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宪法不能没牙

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之为”没有牙齿的”(Non-teeth)法。如果借用这样的说辞反观我国,那么可以说,我国的现行宪法正是一部典型的没有牙齿的宪法。

且说那外国宪法,在早期大多也是没牙的。盖民法配有民事诉讼法,刑法配有刑事诉讼法,而且这些法典本身就设有罚则,惟独皇皇宪法没有。但众所周知,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之后,就被认为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到了现代,世界上大部分的立宪国家都纷纷以各自的形式确立了这个制度,甚至引入了宪法诉讼机制。这就等于给宪法补上了牙。

我国当下学界的一种有力说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上其实也有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中的第62条第(2) 项以及第67条第(1) 项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而且其他许多条文都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解释宪法、撤销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或决议。目前,这个说法已经有关机关所接受。但饶有趣味的是,根据过去主流的说法,上述制度其实是一种”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其任务在于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但长期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一向处于怠滞状态,因为监督主体对违宪审查活动基本上保持消极不作为的立场。而新说之所以将它界定为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是为了先将它套上外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名分,然后再根据外国的经验推动它发展成为与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同样功能的制度而已。学术界的这种良苦用心,很像是现在海外的一些中国留学生给国内的娇妻办理法律上的归化手续:先是给她弄到了一个外国的国籍,然后再教她学外语、吃西餐。

其实,动真格的制度构想也早已有之。在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时期,一批老一辈宪法学家就曾开始倡说要设立宪法委员会,此后包括”宪法司法化”在内,各种模式的设想更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但凡此种种,均不见得在可预测的未来将被确立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并付诸实行。笔者曾说过,这在终极意义上,可归因于我国的宪政实践尚未彻底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历史课题。之所以如是说,那是因为近代立宪主义的一个标志性的体现就是议会中心主义,其精神特质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一致性,而除了美国之外,现代西方各国基本上正是在议会中心主义趋于式微之后才有可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否则,就会遭遇各种困扰,包括观念上的迷雾,我国目前就正处于这一境况之中。

当然,近年也已经出现了局部的转机。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第90条规定,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如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个制度规定了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提议违宪审查的主体,所以很可能发展为人权救济的一个途径,这就有点类似现代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了。

但此后该制度的运作并没有引人注目的绩效,直至2003年中,轰动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发生,才一度打破了闷局。大家都记得,该案的受害人孙志刚,时为一位被收容人员,在收容所里被殴致死,由于死者个人身世较为特殊等原因,事件发生后,举国舆论鼎沸,三位被媒体强调拥有博士学位的普通公民依据《立法法》第90条,直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力图启动违宪审查的机制,但这个程序没有在受理机关那里得到完成,据说,受理机关甚至连一纸简单的邮件收取复函也没回复给那三位血气方刚的博士。而在石沉大海一个多月之后,国务院则主动宣布废止20多年前所制定的该《办法》。这个结局当然受值得欢迎,但从法理上说,如果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及时受理审查建议,主动开启审查程序,作出违宪判断,之后再由国务院宣布接受这一判断,宣布废止该法,那么,这将作为中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一次实践,而被载入新中国法治的煌煌史册,其意义和正当性也还可能超过了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批复中所处理的所谓”宪法第一案”。

孙志刚案件其实应该引起我们对程序问题的深度反思。比如,到底公民应该如何才能开启《立法法》第90条的违宪审查机制?又如,与这个问题相关联的是,如果此案在当时果真是按照上述的程序进展完成的话,普通公民的违宪审查建议是否将像潮水般一样淹没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案头? 对此,的确有必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尽早完成配套的立法。而设计出一套可行性的程序,其实在宪法学上并不困难。

但迄今为止,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方面则似乎另有的思路,即直接考虑如何提高应对各种审查提议和建议的能力。据报,2004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麾下,一个冠名为”法规审查备案室”的专门机构被设立。由于其工作的任务和规程等等均没有得到公布,迄今又保持低调的风格,人们很难对其有深入的了解,但根据报道,其工作包括接受各种违宪审查的提议或建议,初步审查所定的各种法规的合宪性。然而,在一个急剧突入转型时代、公民的人权意识又已开始普遍苏醒的泱泱大国, 区区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如何接应得了广大公民急切的权利救济诉求,这自然为众多的有识之士所深忧。

这说到底,我国宪法基本上还是没牙,至少没见过它咬过什么。但我们因此就对宪法的这种苦情听之任之,甚至等闲视之,认为宪法本来就是”闲法”,那就根本违背了法治的精神,而且也不符合人家新康德主义曾经揭示过的不能从实存中直接推断出当为规范命题的那个说法。

总之,宪法是根本大法,不能全然没牙!

任东来:改变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脚注

  在《凭什么独立的法官比民选政客更有权威?》(《读书》2003年第10期),我试图接着美国宪法学教授麦德福的话题,谈论了法官的智慧和经验的重要性。麦教授在面对中国法学新锐强世功博士”反多数难题”的诘问时称,”法官们的法律训练和他们作为法官对自身角色的适应使他们尤其具有智慧。智慧并不在于获得真理。智慧是一种知识。智慧意味着作出审慎的判断”。对此,我补充说,这样的智慧当然是一种知识,但却是一种来自经验,而不仅仅是书本的知识。”没有比美国人二百多年的经验更使他们相信,久经考验的最高法院、绝非一帆风顺的宪政实践比政治的逻辑更能保证其基本的自由和权利。而那些以维护宪法为己任的大法官们,正是在总结前人丰富的法治经验上,获得了灵感和智慧。”

  这一表述虽然不错,但却过于空洞,有些华而不实。在本文中,我力图从美国最高法院一份判决书的一个脚注来说明我的观点。这个注释不仅充分展示了大法官基于经验的智慧,而且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改变了美国宪政的历史。一个小小的脚注,能够改变一个国家的宪政史,不论是对撰写判决书时从来不需要脚注的中国法官来说,还是对撰写学术论文时很少注意引文规范的中国法律学者来说,简直是个天方夜谭。这个天方夜谭就是193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诉卡罗琳产品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mpany)判决书的《脚注四》 (Footnote Four)。

  该案涉及到一项联邦立法,它限制一种混合奶的跨州销售。卡罗琳公司认为这一法律违背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剥夺了公司的商业自由权。如果此案发生在1937年之前,美国联邦政府必败无疑。因为那时的最高法院,是保守派的天下,并以司法能动主义的姿态,保护自由放任的市场行为,抵制罗斯福新政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可是现在,在经历罗斯福扩大最高法院计划的威胁和一位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的及时转向之后,最高法院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向。主要表现在,彻底放弃并全面否定美国镀金时代形成的司法观念:政府的经济立法必须受制于宪法的严格检验。因此,在卡罗琳案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的斯通大法官(Harlan Stone, 1925-1946, 其中1941-1946年任首席大法官)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指出,判决与州际商业相关的案件时,最高法院应该认可,立法者制定规制商业活动的法律时所依赖的 “知识和经验” ;如果不缺乏这样的”理性基础” ,就不应该宣布这些立法违宪。这一表达的内在逻辑是:既然法院里的法官们高高在上,不受民意制约,与现实的社会经济保持距离,因此,他们不大可能会比议会中的民意代表更多地了解社会经济的现实运作,也就没有资格指责各级立法缺乏”理性基础”。因此,结论自然是,在对经济或社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时,最高法院应当遵循司法克制的原则,应当尊重立法部门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判断。如果仅仅是这样的判决,这个案件可能早已被人遗忘,因为,在有”1937年司法革命”之称的几个重大判决中,最高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这一原则。

  这一判决之所以成为经典,完全是因为斯通在上面的陈述之后,加了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脚注,它是在整个意见书中的第四个注释,故名。就是这个未雨绸缪的注释,不仅使这一判决成为法律智慧的经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也激发出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这个注释试图说明,司法克制的假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僵硬原则,它有三个例外情况。对这三个例外,司法非但不应当克制,恰恰相反,还需要更积极和严格的司法审查。这个注释并不长,但是很拗口。原文如下:

  There may be narrower scope for operation of the 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when legislation appears on its face to be within a specific prohibi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such as those of the first ten Amendments, which are deemed equally specific when held to be embraced within the 14th. […]

  It is unnecessary to consider now whether legislation which restricts those political processes which can ordinarily be expected to bring about repeal of undesirable legislation, is to be subjected to more exacting judicial scrutiny under the general prohibitions of the 14th Amendments than are most other types of legislation…

  Nor need we enquire whether similar considerations enter into the review of statutes directed at particular religious…or nationaL…or racial minorities; [or] whether prejudice against discrete and insular minorities may be a special condition, which tends seriously to curtail the operation of those political processes ordinarily to be relied upon to protect minorities, and which may call for a correspondingly more searching judicial inquiry…

  目前所见的两个翻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6,91页)非常晦涩,词不达意,很难看懂。我试着重译一遍。为了能看得懂,我斗胆添加了一些字,并用方括号标识:

  ”当立法从表面看受到宪法所特别禁止,诸如为前十项修正案所禁止时,推断其合宪性的范围可能更为狭小;当这样的立法也在第14条修正案的[禁止]之列时,它同样也被认定是特别的[禁止对象][随后给出2个先前的判例]}。

  现在没有必要考虑,那些限制政治进程的立法——这一进程通常被期望能够取消令人讨厌的法律,在第14条修正案一般性禁止的情况下,是否要比其他绝大多数类型的立法受到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随后就限制表决权、限制信息传播、限制政治组织、限制和平集会等四个问题,给出了10个先例][言外之意是,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

  我们也不必去探究,同样的考虑是否要纳入到针对特定宗教的[给出1个先例]、或者涉及来源国籍的[给出3个先例]、或者种族上的少数族群[给出2个先例]制定法的审查;不必去探究歧视分散的和孤立的少数群体是否是一种特殊情形,[因为]这些立法往往严重地削弱了那些通常用以保护少数的政治进程,[因此]它们可能相应地要求更为透彻的司法追究。(a corresponding more searching judicial inquiry)”[给出2个先例]{言外之意,必须考虑}。”

  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这个注释可谓不同凡响。因为那时最高法院刚刚摇身一变,放弃保护雇主经济权利的司法能动主义,转而对国会和各州立法机关调控经济的立法采取司法克制态度。因此,在坚持司法克制的同时,斯通提出司法可以对某些立法进行严格审查的观点,就有点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味道了。或许正因为如此,斯通自己也感到底气不足。从上面拗口的表达中可以看出,他所用的语气上与其说是不容置疑,毋宁说是小心翼翼。他似乎只是在暗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仍然需要严厉的司法审查。即使是采取了这样的口吻,也只有四位大法官赞同这一看法,尽管六位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做出了有利于政府管理州际贸易的判决。其中巴特勒大法官发表了自己支持这一判决的不同理由(也称附议,concurring opinions),著名的自由派大法官布莱克则对包括《脚注四》在内的法院意见书的第三部分持保留意见。)

  如果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斯通的注释,那就是司法克制有以下三个例外:其一,明显违反《权利法案》和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其二,那些限制更多人参与政治进程的立法;其三,那些歧视弱势群体、妨碍他们参与政治进程的立法。对这三类立法,最高法院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这无疑是一种全新的表述。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提出了对于不同类型的立法需要适用于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通常说来,同样情况必须得到同样的对待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斯通的注释却明确提出,产生于同样程序的立法,因为其涉及的内容不同,司法部门应当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具体说来,法院对国会的经济调控(主要是州际商业)立法,遵从立法机构的判断;对待非经济立法,则应加以严格审查。这种区别对待立法的司法审查态度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了美国宪政史上著名的”双重标准”(double standard)原则。

  显然,这种双重标准破坏了传统意义上司法克制的内在统一性。因此,在1950-60年代沃伦法院掀起一场权利革命风暴之前,斯通的这一看法并没有受到广泛的重视。当时的主流司法观念是司法克制。其旗手就是著名法律家、哈佛大学法律教授法兰克福特。在此案发生后半年,法兰克福特被罗斯福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位学院派法律人认定,既然司法不应该推翻立法对社会和经济事务的干预(在这一点上,他继承了他的恩师布兰代斯大法官和他的偶像霍姆斯大法官的司法自由主义传统),那么,同样道理,司法也不能推翻限制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立法,不能推翻维护对弱势群体实质性歧视的立法,除非立法部门的做法从程序到内容都是完全不合情理的。因为法律的内在一致性要求司法对立法的遵从是普遍性的,而非有所区别的。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政治上的自由派,美国最著名的民权团体”美国公众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 ACLU) 的创始人,在其23年的大法官生涯中,顽固地坚守司法克制的立场,并在1940-50年代一系列涉及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爱国主义与个人信仰等案件中,无一例外地支持立法机构的压迫性立法,默认了麦卡锡主义的歇斯底里的破坏基本人权的行为。

  法兰克福特的司法克制观,反应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最初几十年里美国社会中知识分子倡导的进步主义思潮。这些自由派知识分子认定,当司法否决被立法部门大多数人认可的法律时,司法审查违背了民主的观念。这也就是所谓的”反多数难题”。但是,斯通的《脚注四》,通过引入双重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反多数难题”, 使之成为一个只有理论意义而没有多少现实意义的命题。因为在斯通等大法官看来,《权利法案》是《独立宣言》中三项天赋人权(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具体化和宪法化,这些权利超越了多数人用选票决定的范围,也就是后来的杰克逊大法官在国旗致敬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中所表达的思想:”个人的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诉诸于投票的,它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显然,在涉及到《权利法案》的司法审查问题上,根本无所谓”反多数难题”。但是,《脚注四》中,后两种例外的情形也需要严格司法审查的观点,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被大法官接受,因为这里的的确确存在一个反多数的难题。在接受了1930年代保守派司法能动主义不得人心的教训之后,美国的大部分大法官接受了这样的观念预设:由法院来审查立法(多数人意志的体现)的愿望明智与否,既不必要也不恰当。虽然可能会有恶法存在,但应该通过政治程序来取消恶法。但是,斯通的脚注却在暗示,当恶法本身就是用来限制甚至斩断一些受害的个人或团体有效进入政治程序时,如何能够指望恶法会被取消呢?这样一来,原来的观念预设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可以用沃伦法院时代最有名的两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涉及州议会选区划分不公的贝克案(Baker v. Carr, 1962)中,最高法院认定:田纳西州议会下院的每个议员,其所代表的选民在人数上必须基本相等;议员的选举必须遵守一人一票的原则,否则便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对各州不公平地划分议会选区的做法(乡村地区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远远低于城市地区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或者说,乡村地区选民的选票含金量远远高于城市选民),最高法院第一次行使了司法审查权。其理论基础便是斯通《脚注四》的第二段。显然,在贝克案中,你不能指望得益于选区划分不公的乡村议员会主动取消给他们带来无限政治利益的《选区划分法》(恶法),而饱受恶法损害的城市选民因为被剥夺了公平的投票权,自然也不可能拥有足够数量的、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议员来帮助他们取消恶法。

  即使没有投票权方面的限制,并假定政治参与的途径是畅通无阻的,社会上的”分散和孤立的少数人群体”也无法通过正常的政治进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社会上针对宗教上、民族来源(这是美国移民社会特有的问题)以及种族上少数群体的偏见,可能会歪曲政治进程。作为这些根深蒂固偏见的牺牲者,少数群体没有能力使用政治进程来保护他们自己。因此,这些少数和弱势的群体需要特别的司法保护,也就是《脚注四》的第三段所指出的,对那些充满偏见的立法,需要”更为透彻的司法追究”。这就为沃伦法院的司法救济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并据此发展出了旨在保护无权无势的少数群体的司法能动主义。在著名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中,最高法院推翻美国南方各州在教育领域普遍实施的种族隔离的法律。显然,如果最高法院奉行司法克制,遵从南方白人种族主义者制定的歧视黑人的立法,黑人将永无出头之日。

  那么,这些自由派的大法官是用什么样的宪法武器来实现自己”反多数”的神圣使命哪呢?在这里,后来那些阐释和发挥《脚注四》的大法官,采取了旧瓶装新酒的战术,用镀金时代保守派大法官发明的保护雇主经济权利(诸如契约自由)的”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来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本来,美国最高法院的责任主要是审查立法的程序是否正当合理,而不涉及立法的内容。但是,在美国资本主义的镀金时代,为了少数雇主的利益,限制和推翻各州议会在进步主义运动压力下通过的监管经济和社会关系的法律,保守派大法官发明了”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据此推导出来宪法的实体性正当程序权利(substantive due process rights)。他们论证说,鉴于程序合理的立法也会产生出事实上不合理和不正当的法律,比如,限制最低工时的法律实际上剥夺了雇主和雇员的契约自由这一宪法经济权利,因此,法院有必要对立法的内容进行审查。抛开该原则最初的保护对象不论,就其形式本身而言,的确是对司法审查理论的一大创新,使得后来沃伦法院的自由派大法官,能够暗渡陈仓,巧妙地更换了审查对象,从原来保护雇主的经济权利变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审查和推翻社会多数或强势团体用民主的形式通过的歧视少数或弱势团体的立法。

  虽然”实体性正当程序” 原则从形式上克服了最高法院”反多数”的宪法障碍,但是,它依然面临着这样一个难题:反多数是否就是反民主?如果民主仅仅意味着符合正当程序的多数人统治的话,那么,就必须承认,不论是保守派大法官对有关社会经济立法的否定也好,还是自由派大法官推翻限制政治进程或种族隔离的立法也好,这种司法审查本质上是反民主的。但是,在一个脱胎于中世纪专制社会的现代社会中,太多的人对民主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同时也赋予了民主太多的美德,民主女神可谓是”集三千宠爱于一身”。于是,自由派学者不能不设法论证,自由派大法官为保护少数和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审查,在本质上不是限制民主,而是完善和促进民主。民主不仅应该有程序的价值,更应该有实体的价值。而所谓实体性的价值,就是少数或弱势群体充分的政治参与也是民主的有机部分,代议制的本质是保障所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正义和公正是民主的基本目标。因此,那些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如选举权)的法律,制造和强化种族隔离的法律,歧视非主流、处于社会边缘的少数群体的法律,与民主的真谛水火不容。

  就这样,斯通的小小脚注经过后来大法官的归纳演绎,最终成为美国司法审查的一个全新的标准,到沃伦法院时,甚至重新定义了民主的含义。为此,美国宪法学界有人不无夸张地讲,1937年以后的历史就是斯通《脚注四》的阐释史。不过,仔细研读《脚注四》就会发现,斯通的贡献只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钟摆偏向司法克制的时候,敏锐地指出了司法克制的限度,并从最高法院的近期判决中找出孤立、分散似乎并没有内在联系的16个先例,将其分成三种类型加以说明。在这里,斯通的确表现出少有的远见卓识。要知道,终其一生,斯通所信奉的也是司法克制哲学。在1936年六位保守派大法官把罗斯福所钟爱的《农业调整法》打入冷宫时,就是这位斯通写下成为传世之言的异议:”对我们自己行使权力的惟一约束就是我们的自我约束感,•••法院不是必须被认定为拥有管理能力的惟一政府部门。”这一信念一直延续到其生命的最后一刻。1946年4月22日,他在法庭上重申:”漠视国会行使其宪法权力的意志,绝不是本法院的职能。”(《法官与总统》,p. 194。商务印书馆1990年中译本第180页上对这两句话的翻译均有问题。)话毕,斯通脑血栓倒下,再也没有起来。很难想象,如果不是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智慧,斯通这位坚定的司法克制论者会想到要添加这个注释;同样,如果不是经验和智慧,后来的自由派大法官会努力把《脚注四》演绎成为双重标准,并用保守派的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对双重标准予以有力的宪法保障。写到这里,我联想到一个传闻:老清华的一个历史学家常对他的学生说,一个历史学者应该做一个”footnote”(脚注)而不是headline(标题)。至少从《脚注四》看来,这一道理对法律学者或许也说得通。

  (Henry J. Abraham, Justices and Presidents: A Political History of Appointment to the Supreme Court, 2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莫顿•霍维茨著,信春鹰、张志铭译:《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美国法律文库),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题注:辽宁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2004-5级学员刘大伟,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胡晓进对本文的初稿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朱健国:徐友渔的一个细节

眼下正在流行“细节决定成功”营销新修炼。吾辈远离商场,无从判断这一经济管理策略的正误。但举一反三,由此悟到,“人品来自细节”。近日思索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著名文革史研究专家徐友渔的一个细节后,更坚信不移。

这一细节是这样的——3月28日早晨,邮递员送来3月15日出版的《收获》2006年第2期。随手翻开目录,“亲历历史”中赫然有徐友渔的文革回忆录《我的大串连》。顿然一震,脱口而出:徐友渔何其鲠直正义!

尚未细读徐友渔之《我的大串连》,这感慨是来自徐友渔近三个月对“《收获》借巴金名义发行虚假广告”事件的多次直言批评。

《收获》乃单月15日出版的双月刊,以双月刊的约稿发稿惯例,徐友渔这篇并非急稿的约稿时间至少在三四个月之前。而此后这段时间,徐友渔一再“论时事不留面子”地批评《收获》—— 一个学者厉声批评刚刚向自己约稿示谊的权威杂志,这需要何等勇气与良知!——

2005年 12月 18 日,我在《世纪学堂》论坛贴出《<收获>杂志宣布:巴金继续主编2006年<收获>》,批评《收获》盗巴金名义打虚假广告欺诈读者,虽然众多网友支持,但体制内的知名学者大都暂时沉默。

2005年 12月 24日上午,我与从未谋面的徐友渔通了电话,本以为与《收获》常有联系,且素有“谦谦君子”之誉的徐友渔,至多只会给我说几句“中庸之道”,或者世故地说些“今天天气哈哈哈”。不料,徐友渔高声动感情地说——

“近几天来,我每天关注着‘《收获》的虚假广告’事件,这是一个让《收获》非常难堪的丑闻,是一个非常荒唐的事!本来《收获》(2005年6期)的‘悼念巴金专号’又是‘巴金主编’,这就够荒唐!然后又来一个‘巴金继续主编2006年《收获》’的虚假广告,这就太荒唐!太有戏剧性!这事是对广大读者的一个侮辱!《收获》不道歉,说明了《收获》的品位问题。这样的事由官僚机构来做都说不过去,《收获》却比官僚机构还做得差。比方说,一个市长昨天就死了,你今天还报道他在主持工作,这不是太可笑了?!《收获》太愚蠢了,这是叫全国人民都哈哈大笑的蠢事!”

事后,我将徐友渔这番凌厉的批评公开引用到文章中,网上广泛传播。徐友渔不仅毫无顾忌,而且在2006年2月13日接受央视记者摄像采访时,再次一针见血地批评《收获》对虚假广告事件拒不认错(央视法制频道《大家看法》制作成18分钟的《较真》专题节目于2006年2月20日20时和次日12:30分播出)——

“一个主编编了一期杂志,这一期杂志的内容是悼念自己的逝世,这件事在逻辑上简直是荒唐得,我觉得是太滑稽了,是一个大笑话!这一点哪怕他们是无意的,哪怕他们这么做是可以理解的。……”

“一个文艺杂志、文艺家的本职就是监督社会,批评就是你的责任之一,他们本来就应该站在这种立场上,就是对一些错误,或者对不良的东西进行批评的。现在他们怎么能够比官老爷还要官气十足?别人批评他的时候,我觉得他们的反应是太官气十足了,那种居高临下的,那种傲慢的态度,我觉得这些都是说不过去的。……”

更为难得的,2006年 3月 24日,徐友渔已经知道《收获》2006年第2期发表了他的《我的大串连》,但下午2时,电话中徐友渔告知我:昨天《新京报》( 3月 23日)发表江子骏评论《崇敬巴金先生至少要尊重事实》,说得很到位。徐友渔用这番话,再次表明了他认为《收获》坚持说“虚假广告”是为了纪念巴金的“刻意为之”,是“比官老爷还要官气十足”的虚伪!

俗话说,“吃了人的嘴软,拿了人的手软”,徐友渔却如此“吃了你的饭也还是要批评你”,坚持真理,“威武不能屈”,让人想起法国著名作家左拉晚年挺身而出,痛揭专制虚伪大案为大众伸张正义。

由此可见,虽然巴金向往的“说真话”精神已遭《收获》文学杂志社负责人势利抛弃,但是像徐友渔这样不为私情私谊私利而左右,无所畏惧地担当社会公理良心的知识分子,在今日中国还是“砥柱中流障怒涛,折冲千里独贤券”(元•侯克中《艮斋诗集》)!

对比徐友渔,一些为打倒今天揭了自己疮疤的民主自由批评者而不惜“统战”自己一向反对的专制者之“相逢一笑”者,一些因“领奖”而谀颂颁奖大人的“著名焦大”,因与“虚假广告”者有礼尚往来之“利益共同体”的“著名卖笑者”,因有世交、同学、乡党之情而沉默的“正人君子”、或指鹿为马之“著名法学专家”,是否会暗暗脸红、忏悔一秒钟?

与受到“特殊保护”拥有政治特权和文化霸权的《收获》相比,我只是一介无权无财无拳的体制外之弱书生。徐友渔不畏强权,不受利诱,一不袒护《收获》,二不装聋作哑,勇敢亮剑支持我这弱者的正当诉求,何尝不是一曲“惊天地、泣鬼神”的“反伪现代化”之歌!

这“反伪现代化”之歌是徐友渔高风亮节的一个细节,亦是许多中国真正的自由知识分子、“今日中国人脊梁”的一个细节。

2006年 3 月 28 日于深圳“早叫庐”

胡平:台湾行及其他

这次我和军涛、王丹的台湾之行,主要是参加《两岸知识分子论坛主
题研讨会》,由东吴大学政治学系和澄社联合主办。澄社是台湾的一
个以大学教授为主的知识分子社团,已有十几年历史。1989年由旅美
学者胡佛和黄默等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策划成立。首任社长是台大心
理系教授杨国枢,现任社长是东吴大学政治系教授黄秀端。这次讨论
会的主题是,《两岸民主化诊断》。会议计划开始于去年。除我们之
外,大陆知识分子秦晖、许志永和王怡也是被邀请的学者。但由于种
种原因,秦晖和许志永未能与会。来自大陆的学者,只有王怡到会。
参加这一会议的台湾学者有台大、政大、东吴大学、阳明大学、中山
大学、文化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央研究院的教授和研究员。

除了这场讨论会,我们还和澄社成员举行了座谈会。澄社希望通过建
设一个华人公共知识分子讨论空间,促进全球华人解决现代化和全球
化对华人世界的挑战。会上,我们的建议是在全球范围内召开系列华
人知识分子对话会议和讨论会议,就重大议题交换看法,争取形成共
识。

我们还在东吴大学国际演讲厅对东吴大学学生举行联合讲演会,讨论
大陆最近的维权运动。会上,发言者和提问者对大陆维权运动的战
略、历史渊源、现实基础、合法空间、政治效应和前景,做了多方面
探讨。

我们先后上了中央广播电台和华视的节目。中广主要对大陆广播,对
大陆的民运和维权如数家珍,令人印象深刻。

在台期间,见到很多老朋友新朋友。吾尔开希安排了一场聚会,在座
的有李庆平(原海基会副秘书长)、张作锦(联合报)等,还见到了
从大陆泅渡台湾的异议人士燕鹏,状态比预想的要好。后来我们也见
到了另一名在台的大陆异议人士陈荣利。颜钧还在金门,很遗憾没见
到。

原青年团结会会长赵弘章和海外民运人士接触较多,得知我们来台,
特地抽出时间作陪,安排和一些新老朋友见面,领我们逛书店。晚上
则约集了一批青年朋友叙谈,包括几位也当过青年团结会会长的和在
智库工作的。

在军涛来台前,导师黎安友特别写信给所有在台湾的哥大政治系毕业
生和访问学者。徐斯俭、萧美琴,还算是王军涛的师兄弟、师兄妹,
特别请我们吃晚饭,并请其他一些朋友解答我们关心的问题。

我们四人在龙应台家作客,在座的还有几位台湾的知识界人士,谈大
陆状况,谈两岸关系。龙应台并为王丹安排了一场在清华大学的讲
演。

我们在国民党党部会见了马英九(王丹和我每次去台湾都见到马英
九)。马英九介绍了他在两岸问题,大陆民主化问题以及台湾内部发
展问题的看法。马英九特别强调,他不会改变对于大陆民主化和
“6.4”问题的一贯立场。军涛还拜会了国民党副主席关中。王丹和
我最后在陆委会会见了主任吴钊燮(我每次去台湾都要拜访陆委
会)。交谈内容仍然是两岸关系与大陆民主化。

前新党立院招集人、政治学教授周阳山也计划宴请我们,但是因为日
程表冲突,军涛代表我们赴宴。胡佛教授,前陆委会主任,现国民党
立委苏起参加了晚宴。

这次,我和王丹专程拜访了台湾民主基金会,感谢民主基金会对《北
京之春》的支持,并希望民主基金会能进一步加强对大陆民主化的关
心与帮助。台湾民主基金会是在三年前仿效美国的国家民主基金会而
设立的,董事会包含产、官、学、政党代表及非政府组织人士,董事
席次一半以上由立法院席次高于百分之五之政党,依其席次比例分
配,现任董事长为立法院院长王金平(蓝营),现任执行长为外交部
次长高英茂(绿营)。

记得2003年那次访台,我和同道一起拜访了国民党、民进党、亲民
党、台联和新党,无非是强调台湾要关心和支持大陆民主化。我在五
个党的总部讲的是同一套话。我一直认为,支持大陆民主化是超越蓝
绿之争的,既符合人类普适价值,又是符合台湾根本利益的,是能够
得到台湾朝野的共同理解和支持的。在支持大陆民主化方面,台湾可
以也应该做得更多些更好些。

在台期间,我们除了开会见朋友,就是逛书店。台北的书店令人流连
忘返,身上的几个钱全花在买书上了。

回来后听到一些议论,有朋友对王丹在立法院的讲话提出批评。王丹
的这次讲话我不在场,但他的基本意思我是知道的,也是赞成的。我
也认为对于“终统”一事,中共方面不会做出什么激烈反应(倒是有
贾庆林代表中共宣布要与铁杆泛绿对话,胡锦涛问候绿色企业家张荣
发)。事实上,外电报道也都说北京反应克制。原因也正如王丹所
说,在目前既定的政治格局下,台湾独立实际上不可能,两岸关系不
会出现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有网友写文章,说我在两岸问题上的观点是随着岛内蓝营掌权还是绿
营掌权而变化的。此话毫无根据。我还没有见到有谁比我在两岸问题
上观点更一以贯之的了。感兴趣的读者不妨读一读我过去18年来写的
几篇文章(见附录),如发现有前后矛盾,左右互搏,敬请指出。

【附录】

1、中国统一之我见(《中国之春》1988年4月号)
2、论统独问题(《北京之春》1997年10月号)
3、数人头胜过砍人头(《北京之春》2000年5月号)
4、和大陆朋友谈台独(《北京之春》2000年5 月号)
5、从台湾大选看台湾的困境(《北京之春》2004年5月号)
6、时间会站在谁一边(《北京之春》2005年4 月号)

(2006-03-28)

川歌:救救他们:苏家屯里的不幸的人们

我听说苏家屯事件已经有一些时间了,总想着说点什么,如果不说保
持沉默,那将会成为令我后悔终身的事情。我以为人总有一颗良心,
此心上天赋予,应常保有,可使人平安吉祥欢度年华,而一旦失却此
心,必然或者恶心毒胆产生,祸害他人,或者麻木不仁,对世界上所
发生的罪恶之事漠不关心。前者固然可恨,后者也无法让人理解原
谅。

在我们的原本就装满了不幸苦痛之事的大脑里,又加进了苏家屯,这
就让已有的愤怒之火焰升高了许多,让难免会流出的眼泪更多了一些
剂量。

那么,什么是苏家屯呢?苏家屯是中国沈阳市的一个区名,是一个地
名。如果不是在这里发生的一些令人万分震惊的事情,这个普通的地
名恐怕没有可能令全球人关注。

在这个叫作苏家屯的地方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据报道,在这个地方关
押着多达六千之多的法轮功学员,现在这六千人据说只剩下二千余人
了。那其中的四千人哪里去了呢?据说,他们已经死了,他们又怎样
死去了的呢?他们有的是被打死的,有的则是死于人类历史上罕见的
一种刑法──被人从身体上(活体上)摘取了某些器官之后再丢入火
炉中火化而亡。如果,这些报道是属实的话,这无疑真正是骇人听闻
的新闻。这里存在着二个特别令人心痛的情节,一个是从人的活体上
摘取器官,另一个就是将尚未死去的人丢入火炉烧死。怎么会有这样
的事情呢?这种超出了希特勒法西斯迫害犹太人那样的残酷程度的迫
害与谋杀,竟然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这一方面证明了迫害者谋杀者
的疯狂与残忍,另一方面显示出中国人中的某一群体的极度不幸的生
活遭遇。现在虽然必须就相关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以全面揭
示真相,但就已有的证据而言,我们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此事并非人
们的凭空捏造,此事具有相关的事实证据。二个证人的证言,相关的
照片与国际组织的调查报告向人们提供了最初的基本证据。那些对事
实的描述、受害人的照片以及苏家屯某医院的火炉等照片,这一切无
一不指向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丑恶最残忍最无耻的虐杀法轮功这一自
由信仰者群体的严酷事实。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善良的人们无法相信。可是面对事实,
又不得不让人确信这些事实的存在。这些血腥残忍之极的事实表明:
其一,在我们的国家里,确实存在着一种错误罪恶的政策,这种政策
将作为活生生的个体的人—那些法轮功信仰者与练习者视作非人的物
对待与处置。那些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所乎所有的人的权利,被看作
非人的物体被处理着。那些残暴的恶棍象拆解一条条船船体一样拆解
着人的器官,从而使那些有生命的人变成失去了生命的人,使那些本
应拥有人的一切权利的人变成了毫无权利的物。其二,因为从法轮功
学员活体上摘取器官系为了从摘得的器官出卖款中谋利,因而残暴的
谋杀更是与无穷可耻的贪婪结合在了一起。

罪恶的群体灭绝行为正展现在人们面前。那些罪恶的群体灭绝行为仍
在某一邪恶的意志的引领下继续着。

我们怎样才能拯救那些不幸的生命,以免他们步他们业已死去的同仁
的后尘?

救救他们,救救那些处在极端恶劣危险境遇的人们吧。

制止那些绝对伤天害理,无耻残忍的迫害与谋杀吧。

如果我们继续在罪恶面前保持沉默,我们就无疑是罪恶的帮凶。我们
将无颜生活于这个世界。

(2006-03-28)

綦彦臣:第五种权力论

前言:第五种权力介绍

构筑目前民主国家政治构架的有四种权力,即立法、司法、行政,还有舆论。现在世界上正出现第五种权力即网络权力,并且在非民主国家第五种权力的作用远比在民主国家更为成熟且有力。这种原因概由于非民主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第四权力作用不正常,才突显出第五种权力的重要性。

可以预言:第五种权力的成熟必然会大大推进非民主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因为垄断前四种权力的政府(一党权力中心)的故意不作为或作为效力低效的部分必然让位给第五种权力去做,而第五种权力的主要掌握者绝大多数是那个社会被四种权力逆淘汰的真正精英分子。于是,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的4比1的对峙中,前者的力量黯然失色。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非民主国家要在国际社会上“有所作为”即按传统力量进行博弈,还有一些维持政治存在的业绩可言;之于国内,只有技术性地回避,国家(政府)与社会(民间)的道德博弈结果,已经实质地倾向了后者。

一、政治语境的分析描述

回观人类社会政治架构中几大权力的成熟,没有哪一个比第五种权力更短了。仅以现代舆论权力的起源来看,我们可以把它归于洛克--卢梭思想体系的影响,但考察1215年的英国宪章运动与权利自由主张[注1]到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注2],其间为574年。也就是说,从财产权利的自由到言化权利的自由,耗费了近6个世纪的时间。

在1789年之后的200多年里,舆论作为第4权力即新的古典原则,已经为全世界所承认--包括口是心非的承认。

但是,第五权力呢,从1969年因特网诞生到1999年美国总统选举的候选人资料上网公开[注3]及中国政府首次逮捕“网络异议人士”[注4],仅仅用30年的时间。

这30年,是第四权力成熟时间的1/19。从美国总统候选人上网公布竞选资料与中国首次逮捕“网络异议人士”这两个非常偶然的巧合事件来看,第四权力改变社会的事实确实发生了。在以后的陆续改变中,人们越来越发现第四权力的重要性,一些在非民主国家(特别如中国)体制内工作的言论自由权受损人士到了第五权力的大力支持,从焦国标到卢雪松再到李大同与袁伟时,都是特别有力的个案。这些个案使正统权利受损者的“社会补偿”超乎异常地加大,他们成了民间的新领袖。对于这些个案,官方一概不予正式报道,但第五种权力大获全胜,知情权的实现不再依赖于纸质媒体了。作为资源分发器的海外民主运动,也更迅速地使用了第五种权力,从而使它无须“边境检查”而返回母国。为了这种权力的续存并成熟,古典抗争的方式更多地利用了制度的一个原理:技术变迁可以诱致制度变迁。

第五权力实际上是对非民主政治架构之权力垄断的一种巨大超越,尽管它不绝对地针对非民主政治制度,因为它是后资本主义性质的。后资本主义并不是资本主义的“反(anti)”与“非(non)”制度,相反,它在继承资本主义的“悔罪”宗教因素与“反抗”之精神自由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更加自由与和谐的社会模式。

作为非民主国家的中国,它的非标准的更多是权贵型的资本主义也被裹挟进这个虚拟的后资本主义空间中。没有哪一家企业愿意放弃已经拥有的网络手段,对那些林林总总的小企业乃至私人工作室,装配网络也不只是一种时髦而是技术必须。

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精神实质突然“闯进”中国成万上亿的阅读意义上的小知识分子的视野,完全是由后资本主义精神是知识社会的原因。也许“新人类”的网络语言“哇塞!”、“蛋白质”等取代了传统文人“山河表里潼关路”的吟诵,但是,在第五种权力掌握的精英集团之外,存在一个庞大的亲合群。他们就是网络“新人类”,至少他们与官方给定的意识形态是“既不知有汉,亦不知魏晋”的状态。

另外,一些商业性网站在保持住一定的政治底线后,还能刊发一些过来经验看似危险的言论,如网易关于马英九在美讲话的报道后,第一帖(3月26日)说:“比我们那些垃圾领导人强多了。”

二、为技术民主而产生的网络

回观因特网及网络政治的历史,可以断言:非民主国家绝不可能产生网络技术,更不用谈因特网的核心技术,因为垄断政治权力的机制绝对不希望制造新的权力中心。

公平而论,由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巨大差异及国家(政府)与社会(民间)关系的反悖性,非民主国家只能是这一技术的搭便车者;反对技术垄断可能出现非民主的道德冲动也只有诞生在美国那样的国家,递进而言,至少是初期的因特网核心技术及进入通行证也只有美国来掌握了。

在个电脑(Personal Computer)出现之前,主机型电脑(Main Frame Computer)的出现令民主社会的自由知识分子特别是非政府体制的技术专家深感恐惧。他们担心MFC导致独裁性与垄断性中心化控制的出现,开始与政府“搅局”:在20年间,PC出现了,主张计算机技术民主化的报纸出现了。到1980年代,PC占了电脑世界的主流,网络使用专家级“玩手”创造出了称为“电脑告示牌”的BBS。由于民间力量的促动,美国军用的阿帕网(Arpanet)也向科研、教育、商用转化,为全球因特网的出现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注5]。后一项有赖于美国社会的优良传统,早在此之前,美国军方的铱星通讯系统就为两位穿越南极冰盖的民间女探险家提供过免费使用权[注6]。

由于电脑与网络的一体化,整个世界的知识评价指标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认知精英”概念。与传统的社会精英不同,认知精英因为语文、数学、空间感知三项能力的突出,而与技术进步即网络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并与作为政府的关系愈加疏远。

在技术民主为这个世界创造了迄今为止最大的“技术变迁诱致制度变迁”案例后,这种变迁仍未停止,非民主国家的中国则千方百计地维护国家(政府)占于技术高端的地位。中国因设置针对信息自由流动的技术壁垒与贯性扩权的条例而成为互联网这种全球化“技术民主--信息民主”新结构的反动。前者如金盾工程的实施,后者如信息管制法案的实施--爱琴海网站被关的法律争议[注7],实质上就是第五权力与国家(政府)绝对垄断的前三权的较力。

但是,无论是实施技术控制还是法条限制,都无法从根本上保国家(政府)如同拥有前三种权力并试图独控第种四权力那样完全控制第五权力,即说:“国家(政府)无法控制,社会(民间)也休想拿到”。所以,无法达到一种恐怖性平衡的状态,借助“民族-国家”话语就成了一种政治技巧的表达。

具有官方支持背景的学术项目设定的前提而不是研究结果说:“网络的发展在国家之间是不平衡的。到目前为止,因特网基本上还是英语霸权和美国霸权,因特网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以西方为中心的。”[注8]然而,在这种批判之后,研究者们也发现:统一舆论即第四权力垄断必然被消解;政府将面临沦入不能辨别信息真伪的灾难--对政治统治而言的灾难。因此,他们建议说:“由于简单的封堵对因特网作用不大,所以花大力气屏蔽各种站点,还不如集中力量减少黑箱操作,增加政治透明度,主动提供多元化的信息,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提升政府在公众中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注9]

三、第四领土与民主的发展空间

毫无疑问,网络带来的战略冲击已经让传统的国家战略感到危机,尽管它的起步是依存于“国家战略”这个“民族-国家”色彩强烈的政治概念,但是到今天,凡是参与到网络世界的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不可能(也不敢)宣称自己立刻退出互联网。他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努力从中占领自己的“领地”,如欧洲的eu、加拿大的ca的相对独立性。

在被称为虚拟空间的领域里,国界已经变得不重要,相反,在领土、领海、领空等三大传统概念之外,出现了第四项领土。简言之,网络在为虚拟组织、虚拟社区提供了“无形”存在空间之后,又为虚拟国家提供了可能。现在网络上的虚拟国家已经不下100个。最有影响的,当是“虚拟南斯拉夫国”(Cyber Yugoslavia,1999年9月9日)和想从美国独立出来的“埃南基欧”(Kingdom of Enenkio,所声称的实地为美国的威克岛)[注10]。

在本质上讲,虚拟国家仍然是一种虚拟组织形式,只不过它的存在与现实的非重叠使现有的法条失去了效力。它的最大的启发作用还在于为非民主国家的异议力量提供了一个存在模式:他们既可以用牢牢握住第五种权力,又可以在第四领土上发展自己的空间。

迫于专制非理性的现实残酷性,异议力量往往是被迫地利用自己的网络优势,建立一个组织并实施有模拟政治选举意义的自我治理活动。而这样的活动,恰恰使被迫的行动有了接近第四领土占据的意识。以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的网络存在为例[注11],它实际上具有了虚拟国家的雏型,它的空间领土可以从北京到华盛顿。当然,这个基本网络化的组织根本没宣称自己是一个虚拟国家,并且在文本方面也只具有分析意识。但是,它的网络选举的成功至少为以后(可能很快在中国)出现的虚拟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参照。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的一个笔名叫东海一枭的会员首次在网上发文,要进行网选总统选举,他说:“把老枭投成网选总统,把中国推向文明的网络总统,毫无实权,于老枭无一小利,于专制却有大害。”[注12]虽然这个仅仅是为文的“倜侃”而且也没多少人响应,但毕竟它是更接近占领第四领土的民主行动。换言之,它不经意间为中国(民间)民主向第四领土发展提供了路标。

向第四领土挺进,并非只是为现实政治的博弈,尽管这很重要,其远期的战略效果则是为中国的后资本主义社会--可能是绿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一个“有意识的先声”。回到现实政治治理结构中来,中国的民主化后将面临巨大的历时性资源与环境问题。应对环境问题,民主社会的政治家们不仅要更好地利用网络选举,而且还要用电子比特的流量替代相当部分的物质流量,从而造就成一个低物质消耗量的新型福利社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所指谓的绿色社会主义当中的“社会主义”绝不等同于民族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中的“社会主义”表述,而是民主社会主义之一种。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民主社会里的网络政治将会轻而易举地超越政务公开、政治透明这些非民主政治的矫情的“捏造”,其造就新社会形态与结构的速度绝不会亚于第五权形成对第四权形成的比率。

结束语:民主社会对中国网络政治应有的态度

由于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传统性地使用“制度--技术”分析框架,我发现:海外中文网站的存在对中国国内第四权的替代与第五权的形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海外民主运动的角色也逐渐由口号化存在变成“比特扩张”者,甚至他们本身也没能从战略眼光审视自己存在的意义,而只是“勉强生存”。

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这种错误认知也存在于不少支持中国民主的国际力量(机构)当中。设使寄希望中国和平进入民主的国际主流力量的过来主张并无根本调整,那么以“资金--技术”双重支援政策帮助海外中文站的生存及对第五权巩固,将是实现中国民主化这一全球性企盼的最重要手段。

中国作为互联网的搭便车者,从1996年实行商业运行到今天不过短短10年。这10年间,数以百万计的商业性网吧成了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继“四项基本原则”之外的最大特色。今天,即使一个坐落于乡村的企业也会有一台可接入宽带、用于商业电子邮件处理的电脑,它的辅助功能则是代替或者补充了短波收音机的“敌台广播”。更多的农村小镇的网吧也不只是供给网络游戏,有些年轻人在急于找到有关“苏家屯”、“高智晟”的最新消息。

如果放下网络附带的现时政治的“窥视欲”不论,那么,设想一下10年后会不会出现全民公决网上投票呢?一个小镇是不是可以靠每村一部的公共电脑来人手一票地选举镇长呢?未来将作出最有说服力的回应!现在互联网的作用已经明确告诉这个世界:代表式参政已经不在是最合理与成本最低的模式。

——————

注释部分

[注1]有关大宪章运动及其影响的一般介绍,请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P125-126;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注2]有关《人权宣言》的一般介绍,请参见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下卷,赵丰等译)P193;版本:商务印书馆,1999。

[注3]有关美国总统竞选的网络利用,请见刘文富《网络政治》P202;版本:商务印书馆,2002。

[注4]关于1999年中国网络言论政治言论案件,可参见VOA Report: Chinese Author to go on Trial for Subversion, DEC.24,1999,或《中国与西藏(人权观察2000年度世界报告)》,网址:www.hrw.org/chinese/reports/.

[注5]关于美国阿帕网对全球因特网的贡献,请参见[3]P159。

  [注6]关于探险家使用美国军方铱星技术,请参见班克罗芙特《地平线并不遥远》(綦彦臣译)P67-68;版本: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注7]关于爱琴海网站被关闭的抗议,请参见陈永苗《彻底打倒关闭“爱琴海”网站的官方依据》,载于新世纪网(www.ncn,org)2006年3月17日。

[注8]关于这一论述的更全面表达,请参见[3]P133-134。

[注9]这一论述的主题是<网络对国家信息垄断权的消解>,同[3]P198-199。

[注10]同[3],P136-141。

[注11]关于独立中文作家笔会(ICPC)的情况及其网络选举,可访问:http://www.chinesepen.com

[注12]关于东海一枭网络总统选举的呼吁,可访问http://www.chinaforum.com或《新世纪》2005年3月27日。

盛雪:天人永隔之际——王炳章父亲病危唯一心愿见儿子一面

王炳章的老父亲王俊祯于3月25日因急性肺炎住进加拿大温哥华列治文山医院。入院后,87岁的老人病情急剧恶化,已经转为肺功能衰竭和肾功能衰竭。26日,王俊祯老人还能够认得出前来探望的家人,到了27日,就一直昏迷。在断断续续清醒的瞬间,老人家一直叫着王炳章的名字。王炳章是老人多年来心中的痛和愿。

从多伦多赶到温哥华的医院陪在老人身边的王炳章的弟弟王炳武在电话中已经泣不成声,他说,家人已经向胡锦涛发出一封请求信,希望中国政府能够本着人道同情的基本立场,让在监狱中的王炳章能够和在弥留之际的父亲见上最后一面。王炳武说,请求信发给了中国驻加拿大和美国大使馆,请他们转交,信发出后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王炳章86岁的母亲王桂芳及王炳章的姐姐和妹妹也都陪伴在老人的病床边,他们一直在呼唤着老人醒来。

王炳章于1948年出生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幼年移居北京,在北京完成小学与中学教育。他于1965年毕业于北京市第19中学,同年考入北京医学院(后称北京医科大学,现并入北京大学称北京大学医学院),就读医疗系,并于1971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医学院毕业后,王炳章被下放到青藏高原做了五年的外科医生。从1977年到1979年又从事了两年心血管基础医学研究。

王炳章于1978年考取中国共产党建政后的第一批公费留学生,于1979年到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医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王炳章于1982年获得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医学院医学哲学博士学位。他也是中共建国后在北美获得博士学位的第一人。

王炳章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繁重的学业,并未挤掉他对中国形势的关注和对民运问题的研究,随着中国大陆形势的日益严峻,魏京生的被审、王希哲的被捕,以及整体社会变革的停滞不前,都让王炳章感到应该在海外开辟一个推动中国民主的新天地。对于王炳章作为留学生毅然参加了中国民主运动的思想动机,王炳章在他的题名为“为了祖国的春天——弃医从运宣言”中,有清楚的阐述,他写道:“我是一名中国医生,毕业于北京医学院,在校时参加文革,当过红卫兵头头,发觉上当而隐退。毕业后,以“老九”放逐于青藏高原,在通天河畔,唐僧当年西天取经的晒经石旁,慕玄奘出国学经之胆略,抒屈原“离骚”之情怀。……一九七八年,我考取第一批公费留学,一九七九年上半年,出国集训期间,西单民主墙运动蓬勃兴起,给祖国带来了初春的气息……然而,魏京生的突然被捕,震撼了我的心灵,使我陷于深沉的思考之中。出国前,志同道合的朋友们,语重心长地嘱托:在国内,你已在医务界崭露头角,今天,你飞出了牢笼……在民族需要时,你应成为一个医学挽留不住的人。”(见《中国之春》创刊号王炳章:“为了祖国的春天——弃医从运宣 言”。)

1982年9月,王炳章获得了博士学位,同年10月,他便携带着成立《中国之春》民运组织的计划来到了美国纽约。在这里他找到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为了继承北京之春民主墙运动,发起了中国之春民主运动。1983年王炳章和朋友们创建海外第一个中国民运组织“中国民主团结联盟”,并担任第一、二届主席。

自此,王炳章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推动中国民主运动的崎岖、险恶、艰苦、孤寂的道路。他后来又参与创建中国自由民主党,还于1998年1月份潜入中国大陆推动筹组反对党活动,二周后被中共逮捕并驱逐出境。他没有时间和精力瞻仰父母尽孝道,没有时间和精力赚钱养家糊口。

2002年6月,王炳章在越南被不明身份者绑架回中国,2003年2月被中国以间谍和从事恐怖活动的罪名判处无期徒刑。王炳章具有美国永久居民身份,但始终拒绝申请美国或加拿大公民身份。

由王炳章家人成立的“营救王炳章博士基金会”的网站上,关于王炳章在越南被绑架和后来被中共判刑的情况是这样介绍的:

“2002年的6月,他与他的朋友岳武先生(现居住在法国)张琦女士(现居住在美国)一起到越南旅行, 在6月27日被一伙人强行绑架到汽车上, 运到中国境内的广西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据当事人张棋和岳武先生讲, 当他们一行到达广西境内后有人手持王炳章的照片核实被绑架的人是否是王炳章。然后将他们一行带走, 杳无音信长达6个月之久。

我们家属曾多次写信给中国政府和江泽民主席询问王炳章的下落, 但是中国政府却置之不理。 直到2002年的12月20日中国政府新华社突然承认王炳章被关押在中国, 并以间谍罪和恐怖罪被中国政府起诉。 2003年2月10日中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炳章无期徒刑。随后王炳章上诉被驳回。 当2月28日第二次宣判时我们的小女儿出席旁听。 在王炳章被中国警方带离法庭的那一刻, 我们的儿子高声抗议中国政府的暴行, 他高呼:‘我是被非法绑架的, 这是政治迫害, 我是无辜的, 中国民主必胜!’”

王炳章在广东韶关监狱一直遭单独关押。王炳章为了抗议单独关押,曾经绝食,并两度罹患中风。王炳章于去年寄出给家人的一封信中无奈地控诉狱方对他长达3年的单独关押,已经造成他的心理疾病,经心理医生检查,证实他已患上严重的心理障碍病。王炳章在信中写道:“记得中国报刊报导,欧盟去年立法规定对猪必须群养,不得单养,因为科学家研究表明,猪隔离单养会使猪的心理和心情病变。猪尚且如此,何况人焉!”

王炳武于2006年初前去看望了狱中的王炳章,王炳章的大女儿也于上个月前去看望了他。王炳章对两人分别表示,他知道胡锦涛即将访美,他将会在此期间做些举动以期引起关注,王炳武一再劝阻王炳章,怕他再次绝食抗争,因为他的身体已经不堪冒险。

王炳武说,目前全家人的惟一心愿就是,怎样能够让在弥留之际的老父亲了却此生要最后见自己这个不孝的儿子王炳章一面的心愿。

2006-3-28

Charter of Independent Chinese PEN Center

Charter

History of Chinese Communities in International PEN

History of Chinese Communities in
International PEN

By Chen Maiping and Zhang Yu

The first Chinese affiliate of International P.E.N was chartered in 1927 under the name of Zhonghua Minguo Bihui (Republic of China PEN Centre, or RCPC). Thefounding president was Mr Cai Yuanpei (T’sai Yuan-pei, 1867-1940), the President of Universities Academy and the first Education Minister of the republic founded in 1912. After the death of Mr. Cai, Dr. Hu Shi (Hu Shih, 1891-1962), philosopher and leading liberal intellectual in modern China, had served as the president, and was also elected one of the co-presidents of International P.E.N during the period of 1941-1947. In 1949, the RCPC moved to Taipei, along with Dr. Hu and its other leading figures. In 1962, Dr. Lin Yutang (Lin Yu-tang, 1895-1976) succeeded Dr. Hu as the president and became the vice-president of International PEN in 1975. The RCPC continued under this name until 1980.

After the PRC displaced the ROC in the UN, the Beijing government succeeded in forcing the RCPC to change its name to the Chinese Taipei PEN Centre (CTPC). The new PEN center in Beijing was founded in 1980 and named itself the China PEN Centre (CPC), with Mr. Ba Jin (1904-) as its president and Wang Meng and Liu Baiyu as vice presidents. These writers attended International PEN congresses in the 1980s. China evidently thought of International PEN as a literary UN, a kind of world writers union, and thus an arena in which it was important to push Taiwan aside.

International P.E.N in fact allows individual countries, for a geographical or linguistic reason, to have up to 5 centers. For example, in the U.S., there are American PEN and USA PEN West Centre. Switzerland has three centres: Italian, French and German PENs while Australia has five centers: Brisbane, Canberra, Melbourne, Perth and Sydney PENs. Hong Kong has both an English and a Chinese PEN Centres. The PRC too has a Shanghai PEN and a Guangzhou PEN, both still listed on the International PEN membership roster as valid PEN Centres.

The PRC chapters have not paid International PEN dues since 1997, and have stopped sending delegates to the annual PEN congresses (with only one exception  the 2000 congress held in Moscow). This is mostly because they found out that International PEN is actually a kind of human-rights organization defend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t almost every congress there have been resolutions condemning abuses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ince CPC regards itself as representing the government, it decided not continue to attend.

In the 1970s, a group of Chinese writers, mostly from Taiwan, also ounded a Chinese PEN Centre tah named as Chinese Writers in Exile, with New York City as its base. The first presidents included C.T. Hsia. It renamed to the Chinese Writer Abroad in 1990s.

The Independent Chinese PEN Centre (ICPC) was founded in 2001 by a group of writers in exile along with some in China. ICPC was chartered that year at International PEN’s London Congress, in October 2001. The first slate of officers included the president Liu Binyan, vice-president Zheng Yi, and executive director Bei Ling. Two years later, in October 2003,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ganization’s by-laws, the ICPC membership elected a new board. Dr. Liu Xiaobo (China) was elected as president and Cai Chu (USA) and Wan Zhi (Chen Maiping, Sweden) as vice-presidents. Other board members include Yu Jie and Liao Yiwu in China, along with Meng Lang and Ma Jian abroad. Wan Zhi was appointed by the board as Secretary Gen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