李卓人

 

 

 

赵达功被抓近24小时仍无音讯

《08宪章》签署人、深圳独立作家、独立中文笔会秘书长赵达功先生,于元月11日傍晚六时许被深圳警方抓走,至今早已超过12小时的法定传唤时限,家属仍未得到任何消息。本网义工于今日下午4点30分拨通了赵达功先生的太太石女士的电话。石女士说:昨天警方来了很多人,具体人数不清楚。他们抄走了家里的两台电脑、还有一些书籍和信函。带走达功的时候没有说是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我现在是在家里等候消息。义工告诉她关于传唤的法律规定后,石女士表示她准备主动去问。

赵达功先生在《08宪章》发起人、独立中文笔会名誉会长刘晓波被抓和被判重刑后,为营救刘晓波而奔走呼号,撰写了许多呼吁性的文章。本网义工对赵达功先生被抓事件密切关注,将继续跟进报道

乔新生:中国新闻立法的科学方向

制定新闻传播法之所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就是因为宪法公民的权利得不到落实,各种各样限制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满天飞,为了限制行政权力,必须制定新闻传播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传播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准入法,它同时也是一个在新闻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部法律必须解决新闻领域的资本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必须为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假如没有科学的立法方向,抱残守缺、固步自封,那么,就会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新闻传播法,就会使中国的新闻市场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地干涉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工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制定新闻传播法,是落实公民宪法权利的必要之举,是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当务之急是要消除关于新闻传播立法的错误思想,为中国新闻事业发展指明科学的方向,禁止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以种种借口,干扰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使新闻报道权。公民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容玷污,制定新闻传播法就是要擦亮公民宪法上的权利,防止少数人打着保护公民权利的幌子,不断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2009年10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出规定,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立法举措。新闻报道权是一个现代信息社会重要的社会权力,它来自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曾经有学者把新闻报道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并列,称之为第四权力。但从整体而言,新闻报道权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社会性的权力而不是政治性的权力。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衍生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因此,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规定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权,除了重申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之外,不可能在制度上有新的突破。

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新闻报道权,必须像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那样,制定基础性的法律。但是,关于要不要制定新闻传播法,当前存在不同意见。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的概括总结,在《新闻法》的立法目的方面,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是为了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这样的立法是不恰当的;第二种是呼吁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宪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也没有必要制定;第三种是呼吁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保障新闻事件中受到影响人员的利益,加强对新闻单位的管制,这对舆论监督是不利的,所以,也没有必要制定。概括起来,中国目前没有必要制定《新闻法》。

坦率地说,这种观点代表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不过,在笔者看来,上述几种意见都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首先,自由意味着责任,新闻工作者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一种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表现,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无拘无束,没有边界的自由不是自由而是混乱。从捍卫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原则出发,为新闻工作者确立明确的边界,可以更好地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基本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没有一个正常的公民愚蠢地以为自由就意味着不受约束,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同时,必须顾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前之所以出现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国家利益的案件,原因就在于部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缺乏边界意识,他们以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可以利用新闻媒体这一社会公器造谣滋事。国家立法机关必须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遵从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进一步明确公民宪法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含义,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制定科学的界限,防止他们打着新闻采访报道的幌子恣意横行。

其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需要限制行政权力。在学术界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国家立法机关不得立法限制这种公民的绝对权力。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立法思想。综观西方国家的法制进程,无不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法的方式,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注入丰富的内涵。制定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法律,并不意味着限制公民宪法上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恰恰相反,正是有了这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才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落到实处。当前我国公民之所以缺乏出版自由,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机关出台了各种各样限制甚至剥夺公民出版实处。当前我国公民之所以缺乏出版自由,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机关出台了各种各样限制甚至剥夺公民出版自由的部门规章。如果真正尊重公民宪法上的出版自由,制定新闻传播基本法,那么,这些部门规章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所以,与其说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出版自由而不制定新闻法,不如说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落后的部门规章而拒绝制定新闻法。制定新闻传播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限制行政权力,从而为公民行使自己的出版自由提供绝对的空间。如果不限制行政权,那么,公民的出版自由也就难以实现。

第三,中国的新闻事业正处在历史的转折时期,行政化的管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正在受到多元化社会市场经济的冲击。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到新闻出版行业,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利益集团利用自己所控制的新闻媒体,操纵股票市场,影响或者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制定新闻传播法,不仅仅是要限制行政权力,同时也要防止资本拥有者滥用权利,防止他们利用自己庞大的资本,在新闻市场上呼风唤雨,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现在一些新闻媒体集团的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对采访对象缺乏起码的尊重,他们把弱势群体的痛苦作为自己的卖点,在新闻媒体上肆意披露他人的隐私。针对这种情况,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出台新闻传播法,重申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允许任何团体或者人员打着新闻舆论监督的幌子,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新闻传播法不是身份社会的义务法,新闻传播法也不是契约社会的权利法,新闻传播法是现代公民社会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责任法。新闻传播法在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为他们确立基本的权利边界,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意越过边界,损害他们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权利无微不至、无处不在,但是,当公民的权利与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发生冲突时候,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应该怎么办?当行政机关制定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限制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时候,公民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所有这些都需要新闻传播法加以规定。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新闻记者的采访素材、新闻记者的作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新闻记者能否保护自己的消息来源,新闻记者是否免于出庭作证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理论上来说,保护公民的权利与保护新闻报道权并行不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从公民权利衍生出的新闻报道权与公民权利之间还是会发生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公开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表现为采访与被采访之间的关系。如果只看到了新闻报道权的重要性,而没有看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没有处理好这些关系,那么,就会在公民与新闻媒体之间产生矛盾,情节严重的还会酿成恶性刑事案件。为了更好地协调公民基本权利与新闻报道权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的新闻采访报道氛围,有必要制定新闻传播法,将社会上已经存在的相关案件进行认真梳理,明确彼此的权利界限,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新闻报道权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依附于公民权利的集体权利。从表面上来看,新闻媒体是以个人的名义行使新闻报道权,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但从本质上来说,新闻报道权是一种衍生权利,其背后代表着集团或者群体的利益。正因为如此,新闻报道权才能发挥公民权利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新闻报道权才能在社会上产生重要的监督力量。

然而,在新闻报道权的内部,既体现着投资者与编辑者之间的关系,也体现着编辑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在新闻报道权的外部,既体现着新闻媒体所在群体与其他群体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体现着新闻媒体与其他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说,在新闻市场中既有新闻媒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同时也有价值观念上的碰撞。立法机关在明确新闻报道权性质的同时,还必须认真调整围绕着新闻报道权内外部的关系,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律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说,新闻传播法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

现代社会是一个立体的社会。观察问题的角度不能一元化而应该多元化。制定新闻传播法之所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就是因为宪法公民的权利得不到落实,各种各样限制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满天飞,为了限制行政权力,必须制定新闻传播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传播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准入法,它同时也是一个在新闻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部法律必须解决新闻领域的资本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必须为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假如没有科学的立法方向,抱残守缺、固步自封,那么,就会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新闻传播法,就会使中国的新闻市场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地干涉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工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制定新闻传播法,是落实公民宪法权利的必要之举,是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当务之急是要消除关于新闻传播立法的错误思想,为中国新闻事业发展指明科学的方向,禁止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以种种借口,干扰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使新闻报道权。公民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容玷污,制定新闻传播法就是要擦亮公民宪法上的权利,防止少数人打着保护公民权利的幌子,不断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杨  光:异哉所谓“煽动颠覆”者

刘晓波先生被判11年徒刑,量刑之重,超乎常人想象。许多人(包括笔者在内)曾经猜想,当局或有可能在“六四”二十周年、国庆六十周年这一串敏感日期过后找个借口放人,也或许一不做二不休,将错就错判他个一年半载或缓刑,一面施以颜色,一面息事宁人。之所以作此猜想,是因为真诚相信当今政治情势已与毛邓时代大不相同,一向标榜“法治国家”的当朝党国,毕竟也有别于反右、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的毛朝党国,总算是有些“进步”了。以言治罪这等不体面、不光彩的丑恶勾当,何至于还要做得那么极端、那么出格?

看来,我辈善良的人们又犯了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的幼稚错误。与这个不近情理、不守规矩、不按常理出牌、由特殊材料构造的党国相比,善良的人们的确显得“政治”上太“不成熟”。我们的“党和政府”岂是那么容易捉摸的?它永远是一个让善良公民不断产生陌生感的政治怪物。当你对它释放善意、满怀期待的时候,它却要给你当头一棒,全然不顾舆论之潮流、民心之向背与国际之关切。有时让你大呼上当,有时让你大惊失色,有时竟让你大难临头而不自知。它大概是要以此考验我们对专制之恶的承受力,让我们反复地、痛切地、深刻地感受党国权力的粗野、放肆、蛮横、暴戾、丑陋与恐怖。

刘晓波的罪名,是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就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法庭所查明的全部“事实”来看,所谓“煽动颠覆”者,不过是参与起草并传播了《零八宪章》、以及在海外发表了其他六篇政论文章。除此之外,刘晓波先生于官于庶,秋毫无犯,可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也就是说,刘晓波此狱,即是纯粹的、单一的、典型的“文字狱”。

《零八宪章》何罪之有?《宪章》是一份充满善意和建设性的公开宣言,而不是一份发动“南昌起义”、或者策划“秋收暴动”的秘密文件;《宪章》的全部“犯罪动机”,是为了保障人权、增进自由、践行平等、完善法治、扩大民主、实施宪政,是替党分忧、为民请命、为国操劳,为了朝野各方共同建设一个良好的国家政权,而绝不是什么“颠覆国家政权”;《宪章》对中国人民的全部“煽动”,不过是修改宪法、举办选举、政体转型、军队国家化等等完全合法合理的正当诉求,而绝没有象当今掌权的某党曾经做过的那样,动辄提出“打倒”某人、“消灭”某阶级、“推翻”某政府之类的过激主张;《宪章》的全部“犯罪后果”,是签署者过万、赞成者无数,深化了国人对自由与人权的认知、增强了国人对国家未来的信心,而绝对没有对我们的祖国和人民造成丝毫的现实危害。

至于那另外的六篇文章,无论晓波先生怎样遣词造句、怎样妙笔生花,说到底,不过是政治评论而已。在这六篇文章里,刘晓波没有虚构、捏造任何事实,没有散布任何有损他人权益的不实传闻,没有针对任何公民或社团进行污陷或侮辱。他不过是对众所周知的中国国情、政情发表了一些有别于《人民日报》、新华网的独立意见。即使他的评论有所偏颇,或者并不正确,即使他故意触犯了某些不法权贵、揭发了某些黑心官府,但这与“犯罪”何干?与“颠覆”何干?更何况,这些文章已发表多年,事实早已证明,他的读者们并未被“煽动”、从而对所谓“国家政权”产生“颠覆”的实际威胁。既然他的读者并无一人在阅读之后有过“颠覆”的行动或行动预案,凭什么就认定这几篇文章是要“煽动颠覆”?当然,任何人都可以不同意刘晓波的文章,更可以严词反驳他的观点,那就应该以笔对笔、以言对言,有理辩理、有事说事,凭什么滥用专政暴力?

明眼人都已经看到,当局的矛头乃直指《零八宪章》。抓捕的时机、取证的重点、以及对《宪章》其他签署人的频繁骚扰,已经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对刘晓波的判决,就是对《零八宪章》的判决,就是对宪章运动的打压,就是对所有宪章签名人的恐吓威胁。(那六篇网上文章,不过是挑选出来当陪衬,以便给刘晓波拼凑“罪状”、罗织罪名的。这么做的目的,我猜想,一是怕单挑《宪章》未免“罪状”单薄、“罪行”孤立,与11年的超长刑期无法适配,二是大概也还没有做好将三百多人或一万多人(或曰“零八宪章反革命集团”)一网打尽的准备,只好移祸六文,好让刘晓波一人顶缸。在某些党国人士那里,所谓证据,所谓程序,所谓刑法与宪法,是可以拿来这么玩的。)

有关部门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所“炮制”的那份一审判决书还真是贻笑大方,既文理不顺,更法理不通。“造谣”、“诽谤”、“煽动”、“颠覆”这几个关键词,是一个也没用对涵义,一个也没用对地方。据我所知,所谓造谣、诽谤,须以捏造、传播对当事人不利的具体事实为犯罪手段,所谓颠覆,须以非法方式推翻或篡夺政权机关的权力为犯罪目的(注:若通过修宪、选举、改革等合法的方式改变政权机关,则不能污之以“颠覆”),可是,人家明明只是以抽象、定性的语言评说是非、表达观点,判决书却非要认定为“造谣、诽谤”,人家明明只是以建设性的意愿发表独立政见、申述异议主张,判决书却非要认定为“煽动颠覆”。——人人皆知,说某人不是好人、甚至说某人是个王八蛋,并不等同于要杀害某人,同样,说某党专权、某官府霸道、某制度恶劣,亦不等同于要非法颠覆它们。

如果按北京一中院的“法理”,“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就等于“颠覆”的话,那么,马恩的《共产党宣言》,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邓小平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南巡讲话”,还有当今党国仍未明确放弃的所谓“伟大的共产主义理想”,都提出了迥异于当时政经体制的政治主张,都坚决要求改变某些政权机关的职能、结构与运行机制,这些大人物以及对社会主义不满而妄图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我党”,岂不通通都犯了“煽动颠覆”罪、且刑期也该是11年的N多倍?

更可笑的是,最后的判词中竟出现了“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样荒唐的文句,似乎被刘晓波所“诽谤”和“煽动”的竟是同一群“他人”,不亦怪哉。一份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判决书竟粗制滥造若此,简直令人费解。

我想,凡是读过此案判决书的、了解了刘晓波“罪行”的、任何有基本常识和正常理性的公民,都能得出自己的独立结论:所谓“煽动颠覆”云云,纯属无稽之谈,实乃欲加之罪。

有人可能会反驳说,《零八宪章》和刘晓波的文章确实并未“煽动颠覆”,但是,若任《宪章》自由传播而不加惩治,一旦自由民主的信念深入人心、平等人权的理想为公众所向往、宪政法治的价值被全社会所接受,到那时,一向专权的我国某些权贵们还能象往日一样为民作主、自得其益吗?一向权钱兼得的我国某些既得利益者们还敢安枕无忧吗?他们的“好日子”岂非一去不复返了?对他们来说,那不也就形同“颠覆”吗?

是的,《零八宪章》的确会让某些当权者有所不适,正如瘾君子戒毒、惯偷改行一样的感觉。对此,我们必须说,如果某种思想、某些言论注定会产生某些对当权者不利、却对国家、人民和后世子孙有利的后果,那么,自由的思想、异议的言论所给予这个政权的并不是危害,正是其自我救赎、免于被暴力“颠覆”的难得机会。

仿毛诗一首:致党国
劝君莫判刘晓波,宪章事业要商磋
八九虽败魂犹在,毛邓权高势已落
百国皆行宪政制,专政岂是共和国
零八宪章请熟读,莫从胡赵返毛魔

2010-1-8

独立中文笔会关于赵达功被警方拘押的紧急声明

独立中文笔会关于赵达功被警方拘押的紧急声明
(2010年1月12日)
 

 
独立中文笔会惊悉,本会理事兼秘书长、深圳著名异议作家赵达功于昨日上午十时许遭到当地警方抄家,并于下午六时左右被带走后,至今超过24小时仍下落不明。

据本会得到的消息,1月11日上午十点,深圳警方到赵达功家中出示搜查证后抄家,同时将赵及其妻子和儿子三人分开问话,于抄家完毕后约下午六时将赵带走,并抄走了两台电脑、书信及其它资料物品。他的妻子和儿子在被警方分别问话后释放,但他本人至今没有音讯。警方至今也没有说明搜查和带走的原因或理由。

鉴于赵达功一向只从事写作活动,鉴于警方抄走的主要是电脑、书信及资料等物品,鉴于本会前会长和现荣誉会长刘晓波半月前刚被以言论罪重判11年徒刑,独立中文笔会担心赵达功成为新一轮文字狱的受害者,为此紧急呼吁国内外各界人士关注此案进展,强烈要求深圳警方立即释放他。

独立中文笔会是国际笔会——世界上最悠久的人权组织和国际性文学组织的145个分会之一,致力于维护全球中文作家的言论和写作自由,维护世界各地因从事其专业工作而遭监禁、威胁、迫害或打压的作家和新闻工作者的权益。关于笔会致力于保护作家和维护言论自由的更多信息,请参见https://www.chinesepen.org/old-posts

黄团元:郭沫若的权力有多大

郭沫若的一生(1892——1978),多彩多姿。邓小平在1978年6月18日为他致的悼词中这样评价:“郭沫若同志不仅是革命的科学家和文学家,而且是革命的思想家、政治家和著名社会活动家。他在科学文化方面作出的贡献,在革命实践中立下的功绩,赢得了全中国人民和世界进步人士的尊敬。”邓小平还说,“他和鲁迅一样,是我国现代文化史上一位学识渊博、才华卓具的著名学者。他是继鲁迅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我国文化战线上又一面光辉的旗帜。”

据说,大人物去世后的悼词,要字斟句酌,层层审核。郭沫若不仅是“革命文化的班头”(周恩来语),重要的是,他还于1949年10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政务院副总理;又于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大会上,出(改)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这一职务直至逝世。

可见,郭沫若是国家领导人之一,按理说,悼词应将“思想家、政治家”头衔放在前面,然而没有。也许,郭沫若“革命的科学家和文学家”光环,盖过了“副总理”、“副委员长”职务;也许,郭沫若不过是一尊“花瓶”!事实胜于雄辩,不妨用几件事例,看郭沫若生前的实际权力。

一、“兰亭序辩”时,康生为其打招呼以获得支助

《兰亭序》有“天下第一行书”之称,相传是东晋王羲之的“墨宝”。

1965年,在中国书法界,发生过很有影响的《兰亭序》“真伪之辩”。

事情的起因,源于1964年9月10日和1965年1月19日,东晋时期的《谢鲲墓志》、《王兴之夫妇墓志》,分别在江苏南京中华门外戚家山残墓和新民门外人台山出土。

这两部墓志的主人,都与王羲之有关系:王羲之和王兴之是兄弟辈,和谢尚、谢安(谢鲲的侄子)是亲密朋友——从而出现了问题的焦点:两部墓志的字体都是“隶书”,而《兰亭序》却是“行书”!

于是,便有了郭沫若根据南京出土的东晋王兴之夫妇、谢鲲等墓志均为隶书字体的事实,推断“晋代根本没有成熟的楷书行草,特别是王兴之乃王羲之亲族。可见,《兰亭集序》应属伪作,现存王羲之的草书是否真迹摹本,也值得怀疑”!

郭沫若的这篇文章,题为《由王谢墓志的出土论到<兰亭序>的真伪》。郭沫若还在文中说:传世《兰亭序》的作者并非王羲之,《兰亭序》帖的作者更不可能是王羲之!《兰亭序》是后人在《临河序》的基础上,“窜入”的一百四十多字以成篇。而《兰亭序》帖的作者,是隋代王羲之第七代孙智永禅师!

郭沫若的文章,发表在1965年《文物》第6期上。顿时,关于《兰亭序》的“真伪”,辩得“四面八方都骚动”,甚至惊动了毛泽东——回顾此事的文章,已有诸多见于报刊,在此毋庸赘言。

2003年,郭沫若、康生在1965年分别给时任江苏省委秘书长宫维桢(2002年去世)的信被发现。两封信都与《兰亭序》“真伪之辩”相关,再次引起人们瞩目。

郭沫若致宫维桢的信是这样写的:

维桢同志:

你给我们的信和《刘剋墓砖志》都收到了,谢谢您。刘剋墓是否为镇江市博物馆所发掘?有发掘报告否?希望在《文物》杂志上发表。

闻王兴之父墓又被发现,希望能获得更多的研究资料。

专复,顺致

敬礼!

           郭沫若  于立群          一九六五. 四. 七

康生在给宫维桢的信中,这样写道:

宫维桢同志:

谢谢你几次寄来的东晋诸墓志拓片。王兴之、谢鲲等墓志出土,这是书法史料的一个重要的发现,对于研究晋代书法很有价值。南京市文管会关于王兴之的考证,也是很对的。“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王谢文物,重见天日,引起郭沫若同志很大兴趣。他写了一篇文章,对王、宋、谢、颜诸志,作了考证,由此并论及兰亭序之真伪。这篇文章,如果得到你们的同意,将连同墓志照片,在《文物》杂志上发表。但,郭老和我的意见,在发表之前,先寄你和文管会的同志们看看,如果文章有不妥或错误之处,请你们不客气的提出意见,以便修改。

我和郭老迫切希望南京文管会也写一篇文章(至少写一篇诸志发现的经过)与郭老的文章一道发表。如果只登郭文,不同时登你们的文章,不报道你们的工作成绩,这就有点不好。为此,我们有如下的建议:

一请南京文管会尽快写篇文章或报道寄来。

二请你们看看郭老文章,提出意见,以便修改。

三请将《颜谦妇志》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见告。

四王兴之父亲的墓,是否有志,如有,望能拓寄几份。

据我估计,南京附近地下埋藏文物甚富,尤其是晋代书法史料,可能还有重要的未被发现,也可能王羲之真迹有一天也会发掘出来。

嘱书唐碑题签,顺便写了两个,不知是否能用?自己觉得左手的较好一点,请你看看,是否真的“左比右好”?一笑!

敬礼!

                                康生

                                  六五年四月十日夜

从这两封信的落款日期可以看出,郭沫若的信早于康生的三天;郭沫若的信封上有邮戳,康生的却没有,这就是说,郭沫若的信由邮局寄出,康生的信,则是由人捎带(或是行政渠道);再从郭沫若与康生对宫维桢“您”、“你”的称谓,可见二人和宫维桢的关系有所不同;而康生信中的“左比右好”,似有潜台词……

再从康生信中“郭老和我的意见”等语,可见郭沫若和康生经常交流“兰亭序辩”的情况。可以推断,是郭沫若给宫维桢去信后,康生又追加一封信,叮嘱宫维桢支助郭沫若“兰亭序辩”。

由此可见,文革前夕,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郭沫若,权力还不如党内职务时为“中央书记处书记”的康生!

二、“文化大革命”中,难保两个儿子的年轻生命

共和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罗点点在《红色家族档案》中,有过这样叙述:

郭世英是郭沫若和夫人于立群的第二个儿子,1963年在北京大学哲学系学习。世英从中学时代起,就成为三好学生、团支部书记,进入大学后,他仍然担任团支书。世英对所学专业十分喜爱。入学不久,他和班上其他三个学生张鹤慈、叶蓉青和孙经武组成了一个讨论小组,对一些哲学问题进行讨论。他们从世界的本质开始,讨论哲学的前途,比较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发展的背景和在历史上的作用,进而讨论两者的合理性孰大孰小。

哲学真是一门危险的学问,这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在认真的哲学思辨中,很自然地产生了迷茫。他们对共产主义理想的确定性,尤其是当时思想界流行的对学术问题的专横态度,对文艺批评的单一标准都产生了疑问。他们的小组频繁活动,还写了诗和其他文字的东西表达自己的情绪。这在当时的干部子弟和青年学生中都是惊世骇俗之举。更要命的是,为了表示自己探讨的问题都是未知数,他们给小组起名为X。

不久,X小组的事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被一个同学检举揭发出来。这个同学的父亲在镇反运动中被定为反革命,关在监狱里。由于生计无着,这个大学生常常窘迫到饿饭的程度。世英同情这个同学的境遇,觉得他能上大学太不容易。所以接触得多,谈得也多。X小组里讨论的问题是非常有挑战意味的,其四个成员中,郭世英是郭老的儿子,张鹤慈是北大名教授张东荪的儿子,孙经武的父亲也是军队干部。所以,作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成果,这个由高级干部子弟和高级知识分子子弟惹下的麻烦事,在上上下下掀起了轩然大波。

先是经有关方面批准,X小组所有的成员被公安机关拘留,突击审讯,最后定了反动学生的罪名,郭世英被劳动教养。后来由于表现好,提前解除劳教,转到中国农业大学学习。

郭世英的命运就这样发生了转折。罗点点又介绍郭民英:

世英的弟弟叫民英,从小兴趣广泛,聪明过人。他酷爱音乐,竟然凭着自学考上了中央音乐学院。在学校里,才华横溢的民英十分引人注目。他从家里带去一架盘式录音机和同学们一起欣赏喜爱的西洋古典音乐。那时候拥有录音机是不寻常的事。音乐学院的一位学生就此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反映说音乐学院的一些干部子弟搞特殊化,拿着家里的录音机到学校里听西洋音乐,崇拜“大(人)、洋(人)、古(人)”,宣扬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毛泽东很快批了这封信:“类似这样的事应该抓一抓。”

于是,郭民英成了“问题学生”。已经学了两年的音乐学院呆不下去了,文科吸取郭世英的教训,不能去;理科又跟不上。郭沫若只得请求时任总参谋长的罗瑞卿,送郭民英参军。罗点点的写道:

爸爸很快替郭沫若夫妇安排好了这件事,把民英送到了一个经过挑选的海军部队。

一开始,民英表现得不错,尤其他在文艺方面的特长使他在部队的战士演出队里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这一段时期,民英也许还是愉快的,他甚至已经成为中共预备党员。

可惜好景不长,一年后,“文革”开始了。由于对运动不理解,民英原本需要休养生息的精神世界又陷入了深刻的矛盾和痛苦。没有人注意到这个敏感的年轻人正处在孤立无援的危险里。1967年4月里的一天,民英突然自杀身亡。

郭民英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而郭世英也步了弟弟的后尘。罗点点文笔凝重:

世英所在的农业大学里各路造反派们开始为争夺“文革”运动的领导权而大打派仗。世英“文革”前由于怀疑共产主义理想被劳动教养的事又被翻出来,他被当做反动学生,先由造反派管制。后来,造反派则私设公堂,对他进行严刑拷打。当时的详细情况,已经没有人知道,听说周恩来在世英死后曾派人调查,但也没有任何结果。

郭民英死于1967年4月12日,年仅24岁;1968年4月22日,26岁的郭世英又不明不白地死去。在一年又十天的日子里,郭沫若接连失去了两个花样年华的儿子!

“凤凰涅槃”,是郭沫若构思的美好象征;爱子丧命,父悲母唤却不能复生。

也许有人要说,在“文革”动乱年代,连国家主席刘少奇都性命难保,何况郭沫若的儿子。这种诠释也不全对:刘少奇是“文革”重点打倒的对象,而郭沫若一直受毛泽东“保护”!

三、作为傅抱石好友,无力帮傅家追回傅抱石遗作

文艺圈中,郭沫若和傅抱石的关系非同一般。

傅抱石幼年丧父,出身贫寒,11岁就在瓷器店当学徒,由好心的邻里资助他读书。1933年赴日本留学时,一贫如洗。不久,他结识了郭沫若。

1934年,郭沫若鼓励傅抱石在日本举办书画篆刻个人展览。如期展出时,郭沫若主持开幕,并为展览题款赋诗。凭借傅抱石的努力和作品的扎实功底,加上郭沫若在日本的声望,傅抱石的书画篆刻个人展览获得了极大成功

抗日战争爆发后,郭沫若回国参加抗日。他在担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下设的第三厅厅长时,又将傅抱石召至麾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傅抱石历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全国人大代表等职。尽管公务繁忙,仍然佳作迭出。人们最为熟识的,是傅抱石1959年与关山月合作的高5.5米宽9米的《江山如此多娇》。这幅画,长期陈设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厅。

傅抱石1965年9月突发脑溢血逝世,年仅61岁。他逝世后,留下价值连城的画作和藏品。1984年2月,傅抱石的《九张机》图册以310万港元落槌;其代表作《丽人行》以1078万人民币成交,创下当时中国画单幅作品最高的拍卖价格。然而,在他爱国思想的感染下,他那深明大义的夫人和子女从二十世纪70年代起,分几将次他的“宝贝”捐给了国家:

大陆解放前夕,傅抱石曾经托他的好友郭有守,将他在二十世纪40年代创作的约60幅山水、人物画送到法国参展。新中国成立后,这批作品因为各种原因,滞留国外。傅抱石直到去世,也未见到。

1967年左右,傅抱石夫人罗时慧从《人民日报》上获悉郭有守回国的消息,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他。郭有守告诉罗时慧,傅抱石当年托付给他的那批画,一直藏在巴黎艺术博物馆。

听到丈夫心血还在,罗时慧请国家出面,追回傅抱石的作品。几年后,傅抱石残存的33幅画得以重归故土。据傅抱石的次子傅二石回忆,他母亲罗时慧听到消息,于1972年去了北京,“在父亲好友郭沫若的建议下,把作品捐赠给了故宫博物院”。

郭沫若能够“建议”傅抱石的亲属将本属傅家的“财宝”捐赠国家,而对傅抱石更多的作品,则无能为力。

原来在文化大革命中,如狼似虎的造反派冲到傅家,将傅抱石的字画、图册、纸墨扔到院子里,要当“毒草”、“垃圾”烧掉。幸亏夫人罗时慧的拚命和傅抱石的学生与造反派周旋,才使傅抱石的遗物暂时幸免于难。

为了保护大师的遗作,傅抱石的亲属、学生及善良的人们冒着危险,将傅抱石的400多幅遗作辗转多处隐藏。后来,这批“宝物”到了南京博物院“定居”。

文革结束后,傅抱石家属只要回了傅抱石头的十多幅遗作,绝大多数都还在由南京博物院“保管”,而南京博物院也没有权力处理。

1977年6月,傅抱石夫人罗时慧凭着对郭沫若的信任,给粉碎四人帮后仍然身居高位的郭沫若写信。在信中,她向郭沫若“求援”,要求他帮助将傅抱石的遗作回归傅家。

郭沫若接到老友夫人的信后,于同年7月3日专门给邓颖超写的一封信。

邓大姐:

您好!我自上个月跌了一跤后,身体一直不大好,所以很久没有见到您了。送上傅抱石的夫人罗时慧给我的一封信,请阅。此事不知怎样处理为好?请您考虑。可否转送先念同志审批,也请您定夺。顺致敬礼!

郭沫若的信耐人寻味。信中虽说“此事不知怎样处理为好”,但从“可否转送先念同志审批”一句推测,他或者为此事作过努力,但没有效果;或者自知有心无力,才将罗时慧的信转呈邓颖超;“也请您定夺”一语,似可这样理解:我难能帮傅家要回傅抱石的遗作,如果你觉得自己也不行,能不能转送李先念?

作为国家领导人的“郭老”,连一件本该落实政策、物归原主的事也办不成!当时百废待兴的时局是一方面,而郭沫若说话不灵,也可从中窥知。

后来,还是胡耀邦向有关方面打招呼,傅抱石的遗作才得以属于傅家,而罗时慧又率子女捐给国家收藏——这是后话。

郭沫若生前的权力有多大,以上三件事,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