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的辩护经历

 

艾布拉姆斯说了什么?

读完最新出版的艾布拉姆斯《第一修正案辩护记》后,我的第一反应是如何寻求法律援助。当然,我现在并没有遭遇法律纠纷,但仍然以为这样的题目能够表达我读一个美国律师工作记的感受。

美国人有宪法,并且还有修正案,这第一修正案,通常又被称为人权法案,其中涉及到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艾布拉姆斯这本书主要就是针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来的。在其工作经历中,他为许多家报纸当过辩护人,而他的对手,有的是政府,有的是名流,还有9·11事件时闻名世界的英雄——纽约市市长朱利亚尼;至于艾布拉姆斯的身份,有时是被告律师,有时则是原告律师。书中涉及到的案件有“五角大楼文献案”、“诽谤案”、“艺术馆展览案”等等。所有这些案件,艾氏都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法律依据,出庭为代理方依法力争,并最终赢得了诉讼。

美国处理泄密事件

美国一家报纸公布了政府认为的国家机密文件,政府强制该报纸停止连载,并以《反间谍法》条文,准备对之实施刑事惩罚。那么,一家报纸可不可以这样做?这样做是不是给国家安全带来危害?报纸针对美国政府的这种以公权为工具,以保卫国家利益为由而采取的强制性做法,他们拿起了法律武器。

即使在事关所谓的“国家安全”问题上,当政府作为一方,民间团体或个人作为另一方的时候,法庭居中,各方都得在法律条文中寻找可能的法律援助。政府方即使要认定被告有罪,亦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条文来,而不是超越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践踏法律。这当然不是说政府不想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立宪政治的审判制度、司法制度不允许。如此,我们看到同为政府组成部分的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居然不穿一条裤子!

是的,在立宪政治的司法独立原则面前,政府作为一方,民间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作为一方,也无论是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而不是官好像总是站在法的一边,民总是违法者、犯法者。美国有第一修正案,因此无论是民与民的诉讼,还是民与官的诉讼,甚至是官与官的诉讼,在第一修正案面前,大家平等,在代表法庭公正的大法官们眼里,官民都是人,都需要法律援助,都需要法律的保护,直到或是陪审团或是法庭裁决一方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确实违了法,或者犯了罪,依法的惩罚才会实施。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这里两个步骤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一是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的认定及其程序,一是确属犯罪后的依法惩治。而在认定是否犯罪的过程中,程序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在艾氏的这本书中,大法官们主持的法庭辩论,有很详细的叙述,给人很多感慨和启迪——没有程序正义,包括从侦查、取证、庭审全过程的程序正义,冤假错案,甚至错抓错杀,就肯定难免,其中的原因当是非常值得分析的。没有程序正义,比如在“五角大楼文献案”中,政府就会轻而易举地把报纸关掉,把记者抓起来,至于证据,那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了。但有了立宪政治的司法独立,有了程序正义的司法原则,政府企图在法庭判决前先禁止所谓机密文件继续公布的要求,都被大法官判定为针对出版自由亦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事先限制,而事先限制是违宪的。

那么,出版自由就可以无法无天吗?绝非如此,比如在“五角大楼文献案”中,大法官对报纸公布此文件资料,是否构成及时危害还是有裁量的。美国人或者说美国的大法官确实了不起,他们对“及时危害”不单单是定性的判断,而且还要有定量的依据。单说机密文件一旦公布将给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大法官是不吃这一套耸人听闻的说词的,他们会问:这公布的文献有公布军舰停泊的具体地点吗?有公布兵营的具体位置吗?如果有,那禁止公布就可能有法可依,否则,仅凭不能落在实处的“危害国家安全”,是不能判定公布机密文件为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但不论是国家需要还是国家安全,究竟什么才是国家利益,怎样才会危害了国家安全,不会只有定性的条文,却没有定量的解释了,这其实也避免了抽象原则的滥用。

在美国,不仅仅政府不能用大帽子把人定罪,甚至在涉及新闻记者信息来源方面,法定记者还有权力保护信息提供者,政府不得强迫记者说出信息提供者,这种强迫在美国的法律里,也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因为,如果记者不能依此保护信息提供者,报纸就可能没有信息来源,没有人愿意冒坐牢甚至杀头的危险向记者透露一些事关公民利益的公众信息,如此,新闻出版自由也就形同虚设了。

不买大明星的账

同样,在诽谤案里,也是涉及到这样的一系列的问题。作为原告人,艾氏本书里讲述的是拉斯维加斯的一个公众人物,因其部分行为被新闻记者调查并公布,这位备受当地人喜欢的大明星一纸诉状将电视台和记者告上了法庭。在陪审团制度下,原告方利用大明星可以形成“粉丝团”的特性,在地区法院赢得了诉讼,新闻媒体真的被判定犯了诽谤罪。但是,这没关系,事涉第一修正案的诉讼,在美国还可以直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不买大明星的账,他们只服从宪法,结果当然是终审被告胜诉。

对于诽谤来说,在大法官眼里,不是被诽谤者认为被诽谤,就诽谤罪成立的,而是要原告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有意诽谤了原告,诽谤罪才能成立(在这个案件里,依法没有采用陪审团,而是由大法庭共同裁定)。否则,哪怕在新闻报道中,有原告所认为的虚构的成分,但,原告若不能举证其确凿的诽谤内容,诽谤罪亦不成立。这些年来,国内事涉名人明星的诉讼也不少,但“人民法庭”的判决理据何在,我们常常不得而知。据说已经开始立“突发事件法”了,草案阶段人们已经在为删除相关限制新闻媒体报道的条款而高兴了,这当然值得微笑,但有更漫长的路要去艰难跋涉。

延伸阅读

《美国最高法院史》,(美)施瓦茨著,毕洪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42.00元。

《最小危险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美)亚历山大.M.比克尔著,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29.00元。

《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易中天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年11月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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