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和“知耻”

如今,社会人心的荣辱问题,竟引起治国者的高度关注。就像先前宣扬意识形态那样,雷厉风行地要让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表明世风颓败,道德沦丧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本是中国的古训,先前的读书人和教育者、执政者,没有不知道的,没有不经常念叨的。它的被遗忘,也快有一个甲子了。所以,很平常的道理,现在却成了新知识:“知耻”,一个做人的底线,现在却成了全社会要面对,要加强力度非达到不可的高峰——就像一个运动员跑了无数圈后,突然发现怎么又站到了起跑线上了。这真是一个世代的悲哀啊!

在“礼义廉耻”中,“耻”是摆在第四位的,位于末尾。其实,在这四个字中,“耻”才是“核心”。“不知耻”,就是俗话“不要脸”。当“脸”都可以不要的时候,“礼义廉”还从何谈起:“礼义廉”还靠什么来维系来坚守?官吏贪脏枉法、商人行骗坑人、女大学生卖淫、文化人充当“戏子”……所有这些丑类人渣,也有他们的精神支柱,那就是“不要脸”。“脸”都不要,还有什么不可为的,不敢为的?

“文化大师”余秋雨氏忧心忡忡地认为当今文化界普遍呈现“乱局”。这是无的放矢,或者别有用心。文化界真正的问题在于少数人“无耻”,多数人不能正视,不能抵制,不能谴责这种“无耻”——对于作为承担社会正义和良心代言人的文化人来说,这种视若罔闻,明哲保身的态度,不能不说是另一种形态的“无耻”。

目前普遍的社会危机,正如清末名士龚自珍所言:“富而无耻者,辱其家而已;士无耻则名之曰辱国;卿大夫无耻名之曰辱社稷。”又说:“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永无耻矣;士不知耻,为国之大耻。”(《明良论二》,见《龚定庵全集类编》第133页)。在今天,这该是振聋发聩的“盛世”危言了。却并没有多少人愿意去认真思考它。

文化界“无耻者”的标本,非余秋雨氏莫属。

日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小说《铁皮鼓》的作者德国人君特。格拉斯向世人坦陈,他曾经是纳粹党卫军成员。17岁时格拉斯应征参军,被派往驻扎在德累斯顿地区的党卫军服役,作一名预备役士兵。虽然没有参加过任何战事,但当他对历史有了清醒认识后,这段经历就成了永久的心灵折磨。他对前来专访的记者说:“这种羞耻感使我背负了沉重的负担,让我非常沮丧。”这个例子,对余秋雨来说,是个极为鲜明的参照对比。他,一个曾经是“四人帮”在上海的写作(所谓“文攻”)班底的“第一号种子选手”,写了那么多颠倒是非的文章。劣迹累累,人证物证俱在,却能厚着脸皮一再抵赖,笔下还常常禁不住流露出当年“被重用”时的得意。他何尝有一点点愧疚,一点点良知?

学识上的硬伤,他一概不予认账。只要是他笔下出现的,对也是对,错也是对,因为他是“教授”、“文化大师”。连国家出版的作为统一规范的权威辞书字典,他都可以藐然视之,把指出他错误的人讥之为“字典派”。看来所有的字典辞书都可以扔到垃圾堆里去了。

试举一例,某出版社出版了他的《文化苦旅》的线装版,他立即著文发表在《文汇报》上。看他沾沾自喜,得意忘形的神气,哪有一点学者的仪态?当然,这篇文章也还有自我炒作和做广告的意图及作用。最有意思的是其中一个词的运用,使人大跌眼镜。文章不算太长,全录如下,以飨读者。

风尘三尺剑,天涯一车书余秋雨

在我上海寓所里有两只引人注目的书箱,一只是楠木的,一只是红木的,箱门上都刻着古雅的篆字:“点石斋画报。大可堂版”。

大可堂集中了浙、沪等地一批高级专业人员,精心研发中国传统的宣纸线装、函封玉签的印书技术多年,制作了一系列值得珍藏又容易湮没的线描连环图集,一部部慎重推出,卷帙浩繁的《点石斋画报》便是其中之一。现在,海内外收藏界和读书界都以拥有几部大可堂版的图书为幸事。从去年开始,他们准备尝试着用这种精致而又麻烦的传统印刷技术制作几部现代人写的文学作品,第一部选中的竟是我的文集。制作成后,还将交给赫赫有名的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对此,我有点诚惶诚恐,觉得自己的那些文章还没有资格接受如此古老的装璜仪式。但是,内心又实在太喜欢中国传统的书籍形态,钦佩它既沉淀着一种历尽千百年吟哦的悠远美丽,又指向着一种散发竹帛清芬的环保境界。我的文章,多数都在探讨中外文明的历程,这些文明的一个共同台阶,便是纸张和印刷术的出现。纸张和印刷术都是中国发明的,这也就是说,现在被我们看作稀有印刷物的宣纸线装本,实在是中外近世文明在传播手段上的母本形态。能用这种母本形态印一印自己的作品,当然是一种奢侈的心愿,只是不想太贪心,先印其中一本《文化苦旅》试试吧。

《文化苦旅》已经出版十年。承蒙海内外读者的厚爱,此书一直列于世界各地华文书排行榜前列。在读者们读这本书的时候,我已经走远了,路途、景观、感受、思考都大不一样,文体和文笔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我的苦旅会延续到如此之长,如此之久,是事先完全没有想到的。因此,现在重翻《文化苦旅》,已恍如隔世,它成了我自己的“古籍”。

线装本有自己的美学。除惯常的函封装帧外,在竖排繁体的文本之前,似乎也不宜强加太多的现代审美形式。与专家们商量,决定每册加盖两枚篆刻闲章。一函分四册,共为八枚。闲章上的文字由我拟定,篆刻家则由大可堂聘请此道名家吴天祥执刀刊印。

四册中的八枚闲章,内容如下——第一册的第一枚闲章为:“风尘三尺剑,天涯一车书。”当然是说自己远行的状态,意思很明白,但刻起来很费事,因为要在方寸之间容得下十个字,很花功夫。第二枚闲章为:“且食蛤蜊,安问狐狸。”这八个字来自两部史籍。《南史。王弘传》云:“不知许事,且食蛤蜊”;《后汉书。张纲传》云:“豺狼当道,不问狐狸。”后人方尔谦检拾而成自题联,正合我的人生观,惊喜取之,分惠读者。

第二册的第一枚闲章为:“梦里寻梅,百门寥落”;第二枚印章为:“海外追云,千年一叹”。两枚可成一联,也是我的自况。

第三册的第一枚闲章为:“海若无边天作岸”;第二枚闲章为:“山至绝顶我为峰”。也是一联,最早见有林则徐写过,后人再写每有改动,我又改了。我喜欢这两句话所传达的“绝境提升”精神,真可谓气吞山河。

第四册的第一枚闲章是:“老将当风,万夫气短”;第二枚是:“清弦一曲,列座无言”。这是一副旧联,有一种自求孤独的英雄美。前些年我毫无理由地受到大批中国文人长时间围攻,妻子拿着上联来开玩笑,而我则把下联送给她。前不久河北作家梅洁来索字,我也曾以这几个字见赠,梅洁看了哈哈大笑,说要挂在客厅正中央。

这八枚闲章刻成后,将以朱红印泥分别盖在线装本《文化苦旅》每本分册前的扉页宣纸上,可以想象那会是多么鲜明又多么得体。我想,这八枚闲章,也许会成为很多读者收藏这套书的理由之一。因此,我要深深感谢那位篆刻家,也感谢下决心出这部书的上海辞书出版社和大可堂。

所谓“一个词的运用”,请看“前不久河北作家梅洁来索字,我也曾以这几个字见赠”这一段。“见赠”一词用在这里,实在是“石破天惊”!

“见赠”的“见”,王力主编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又是余秋雨不屑的“字典”) 这样解释:“放在动词前,表示对自己怎么样”。据此,“见赠”就是“赠我”。把自己的东西赠给别人,怎么可以叫做“见赠”呢?当然,我们不能用“字典派”的观点看待和要求“大师”。

其实,完全无须搬动字典辞书。这类词多的是:“见谅”、“见助”、“见恕”、“见背”、“见弃”、“见告”、“见爱”、“见责”……口语中还有“见笑”、“见怪”,不识字的人都听得懂,都不会用错。而余秋雨大师不知是知识上有缺陷,还是有意偏偏要跟字典辞书和历来的文化人反着干,同一般的老百姓甚至农村的大妈反着干。余秋雨至今也没有对此作点哪怕是小小的说明,肩负传播文化神圣使命的余秋雨为什么对文化如此不负责任?他的朋友古代文学专家章培恒也不出来像上次那样为“致仕”的笑话替老乡开脱了。

当余秋雨先生在“青歌赛”上奚落那些年轻人的知识欠缺时,不知是不是也想到自己的难堪。那么多文史知识及古汉语方面的差错,是像余秋雨这样年纪的文化“老师”所不该有的,何况还是“文化大师”呢。

从此,中小学生学着余秋雨这样使用“见赠”一词,无论是老师,还是中考高考的阅卷人,都不应该判错,因为余秋雨大师就是这么使用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的机构和人员,你们都在干什么?为什么居然一言不发?

何况余氏至今依然拥有一大批“FS”,谁敢说他一点不好,就一齐跳出来骂人;央视青歌赛的那个负责人居然扬言:作为文化知识考官,余秋雨是不可替代的。社会的“无耻”,一至如斯,不是很可怕吗?

近来,央视的“百家讲坛”又出现一位有争议的人物:被称为“麻辣教授”的易中天。 我看,他与余秋雨并不一样。余趾高气扬,做作得让人生厌,生生的一个文化无赖;易虽也不轻易让步,却是用一种平等的态度视人。我尤其欣赏和认同他的三点声明:是硬伤,立即改正;是学术,从长计议;是讲述方式,不讨论。这很有道理。“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人们总是用现代观点来看历史的,这没办法,不管你接受不接受,历来如此。只要不在史实上象我们以前熟知的那样胡编乱造就不错了。至于讲述方式,多样化没有错,何况面对的是一般的听众。语言上的调侃、风趣是优点,不是缺点。我唯一不以为然的只是,易把《三国志》(正史)与《三国演义》(小说)一锅煮,就未免有时误导了听众。

讲荣辱观,止于倡导号召是无济于事的。“知耻”者不用多说,他会自律;不“知耻”者,再说也无用,因为他已“不要脸”。现在是非得拿出点硬性的手段了。例如余秋雨,这样肆无忌惮地糟蹋祖国的语言文字,而且所向披靡,如入无人之境。这是一个文化大国古国所能容忍的吗?是今天满世界大讲荣辱的气氛下所应出现的景象吗?

这羞耻,不仅仅是余秋雨个人的,也是中国文化界的,扩而大之,是中国的!

崔卫平:《夜宴》比《英雄》和《无极》还不如

《夜宴》是康复病人

《英雄》、《十面埋伏》与《无极》在观众心目中已经留下了某些阴影,而《夜宴》在尽最大可能驱除人们对于之前几部古装商业片已经产生的成见。同样是森严的宫廷、悬挂的帐幔、晃动的蜡烛、阴谋与爱情、人头落地、竹林、水面、打斗及奔跑的马群等等,充分表现出与此前几部影片之间的互文对称。

敢于用别人做过的菜再做一遍,这体现了导演及投资方不同寻常的自信。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这个目的是达到了,起码在故事情节方面,《夜宴》没有明显的混乱和不讲道理,它是清楚的、有逻辑的(不是说没有漏洞)。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冯导就像穿白大褂的外科大夫,拿着手术刀进了摄影棚,就别人的影片中已经犯下的错误进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一番治疗,这就是我们目前在电影院见到的仍然散发着福尔马林气味的康复病人《夜宴》。死马当做活马来医,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体现了影片的某种崇高性。

每一个人都仅仅受欲望支配

运用《哈姆雷特》作为情节框架,是使得本片少走弯路、少犯错误的一个担保。原剧的情节,堪称永恒的叙事动力。在另外一个意义上,它们也仅仅是外表。《夜宴》抽掉了莎士比亚故事框架之下的精神内核,放进了另外一些迥然不同的东西。

《夜宴》放进去的是什么呢?“欲望”。这部影片的故事之所以异常清晰和合乎“逻辑”,在于其中每一个人物都是按照欲望塑造出来的,每一个人都仅仅受着自己的欲望支配。厉帝自不待言,婉后不仅是欲望的对象,而且她本人便是欲望的高度体现。她很快心甘情愿地委身于篡权者,同时毫不掩饰地表现出对于昔日情人无鸾的欲求,不受阻拦的欲望最终发展到了想要篡权让自己取而代之。莎士比亚原剧中的皇后对于先王的愧疚以及对于儿子的母爱,在这里荡然无存。

同样,老臣殷太常是为了“位列三公,得到三代王公的宠信”。殷隼解救王子,最终是为了自己的妹妹,而他对妹妹的举动很容易引起观众有关不伦的疑虑。青女仿佛是为了爱情可以牺牲的女性,但与其说她处于爱情之中,不如说处于完全的自恋当中。实际上,“自恋”这个词可以用到这部影片所有主要人物身上。因为高度自恋,“惟我、惟私、惟欲”,所以他们的任何做法似乎就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了。

关于莎士比亚笔下的受难王子,弗洛伊德读出他身上的恋母情结,他迟迟不愿意下手是因为顾及母亲,不愿意伤害母亲。但到了中国版的“王子复仇记”,一切都变得赤裸裸,干脆将生母变成昔日的情人即欲望的主体和对象。原来哈姆雷特身上表现出来的迟疑、犹豫不定、思虑重重,并因为这些而散发出来的优雅和优美,如同梦一般的精神氛围,统统不复存在。

败死的欲望不等于价值

不只是欲望,而且是那种心神不定的、迷乱的欲望。迷乱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欲望太多,不只是一个欲望,如婉后不断地转换欲望目标,仿佛拉康笔下四分五裂的小主体。另一个原因在于这些欲望大都逾出了自己的本分,拥有它们的主人都离开了自己原本的位置,想要去抓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人当然是有欲望的,但并非都是不守本分的那种。影片中只有一个人是按照自己的本分行事的,那就是因为秉性直言的原幽州节度使,这位长者因此而提前出局。

鲁迅先生说过,悲剧是将有价值的东西撕给人们看。而这部影片中贯穿始终的主要人物,看不出他们身上体现着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任何价值的维度远在他们的考虑之外,他们可以有种种离奇的出人意料的表现,但就是缺少任何美德,缺少任何引起人尊敬和钦佩的东西。当然最终他们大都亡命,但是这样一些人的暴毙,并不引起观众的任何悲剧感,不唤起那种观看悲剧时才有的同情或者怜悯,因为在这些自恋的、无法无天的人物身上不具有任何称之为“崇高”的因素。

如此看来,这样一出壮观的大剧,用它繁华铺张的背景,堆积起来的只是欲望及其张扬或败死;所谓歌剧般的风格,是为了那些心神不定的粗鄙欲望而唱出的赞歌或者哀歌。

在某种意义上,《夜宴》比起它想要超越的《无极》或者《英雄》还要有所不如。因为无论如何,《无极》与《英雄》都是想说话的,你可以不同意陈凯歌张艺谋在影片中表达的有关自我拯救或者救助皇帝的思想,但他们是有想法的;而《夜宴》表现得仿佛一点想法也没有———欲望,只有欲望了。而且就影片的暴力场面来说,《夜宴》比《无极》与《英雄》走得更远,甚至流露出某种对于暴力与嗜血的渴望,与其中淋漓尽致的情欲倒是相伴相随。在网上我见到有记者建议这部影片应标明“少儿不宜”并限制发行,笔者深为赞同。

人与人性欲望与法则

这样一出以赤裸裸的欲望及暴力为对象的大戏,很难令人相信与古代中国有关。即使运用再多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风俗、色彩或音乐),也丝毫无助于体现中国传统文化风貌,相反,如果过分强调只有自己才是中国的,只有辱没我们源远流长的节制、含蓄、典雅、优美的古典文化传统。

当然作为商业片,我们无意要求它是传统文化的再现,它肯定是现代的和为现代人所提供的。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心神不定的欲望,包括对于欲望的这种放纵任性的态度,正是当今中国某些现实的体现。认为只要是自私的欲望就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确实反映出我们环境中许多人在无奈之下所采取的人生观价值观。

将欲望放大值得深思

但是,将欲望如此放大和表现得如此不加掩饰,这是一种令人深思的现象。不只是这部影片,其他一些中国电影里也有类似的东西。这令人想到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降所谓文艺作品回到“人性”的说法和做法,仿佛一提到“人性”,就是指人性中那些卑鄙低下的东西,仿佛这样一些东西是人性的全部!但实际上人性是矛盾的,也会有一些正面的、美好的、感人的东西。而我们的导演在展现所谓人性深处的同时,是否可以将一些正面的、优美的、令人肃然起敬的人性也考虑进去?它们同样也可能是深刻的和真实的。所谓“人性”这种活跃于我们人类身上的东西,远不只是一桶浑浊的泔水。

即使不拿人性来说事,就说商业片。拿好莱坞出品的成熟商业电影来说,它们要能够吸引观众,除了用欲望进行暗中挑逗,同时还给观众披上一层文明的外衣,让欲望受阻,受到文明社会种种规则的限制,自始至终不忘记还给观众一个体面。这一方面体现在替欲望人物设置对立面,塑造一些比较正面乃至英雄的人物,让无法无天的欲望遇到一些强有力的挑战和遏制,进而因为它们的过失而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这个惩罚不应像《夜宴》中章子怡的结局那样不知从何而来,而是紧扣叙事、“冤有头、债有主”的那种;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让开始那些毫无顾忌的人们,在看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之后多少受到良心的谴责,不同程度地有些反悔之意,为他们自己的做法感到羞愧,像《巴黎最后的探戈》中的那位花花公子也知道的,这同样是“人性”的体现。

经历种种欲望与法则、善与恶、光明与黑暗、美德与邪恶的多重及长时间的较量,故事情节也会丰满充实许多。而像现在的《夜宴》只有欲望这一个角色横冲直撞,整部影片基本上像是一个人物简介图示,该提供的还没有展开就结束了。观众质疑厉帝最后的自杀,应该说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在这之前,需要就他的思想转变做出许多铺垫。

(原题:《夜宴》里只见心神不定的欲望,刊于新京报)

贾平凹首次回应剽窃说:对方是恶意炒作

著名作家贾平凹凭借作品《秦腔》,获得了首届世界华文长篇小说奖“红楼梦奖”,并于本月13日赴香港出席颁奖典礼。正值此时,内地却传来“1号作家”陈玉福因其旧作《1号专案组》被“贾平凹”易名为《1号贪官》出版发行而将他告上法庭的消息。日前,贾平凹在香港对此作出回应,表示自己毫不知情也决不会剽窃,并认为陈玉福是恶意诉讼,借机炒作。

陈玉福因作品被易名提出诉讼

本月13日,陈玉福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贾平凹诉至兰州市城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贾平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文学报》、《文艺报》、《甘肃日报》等5家媒体连续5次公开向其致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陈玉福在诉状中说,2006年8月26日,他在兰州图书市场发现了正在销售的图书《1号贪官》,书由“远方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的作者署名为“贾平凹”,书中附有贾平凹的生平、经历及作品介绍,书的封面则称“该书是贾平凹先生继《废都》之后2006年的最新倾心力作”。陈玉福发现,该书的封面借用了他个人著作《1号别墅》的封面,内容则完全是他所著的《1号专案组》的内容。他认为,贾平凹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个人权益,应予追究法律责任。

贾平凹对方恶意诉讼借机炒作

贾平凹近日身在香港,在获悉陈玉福状告其名誉侵权以后,贾平凹委托平凉市文联主席姚学礼向媒体声明:陈玉福的《1号专案组》被“贾平凹”易名为《1号贪官》销售,他完全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但他决不会去剽窃任何人的著作。他同时表示,陈玉福是在恶意诉讼、借机炒作,“等我从香港回到西安,再考虑如何应对”

笔会女作家著作被出版社擅自删改性描写惹争议

南京女作家丹羽日前表示,长江文艺出版社最近出版了她的长篇小说《水岸》,但该出版社未经她同意,擅自删改原稿中的几十处性描写的文字,而她认为这段描写正体现了文字的中心,如此删改严重影响原作的意思,遂决定与该出版社对簿公堂。长江文艺出版社目前尚未就此事作出回应。

据业界人士透露,作家和出版社的关系历来很微妙,双方都很“小心翼翼”,“偶有争议,大多是作者忍气吞声,主动让步,毕竟相对而言出版社处于强势地位”。

长江文艺出版社8月6日邀请丹羽在北京三联书店做《水岸》首发式。丹羽表示:“当时看到自己的作品终于面世,我心里很高兴,因为忙着接受各路媒体的采访,我根本没时间细细看自己的小说。”回到南京后,丹羽才“意外发现原稿中有几十处被悄悄做了变动。” 于是丹羽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丹羽的辩护律师陈应宁说:“我们目前正处在积极的准备阶段,预计本周或者下周就有消息了。” 对于具体起诉理由,陈应宁认为“如果从合同角度看,对方属于违约;如果从当事人权利角度来看,应该说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著作权”。

丹羽本人也强调“我和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尊重甲方的著作权。如经作者允许,乙方方可对作品进行适当的修改,但不得改变作品风格、原意。合同第八条也规定: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校。”(编者注:甲方为丹羽,乙方为长江文艺出版社)。

此前,长江文艺出版社负责《水岸》编辑工作的李潇曾表示:“对于书里内容的改动,都是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进行的,而且一直在跟她本人沟通。”

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赵普光表示,作家和出版社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契约关系加默契关系”。具体说来,“在现代传媒社会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作家和编辑出版方是供需关系的双方。没有作家,编辑就失去存在价值;没有编辑,作家也难以维持其不断创作的动力。有作家早就感慨:自己既不能像手工艺人似的完全接受外边的‘订货’,也不能完全摆脱‘订单’似的制造。这就是说作家在有选择地把自己的作品交给编辑时,编辑也在选择作者。而编辑的价值就会影响到作者的创作,也就是说作家永远无法完全摆脱对传媒及文化市场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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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作家丹羽

丹羽,1978年生,祖籍浙江宁波,现居南京。毕业于南京大学中文系,曾执教于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1996年开始文学创作,在国内各大文学期刊发表中短篇小说六十余万字。曾为江苏省作协签约制作家,现为国际笔会独立中文作家笔会会员,国际笔会推荐十大中文作家之一。2004年出版中篇小说集《归去来兮》,《水岸》是她的长篇处女作。主要作品有《隐私》,《玻璃天堂》,《归去来兮》等。

秦 晖:地权问题的症结何在 “使用着”不等于“使用权”

       什么是“使用权”?

  “土地私有制”并非是我所提倡的当务之急。因为在地权问题上,农民的许多更基本的、并无意识形态禁忌的权利,也还有待争取呢。

  现在在中国,提倡“土地私有制”还是个禁忌。于是一些为农民呼吁地权的人便提出:应当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承诺再进一步,实行所谓“永佃制”,给予农民无限期的使用权。

  这个提议的良好动机是无可怀疑的。但是我怀疑其能否实现。尽管“永佃制”顾及了土地所有权仍属“公有”这一意识形态规定,但问题是:它的前提——农民如今已经有了30年的使用权,现在只是要继续延长——存在吗?

  如果农民现在“使用着”他们耕作的土地,这就表明他们拥有“使用权”吗?我们应该知道:某人正在做某事和他“有权利”做某事并不是一回事。古代的奴隶可以奉主人之命与异性结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婚姻权”,而自由人可能是独身,但他们无疑是有“婚姻权”的。一般而言,某人有“某某权”意味着他有做某某事的自由,亦即他可以自主地做或不做某某事——如果想做则别人不应阻止,如果不想做别人也不能强制他做。例如:某人有“选举权”意味着他可以投票也可以不投票。但如果他被指定必须投谁谁的票,即投票对于他已非权利、而是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他虽然投了票,却不能说是拥有“选举权”了。同样道理,近年来人们经常提到的“生存权”也不等于生存着。例如猪生存着,但不能说它有“生存权”,因为猪只是依饲养者的意志而“生存”,如果饲养者要屠宰它,它就不能生存了。类似的,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专制下,臣民虽然生存着,而且有的(如宠臣宠妃宠奴之类)还生存得很滋润,但仍然不能说他们有了“生存权”。与其他方面的人权一样,在“天子圣明臣罪当诛”的时代是说不上什么“生存权”的。

  佃而无权,何言“永佃”?

  就地权而言,自从有了农业,也就有了土地的“使用”者,但远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拥有“使用权”的。例如奴隶与农奴都可能使用着土地,但他们不但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也不能说拥有土地使用权——他们只是在主人的意志之下使用土地:主人让他们种地,他们不能不种。而主人不叫种了,也可以随时把地收回,奴隶或农奴是没有权利(就是所谓使用权)拒绝的。

  那么谁有土地使用权?自耕农和经营地主无疑对其土地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出租地主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则被有偿转让他人了。转让给谁?就是转让给佃农。

  换言之,同样是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土地,佃农与农奴-奴隶的区别就在前者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权利受到租佃契约的保护:这种契约通常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佃农为取得此种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交纳地租)。一般在典型的租佃制(亦即排除了农奴制因素的、纯粹在契约基础上成立的自由租佃制)下,佃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保障的,即在契约规定的佃期内,只要佃户履行了契约规定的义务,地主就不能违约收回土地、赶走佃户。如果要收回,只能在租契期满之后。当然,契约期限有长有短。一般认为在人多地少存在租地竞争的情况下佃农会争取长租期,而在人少地多存在招佃竞争的情况下地主会争取长租期。主要由于佃农的争取,中国明清以来租契逐渐长期化,乃至出现永佃制,佃户取得无限期土地使用权,只要履行了一定的交租义务,地主就不能“夺佃”。而佃户可以把此种佃权再投入流通,即今所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种永佃权号称“田面”、“田皮”,而原初的所有权为“田底”、“田骨”,形成所谓“一田二主”的现象。无疑,这对于维护佃农利益有着很大意义。

  事实上根据如今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清代地权流通中佃权或曰“田面权”的流通已经渐成主流。尤其是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田面权的流通量远远大于田底权流通量。这一方面表明农民比官府更懂得珍惜土地,不到万不得已他们是不轻易出卖“田底”的,另一方面表明当时佃权已有相当保障。如果地主可以无视佃权,任意抽回土地,谁敢购买这样的“田面”,谁又能出售这样的“田面”呢?而今天我们的政策不仅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许多文件还要求促进这种转让,但是这种转让在许多地方仍然兴不起来,这除了因为农民改业机会有限无法轻易转让“田面”外,恐怕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今农民的“佃权”实际上是无保障的、极不可靠的。

  显然,永佃制的前提,是一般契约规定的佃权或使用权得到尊重,亦即无论租期长短,只要在期限内田主就不能“夺佃”。而佃户在此期限内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例如他可以转交他人耕作,而自己去打工经商)。应当说,能否做到这一点是区分有无“使用权”的标准,也是区分自由佃农和农奴的标准。只有承认使用权的存在,亦即把“使用者”当作佃户、当作租佃契约的承租方而尊重其权利,而不是当作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农奴,才有可能把这种“土地使用权”逐渐延长,以至达到“永佃”。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反过来,地主可以随时收回土地而佃户却没有迁徙自由、非经主人特许不得离开,那么即便他事实上长期“使用着”土地,也不是什么永佃制。相反,如果他永远被束缚在土地上,那倒近似于农奴制了。

  地权问题的症结何在

  话说回来,今天我们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能叫做“使用权”吗?如果说能,那么这种使用权的期限为何?许多人认为就是文件常说的“30年”。然而这种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十分可疑。首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说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但并未明确说农户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拥有30年使用权,而且其后还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说法。于是在许多地方,土地管理法的说法被解释为“土地承包制”这个制度30年不变,亦即30年不搞集体化。至于具体让不让你承包某块土地则是可变的。还有人解释说,所谓30年不变是指30年不进行全面的土地重分,但不排除进行“适当调整”。总之,有权者要拿走你的土地,在现行法规中他完全可以“解释”得通。

  还有些学者甚至从理论上证明:所有权是上位权,使用权是下位权,“使用权服从所有权”,所有者只要愿意,就可以把使用者使用着的土地收回。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根本否认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但它在学理上的荒谬一望可知:所谓“上位权”、“下位权”的说法不仅并无法理依据,而且从常识讲,使用权固然是来源于所有权(不是所有者也未经所有者同意,使用者是无法取得使用权的),但它既经所有者同意转让,就成为独立的权利,而在契约的意义上与相关权利取得了平等地位。如前所述,即使在一般认为存在着地主强势和佃户弱势的传统契约租佃制下,地主也必须依约行事,租期未满是不能收地夺佃的。“永佃”与否只
是租期是否无限之别,在租期内使用权受契约保护这一点上是一样的。因此,那种地主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佃户”其实不能算是佃户,而只是农奴。确实,如果有权者可以不受租期限制、任意撕毁契约、以“所有者”的名义随时收回土地,那实际上就不仅否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所有权),而且也否认了农民的佃权(使用权);不仅不把农民当成独立所有者,甚至没把农民当成佃户,而是把农民当成农奴了!

  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也确实不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样子。不仅农地常常在承包期内被“调整”,农地转为非农业用途,无论是公益性建设还是开发商的赢利项目,基本都是按“征地”(“土地征收征用”)的模式进行,既无需向农民购取土地所有权,也无需向农民购取土地使用权。如此看来,今天农民在维护其“佃农”权利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佃权”没有保障,“永佃”又从何谈起,更不用说争当“自耕农”了。

  换言之,在地权问题上如今的根本症结在于我们的许多机构权力不受制约,因而农民的权利,无论是意识形态禁忌的还是不禁忌的,纸面上许诺了的还是没许诺的,都得不到尊重和保护。

  “圈地运动”与地权归农

  我曾经指出,如今一些理论家和一些涉地部门官员都反对地权归农,但理由却截然相反:理论家说地权一归农,农民就容易失去土地。而官员则说地权一归农,就很难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也就是搞不成“圈地运动”了。有趣的是那位鼓吹“无地则反”的朋友既号称三农实践家又热衷于理论,于是两种说法兼收而不管其矛盾。他一方面以印度为例宣称地权归农导致土地买卖、“无地则反”,另一方面又说由于印度的承包商和官员无法赶走贫民,导致它难以大修高速公路。我很高兴他还能看到这后面一点。

  的确,要说绝对的土地私有权有弊病的话,那决不是什么农民自由卖地造成“土地兼并”和“无地则反”,而是相反,由于土地私有条件下农民难以被赶走,一些特殊区位的地权私有如果绝对化,确实可能影响公共设施建设与国土整治。正因为如此,如今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还是比对其他财产私有权的限制为多,而公共干预的保留也比对其他私有财产的干预大。原则上只要通过民主法治程序真正证明是基于重大公益目的,西方政府也是可以“征地”的,亦即在以合理价格达不成购地协议时,国家为公益可以行使最终定价权,以免区位垄断者无限要价。只是在民主法治条件下,他们行使这种权力的制约条件极为严格,甚至可以说很“苛刻”。因此滥用这种权力大搞“圈地运动”是不可能的。而我们这里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我曾说:限制农民地权如果说有理由,也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在缺少此种前提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应该比西方的条件下更有必要,或者说强调农民地权在中国当今条件下比之在西方,肯定是利更多、弊更少。

  “大限”能遏制圈地吗?

  应该说,随着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的尖锐化,如今,国家,也就是中央领导的确为遏制“圈地运动”而做了许多努力。尤其是2004年的征地改革,号称“土地新政”、“土地革命”、“8·31大限”,在限制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利益方面应当说是作用不小。这场改革改变了开发商与国家的利益分配模式,从协议“批租”制改为公开“拍卖”制,使开发商通过贿赂批地官员而拿到低价土地、给国家财政造成地价损失的可能性得以降低。然而,由于这种改革对于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没有什么改变,尤其是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只许官府“征地”不许农民(甚至包括“集体”)“卖地”、更不许农民讨价还价的规则没有任何改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不能缓解、而且有可能加剧“圈地运动”的弊病。为什么这样说?

  在过去批租制下的征地,的确容易发生明显的“征地腐败”:商人贿赂、或有权势的官商唆使批地官员低价批地,固然是一坑国家二坑农民,只有开发商与经手官员个人大发横财。但是这种做法由于只是个人发财,而“公家”财政得到的好处相对而言还不算多。这不仅容易招致“反腐”打击,而且容易在政府机构内部引起制约——那些没沾到好处的政府同事会有监督他们的激励。同时这种征地虽有商人和征地官员个人利益的刺激,“卖地财政激励”相对而言还不算大。而应当实事求是地讲,虽然如今官员腐败问题十分严重,但还不能说完全失控,除了某些政府完全“黑社会化”的地方,腐败官员还不能说是为所欲为。因此推动圈地的官员个人积极性与政府积极性相比,能量还是相对有限的。

  “征地改革”后就不同了:从低价征地、低价“批租”变成低价征地、高价“拍卖”后,从农民那里得到的征地收益并未减少,但这种改革如果确实实现,征地收益将更多地收归政府财政,而不是归入官商私囊。“卖地财政”对政府财政的意义会更为重要。于是虽然腐败官员个人推动圈地的积极性可能会收敛,但政府推动圈地的积极性却会大大提高!并且这种收益归官府而不归个人的征地你很难责其“腐败”,由于政府内部财政利益均沾,来自“没沾到好处的政府同事”的监督和制约也会大大减少。于是,以“卖地财政”为激励而不是以批地官员个人利益为激励的圈地、由政府整体推动而不是由个别官员推动的圈地、形式合法的而不是“腐败”的圈地,会比以前更肆无忌惮。这决非难以设想:“土地新政”后一年半,因征地引发的官民冲突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定州、南海、汕尾等过去少见的严重事件也接连发生!

  更何况,自19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后,除沿海发达地带外的我国多数地区地方财政,尤其是县及县以下的“财政饥渴”一直在加剧,税费改革目前缓解了农民负担,却在很多地方加剧了基层财政困难,而为解决困难应当进行的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又难以有实质性推进,在此背景下“征地改革”又进一步突出了“卖地财政”的巨大诱惑,这几种因素叠加后,“圈地运动”会如何发展,应当可想而知。

  两年“冻结”启示录

  根本问题在于:我国现行体制主要的弊病是“官民”之间缺少委托代理机制,权责不对应、权大责小的状态难以改变。这种机制下官员个人牟利当然是问题,但政府聚敛的问题更大。为升官邀宠而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追求“增长”、“引资”、政府圈钱“经营城市”——这些做法的严重危害,远甚于官员个人贪污,而这些做法导致的“圈地运动”,更不是制止了(如果能制止的话)受贿批地就能够遏制得了的。

  中央领导并不是没有看到这些,“征地改革”中也对从农民那里拿地做了不少规定,但在地权不归农、农民只能作为被“征”者、没有卖方权利亦无谈判资格的条件下,这些规定都只是强调官府自律,强调要严格审批等等。

  但事实上过去并不是没有要求官府自律,而且要求的力度有远甚于今日者,但效果如何呢?自1992年“南巡”后中国出现了失控的圈
地大潮,中央从1993年就开始力图“刹车”,在几次强调严格控制不见效的情况下,朱镕基政府痛下决心搞“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圈地。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宣布全面冻结非农建设占地一年。1998年4月又发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中办发电〔1988〕2号文件),再接着冻结一年。然而就这样连续两年的严厉禁令也未能遏止圈地潮。一些地区恰恰在这两年形成“过热”圈地,甚至圈而不用导致这两年“烂尾地”猛增,直到2005年还在消化这些地块。“两年冻结”前的“八五”期间(1991-1995),中国平均每年净减耕地440万亩,而包括“两年冻结”及其后数年的1996年到2003年7年间,耕地年均净减却骤增为1428万亩。时人惊呼:“采取‘世界上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国家却成为世界上农地最易被‘征用’的国家”。老实说,今天的“严格控制”不太可能比那时的“两年冻结”更严厉。当年效果不过如此,今后又能怎么样?

  显然,只要“地权归官不归农,政府圈地即圈钱”的状况不变,要求它自己监督自己、自己“严格控制”自己,怎么可能?

  关于“补偿”问题

  “8·31大限”以后,土地政策调整中心似乎从“控制规模”转向了调整“补偿费”。这既是两年来几次低价征地引起重大事件的刺激,也体现了新近三农政策强调对农民“多予少取”的精神。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明显是不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它不仅规定不按市场价、而按耕地被征前若干年庄稼的价值来“补偿”农民,而且不规定下限、只规定补偿“最高不得超过”若干,明显带有“不怕民吃亏,只怕官不赚”的味道。如今的新精神则开始强调对商业性开发征地补偿标准要考虑市场因素,这当然是个进步。

  然而圈地的性质到底属于商业性开发还是“公益建设”,其判断权仍是征地者说了算,农民并无发言权。即便承认是商业性开发,要考虑市场因素,这种考虑仍然由征地者单方决定,没有地权的农民依然不能讨价还价。既无讨价还价,何来“市场”标准?

  其实在如今的体制下只要是官员单方定价,没有双方合意,就容易生弊。价贱固然伤农,价贵一般农民也未必得利。如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低价征地当然是主要的问题。但笔者也的确听说过这样的事:某些城郊地区有上层“关系”的村官找门路要求“被征地”,前提当然是特殊的“高价”,这就不是权钱勾结来强征地,而是权钱勾结谋求“被征地”了。但这样的“高价征地”,普通农民是碰不到的,高价征地款更不会给他们。总之,只要无地权的农民不是交易的一方而是被“征”的对象,那“圈地坑农”的事仍然难以避免。

  “垂直管理”成效分析

  面对地方政府“村改居”、“租代征”、“整化零”等变相圈地策略,中央又连续出手,去年推出地政部门“垂直管理”,今年出台“土地督察”制。继“8·31大限”被称为“土地新政”后,这些新动向又被称为“土地改革”。

  我是赞成地政垂直化的,因为它有助于国土整治,笔者10年前就著文主张过,今天仍以为早该如此。可是地政“中央集权”有利于国土整治,但是否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至少在如今宏观体制的约束下很值得怀疑。过去靠朝廷御史出巡来为民做主,结果御史反比地方官更腐败,识者讥为“察弊适以滋弊”,可谓明鉴。1994年财政中央集权,众所周知的结果是恶化而不是改善了农民处境。如今乡镇上的“七所八站”当初都是“垂直化改革”的结果,现在却被认为是比“四套班子”更难对付的“汲取”机器。“块块”可能坑农,“条条”就不会坑农或者坑农更甚?

  仅就土地问题而言,过去“村官”私卖村地侵吞地款引起村民抗议的事屡有所闻,后来批地权上收省、县,“圈地运动”却有增无减,反而村官为维护村社利益带领村民抗议“省圈村地”、“县圈村地”的事成为近年来土地事件的突出现象。因为如今官民间委托代理关系虽远不完善,毕竟基层与百姓的委托链条较短、而利益关联更大。兔子虽吃窝边草,强龙方能刮地皮,犹如历史上乡绅、土官虽然欺民,所谓绅权制衡皇权、土官制衡流官的机制也不是一点没有。那么今天在地政方面进一步中央集权的结果,先不说千头万绪的涉地事务是否管得过来,即便能管,会不会又出现“朝廷圈省地、圈县地”?要知道不仅地方政府有“经济人”的一面,中直机构同样如此。“部门利益”一定会比“地方利益”更亲农民吗?

  其实,工业化、城市化要用地是无可避免的事,土地政策的目的不是不占地,从根本上讲也不是为了少占地,而是为了:(1)从全局利益着眼尽量提高用地效率,改善国土整治;(2)在这一过程中维护涉地各方的权益,消除或缓解社会矛盾。前一点可以寄望于“垂直化”改革,后一点只能寄望于农民权利的保障。如果说“地方利益”不能代表农民利益,那么“部门利益”同样不能代表。马克思当年曾说传统小农“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但那个时代早已过去。如今在先进国家,农会常常比工会更活跃,我国农民也应当可以自己代表自己,去参加利益的博弈。

官员为啥总到卸任后才“痛斥”?

     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问题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与一年前首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一样,今年9月16日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的政府官员依然对媒体讳莫如深。他们一再强调不要公开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其中一位官员解释:“怕惹麻烦。”(9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在这篇新闻里,发言的官员被“A”和“B”代替。殷大奎是唯一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演讲者。这位卫生部原副部长现在的身份是中国医师协会会长。他在演讲中用大量的数据直陈目前医疗卫生体制种种问题,并将失灵的主要症状概括为:医疗服务缺乏公平与公正性、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这些话固然令人痛快,但又不能不令人生疑。殷大奎在任职期间为何没有解决这些问题?从资料看,殷1993年3月担任卫生部副部长,2002年1月卸任,其间近9年时间。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问题也不是最近才出现的。那么,作为卫生部的主要官员,任职期间不解决这些,现在不在其位了,即使痛斥,又能怎样呢?

  当然,这样说并非指责殷大奎。不过,官员卸任后痛斥不是个别现象。最近被普遍称赞的是教育部前副部长张保庆和中组部前部长张全景。前者痛斥教育问题,并坦言“我自己就知道,我和我夫人两个人的工资加在一起,也只供得起一个孩子上大学”;后者痛斥官多为患,称“现在中国政治上的一大弊端是官多为患”。

  这些痛斥为他们赢来好评。但公众不解的是,难道他们在任时就不知道自己所负责的领域内存在这些问题吗?如果卸任官员痛斥的问题发生在卸任后,那么还情有可原;如果自己所痛斥的问题就是发生在任职期间,那么他除了痛斥,还应该为之而内疚。

  老百姓需要的不仅仅是官员的痛斥,而是问题的切实解决。但可怜的是,痛斥问题还只是卸任后的官员,一些在职官员连直言问题的勇气都没有了,在公开场合发表了谈话,还以“怕惹麻烦”为由要求记者在报道中用“A”和“B”代替。

  从痛斥医疗卫生体制的殷大奎,到痛斥教育问题的张保庆,再到痛斥官多为患的张全景,公众在叫好之外,需知道的是:难道为官一任,仅仅留下卸任后的痛斥?如果在职官员回避矛盾,不敢直面问题,那么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解决?

贺卫方:法学作为抵御专制权力的堡垒

在一篇针对我停招硕士生事件的评论中(《东方早报》 2005816),薛涌先生在主张“法学无学论”的同时,提出了一个十分奇特的观点,他的原话是:“法学需要专家。但对法学和法学专家越迷信,越可能带来专制的倾向。”对于一个有二十多年教龄的法学教师,一个十多年来一直在倡导法学和法律专业化的学者,这样的说法自然是触目惊心的。我很期待他能够对于这样的观点作出仔细论证,但是,令人失望的是,他先是举了希罗多德《历史》中的一个故事,说明对于社会而言,“聪明人”既不可或缺,又必须严加防范。后来又举出现在一些当事人花钱买专家“意见书”左右舆论、影响司法的例子,作为一个更间接的理由。这样的绕来绕去的论证法终究不能让问题更清晰,反而使得他的结论更为可疑。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法学家与特定统治类型之间的关系。从欧洲的法律史上观察,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法律人与专制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一些矛盾的景象。例如,当中世纪意大利诸城市逐渐寻求自治和自由,反抗帝国皇帝专权的时候,既有为皇帝摇唇鼓舌的法学家,也有挺身而出为城市自由提供坚实的法律论证的法学家;在17世纪英格兰的议会与国王之间的斗争中,柯克、塞尔登等法学家站在议会这边,而培根、埃尔思梅尔等却与国王并肩作战。这样的情况让一位历史学家不无调侃地说:“法律人士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任何法律问题上,他们总会站成意见相左的两队。”(参看范 . 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中译本,页151)这种凡事均“兵分两路”的传统是否跟法律人在法庭上总是要代理两造相互辩论的惯常做法有关呢?

 

托克维尔同样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里,他对于法律人的社会作用,尤其是他们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作出了饶有兴味的分析。他也指出欧洲历史上法律人的行为呈现出相当多样化的事实:他们时而被政权用作工具,时而把政权作为工具。在努力扩张王权之后,又反过来约束王权。在英国,他们是贵族的盟友,在法国却成为贵族最可惧的敌人。托氏要探究的是,在这种多样化的背后,法律人是否有某种一以贯之的内在秉性。

 

其实,欧洲法律人在历史上的这种矛盾表现可以通过某些历史因素加以解释。首先是罗马法对于君主权力的两可界定:一方面,规定“众人之事,须由众人决定”;另一方面,又规定“君主之所好者即为法律”。这种情况给法律人打类似“语录仗”式的“法条仗”提供了空间。其次,法律人在近代早期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必然产生对于教会权力以及王权态度上的分化。须知中世纪的罗马教廷也是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12世纪之后的不少教皇本身便是卓越的法学家。“教会是一个学者统治的社会:中世纪的皇帝(尽管他们英才盖世)没有一个是大学毕业生,而大部分教皇却是。这些伟大的立法者们,不仅从大学的法律学院获得他们的学位,而且撰写了不少有关教会法的评论和综合性的论文,在学界颇具权威,而这一切都发生在他们加冕为教皇之前。”(范 . 卡内冈语,前揭,页107)这样的知识状况使得教权具有浓重的法律色彩,同时也加大了教会对于法律人的吸引力。不过,与教权相竞争的世俗君主也因此而不得不从法学家那里寻求对俗权独立的合法性论证,也就必然加剧了法律人的分化。

 

就法律人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而言,托克维尔并不认为法律人本身是一种民主力量,相反,他们内心深处具有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对于群众行动以及民治政府具有天然的反感和轻蔑。而且,法律方面的学习和专门知识可以让人养成对秩序的热爱,对规范的讲求,因而对于剧烈的社会变动和民主的轻率激情都本能地抵触。因为法律人长于将各种冲突和激情引导到秩序的轨道,他们对于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任性专断自然也会想方设法予以限制。托克维尔甚至说法律人宁肯容忍自由受到削减,也不容许权力毫无规则地专断行使。

 

另外一个限制公共权力的途径是司法过程中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在普通法传统下,法律人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这种凡事倚重成例的心态足以让法律人形成一种尚古和保守的风气,从而在约束民主力量的同时,统治者试图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时也会感受到它无所不在的制衡力量。从历史的角度看,专制统治者往往愿意夸大其前无古人的地位,一个国家往往因为他的出现而终结了苦难的过去,开启了伟大的新时代。秦始皇的称号本身就表明了他的不继往而开来地位宣示;“时间开始了”也经常成为后世的专制统治者自夸的大词。但是,法律人却更反对割断历史,因为他们所得以立世的那一整套话语、知识以及技术都是由过去传承下来的。否定了历史,他们将无所依凭,进退失据。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简直可以说就是专制者的天敌。

 

尤其是当法律人获得了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后,举凡公职人员的产生办法,不同机构的权力关系,人民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之间的界线,政府滥用权力的法律救济,都要靠法律人依据本行业的决策传统作出界定,其他人既没有法定的权力,也没有专业的能力置喙其间。托克维尔的那个著名判断——“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正表明了一个法治国家里法律的逻辑“驯化”统治者并塑造政治生态的事实。

 

这也正是韦伯的法理型统治指向所在。托克维尔在把法国与英美比较的时候,多少夸大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即便是在欧陆国家,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成长过程中,法学以及法律人也发挥了两种相反又相成的功能,即一方面为世俗国家权力的崛起提供合法性基础,与此同时,又运用这种特殊的专业知识以及偏好给国家权力定规设范,使之遵循事先确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最终,当国家权力被法律“驯化”之后,法学的观念与知识就将上升为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

 

发表在200698日《法制日报》,题目改为“法学家何为”,这里是未删稿

王 丹:从市长助理到市委书记,中国官场是个大染缸

中国着名维权人士陈光诚因揭露山东临沂市野蛮计划生育遭到逮捕,而这次严重侵犯人权的野蛮计生事件,是由于临沂市计生工作排名落后,影响了市委书记李群的仕途升迁引起。

这位李群先生是山东大学物理系毕业生,原任山东大学团委书记,后任山东省团委书记,二○○○年为山东省中青年干部出国培训团总团长,赴美国纽海文大学研修公共管理,之后在纽海文市政府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实习工作是市长特别助理。二○○○年十二月,李群回国后出任临沂市市长,二○○二年十二月起担任临沂市委书记。作为山东省重点培养的干部,加上耀眼的共青团背景,在山东,李群的仕途前程一直被看好,风头接近于当年的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

李群这个年龄的中共干部与上一代相比,具备学历高、视野广等优势,个人能力也往往比较出色,近年来,位于沂蒙山区的临沂市经济发展较快,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李群并非凡俗之辈。二○○四年,李群还撰写了《我在美国当市长助理》一书,该书出版后迅速畅销,被称为「第一部中国官员透视美国政府运行的书」。

这样一个市长助理,当他执掌一方大权之后,为了仕途升迁的需要,临沂市在全市范围内以非法拘禁、殴打、强制结扎、株连等手段推行计划生育,「孕妇在临产前几天抓来强行引产是常有的事,有的孩子甚至生下来还活着,为了不影响出生率就要把孩子活活掐死。」这哪是一个美国市长助理能够想像的呢?但作为临沂市的领导人物,李群却是必须要为此负责的。

一个对美国的政府管理充满好奇与兴趣的中共市委书记,他在书中曾饶有兴味地描写了美国市长与市民的融洽关系,此刻,当他的手下对人民实施暴力侵害的时候,他还会记得自己在美国做市长助理的日子吗?而对高智晟、赵昕等人公然进行暴力殴打,只能令人感叹淮橘北枳了。

我们无法揣测李群的心理状况,当他的手下肆意妄为的时候,这位前途看好的李群书记,是否也曾有内心的冲突呢?还是,对权力的欲望已经完全改变了他?

在政治体制没有改善的前提下,那种以为当政者素质提高,管理水平也会提高的想法是太过乐观了。绝大多数情况下,制度改变一个人,比一个人对制度的影响,要强大得多,有一个私下传言的细节可以作为这一论断的佐证。据了解李群的人士透露,李群在山东大学期间,原是谦虚好学的有为青年,但在担任临沂市委书记之后,再回山东大学的公开场合里,毫不顾忌地颐指气使、骂骂咧咧,与以前判若两人。我们知道,中共党政领导人物多数是要有一点「匪气」的,他们自己也往往以身上的这点「匪气」为荣,因为匪气意味着无可争辩的权力和权威。表现在「美国市长助理」李群身上的骂骂咧咧,也只能理解为一个高学历的从政者向传统政治陋习的靠拢罢了。没有民主监督的政治机制,任何人的品行都会被中国官场的大染缸染黑。

首发新台湾新闻周刊

中国维权律师面对司法阉割,依法治国的路途更艰难

当局出台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律师给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维权作出限制,规定承接案件需至少三名合伙人集体决定,结果引起巨大反弹。律师对社会有缓和矛盾、完善法治等五大作用,限制其权利将使中国社会陷入更严峻的乱局。

坚持在维权战线上的中国律师,二零零六年的路更难走了。他们去年当选为亚洲周刊的风云人物,获得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敬意,也因此要面对更为艰难的维权环境。这一代表社会正义的群体,并不为当局所理解,某些官员更将之视为洪水猛兽欲除之而后快。虽然这些维权律师手擎法律武器,不少人还皈依基督寻求上帝的心灵支持,但面对地方政府的打压依然无助。北京著名律师高智晟在山东探亲时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为由拘留审查;山东维权盲人律师陈光诚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刑四年三个月;代表陈光诚的许志永、张立辉、李方平三位北京律师被无故扣留,不让他们出庭。中国维权律师正不断被剥夺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力。

尽管中国律师队伍组建时间不长,但中国律师维护百姓权益、代表社会正义的声音依然嘹亮,但这样的吶喊遭遇打压。早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就出台「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对律师给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维权作出严格规定,制定了更多具体的限制性措施而成为维权律师的紧箍咒。「指导意见」于今年三月经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五月公布并实施。引起法律及律师学界的意见,质疑「指导意见」是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约束,不仅挑战了中国律师的职业自由,也将损害律师的执业权益,更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不利于实现中共总书记胡锦涛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未来。

在去旧迎新的过程中,中国正处于一个时代替换的阶段,无论是去除旧体制,转换旧观念,还是改造旧城镇,都面临着利益重新分配的现实问题,种种社会矛盾也因此而起。「指导意见」开始就提出:「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指导意见」肯定了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但在具体「指导」时又作了约束性的规定,包括「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还规定承接群体性案件,需由律师行至少三名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要求律师「慎重对待与境外组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等。

有律师表示,「指导意见」是把律师置于政府的对立面,漠视了这些年来,律师在处理各地日益增多的群体性案件时实际起到的作用,「是一份律师自己整自己的『意见』」。就在「指导意见」出台不久,一个旨在关注律师状况、维护律师权益,并以此关心法治进步、宪政转型与公民社会建立的「中国律师观察网」开通,创办人、北京青年学者赵国君表示,这个民间观察机构,意在为中国律师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空间与法治环境而努力。赵国君说:「第一次看到『指导意见』时就感觉到很不是滋味。我是凭直觉和感觉做事的人,事实上并未仔细研读它,只是强烈地感觉到了那是对律师执业的限制。我征询了许多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反对的多,赞成的几乎一个也没有,由此我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六月十四日下午,由中国律师观察网主办的「律师执业自由与法律边界」的论坛在北京西单的三味书屋举行。论坛的规模出乎主持人赵国君的意外,本来以为约三四十人的会议,不期来了一百多人。自然,与会者为律师界泰斗张思之与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老师的感召力吸引,更重要的还是新公布的「指导意见」戳到了中国律师们的痛处,大家有话要说,不吐不快。论坛发言越说越激烈,以致赵国君不得不数次叫停。

赵国君认为,律师受理案件是完全自由的,无边界的,「至于怎样办理群体案件,律协规定基本上把律师定位在为政府分忧解难的地位上,而不是站在受损害的群体案件的当事人的立场上,这一点让许多人难以理解。政府安稳了,律师自保了,当事人呢﹖谁来管他们﹖我想大家之所以发言踊跃,也不过是重复一些常识」。赵国君真真担心的是,当事人的权益没人考虑了,在法庭上解决不了问题他们就会跑到大街上去,跑到广场上去,那才是真的不稳定啊!

老百姓需要出气口

今年年初,中国公安部宣布,二零零五年期间,中国大陆共爆发八万七千起群体性案件、示威和「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与前一年相比增加了百分之六点六。而这么多的群体性事件,律师介入的又有多少呢﹖全国目前约十二万律师,介入这类群体性案件的少之又少,缺少律师介入引导坚持依法解决问题,这才是群体性事件往往会演变为冲突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反,有律师介入的群体性事件转化为恶性案件的情况很少发生。

《人民日报》曾经报道,北京奥运村工程两个月内三千户拆迁,无一人上访,重要原因之一是律师提前介入,协助政府部门调解纠纷。这是律师参与群体事件处理的一起成功案例。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和平接受亚洲周刊访问时表示,在众多社会事件中,群体的当事民众在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时,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前不久制定的有关「信访条例」使他们跌入状告无门的境地,寻找律师,希望有人来为他们说说话,心中的冤气可以得到舒缓。「如果把最后一个出气口都堵上了,意味着老百姓在与政府发生冲突时失去了争取理性解决问题的依靠。」

事实上,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这样一支维权律师队伍,他们为老百姓解忧排难时,也在为他们普及法律,他们站在百姓一边与政府对簿公堂,也是在为政府维护正义,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状况及体制下,中国律师实际起到了五个方面的作用:

一、 律师成为政府的「高参」。

据《瞭望》周刊撰文,在上海、浙江等东部发达地区,律师在政府依法行政中以专业法律服务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渐成风气。上海律师参与十九个区县政府领导的周四信访接待已形成制度,每年平均接待来访市民三千批七千人次。

浙江临安市昌化镇许多农民认为杭徽高速公路(临安段)的土地征用标准过低,多年来向有关部门交涉,省委书记下访临安时听取了随访律师邱雪良的咨询,当即批示,要求临安市依据法律,按标准给上访农民补偿。

二、 律师推动完善法制。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严义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民多年来在证券市场为小股民维权,严义民表示,中国有七千万股民,但中国的证券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完善,问题因此不断。「在法治的轨道中维护公民的权益,向法治民主的平稳过渡是律师的责任。」

严义民最早受理「红光实业案」,被称为证券业内的启蒙案件,他代表小股民状告企业,开始法院不受理,认为股市有风险,那怕是被企业骗了,也要自己承担。严义民据理力争,代表小股民坚持了四年,终获法院重新认识
,不仅受理,而且判小股民获胜。在以后的多个案例中,「银广厦案」、「大庆联谊案」、「琼民源案」等,严义民都开启了证券业法律制度的先河,为小股民争取了利益。

三、律师是普法教育的重要力量。

律师制度的实施,是走向法制社会的标志,依法办案本来就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天职,中国这么多群体案件之所以会走向矛盾激化,反是因为社会底层的普法教育欠缺,律师恰恰在办案过程中起到了普法宣传员的作用。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李柏光到福建农村为农民维权,随身带着宪法和普法的小册子,引导农民以法律而不是上访的形式维权,福建农民接受了,李柏光却被福建警方抓了。

四、律师是对立冲突中的润滑剂。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让律师参与群体事件的处理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滕彪表示,律师介入群体案件可以缓和冲突,朝法制程序化的方向发展,在矛盾激化时也有利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滕彪和浦志强正接受委托为PAAG的受害者维权。滕彪说,一位广西的女孩在深圳隆鼻,眼睛都瞎了,全国涉及好几万受害者,受害者上访,厂家反指侵权。不久前,受害者不断相互联系,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去年底因为律师介入,运用媒体的影响力,医检取缔了该药,化解了冲突,接下去要求赔偿,没有律师仍然不行。

浙江省东阳市,政府违规建开发区,污染严重,二零零一年民众开始县市等五级上访到北京,开始不允许律师介入,居民拦截车辆进出,最后当局出动三千多警力与民众冲突发生暴力事件,有村民被抓,才请了律师。在法庭上,律师据理为当事人维权,民众觉得律师讲出了他们的心里话,缓和了老百姓的情绪,为协调解决问题打下了基础。

五、律师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中坚。

群体案件是造成社会动荡的起因之一,但如果有律师较早介入,这种动荡的因素会被减到最弱。指导广东太石村村民维权的郭飞雄就曾经说过,他介入太石村有个基本原则,可称作「三不主义」,即非暴力、无敌人、不流血。其实,这不仅是他的原则,更是所有中国维权律师的原则。当太石村冲突到白热阶段,对方出动全副武装的防暴力量时,村民差不多完全放弃抵抗。因为事先郭飞雄已反复嘱咐:「我们是来讲道理而不是来造反的,所以千万不要使用暴力,即便面对人家的暴力,也不要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太石村事件能相对来说代价最小,是因为有一定的组织性,这种一定的组织性,是因为有律师和知识分子介入。而同样发生在广东的汕尾事件,最后出现开枪杀人结果,付出了高昂代价,因为汕尾农民孤军苦战,没有外力介入,没有律师为他们提供指导意见。

事实上,这几年中国各地发生的激烈冲突案件,造成社会不和谐,均没有律师的介入,如造成村民六人死亡的河北定州事件,陕西警察开枪造成五十多农民受伤的榆林事件等。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江天勇律师表示:「群体性事件的源头在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不谨慎,然后用更不谨慎的方式来对付律师,如果这个社会没有律师作为桥梁和润滑剂,永远是会对立和激化矛盾。」

这些年来,中国律师为维护法治、维护社会稳定所作出的贡献应该充分肯定,限制正在作出贡献的律师的自由和权益,实际上是在毁灭依法治国、社会稳定的未来。艾华是德国律师,正在美国康乃尔大学作访问学者,她关注中国的维权事件,到北京作调查,听到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意见」后,她非常不解。艾华对亚洲周刊表示:「这是一个很负面的消息,在国外,一个执业律师需要自律,但绝对不会有一个限制律师的『意见』。」艾华认为,中国法律的空间本来就不大,限制律师的执业空间,依法治国的路途将更艰难了。

□ 《亚洲周刊》二〇〇六年第三十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